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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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需要前置审批的目录对照表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需要前置审批的目录对照表
14.主要农作物和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林木的商品种子经第26条;《林木种子生产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第14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1条、第19条15.种畜禽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第22条;《种畜禽管理条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例》第15条;《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16.电力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第25条;《电力供应与使业许可证》用条例》第9条。17.煤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国务院、省、自治区、直第48条;《煤炭经营监管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办法》第5条、第15条、发的批准文件;2、煤炭经营第17条。资格审查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18.兽药生产、经营《兽药管理条例》第11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19.兴办动物饲养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养殖小区)和隔疫法》第20条疫合格证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20.粮食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第10条21.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立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22.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主管部门: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号)第86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3、《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1.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证机构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2、《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20。基金管理公司及其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分支机构十二条、第十四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20。外国证券类机构驻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证监会华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92、393、394。2、《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期货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国家证监会:许可证务院令第489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生产第14条。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13.动物诊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疫法》第51条、第52条;疗许可证《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9条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有关能源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推动广东能源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能源局2023年5月22日广东省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能源高质量发展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全力推动我省能源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能源安全保障为首要任务,以能源绿色低碳为发展方向,以能源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推动能源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实现能源更加安全、更加绿色、更加高效、更高质量的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绿色发展。

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加强顶层设计,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处理好近期和长远、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粤府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

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广东省公司条例正文:---------------------------------------------------------------------------------------------------------------------------------------------------- 广东省公司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第三节组织机构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五节合并、分立与变更第六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七节解散与清算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份和股票第三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第五节监事会第六节新股的发行第七节公司债第八节财务与会计第九节合并与分立第十节解散与清算第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4月2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二&注册资本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煤炭经营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数量%#三$品种&规格&质量%#四$价格%#五$交货方式%#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七$履行期限%#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二十一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三&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四&垄断经营"%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第二十六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第四十二条未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原有煤炭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广东煤炭经营许可企业

