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2014教材变化
2014经济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43 46
倒数第 5行 第7行
删去“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删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46
第 10 行
原“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删去“七、年度检验
40
第 9 行 至第 14 行
40 40 40
第 15 行 第 17 行 第 18 行 至第 20 行 最后加 一行 第3行 第7行
40 42 42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 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 损 益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 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 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 度检验费。 ”改为“七、年度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43
第 6 行 起至第 16 行
原“2
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 登记确认的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 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删去(2)的内容。将(3)调整为(2)。
2014经济法基础修改内容分解
75
4
“1/2”改为“1/12”
2.2
79
9
删去“和报销医疗费用”
2.2
92
14
“通过”后增加”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
2.2
92
倒15
增加“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
3.6
131
22-24
“以背书转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为“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
17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税收缴款凭证”
4.1
164
倒10-倒9
增加: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5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改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4.1
156
倒6
删除
4.1
163
3-16
改为: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2
2014年初级教材修改变动内容
P165倒数第11行 “2012”
P165倒数第6行改为“2013”
P166第5行“运输发票和”
P166第9行改为“增值税”
P166第10行删除“,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为7%”
P166第9行“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
第八章 产品成本核算
P237产品成本的定义
定义修订为“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间接费用。
P239
“费用着重于。。。”修订为“成本着重于”
“根据企业生产的特点加以确定,同时还应考虑成本管理的要求”修订为“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加以确定”
181页最后一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
改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第七章 财务报告
P188最后增加题注①
增加题注“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2014年3月14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本章未按这两个准则进行调整。”
P166第12行改为“、”
P166第15行“+2×7%” “26.66”
P166第18行删除“+2×7%”; 改为“26.52”
P166第23行改为“26.52”;
改为“10.2”
P172倒数第3行改为“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P172倒数第4-6行
P172最后一行、P173第1-2行 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各章节变化详情
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各章节变化详情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每年都会修改或调整,233网校把经济法基础这两年来的变动情况整理如下,考生可以先看看各章节的变化再来进行预习。
第一章总论【2018变化】1、依《民法总则》全面更新相关内容;2、新增刑事责任能力;3、删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6变化】1、新增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2、新增法的冲突解决机制;3、细化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的部分规定;4、根据《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对“行政诉讼”进行更新。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018变化】本章为2018全新增加,极有可能出现考查记忆类大题。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8调整】1、调整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2、新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3、新增第三方支付的开户要求;4、精简汇兑,并调整国内信用证;5、新增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6、删除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2017调整】1、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内容;2、调整信用卡相关内容;3、调整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相关内容。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税法基本理念】1、税基(计税依据):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它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不是。
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3、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4、税率:计算税额的尺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5、税额=各种额×税率(各种额:销售额、所得额)【2018变化】1、全新增加一节,即“税收法律制度概述”;2、营改增内容和传统增值税内容合并为一节;3、依据税收政策,调整部分知识点内容:(1)住宿业、建筑业和鉴证咨询业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2)增值税的11%税率(3)增值税的5%征收率(4)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5)超豪华小汽车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2017变化】1、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更新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相关内容。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2014年大纲评述】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与2013年相比,2014年经济法部分大纲增加子考点1个,新增法律法规1件,新修订法律法规3件。
从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布方面来看,经济法的年均分值35分,从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来看,经济法侧重于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法条的同时,能够灵活运用。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与2013年相比,2014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一个:第二章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考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法律法规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是我国高校中首家司法考试学院,也是唯一一个公办司法考试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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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变化对比——会计篇
