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控规范(修改)
(环境管理)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附件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of pollution source in Shanxi province(on trial)目录前言 (3)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4)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定语和缩略语 (5)4. 系统建设原则 (7)5. 系统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 (8)6. 仪器设备技术指标 (12)7.安装技术要求 (19)8.调试、运行 (25)9.验收 (26)10.维护 (40)前言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该系统由前端视频设备、传输承载网络、图像存储、监控平台等组成。
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数字化处理和网络化传输已经成为趋势,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成为环境保护和环保执法的重要工具,本规范按照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污染源监控业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本规范规定了系统的建设原则、系统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安装技术、调试、运行,验收、维护等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项目验收和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
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系统的建设原则、系统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安装技术、调试、运行、验收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项目验收和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IEC61024 建筑物防雷IEC61312 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ITU K25光缆的防雷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 13993.1-92 通信光缆系统列总则GBJ 42-81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 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范YD/T 870-906用户终端设备耐过压和过电流能力要求和试验方法GB 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YD/T 1806-2008基于IP的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要求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3.术语、定语和缩略语3.1 系统本规范中所指“系统”为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组成该系统的所有相关设备。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该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以下是该制度的范文。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权限,保障信息安全和员工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监控系统的员工和相关部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公平合理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原则。
3. 隐私保护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得滥用监控信息。
4. 保密原则: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部门。
三、责任和权限1. 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安装、配置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监控操作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包括监控摄像头的调整、监控录像的存档等工作。
3. 监控系统使用人员负责根据需要查看监控画面,但不得滥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隐私。
四、使用规范1. 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损害他人利益。
2. 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和规范,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使用监控系统查看监控画面的人员需要提供合法、正当的理由,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授权。
4. 监控系统的信息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部门。
5. 监控系统的存储数据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过期数据应当及时删除或销毁。
6. 如发现监控系统异常或故障,监控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维修和恢复工作。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禁止使用监控系统等处理措施。
六、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涉及违法行为或侵犯员工权益的情况,应当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附件: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建设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福建省数字高清视频监控规范DB35T 1247-2012
DB35/T 1247—2012
删除的内容:
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原则、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是进行数字高清视频监控 系统建设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系统检验、竣工验收等通用性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是安全防范技术系 统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视频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由多级监控平台联网组成,将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监控资源进行统一的汇聚和 管理,并且向各类用户以及各类应用系统,提供图像资源服务。
3.1.6
卡口监控系统 toll-gate system
卡口监控系统除了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外,还利用光电、计算机、图像处理、模式识别、远程数据 通信等技术对经过该路段的车辆图像和车辆信息进行全天候实时采集、识别、记录、比对、监测的系统。 利用该系统可完成布/撤控、报警、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4 系统设计原则
系统除应满足GB 50348-2004中3.1条的要求外,还应遵从以下原则: 4.1 数字高清监控系统的音频、视频和数据信号从信源采集、编码、调制、接收、处理和显示的全流 程均采用数字高清技术,且监控中心通常只进行数字信号的控制处理和存储。 4.2 规定基于 IP 网络的数字高清监控系统应统一采用 SIP 协议,非 SIP 协议的设备或监控网络通过 SIP 网关转换连接。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MPEG-4/SVAC、音频编解码采用 G..711/G..723.1/G..729/SVAC 标准。 4.3 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系 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 4.4 系统宜采用运动目标检测、轨迹跟踪、行为分析、目标识别、快速图像检索、多元信息融合分析 等智能化数字视频处理技术。 4.5 本标准提出的技术参数 A 级指标适用于要求较高的场合,B 级指标是最低要求。
监控中心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监控中心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控中心工作秩序,保障监控设备运行安全稳定,提高监控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监控中心全体员工。
第二条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公司内外视频监控设备和系统,全天候对公司的各个部门、楼栋、车辆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条监控中心秉承“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监控中心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监控方案、重大事件处理方案等,并组织实施,做好日常监控工作。
第五条监控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落实监控行业标准,保障监控中心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监控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主任负责全面领导监控中心的工作,管理监控中心全体人员,负责监控设备和系统管理、维护和升级等工作。
第八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部门,并做好监控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分工负责不同的监控区域和设备,定期巡查,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监控中心设备管理部、系统管理部、应急处理部等机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对公司内外环境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保障公司安全。
第十二条监控中心设备管理部负责监控设备的采购、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监控中心系统管理部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
第十四条监控中心应急处理部负责监控中心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监控中心要求全体员工遵守公司纪律,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监控中心要求全体员工爱岗敬业,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七条监控中心要求全体员工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监控中心严格执行巡查制度,每日定时巡查监控设备和系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监控中心各种规章制度汇编范文
