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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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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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项目背景............................................................................................................ 5 1.1 任务来源................................................................................................. 5 1.2 工作过程................................................................................................. 5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7 2.1 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2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9 2.2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 2.3 现行地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2.4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2 3 标准修订的依据、原则和方法思路.............................................................. 14 3.1 修订依据............................................................................................... 14 3.2 修订原则............................................................................................... 14 3.3 修订方法............................................................................................... 15 3.4 修订思路............................................................................................... 15 4 行业发展、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 4.1 行业发展............................................................................................... 17 4.2 典型行业产污环节和排放特征........................................................... 18 4.2.1 皮革制品制造业........................................................................ 19 4.2.2 制鞋业........................................................................................ 20 4.2.3 木制家具制造业........................................................................ 20 4.2.4 印刷业........................................................................................ 21 4.2.5 炼油和石化行业........................................................................ 22 4.2.6 农药制造业................................................................................ 23 4.2.7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23 4.2.8 医药制造业................................................................................ 24 4.2.9 橡胶制品业................................................................................ 24 4.2.10 汽车制造业.............................................................................. 25 4.2.11 电子产品制造业 ...................................................................... 26 4.3 典型行业特征污染物分析................................................................... 27 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8 4.4.1 VOCs污染防治技术................................................................... 28 4.4.2 典型有毒有害工业有机废气净化关键技术............................ 29

《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内容有哪些?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细颗粒物(PM2.5)二次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为加快推进全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七部门于2018年5月24日联合印发《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重点城市以及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NO x)协同减排,VOCs排放总量下降8%,重点工程减排VOCs达到8.59万吨,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主要措施:(1)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石化行业VOCs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卷材制造、船舶制造等行业)、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鞋行业VOCs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3)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综合整治,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4)有序开展城市生活源和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修行业VOCs治理、开展干洗行业VOCs 治理、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积极推进农业源VOCs排放防治、加强其他生活源VOCs排放防治。

(5)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统计与调查、加强监督执法、完善经济政策。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 CH4、CO、 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主 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 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 NMOC 表示,以碳计),即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 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量(以碳计)。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 增加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 VOCs(以 TOC 表示)。
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 HJ/T 55 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值,单位 mg/m3。 3.11
GBZ/T 160.4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烃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4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5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源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控制标准。

本文将具体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编制过程与目的。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对空气质量和大气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大气环境,降低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第二,保护人体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有害。

一些挥发性有机物是致癌物质,长期暴露会增加人们患癌症的风险。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减少人们对有害物质的暴露,保护人体健康。

第三,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过程。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强制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的发展。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立项与组织。

制定一项排放控制标准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和协调。

通常由环保部门、标准化机构、科研单位等机构组成编制组。

编制组的成员应包括领域内的专家与学者,以及相关行业的代表,确保编制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数据收集与调研。

编制组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排放来源、排放量等。

同时进行相关的技术调研,了解国内外的控制技术与管理经验,为制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制定标准原则与指标。

编制组应根据国内外的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宜的排放控制原则与指标。

这些指标应能够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组织排放量,同时兼顾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

第四,制定和征求意见。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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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生物质燃烧源分级
在我国,农作物秸秆除用作燃料外,有相当一部分秸秆被弃置田间直接焚烧,因此,将 将生物质燃烧源分为生物质燃料和生物质露天焚烧两种二级排放源。
生物质燃料的第三级分类为秸秆和薪柴;生物质露天燃烧仅有秸秆。 根据我国主要农作物与燃烧类型差异将生物质燃烧源的三级分级进一步细化到四级,为 玉米、小麦、水稻、油料作物等。
5.1.5 移动源分级
移动源根据路径途径分为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两种二级排放源。 道路机动车排放源按照与我国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机动车类型划分到第三级,分轻型客 车、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大型客车、摩托车共五种。按照汽车燃料将轻型客车、轻型货车、
3
重型货车分为汽油车和柴油车,作为第四级分类;大型客车则分为公共汽车和长途车;摩托 车按发动机类型分至第四级,包括两冲程和四冲程摩托车。
5.1.4 溶剂使用源分级
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的二级分类,分为表面涂层、染色过程、农药使 用、沥青铺路、以及其他。
表类排放源分至第三级,然后细分至第四级。
依据农药类型,确定农药的第三级分类,包括杀虫剂、除草剂、除菌剂。 其他溶剂使用源的三级分类主要包括居民消费溶剂的使用,根据消费方式分为干洗、日 用化妆品、去污脱脂,具体消费类型对应第四级。
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3.1 编制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在确保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应注重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来源的诊断,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标本兼治原则 既要满足城市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长期需求,又要服务于重污染事件的源识别、 预警与应急控制措施制定。以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工作为重点,同时加强对 重污染过程污染来源的解析与验证。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 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 科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随着源解析技术进步与环境信息资料的 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清单结果。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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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 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 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 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业》
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业》
标准编号 DB37/2801.1-2016
征求意见稿 DB37/2801.3-2017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表 3.3 其他省市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标准
3.2017 年 11 月,根据调研和监测结果,结合山东省各相关行 业污染控制现状,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VOCs 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 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研究表明,VOCs 排放是大气臭氧浓度上升、区域性光化学烟雾及雾 霾形成的重要因素。
《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A Luft》
综合
《卤代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条例》
-
《汽油、混合燃料或石脑油运输、储存过程中 -
德国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制的规则》
《机动车加油过程中总碳氢化合物排放规则》
-
《在某些使用有机溶剂的工厂限制挥发性有 -