最新广东煤炭经营许可企业

广东煤炭经营许可企业附件:第二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名单(共368家)1.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2.广东省燃料公司3.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4.广东中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5.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6.广东南亚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7.广东经石油品有限公司8.广东明程集团有限公司9.广东粤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0.广东龙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1.广东方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2.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13.广东物资集团广州开发区公司14.广东天能投资有限公司15.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16.广东南沙安华集团有限公司17.广东安泰顺贸易有限公司18.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9.广东立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广东东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1.广东本源实业有限公司22.中国包装进出口广东公司23.广东金润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24.广东省广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5.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口零件供应中心26.广东贝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7.广东中瀚实业有限公司28.广东联和兴燃料有限公司29.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0.广东昌发燃料有限公司31.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2.广州花都富能燃料贸易有限公司33.广州青松岭贸易有限公司34.广州市鑫虹贸易有限公司35.广州市永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36.广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37.广州穗芳忠信燃料有限公司38.广州市安升燃料物资有限公司39.广州粤怡贸易有限公司40.广州亨骏贸易有限公司41.广州市黄埔天华能源有限公司42.广州市同正煤炭贸易有限公司43.广州市澳隆贸易有限公司44.增城市中泰物资有限公司45.广州市天鹅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46.广州市通盈燃料有限公司47.广州长鸿物资供销有限公司48.广州市财兴燃料有限公司49.广州市怡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50.广州市黄河水煤炭有限公司51.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52.广州东汇广海燃料有限公司53.广州市源润森实业有限公司54.广州戴氏燃料有限公司55.广州市金仝德商贸有限公司56.广州生龙贸易有限公司57.广州市谊业发展有限公司58.广州市番氮燃料有限公司59.广州市富能达燃料贸易有限公司60.广州市鹏翥贸易有限公司61.广州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2.广州辉锐进出口有限公司63.从化市恒强燃料有限公司64.广州市兴华润石油产品有限公司65.广州南华润物资有限公司66.广州市盛桦燃料有限公司67.广东亨利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68.广州市永耀贸易有限公司69.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70.广州番禺通港贸易有限公司71.广州市广银石油化工原料有限公司72.广州市拓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73.广州钢铁集团金达原料有限公司74.广州市火力贸易有限公司75.北京东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76.广州市番禺华南企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77.广州市伟联达贸易有限公司78.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79.广州市雄润贸易有限公司80.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新经营公司81.广州国佑矿业技术有限公司82.广州凝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83.国能总公司84.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85.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86.深圳市宝意达实业有限公司87.深圳市致丰实业有限公司88.深圳市三海实业有限公司89.深圳市粤能船务有限公司90.深圳市鹏印佳实业有限公司91.深圳市腾得实业有限公司92.深圳市嘉年华会实业有限公司93.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94.深圳市亚联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5.深圳市五岳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96.深圳市宝嘉新投资有限公司97.深圳市兖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8.深圳市金属材料公司99.珠海成铁工贸公司100.珠海市斗门海宏煤炭贸易有限公司101.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102.珠海市毅宏贸易有限公司103.珠海聚科源贸易有限公司104.珠海市斗门宏的燃料贸易有限公司105.珠海市斗门华汉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106.珠海市斗门宏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107.珠海万国投资有限公司108.珠海市天骏贸易有限公司109.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110.珠海立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11.珠海经济特区燃料有限公司112.珠海市沂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13.珠海正兴能源有限公司114.珠海经济特区颐亨隆贸易有限公司115.珠海市斗门区燃料石化集团公司116.珠海市荣瑞丰燃料有限公司117.珠海晋能燃料有限公司118.珠海市互源燃料有限公司119.珠海正冠贸易有限公司120.珠海秦发贸易有限公司121.珠海市创略贸易有限公司122.珠海集诚商贸有限公司123.珠海朗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24.珠海市恒亮贸易有限公司125.珠海市东部粤珠源化工有限公司126.珠海屯泰贸易有限公司127.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128.佛山市海盛水煤浆有限公司129.佛山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130.佛山市丰瑞燃料有限公司131.佛山市俊业贸易有限公司132.佛山市万林煤炭有限公司133.佛山市华翊能源有限公司134.佛山市能源器材技术服务公司135.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长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136.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良友煤炭有限公司137.佛山市南海丽阳燃料有限公司138.佛山市南海平洲创富燃料贸易有限公司139.佛山市南海罗村镇南方燃料供应部140.佛山市南海南光燃料公司141.佛山市南海澳坚燃料有限公司142.佛山市南海辉峰贸易有限公司143.佛山市南海洁能燃料有限公司144.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45.佛山市顺德区兴达发展有限公司146.佛山市顺德区弘山煤炭贸易有限公司147.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宏物资有限公司148.广东奇力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49.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150.佛山市顺德区明远贸易有限公司151.佛山市顺德区盈合燃料有限公司152.佛山市顺德区顺糖燃料有限公司153.佛山市顺德区金纺贸易有限公司154.佛山市三水长实燃料贸易有限公司155.佛山市三水恒坚贸易有限公司156.佛山市三水金盛燃料实业有限公司157.佛山市三水品成发展有限公司158.佛山市三水滇东贸易有限公司159.佛山市三水区华安燃料贸易有限公司160.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61.佛山市高明明盛燃料有限公司162.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163.佛山市海盛水煤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164.佛山市荣昆经贸有限公司165.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166.韶关市华能石化有限公司167.韶关市曲江区金顺矿业有限公司168.曲江县亿泰矿业有限公司169.韶关市三信物资有限公司170.韶关市曲江区永顺矿产有限公司171.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2.