监控中心各种规章制度汇编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监控中心的工作秩序,保障监控设备和信息安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监控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监控设备管理人员、监控操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第三条监控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服务为本、保密安全、依法合规。
第四条监控中心的工作目标是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控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传输,及时响应各类紧急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第五条监控中心的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巡检,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修。
第六条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七条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监控设备的信息安全,禁止私自更改、删除或泄露监控数据。
第八条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监控录像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监控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九条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监控设备的布局和参数,以提高监控效果。
第十条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监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升级,保障设备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第三章监控操作规定第十一条监控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监控设备进行操作,确保监控效果的准确和及时。
第十二条监控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监控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监控操作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监控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各类问题和事件。
第十四条监控操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岗位,忠诚履职,杜绝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监控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保卫规定第十六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卫监控中心安全的职责,保障设备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巡逻和防范意识,确保监控中心的安全环境。
第十八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依法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合理调配警力和资源,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监控中心的安全稳定。
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技术规范(修改)
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通用技术规范V1.0目录1.监控系统施工流程概述................................................................................... - 4 -1.1.监控系统设备组成. (4)1.2.监控系统主要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监控系统施工流程 (5)1.3.1 施工准备阶段:............................................................................................................. - 6 -1.3.2 施工阶段....................................................................................................................... - 7 -2.监控系统室外设备安装位置要求................................................................. - 10 -3.监控立杆安装施工......................................................................................... - 14 -3.1.监控立杆基础要求.. (14)3.2.监控立杆基础施工程序 (16)3.3.监控立杆的安装 (16)3.4.监控立杆的穿线 (17)4.监控系统室外前端设备的安装..................................................................... - 19 -4.1.摄像机检测及编码.. (19)4.2.前端摄像机的安装 (20)4.2.1.前端摄像机安装流程 .............................................................................................. - 20 -4.2.2.摄像机地址码调试 .................................................................................................. - 20 -4.2.3.摄像机的接线 .......................................................................................................... - 21 -4.2.4.摄像机的测试 .......................................................................................................... - 21 -4.2.5.摄像机的安装 .......................................................................................................... - 21 -4.3.光端机的安装. (22)4.3.1.光端机安装流程 ...................................................................................................... - 22 -4.3.2.光端机的接线 .......................................................................................................... - 22 -4.3.3.光端机的测试 .......................................................................................................... - 23 -4.4.防雷系统的安装 (23)4.4.1.防雷系统安装流程 .................................................................................................. - 24 -4.4.2.防雷系统的接线 ...................................................................................................... - 24 -4.4.3.防雷系统的测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在分析、采集、传输过程中能被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存储,切实发挥在线监测数据在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监督检查、排污收费、环保价格补贴等方面的作用。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等相关技术规范,对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数设置范围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流速、烟温、氧量等,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流量等监测分析子系统;污染物排放参数设置、数据折算子系统;数据分析、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所有仪器设备软硬件中的系数、公式等。
二、参数设置原则各设区市环保局应督促已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厅联网的各污染物排放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在设备制造厂商、签约运维公司的配合下,对分析仪、工控机、DCS、中控系统、数采仪等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规范、统一的设置,并将结果填写在《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参数表”)上盖章确认,参数表一式四份,省环保厅、市环保局、企业各一份,另一份张贴在站房明显位置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量程设置1.各污染物监测分析的量程设定需综合考虑企业的排放标准、分析仪的技术指标等情况,分析仪、工控机、DCS、中控系统、数采仪等各仪器设备量程必须保持一致。
2.量程范围以分析仪最低档量程为基准,原则上不得大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
量程过高的分析仪应及时调低或更换。
(二)参数设置1.废气在线监控系统中的动压、静压、大气压、空气过剩系数、各污染物实测和折算(排放)浓度、标况流量等参数的设置及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相关规范以及仪器说明书设置。
原则上大气压为101.325Kpa;火电厂空气过剩系数为 1.4;污染物折算浓度=实测浓度×[21/(21- O2含量)]/空气过剩系数;标况流量=烟道截面积×流速×273×(101.325+烟气压力)×(1-湿度/100)/[(273+烟气温度)×101.325]。
监控设备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监控设备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公司内部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报警器、门禁系统等。
第四条公司内部监控设备主要用于安全防范、监控工作场所、维护秩序。