表12-5替换
添加:“此外,天华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7年度,乙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40000元。假定天华公司与乙公司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并且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相关因素。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天华股份有限公司20×7年度利润表,如表l2—5所示。
216页倒数第6行
“交易性金融资产”、“工程物资”……“交易性金融负债”
替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工程物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16第7行
217页最后一行
最后一句话后面添加内容:
添加:“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应根据相关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等。
221页倒数第二行
222页倒数第四段第一行
本表中的栏目分为“本期金额”栏和“上期金额”栏。“本期金额”栏……
在“本表中的栏目分为“本期金额”栏和“上期金额”栏。”后面添加“除“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及其各组成部分根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外,”
222页第4段第一行
223页
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变化对比——会计篇
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变化对比
会计
章节
原教材
新教材
章节
页码
内容
内容
页码
第一章总论
(1)第一节增加了“企业会计两大分支”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介绍;(2)第二节增加了“财务报告目标”。
201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201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分析
第一章总论
本章总体变化不大。
在第二节知识点“民事诉讼”部分有略微调整,主要包括:
(1)回避制度有所调整;
(2)地域管辖调整了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并增加了公司方面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
(3)执行措施有稍微调整。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没有变化,只对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调整。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没有变化,但是新教材有两处修正。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的变动较大,主要变动如下:
(1)邮政业、广播电视业、铁路运输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2)营业税中删除了“交通运输业”这个科目,同时删除了“服务业”中的“广告业”和“仓储业”。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没有变化,只有两处名称的修改。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有三处措辞和两处数字的调整。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修订调整表
经济法基础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是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增加了营改增的范围,铁路运输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业均改征增值税;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都有小幅度变动;第三章只是修改了一处措辞;第五章也有两处措辞修改;第七章没有变化。
具体变化如下:。
2014《法规与相关知识》教材变化全面讲解3
倒数第二行“该借款合同无效”改为“该借款合同未生效”。
注:《轻松过关》——《2012全国以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轻松过关》系列丛书,全套四本,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马凯之编著。
《轻松过关》是真正让应考人员易懂、易记、易解题,省时、省力、省心的一套全面、系统的特效考试辅导书,以高效、实用、透彻的六大独门绝招(黄金原则、解题模板、精妙归纳、精妙方法、直观图表、故事口诀)真正站在考生的立场为考生解决实际问题,既高屋建瓴又落到实处,让考生学得轻松、快捷,懂得透彻,考得有把握,用得受益一生。
2012年教材变化主要是按最新规范相应地作变动;《轻松过关》是根据教材、考试大纲和最新规范精心编写而成,于近期出版发行,因此,《轻松过关》在编写过程中已考虑了这些最新变化。
《轻松过关》内部编委人员联系QQ:1439833571(提供咨询、培训、购书、答疑服务)附表一 + 附图一: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引自《轻松过关——法规分册》P113)增五,倘若非要在花盆里来打桩,多加十块才让夯,晚上说啥也不让。
夜里天冷很痛苦,花卖不出去只有哭,呜呜(55)……倘若非要在花盆里来打桩多加十块才让夯夜里天冷很痛苦……附图二:招投标时限要求(引自《轻松过关》P64)时间一致,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开标)【助记】报府备案要十五,发标二零改一五。
售标前后至少五,签约退保也得五。
三个30要单记,定标、签约、保证期。
【附例1】新教材所增加的这句话,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原文如下: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024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2024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学习者来说意义重大。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律的交叉学科,它研究的是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实施。
在这个变化的年份,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新的趋势和发展。
最显著的变化是关于内容更新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学习者在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中可以看到许多全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了当前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经济状况。
在企业破产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内容可能会有较大的更新和扩充。
教材的教学方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过去,传统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可能更加注重理论知识和法规条款的学习,而在2024年,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的案例分析和实践性训练。
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更好地帮助学习者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知识,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也在经济法基础教材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教育成为了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
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可能会更加注重在线学习平台和数字化资源的应用,学习者可以通过在线视频、互动课程等方式更加方便地学习和互动。
多元化和国际化的视角也在经济法基础教材中得到了更好的呈现。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的跨国性和国际化性越来越明显,学习者需要具备更广泛的视野和更多元的思维方式。
