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Article 10: The preparatory group for the first owners' meeting is composed of representatives of owners。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作者:————————————————————————————————日期: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精选3篇)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章。
本议事规章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其次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章的制定、修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修理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打算的转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实行集体争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详细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准时处理的。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下列状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二)因客观缘由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预备工作(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五)核实业主身份;(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 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自己的住房。
而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业主们也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权益保护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应运而生。
一、业主大会的重要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共同参与管理和决策的平台,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机制。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们可以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并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
因此,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1. 召开方式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应当公开、透明,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通知可以通过小区内的公告栏、短信、微信群等形式进行。
2. 议程的确定议程是业主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议程内容可以包括小区管理情况报告、财务报告、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
业主可以提前向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交议程建议。
3. 会议主持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主持,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果。
主持人应当公正、中立,并严格按照议程进行会议。
4. 会议表决在业主大会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
每个业主都有一票,表决结果以多数票通过或否决。
对于涉及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确保业主的隐私和权益。
5. 会议记录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是重要的权威文件,应当详细记录会议的过程和决策结果。
会议记录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在会后及时向业主公示。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业主权益。
为了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1. 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知所有委员。
会议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的方式进行,以方便委员的参与。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小区管理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业主反映的问题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二、需要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时,业务会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
业主填写后交回业委会。
四、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决定问题时,每单元选派两名代表参加。
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五、不交回征求意见书或代表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放弃。
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
六、各单元选出的代表,应相对固定,以便联络沟通。
代表应经常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及时向业委会反映。
七、业主大会决定如下事项:1.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定。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委成员。
3.监督业委会工作,听取业委会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4.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或自治管理5.决定筹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7.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三)物业类型:(四)物业管理面积:占地面积: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三)物业类型:(四)物业管理面积:占地面积: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
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三项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每单元楼可推选两名业主作为楼长,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天佳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财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基)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选择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第六条业主大会表决票派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会议召集人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会议召集人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30%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 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五章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二)
(十三)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 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规定, 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 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 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 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房屋所有权属 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 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 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