韶关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173.韶关市锦雄煤炭贸易有限公司174.韶关市武江深源发展有限公司175.韶关市曲江区新珠工业材料有限公司176.韶关市恒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77.韶关市友和贸易有限公司178.韶关市腾丰经贸有限公司179.韶关市远东工贸有限公司180.韶关市曲江三和贸易有限公司181.韶关市凌华物资有限公司182.韶关市曲江区林日发展有限公司183.韶关市大林贸易有限公司184.翁源县诚伟化工矿产有限公司185.乐昌市瑞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86.韶关市鑫茂贸易有限公司187.韶关市曲江区林宝矿业有限公司188.韶关市金润经贸有限公司189.韶关市和生贸易有限公司190.深圳市粤钢松山物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191.韶关市鑫磊实业有限公司192.韶关市佳洪工业材料有限公司193.韶关市福易燃料有限公司194.韶关市嘉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195.韶关市高明煤炭贸易有限公司196.乐昌市星慧贸易有限公司197.韶关市旭炜金属矿业有限公司198.湛江市和盈贸易有限公司199.湛江市天迅能源有限公司200.湛江市南丰能源有限公司201.华德力集团湛江润宝发展有限公司20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光燃料有限公司203.湛江市坡头区粤锦贸易有限公司204.湛江市黔源物资有限公司205.湛江市港城燃料公司206.湛江农垦物资集团有限公司207.湛江市鱼峰水泥供应公司208.湛江市赞裕贸易有限公司209.湛江市凯利佳有限公司210.湛江市麻章区诚安燃煤有限公司211.湛江电力有限公司212.湛江市云广贸易有限公司213.湛江市工业生产资料公司214.湛江市海城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15.湛江鸿荣燃料有限公司216.雷州市恒达实业有限公司217.湛江市东盈贸易有限公司218.湛江市忠信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1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利物流有限公司220.雷州市瑞明进出口有限公司221.廉江市长盛燃料有限公司222.湛江港广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23.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224.江门市荣润燃材料有限公司225.江门市新宏贸易有限公司226.台山市信兴燃料物资有限公司227.台山市华鑫燃料有限公司228.鹤山市新明物资有限公司229.鹤山市龙口燃料有限公司230.鹤山市明洋发展有限公司231.江门市新会沛润油料贸易有限公司232.江门市新会仁科物流有限公司233.台山市美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234.茂名市南方燃料贸易有限公司235.茂名市振强能源经贸有限公司236.茂名市油城牌水泥有限公司237.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238.茂名市东茂石化有限公司239.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40.茂名市中坦长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41.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242.茂名市亿达贸易有限公司243.茂名市茂南亿昌燃料经贸有限公司244.广东省化州市东山煤建公司245.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46.茂名市华晖煤炭有限公司247.茂名市浩盛工贸有限公司248.茂名集品物流有限公司249.茂名市锦浩科技有限公司250.茂名市鸿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251.茂名市新能达燃化有限公司252.茂名市龙光燃料有限公司253.茂名市源汇矿产贸易有限公司254.茂名市固邦能源设备有限公司255.茂名市联能贸易有限公司256.茂名市茂南金源商务有限公司257.茂名市程海拓展贸易有限公司258.茂名市通城经贸有限公司259.博罗县中诚煤建供应有限公司260.惠州市诚泰商贸有限公司261.惠州市大亚湾通用贸易有限公司262.惠州市意达隆燃料有限公司263.汕尾市荣发贸易有限公司264.汕尾市顺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65.东源县物资再生有限公司266.河源市鑫隆工贸有限公司267.阳江市兴耀煤炭有限公司268.阳江市裕源燃料有限公司269.阳春市春南燃料有限责任公司270.阳春市东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71.阳江市湛煤经贸有限公司272.阳江市源强贸易有限公司273.阳春市嘉宝燃料贸易有限公司274.阳春市兴大碳酸钙厂275.阳春市粤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76.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277.阳江市世盛五矿海产有限公司278.清远市合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79.连州市煤炭物资公司280.阳山县光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81.连州市金辉燃料有限公司282.清远市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83.英德市粤洲煤炭贸易有限公司284.连州市汶飞能源有限公司285.连南瑶族自治县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286.清远市贵华燃料有限公司287.清远市成业贸易有限公司288.东莞市万江昌强贸易有限公司289.东莞市巨力煤炭有限公司290.东莞市长安骏东贸易有限公司291.东莞市华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92.东莞市华银贸易有限公司293.东莞市银洲燃料有限公司294.东莞市文彬贸易有限公司295.东莞市建晖燃料有限公司296.东莞市四海燃料有限公司297.东莞市锦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98.中山市宏力燃料有限公司299.中山市小榄宏发物资贸易部300.中山市粤华燃料有限公司301.中山市恒鑫达贸易有限公司302.中山市长城燃料有限公司303.中山市长鸿实业有限公司304.中山市港口恒辉煤炭有限公司305.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306.中山市永信煤炭有限公司307.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8.揭阳冠能燃料贸易有限公司309.揭阳市进贸燃料发展有限公司310.揭东县茂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311.罗定市粤海贸易有限公司312.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313.肇庆市明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314.肇庆市祥发贸易有限公司315.肇庆市合力燃料有限公司316.肇庆市卓达贸易有限公司317.肇庆市大旺利来燃料有限公司318.广宁县鸿基贸易有限公司319.肇庆市兆润燃料物资有限公司320.肇庆市长松贸易有限公司321.肇庆市能源实业有限公司322.肇庆市诚辉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23.肇庆市怡凯贸易有限公司324.肇庆市渤海能源有限公司325.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326.高要市长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327.四会市长行远水煤浆有限公司328.高要市力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29.梅州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330.梅县华银矿业有限公司331.梅县雁洋矿业有限公司332.梅县和安煤业有限公司333.梅县梅西煤炭实业有限公司334.梅县云芳实业有限公司335.梅县能发矿业有限公司336.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供销经营部337.兴宁市荣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38.兴宁市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39.兴宁市源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40.兴宁市黄槐煤炭开发总公司341.蕉岭华威贸易有限公司342.梅州市嘉龙电力投资有限公司343.梅州市金宝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344.梅州市中腾煤炭实业有限公司345.广东佐田集团有限公司346.梅州市和盛工贸有限公司347.梅州联仁贸易有限公司348.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349.梅州市侨辉贸易有限公司350.梅州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1.梅县勇兴煤炭发展有限公司352.梅县创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353.梅县合德煤炭发展有限公司354.梅州市恒泰燃料有限公司355.梅县东华能源有限公司356.兴宁市济祥煤炭运销有限公司357.梅州市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58.丰顺泰誉燃料有限公司359.梅州市宁兴工贸有限公司360.梅州市海佳贸易有限公司361.梅县华慧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62.蕉岭县龙腾材料供应有限公司363.梅州市客家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364.兴宁市顺安贸易有限公司365.梅州市泰诚进出口有限公司366.佛山市高明晖隆源燃料有限公司367.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368.乐昌市福慧燃料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