DB51-186-9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

DB51-186-9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DB51/186-93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3-10-28发布 1994-04-01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 特别保护区‎域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 重点保护区‎域2.2.1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 一般保护区‎域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 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3.1 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热电厂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
国 DIN 55649-2000 标准对 VOCs 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
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同时,德国 DIN 55649-2000 标准在测定 VOCs 含量时,又做了一个限定 ,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 何有机化合物。 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 界定哪些物质属于 VOC ,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 VOCs 是指那 些沸点等于或低于 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超过 250℃的 那些物质不归入VOC O3 (ozone)
(3) NO + VOCs → NO2 (nitrogen dioxide) (4) NO2 + VOCs→ PAN (peroxyacetyl nitrate) NET RESULTS: NO + VOCs + O2 + hv → O3 + PAN + other particulates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我国VOCs的定义 四川省《固定汚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VOCs定义: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条件下具有 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 , CO2,H2CO3 ,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 外,任何参加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 芳香烃),含氧的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类等),含氮的有机化合物,含硫 的有机化合物等。
VOCs的相关
挥发性有机物被列为需重点控制的四项大气污染物之一。 强调“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 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推进VOCs污染治理,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工作开始开展,监测工作也正式开启。 到2017 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 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 监 测监控体系,VOCs 排放总量较2014 年削减30%以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收费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首次将VOCs纳入环境监管范畴。 对于VOCs监测区域、监测行业和时间节点做了具体规定。要求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对于VOCs监测区域、监测行业和时间节点做了具体规定。要求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上报工作,设区的市上报挥发性有机物 的监测企业名单。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2015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2015

ICS XXXXXX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DB 51/ 186—201X代替DB 51/186-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公开征求意见稿)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7)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8)附录C(规范性附录)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 (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于199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要求,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取消原标准中标准限值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规定;——保留了原标准中锰及其化合物、氯丁二烯2项污染物,增加了20项污染物;——规定了22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年□月□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201□年□月□日、现有企业自201□年□月□日起执行本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86-93)自201□年□月□日废止。

国家固定源vocs排放标准

国家固定源vocs排放标准

国家固定源VOCs排放标准是指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进行限制的标准。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GB 37822—2019),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
- 有组织排放:苯、甲苯、二甲苯、氯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总VOCs浓度≤50mg/m³;其他有机化合物,总VOCs浓度≤20mg/m³。

- 无组织排放:苯、甲苯、二甲苯、氯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总VOCs浓度≤50mg/m³;其他有机化合物,总VOCs浓度≤20mg/m³。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使用量,ŋ 为污染控制技术对 VOCs 的去除效率。
(5)机动车排放源的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为:
∑ E v,t = Pi, j,t × EFi, j,t ×VMTt
(6)
— 26 —
式中,Ev 为机动车 VOCs 排放量,i 为车辆类型,j 为省、直 辖市、自治区,t 为计算年份,P 为车辆保有量,EF 为排放系数, VMT 为行驶里程。
动水平;i 为燃烧部门,分别为火力发电、供热、工商业消费、
城市消费、农村消费;j 为燃料类型,包括煤、燃料油、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m 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3)工艺过程源 VOCs 排放量的计算
E
=

