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区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业主、住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区内所有的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以提升业主和住户服务质量为基础,以确保物业服务机构稳定运转、合法合规、有序管理为宗旨。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的所涉及的术语及解释定义如下:1. 物业服务机构:指从事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等多方面事务的单位;2. 业主:指对物业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权益的人;3. 住户:指业主合法授权或者依法批准,享有物业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承担以下物业服务职责:1. 对小区公共部位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保养;2. 策划、组织开展业主活动,协调业主、住户关系;3. 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工作;4. 组织消防检查,在发现火灾隐患、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5. 提供物业咨询、管理咨询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便捷、舒适使用。
保养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做到有效性。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小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进行维护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和安排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等沟通、会议及活动等,促进关系和睦。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主管理制度,清楚规定有关业主行为规范和业主权利,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并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受业主、住户投诉,及时处理。
业主委员会规范文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人,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姓名
性别
年 龄
政治 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 及职务
房号
备注
业主 委员 会
主 任
业主 委员 会副 主 任
特此公告。 主委员会
福州市
福州市
区(县、市)
小区(大厦)业
(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区(县、市) 小区(大厦)
解聘(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表决票
编号:
表决事项
赞同
反对
弃权
解聘/续聘 理企业)
(物业管
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业主(签名):
业主联系电话:
业主委托投票的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联系电话:
是否委托投票:是□ 否□ (请在框内打“○”)填写时间: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决票请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用铅笔填写或涂
改的为废票;
2、请在“赞同”、“反对”、“弃权”栏内打“○”,一项表决
业主代 表
业主对上列筹备组成员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
形式实名向
街道反映,否则视为同意。
特此公示。
(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福州市 区(县、市)
小区(大厦)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公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规模、类型,考虑到业主委员会的 代表性和广泛性,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讨论决 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如下: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榕价房[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榕价房[2007]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企业:根据省人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精神,现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原则上应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者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管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福州市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本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本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全称:福州市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小区,北至路。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的成立:本业主大会已于2005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发起:(一)业委会成立前或最后一届业委会任期届满但未如期完成换届选举的,须由十人以上业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的产生规则及议事规则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政府指导意见,依法进行。
(二)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内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一)业委会成立前或最后一届业委会任期届满但未如期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榕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房规〔2024〕1号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依法从严要求在榕鉴定机构承揽业务行为,确保我市房屋鉴定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信息公示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2024年度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29家鉴定机构已在我局联合信息网公示。
(一)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入榕鉴定机构实行“年度信息登录公示”制度,我局将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受理次年度入榕房屋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房屋鉴定机构可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我局审查合格后将向社会公布。
如超过受理窗口时间申请的,我局将适时开展申请受理。
(二)严格信息公示标准。
2023年起,在榕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符合闽建安〔2021〕1号第一条规定具备承揽业务资格,且在福州市内具备实体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应满足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应由该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手续。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福州市有关物业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现将《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及《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标准、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六个方面。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在合同中确定。
以上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现行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至合同(协议)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附件二:《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一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66-0.88元/平方米小高层带电梯住宅(八层及以下) 1.21-1.43元/平方米高层带电梯住宅(九层及以上) 1.32-1.76元/平方米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标准:1、小区设管理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增强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福州市城镇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公用事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住户提供必要的公告、告知、咨询等服务,并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为业主、住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业主、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切实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监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住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投诉问题,接受业主、住户及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化管理。
(四)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队伍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服务:(一)保安服务:保障业主、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环境卫生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清洁、卫生。
(三)公共设施维修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绿化管理服务:管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
(五)水、电、气、暖等服务: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暖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及时向业主、住户公示,并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测。
转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转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
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0]72号浏览次数:926
福州、漳州、泉州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现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榕房[2010]43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时研究制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服务手册(示范文本),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和规范运作,引导业主依法有序自我决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附件: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榕房[2010]4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榕房物[2006]502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榕房物[2006]502号)各区房管局、各街(镇)物业站: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力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需要投票表决的,应事先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参与投票表决的全过程。
七、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所持投票权数确认,需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员参与并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住建部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闽建房〔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用好城市调控自主权。
支持各城市因城施策取消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已取消的要全面落实到位,未取消的要抓紧评估、应调尽调。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支持各地根据多孩家庭、租赁住房等实际,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0月1日起,全省九市一区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由25%下调至15%,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住房。
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10月31日前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鼓励省内法人银行尽快落实政策、提前完成批量调整工作。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鼓励各地在国庆期间举办房展会,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放购房补贴,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开展线上线下营销让利,支持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以团购方式组织职工购买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福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落实业主大会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职责,细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或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集人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物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书记担任。
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书面通知,逾期不参加的视为弃权。
3.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2)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等费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公信力。
(4)不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
(5)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区域服务的物业企业任职。
(6)常住本住宅区域,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原则上比例不超过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的50%。
4.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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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各区县建委、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现就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刻制
(一)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在物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各区县建委应向其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附后)。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后,应向备案部门报送《印章备案报告》(格式式样附后)。
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不再刻制印章。
业主代表须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报送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备案。
书面决定须留有个人业主签名、单位业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使用。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业主大会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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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业主委员会或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擅自组织的各项活动,造成物业管理区域混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需要投票表决的,应事先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参与投票表决的全过程。
七、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所持投票权数确认,需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员参与并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确认。
一、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力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
(榕房物[2006]502号)
各区房管局、各街(镇)物业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发布部门:福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地方法规)
八、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通报,并在决定作出三十日内向区房管解散业主大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区房管局指导下、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