本办法所称煤炭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

本办法所称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第二章 目标与方案第三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负总责。

具体目标是:到 2017 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比 2012 年减少 1300 万吨,天津市减少 1000 万吨,河北省减少 4000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 2015 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 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县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

第五条 工作方案要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削减数量,主要包括:(一)淘汰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的项目,重点是电力、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落后产能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9月26日这次视频会议提前在国庆节前召开,主要内容是简要回顾"贯彻两个文件、实施两个攻坚战"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安排部署国庆节"黄金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煤矿和全国安全形势的稳定。

一、两个攻坚战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要求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下达以来,各地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山西、河南、山东、湖北、安徽、江苏、四川、重庆和新疆等省市区,分别召开了宣传贯彻大会、关闭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会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广东省加大整治力度,决心九月底之前全部关闭经整顿不合格的煤矿。

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要求各地市9月30日前上报关闭煤矿名单,通过联合执法打一场围歼非法违法煤矿的攻坚战、歼灭战。

河南、黑龙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工商、公安、监察、环保、电力等部门,联合制定攻坚战实施方案,规定了各部门的责任,排出了时间进度表。

四川局把《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印制成张贴式文件各2300份,送到省内各个煤矿;组织了宣讲团,分9个片区进行宣讲。

安徽煤监局对照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立即对70个存在重大隐患或证照不全的煤矿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书,同时联合有关部门收回扣押各种证照。

新疆煤监局制定了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整顿结束后验收、复产或关闭的工作程序。

贵州、湖南、江西等省区解决入股办矿问题的工作比较扎实。

贵州省已有124人主动登记、撤资。

总局印制、发放《重点文件汇编》8万册;召开了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3个座谈会;研究制定了5个配套细则或规范性文件;派出4个组对贵州、广东、湖南和河南进行重点检查指导。

中宣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宣传机构予以积极配合。

省邮政企协的五大任务——广东省邮政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彭启光

省邮政企协的五大任务——广东省邮政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彭启光
宽视 野 ,提高 业务人 员 素质 。
服 务 ;通 过 协 会 网站 向会 员 企业 发 怖 有 关 政 策 、 法规 和 煤 炭 市场 动 态 : 向会 员 企业 免费 赠送 每 期 《 东 煤 炭 运销 》刊 物 ;在协 会 网站 免 费 发怖 会 广
员 企 业 最 新 资 讯 、 供 求 信 息 及 链 接 会 员 企 业 网 站 。二 是 咨 询服 务 。协 助 会 员企 业 解 决 办理 煤 炭
进 的管 理 理 念 。这 五 项 工 作 是 省 邮政 企 协 日常 的
目前 , 省 邮政 企 协 的 主 要 工作 职 责 有 五 项 :