m
EF k ,m
×
Q m
× (1
− η)
(4)
式中,k 为工艺过程的 VOCs 排放子源,m 为省,E 为污染
— 28 —
5.1 生物质燃烧源 生物质燃烧包括作为燃料使用的生物质燃料燃烧(秸秆、薪 柴、沼气)和作为废弃物的生物质露天焚烧。生物质燃烧源的活 动水平指秸秆燃料和薪柴燃料使用量,生物质露天焚烧量和焚烧 的具体位置。露天焚烧量可根据秸秆产量和调研秸秆露天焚烧比 例获得,露天焚烧地理位置可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识别。 5.2 化石燃料燃烧源 化石燃料是由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组成的燃料资源,包括 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化石燃料燃烧源活动水平为不同 部门的燃料消费量,因此应调查不同部门不同燃烧设备下所消耗 的煤、石油、天然气和油页岩的消费量,其各部门需要调查的指 标见附表 9。 5.3 工艺过程源 有机化学、无机化学、食品和农业、木材加工等工业生产过 程,都是潜在的 VOCs 排放源,具体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 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 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木材加 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十四个制造业行类中,其中石油 化工业是 VOCs 的重要排放源。需获取的活动水平信息包括经纬 度、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以及处理技术。附表 8 列出了需要调查 的工艺过程源的对应活动水平指标。 5.4 溶剂使用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4-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项目背景 (1)2标准制订必要性 (1)2.1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 (1)2.2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需重点控制VOC S (2)2.3VOC S排放特性决定需要制订通用控制标准 (2)3VOCS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技术分析 (3)3.1VOC S无组织排放分析 (3)3.2VOC S控制技术分析 (13)4国内外标准现状调研 (16)4.1国内相关标准 (16)4.2美国相关标准 (16)4.3欧盟相关标准 (20)4.4德国相关标准 (22)5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3)5.1制订原则 (23)5.2技术路线 (24)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5)6.1适用范围 (25)6.2VOC 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 (25)6.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 (27)6.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控制 (32)6.5敞开液面逸散控制 (34)6.6企业厂区内及厂界VOC S监控 (37)6.7监测要求 (38)7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和分析 (39)7.1本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对比 (39)7.2本标准与国外相关标准的对比 (43)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45)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45)8.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45)9标准实施建议 (48)9.1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 (48)9.2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作用 (49)9.3配套相应的实施规范和最佳可行技术 (49)1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是环境保护部2014年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组织标准的制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共同组成了标准编制组。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

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1适用范围本规定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安全防护、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监测。

本规定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国家标准出台后,本规定废止,按照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8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附件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为指导排污单位如实标记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除火电、水泥、造纸、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以外的,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

火电、水泥、造纸行业参照《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法函〔2020〕21号)执行,垃圾焚烧行业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教学文稿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教学文稿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称
苯 甲苯 丙酮 氯苯 氯仿 氯甲烷 乙苯 氯乙烷 苯乙烯 氯乙烯 丙烯 溴仿 庚烷
序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名称
1,1-二氯乙烯 顺-1,2-二氯乙烯
1,2-二氯丙烷 顺-1,3-二氯丙烯 反-1,3-二氯丙烯
一、VOCs的危害
臭氧等浓度线与VOC和NOX消减路线
Part 02
VOCs国内外相关定义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VOCs 是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其定义有好几种,例如,
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s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 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VOCs 污染源 涂料和溶剂 工业无组织排放 石油化工 印刷 个人消费品
一、VOCs的危害
臭氧浓度与前驱体VOC和NOX浓度间的关系
EKMA 臭氧等浓度线图 EKMA (Empirical Kinetics Modeling Approach) Ozone Isopleths
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 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VOCs是指那 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超过250℃的 那些物质不归入VOCs的范畴,往往被称为增塑剂。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这些定义有相同之处,但也各有侧重。如美国的定义, 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强调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不参加 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就叫作豁免溶剂,如丙酮、四氯乙烷等。 而世界卫生组织和巴斯夫则对沸点或初馏点作限定,不管其 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 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也不管是 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只强调在常温常压下能自发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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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O一六年九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1.1 任务来源 (3)1.2 工作过程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分析 (5)2.1 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5)2.1.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5)2.1.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2.2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9)2.3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0)3 标准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思路 (13)3.1 编制依据 (13)3.2 修订原则 (13)3.3 编制方法和思路 (14)4 重点行业VOCs排放特征和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5)4.1 VOCs产污环节、排放特征和防治技术 (15)4.1.1木制家具制造行业 (15)4.1.2印刷业 (17)4.1.3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 (18)4.1.4农药制造业 (20)4.1.5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21)4.1.6医药制造业 (22)4.1.7橡胶制品业 (23)4.1.8汽车制造业 (24)4.1.9表面涂装行业 (25)4.1.10电子产品制造业 (26)4.2 特征污染物分析 (28)4.3净化关键技术 (29)5 污染物控制项目筛选 (31)5.1 筛选原则 (31)5.2 筛选程序 (31)5.3污染物控制项目初始名单 (32)5.4 筛选评分系统的建立 (33)5.5 筛选结果 (33)6标准限值确定 (35)6.1排放标准限值确定原则 (35)6.1.1 国内外排放标准 (35)6.1.2 本标准确定原则 (36)6.2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的确定 (36)6.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37)6.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确定 (38)6.5无组织排放浓度的确定 (40)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7.1 标准内容框架 (41)7.2 主要编制内容 (41)7.3 适用范围 (41)7.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7.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7.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7.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6)7.5污染物监测要求 (47)8与国内外标准及实测数据的对比 (49)8.1 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的标准对比 (49)8.1.1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 (49)8.1.2 印刷行业 (50)8.1.3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51)8.1.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52)8.1.5橡胶制品业 (53)8.1.6 汽车制造行业 (54)8.1.7 表面涂装行业 (56)8.1.8 医药制造行业 (57)8.1.9 电子产品制造行业 (58)8.1.10 其它行业 (60)8.2 其它污染物的标准对比 (60)8.3 与实测数据的对比 (66)9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成本与环境效益分析 (65)9.1 经济成本分析 (65)9.2 环境效益分析 (66)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大气化学过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对二次有机污染形成、大气的氧化能力、人体健康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VOCs和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O3、过氧乙酰硝酸酯、高活性自由基(OH、RO2、HO2)、醛类、酮类、有机硝酸盐等二次污染物,形成高氧化性的混合气团,即光化学烟雾。