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可能会更强调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02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的变化是一个积极的趋势,它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法发展需要,提升学习者的学习体验和教育效果。
学习者可以通过学习这些新的教材内容和新的教学方法,更好地掌握经济法知识,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在未来的经济法教育中,能够看到更多的创新和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和职业发展机会。
【此处落款】。
第二篇示例:在内容方面,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将更加突出与时俱进的理念。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详细对比
“民事领域中,在法律行为 之外还存在事实行为…埋藏
制度”
通篇新增:习题添加扫码看视频功能
通篇删除:
“本章要求”
1
“本章主要内容”知识点框
架变化, “意思表示行为与
非意思表示行为”改为“有
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广义法律的概念: “地方国
家权利机关”改为“地方人
3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人民代表大会”改为
“人大及其常委会”
7
通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投资收益新增“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
资收益”;新增“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折旧中新增“中小微企业、高新 技术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纳税申报 表”。
2.个人所得税 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征收方式;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对比
经济法基础教材总体变化:
第一章总论:本章整体变动较小
1.调整“广义的法律”;“刑法”的概念表述;
2.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调整为“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调 整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意思表示行为与非意思表示行为”调整为“有偿行为与无偿
改为简称“全国人大”
通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改为简称“人大
8
及其常委会”
通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改为简称“人大常委
会”
2022年教材 页码 内容
目录:第四章第四节标题“城市 维护将社会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
度”
“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2014年一建教材改版各科目变化情况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改版各科目变化情况具体如下:经济【变化30%】:新增:建安费用组成(44号)和13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删除:原建安费用组成(206号)、08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主要涉及内容是工程估价的内容变化较大。
管理【变化30%】:新增:成本管理建安费用组成、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监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删除:旧的建安费用组成,08清单,原部委的施工监理相关的文件,旧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主要涉及到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论。
法规【变化30%】:新增:招标实施条例,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删除: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旧的内容,对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删除,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实务【变化40%】:新增: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场管理,成本管理中价值工程的内容,加强现场管理案例,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案例内容,教材中绝大部分案例进行调整和变化,将一部分以往的经典真题引入教材中作为范例。
删除:原来关于挣值法在实务案例中考核,一些纯的技术的理论和工艺内容,对于建设工程管理部分的内容进行合并。
据专家分析,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将呈现如下的变化趋势:·删除了很多纯理论内容,所以复习时不能死记硬背,要理解后灵活运用。
·更加侧重技术及现场的结合,增加考试的实用化。
·考试模糊化,取消了熟练、掌握、熟悉、了解的要求等级,加大了对知识的理解要求。
·考查范围将更大、更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2014年一建《建设工程经济》第四版教材改版说明(三、四版对比) (2014-05-22 2014年第四版《建设工程经济》从第三版的303页增加至307页,教材的整体框架保持不变,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体现了新的法规和规范的内容。
其中最大的变化体现在第三章“建设工程估价”部分,一是参照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修订了教材中相关内容,涉及1Z103020;二是根据2013版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对教材相关内容作出了调整,同时将原来的1Z103080“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内容改为“计量与支付”;除此之外,对教材第一、二章的个别内容进行了更新或修改,总体变化不大。
2014年全国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命题趋势预测及应试技巧
命题趋势预测及应试技巧作为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科目之一的《经济法基础》,其与《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可轻视的课程。
伴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考试制度的改革,这门课程的考试难度也逐渐加大,特别是每年教材的新增内容,一般都丰富而且有相当的难度。
如何准备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学习,提高复习效率,我们将在下面作总体介绍。
一、2014年教材基本内容及其变化(一)教材内容变化2014年的《经济法基础》整体来说变化不是很大,第一章主要是对民事诉讼进行了调整,第二章主要是对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第四章增加了营改增的范围,铁路运输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业均改征增值税,其他章节没有太大变化。
续表二、题型、题量及答题要求(一)题型、题量《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题型分别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也就是说在这门课程的考试中,全部以客观题的方式来提问和回答,总体上简单知识点的考核比例占76%左右,综合性知识点的考核占24%左右。
按照应试考试的命题要求,以往考试的题型、题量、命题点具有参考价值。
为此,我们将(二)答题要求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题目虽全部为选择题,但解答各种题型的要求还是有差别的。
1.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
由于此类题型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在考试时可以应用“排除法”、“猜测法”进行解题。
确实无法猜测时,也绝对不要轻易放弃。
因为放弃不答永远都不会得分,而即使答错了,也不会倒扣分的。
另外,由于此类题型相对较为容易,考生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解答,提高速度,尽可能多得分,并注意合理分配时间(一个单项选择题往往在数十秒钟内就应做出正确的选择)。
在此题型中过多占用时间,即使答对了也仅得1分,是得不偿失的。