是 管理 创 新 工 作 。主 要 是 发 掘 、 总 结 、评 选 、
表 彰 、推 广 全 省 邮政 管 理 创 新 方 面 的先 进 经 验 ,
离 ,今 后 的路 还 很 长 ,我 希 望 通 过 这 次会 议 和 各
路 精 英 云集 的 平 台,好 好 取 经 , 认真 学 习 ,把 我 会 办成真 正 的会员 之家 。
论坛 ;举 办 各种 ຫໍສະໝຸດ 助 于 会 员 企业 之 间相 互 沟通 联
1 8
下拨 专 门经 费 ,并 经 常 亲 自过 问企 协 的 工作 ,在
日常 管 理 和 员工 待 遇 方面 , 与省 邮政 公 司机 关 部 室 一样 。
题 ,赴 邮政 基 层 单 位 调研 ,撰 写 调 研报 告 ,为 省
邮 政 公 司领 导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四 是 评 优 推 先 工 作 ,主 要 是 指 申报 全 省优 秀 企 业 、优 秀 企 业 家 、 全 国 邮政 用 户 满 意企 业 等 奖 项 。 五 是先 进 管 理 理 念应 用 方 面 的 工作 ,主 要 是 指 到 邮政 基 层 培 训先

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含一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含五千吨,下同)、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国家及省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以及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

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足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有关管理方案并报省经贸委备案.第五条省经贸委定期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

第六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七条主管经贸委(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监测制度,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监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监测标准进行能源利用监测。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定期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四)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分析报告、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用能产品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限额。

04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经贸)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04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经贸)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3.《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细化目录的通知(南审改办〔2011〕4号)。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受市经贸局委托
初审
4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初审)
3个工作日
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8条;
罚款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9
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资料的违法行为
罚款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10
违反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违法行为
罚款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1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19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还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七条
区经促局市场流通科
20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理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5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粤府办[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本目录印发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7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结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在广东省权限内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进行分类改革,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本目录范围内项目的,参照执行。

(五)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六)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一、农林水利农业:对纳入省级专项规划、涉及开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水库新建: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公司的设立 注册煤炭企业条件内容

煤炭公司的设立 注册煤炭企业条件内容

煤炭公司的设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包括焦炭、水煤浆等)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加工经销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条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及各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煤炭经营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应”的原则,制定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结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省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省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第九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应当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煤炭地质局

广东煤炭地质局

广东煤炭地质局引言广东煤炭地质局(Guangdong Coal Geological Bureau)是负责广东省煤炭资源勘查、储量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作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下属单位,广东煤炭地质局在推动广东煤炭产业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和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机构概况1.1 成立背景广东是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大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利用对广东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有效地推进广东煤炭地质工作,满足能源需求,广东煤炭地质局于2002年成立。

1.2 职责和任务广东煤炭地质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承担煤炭资源调查、评价和储量核定工作;- 组织煤田地质环境的调查和评价;- 开展煤田地质灾害防治的研究和实施;- 参与煤炭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供决策参考。

1.3 组织架构广东煤炭地质局设有多个职能部门,包括煤田地质科研处、煤田地质环境与灾害防治处、勘查采矿管理处、资源评价与信息中心等。

这些部门协同工作,共同推进广东煤炭地质工作的发展。

二、主要工作内容2.1 煤炭资源调查与评价广东煤炭地质局通过调查研究,对广东省内的煤田资源进行勘查、评价和储量核定工作。

通过成果发布和信息共享,为广东省煤炭产业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2.2 煤田地质环境与灾害防治广东煤炭地质局致力于煤田地质环境的调查与评价工作,通过研究煤田地质环境特征,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和治理方案,推动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同时,该局还开展煤田地质灾害防治的研究与实施工作,努力降低煤田地质灾害对矿山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2.3 勘查采矿管理广东煤炭地质局负责对煤矿的勘查与采矿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山开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该局还负责煤炭资源开发许可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审批,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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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保护煤炭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资格审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直接审查发证。

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先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集中汇总,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发证。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1、注册资本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1)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2)储媒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1)有自备或租用的地磅或其它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2)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委托国家认定的质检部门的,需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储煤场地须经县以上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炭零售经营企业:l、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有符合标的营业室、并拥有与销售量相适应的储煤场地;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区域内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但要实行备案制度,由煤矿生产企业将本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二)注册资本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九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应当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煤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核发的营业执照有煤炭经营范围的,取消该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煤炭经营的,应当到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煤炭经营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数量;(三)品种、规格、质量;(四)价格;(五)交货方式;(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七)履行期限;(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的要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二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二)擅自销售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三)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四)垄断经营;(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十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经营资格年检制度。

具体办法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未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依照《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末申请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方可经营煤炭。

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第四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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