VOCs反应所生成的氧化态反应产物,其饱和蒸汽压通常要比还原态的低得多,因此还可以进一步通过氧化、成核、凝结等过程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SOA)。

因此二次细颗粒物的形成都围绕着VOCs的光化学过程。

VOCs除了参与大气化学反应过程外,一些VOCs化合物如苯系物、1,3-丁二烯、醛类等具有刺激性、毒性和致癌作用。

而VOCs反应所生成的O3、硝酸酯类等多种二次污染物,在逆温或不利于扩散的气象条件时,使人眼和呼吸道受刺激或诱发各种呼吸道炎症,危害人体健康。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颁布了189种优先控制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名单,其中有毒有机物有166种,而挥发性有机物占了83种。

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及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决定的要求,实现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和总量控制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确保完成VOCs治理任务,对VOCs 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亟需制订VOCs的相关排放标准。

并通过标准的实施,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控制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引导有机废气处理技术创新。

2016年6月,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进行制订研究,四川大学、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参加研究的部分工作。

1.2 工作过程任务下达后,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与四川大学、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共同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在前期已经完成的四川省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研究的基础之上拟定工作计划并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1)2016年6月,对国内外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研,详细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比对分析了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和各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排放标准。

(2)2016年7月,在前期完成的四川省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研究的基础之上编制出标准初稿。

在全省VOCs污染控制培训会和全省标准培训会上就标准编制情况向21市州环保局进行介绍,并听取各方意见。

(2)2016年7月,与10家VOCs治理企业召开了VOCs治理及效益研讨会,了解我省在VOCs治理方面与排放控制与国内其它省份的差异,把握我省的VOCs治理水平、治理效果、主要治理技术和主要治理行业。

(3)2016年7月,与四川省环境监察总队进行座谈,了解我省VOCs排污染收费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了解监管执法部门对监测的要求。

(4)2016年7月,与成都市环保局、成都市环科院、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座谈,就标准初稿向地方环保部门咨询意见,并了解地方环保部门对VOCs 排放控制的需求。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5)2016年8月,开展典型行业部分企业VOCs监测,了解VOCs治理工艺与管理水平。

(6)2016年8月,参加中国环境科学学会VOCs污染控制年会,并提交论文做大会学术交流。

(7)2016年8月,赴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就VOCs排放标准和排放管理进行调研座谈,汲取河北省制订地方标准过程中的经验。

(8)2016年8月,与攀枝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座谈,就标准初稿向地方环保部门咨询意见,并了解地方环保部门对VOCs排放控制的需求。

(9)2016年9月4日,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初稿的编写工作。

(10)2016年9月9日,召开包装印刷、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研讨会,与成都市环保局、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四川省家居产业协会及部分生产企业进行座谈,就已经完成的初稿征求意见。

(11)2016年9月22日,召开涂料、油墨行业VOCs排放标准研讨会,与成都市环保局、成都市环保局、四川涂料工业协会、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检所、成都市产品质检院及部分生产企业和VOCs治理企业进行座谈,就已经完成的初稿征求意见。

(12)2016年9月,通过邮件方式向汽车制造、电子制造、石化行业就已经完成的初稿征求意见。

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分析2.1 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2.1.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在我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涉及的标准有三类:(1)1993年发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1996年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其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的污染物包括9种具体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强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包括了33项污染物,其中一些是具有确定组成的简单化合物,如苯、二氧化硫等,另一些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如氯苯类、硝基苯类等,还有一些污染物如沥青烟等由于其成分复杂,含义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专门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7个标准;(3)在行业排放标准中涉及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共计38个标准。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如表2-1所示(截至2016年10月8日)。

表2-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3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代替GB 15581-954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6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7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8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1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12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1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15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16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17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18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19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20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21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2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23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24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25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26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27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28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29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3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31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32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33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34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35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36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37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3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39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40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41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42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43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4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0445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46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4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48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4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5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5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52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5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5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55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5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57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 2.1.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要求,各省、市制定了有关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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