肆大会计: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动讲解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动讲解2014年注会《经济法》大纲细节变化较大,这也是因为我国法制正处于不断进步、逐步健全的过程中,体现在注会《经济法》和《税法》大纲和教材上,就难免是经常有一些变化。
尽管如此,2014年经济法大纲显示,经济法这门课整个架构并没有变化,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法的内容独立出来使教材由11章变成了12章,主要是拆分了一章,将原来的公司法律制度拆分为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其实就是将原来公司法律制度中包含的合伙企业法的内容单独归为了一章,里面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内容相应删除了,其他章节主要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补充和修改。
建议大家学习这两门课程时尤其要用当年教材。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下面是2014年注会经济法大纲的细节变化:第一、测试目标变化1、删掉个人独资企业,将“3.掌握公司法律制度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等各类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改为“掌握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2、合伙企业与企业破产法联系方面,将“5.掌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能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改为“掌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第二、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变化一、第一章《导论》中“3.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改为“3.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并在项下增加“(1)调整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2)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二、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中“4.合同的履行”中“(2)同时履行抗辩权”改为“(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删除“(3)先履行抗辩权和(4)不安抗辩权”;三、将2013年《经济法》教材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内容单列为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恢复了2012年经济法教材的面貌,《公司法律制度》由2013年的第五章变为2014年的第六章。
2024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教材对比
2024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教材对比
2024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教材与之前的版本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变动:
1、章节数量未变:仍然是8章。
2、页数有所减少:由458页变为448页,共减少了10页。
3、内容有所调整:虽然章节数量未变,但具体的内容可能会有所增删和调整。
其中,对考试影响较大的变动是删除了烟叶税和船舶吨税的内容,这一变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考试的难度。
另外,还有一些内容可能只是标题被删除,但主要内容仍然保留,具体还需看教材的详细变动。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内容涉及等级的调整。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经济法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首先,经济法方面,根据2013的法律变动修改了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其次,税法方面,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
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没有过多实质性变化。
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40第9行行将“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改为“3.注册资本变更登记”40 第1340 第9行删除“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上市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0 第1340 第9行在“增加”前加“公司”40 第9行40 第17-20行“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0第15行40 第21行将“3.股东变更登记”改为“4.股东变更登记”(以下序号类推)40第16行40最后一行增加“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40倒数第行42 第3行增加“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41倒数第行43 第6行——第11行登记确认的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
倒数11行
145
倒数第3行
“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7号发布)”
改为“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7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将(2)中的“净资产的30%”
改为:
“净资产的50%”、
“总资产的30%”
62
第16行——第18行
82
第12行
删除“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81
倒数第7行
89
倒数第2行
增加“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
89
第17行
90
第1行
增加“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43
第5行
43
第17行
将“(3)股东出资方式”
改为“(2)股东出资方式”
43
第6行
43
倒数第5行
删除“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3
第
19
行
44
第11行
删除“【例2-4】”
43
倒数第3行
46
第7行
删除“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2014年05月26日10:4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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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首先,经济法方面,根据2013的法律变动修改了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其次,税法方面,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没有过多实质性变化。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对比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对比中级会计实务章节页码行数调整第一章第一节4 10 删除“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另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第三章第一节33 14 添加“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履行弃置义务可能会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的变动,从而引起原确认的预计负债的变动。
此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1)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
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 第三章第三节40 15 增加以下内容: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一项交易中指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
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业务,则该处置组应当包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
2014年05月26日 10: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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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首先,经济法方面,根据2013的法律变动修改了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其次,税法方面,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没有过多实质性变化。
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第2行——第5行
43
第12行
删除“(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这一自然段的内容
40
第
15
行
40
第21行
将“3.股东变更登记”
改为“4.股东变更登记”
(以下序号类推)
40
第16
行
40
最后一行
增加“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40
倒数第5行
42
第3行
增加“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58
倒数第13行
原“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木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法教材内容变化对比
综述:
1、规格由170X228变成现在的185X260,教材纸张变大,与法理学第二版相同规格。
2、教材由原来的477页变成现在的362页。
内容减少。
3、总字数由原来的658000变成现在的565000。
4、主编由原来的潘静成和刘文华老师,变成现在的刘文华老师,是由于潘静成老师已经过世。
新出版的经济法撰稿人为刘文华、史济春、徐孟洲,都是命题人。
出版时间为2012年9月。
最新出版的。
5、由原来的22章变成现在的21章。
删除了原来的“对外贸易法”
具体内容变化:
全书仍由四编组成: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
每章内容的编写去掉了原来的“本章概要”和“关键术语”,新设了“本章重点知识”,增设了“深度阅读”。
深度阅读中的内容对于备考经济法的考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重点变化章节:第十四章价格法和第十六章宏观调控法原理。
其他内容略有修改。
备考中,也要重点关注这两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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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1
21
“先预付半年租金”
改为“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
21
倒数第11行
22
16-17
“保证于……,但到期仍未支付”
删除此内容
22
第22行
22
19
“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
删除此内容
22
第23行
22
20
“从2009年8月1日起”
删除此内容
22
第23行
22
21
“,所以……止”
删除此内容
178
8-9
179
5
将“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改为“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179
12
179
倒数第14行
“2012年”前
增加“从”
179
倒数第7行
203
第10-13行
删除
203
10
203
第14行
序号3
改为2
203
10
203
第19行
序号4
改为3
203
15
204
第5行
删除“交通运输业、”,
把“邮电通信”改为“电信”
19
16-18
19
21-23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19
21-23
19
28
增加一行“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后的序号依次改为⑤、⑥、⑦、⑧、⑨、⑩。
67
第10-16行
75
4
“1/2”
改为“1/12”
75
第10行
79
9
“和报销医疗费用”
删除此内容
79
第16行
92
14
“通过”后增加“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
92
倒数第14-15行
92
倒数第15行
增加“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
92
倒数第7行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2、173
第172最后一行、第173第1-2行
173
倒数第3-6行
改为“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删除此内容
155
17--20
154
第11行
(1)删除“交通建筑业”
(2)邮电通信业改为“电信业”
154
第11行
155
21、23、24、26、29、30、33、35
序号(6)、(7)、(8)、(9)、(10)、(11)、(12)
改为(4)、(5)、(6)、(7)、(8)、(9)、(10)、(11)
155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175
4-12
175
第1行
序号2
改为3
175
13
175
第4行
在鉴证咨询服务
后加“、广播影视服务。”
175
16
175
第12行
将“和”
改为“、”
175
倒数第14行
175
第13行
在“服务”
后加“和收派服务。”
175
倒数第13行
175
第15行之后
增加(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177
16-17
177
第11行至16行
删去“第四……等其他杂费。”
177
22
177
第17-18行
改为“第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77
25-27
177
倒数第6—7行
删除“第五……除外。”
18
倒数第13-14
19
16-18
改为:“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改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0、41
第40页倒数第1-3行、第41页1-3行
43
倒数第6—7行
“扣除她本人工资……640(元)”
删除此内容
43
倒数第2行
43
倒数第3行
“320元以上640元以下”
改为“560元以上1120元以下”
44
第2行
67
5-9
改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3、174
第173最后一行、第174第1-4行
173
倒数第1-2行
“非营业活动……提供应税服务”
改为“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174
5-6
174
第3-4行
改为“(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174
9
174
第5行
204
1
204
第7行
在“因此”前加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204
174
倒数第10-11
174
倒数第1-5行
改为“【例4-16】下列运输业务中,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
A.公路运输服务
B.索道运输服务
C.水路运输服务
D.铁路运输服务
【解析】答案为ABCD。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铁路运输。”
174、175
174倒数1-2行、175第1-3行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对比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原教材
新教材
章节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一章
总论
18
3
改为:“修正”后加“,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8
第3行
18
倒数第13—14行
增加“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5
第1行之间
增加: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总、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2、163
第162第倒数1-2行、163第1-8行
163
17
序号⑤
改为⑧
163
9
164
10、11
删除此内容
163
最后1行
164
17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改为“税收缴款凭证”
164
6
164
倒数第10行与第9行之间
增加“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改为“(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174
10
174
第9-10行
改为“(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74
14-15
174
倒数第13-15行
改为“(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33
倒数第12-14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原教材
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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