不得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公司内部监控设备的管理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监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视,落实监控设备管理责任,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员工对公司内部监控设备要严格遵守监控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更改、损坏监控设备。
第二章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第八条任何部门需要安装新的监控设备或更换设备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九条安装监控设备应选择专业的安装公司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第十条安装后需要进行调试,保证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安装和调试过程中,需注意保护设备不得损坏。
第十二条安装和调试完成后,需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三章监控设备的使用第十三条公司内部监控设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场所,不得私自安装或使用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监控设备使用过程中,需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故障并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监控设备使用需经过专业培训,确保使用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监控设备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滥用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监控设备使用需注意保护员工隐私,不得擅自录制员工私人生活。
第十八条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第十九条监控设备使用需经过严格授权,不得私自修改视频文件。
第二十条不得泄露公司监控设备密码及操作权限。
第四章监控设备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监控设备的管理责任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保卫部需建立健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完善监控设备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保卫部需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篇一: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范本(2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提高监测监控系统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二、责任和义务1.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并保证其正常状态。
2.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人员要按照规定使用设备和设施,并保持其完好。
3.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设备和设施管理1.设备和设施的选购、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3.设备和设施使用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并定期清洁和维护。
4.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巡检,并记录巡检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安全管理1.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2.设备和设施使用人员要按规定佩戴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3.发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数据安全保护1.设备和设施的数据存储要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并设置合适的访问权限。
2.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要加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定期备份数据,并设置恢复机制,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故障处理1.发现设备和设施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2.设备和设施管理人员要与维修人员配合,共同解决故障问题,并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3.对重大故障和事故要进行事后分析,总结教训,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培训和考核1.设备和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以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2.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管理人员的岗位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差异较大者提出改进要求。
八、违规行为处理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2.对故意破坏设备和设施的行为,应进行追责追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制度(2篇)
2024年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制度____年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监测和管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应遵循科学、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二章安装调试范围和要求第六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工作场所、学校、军事基地等。
第七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调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像采集、数据传输、系统联网等。
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工程要求进行,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和稳定可靠。
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做好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程日志、调试报告等。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事先对施工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和防护设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按照工艺要求进行防静电措施,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中,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技术机构进行,对工程项目、工作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整改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数字化监控系统规章制度
数字化监控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数字化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数字化监控系统是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远程监控、视频监控以及数据录入、分析和处理等功能,对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一种系统。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安装数字化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更改设置或关闭监控摄像头。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数字化监控系统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监控信息的流出,防止泄露。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数字化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技能,提高监控效率和准确性。
第八条数字化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生产车间、办公室、仓库等区域,对于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应当增加监控频率和密度。
第九条数字化监控系统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便于需要时进行检查和调阅。
第二章数字化监控系统安装和维护第十条企业在安装数字化监控系统时,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安装位置应当合理,能够全面监控需要的区域。
第十一条数字化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数字化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能擅自修理,以免影响正常监控功能。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数字化监控系统进行系统升级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功能得到持续改善。
第三章数字化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数字化监控系统使用记录,记录系统的启停时间、监控范围、操作人员等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数字化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其操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数字化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更改设置、删除录像资料或其他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理。
监控中心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监控中心的规章制度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控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保障监控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控中心是公司内部重要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安全监控和信息保障,其任务是全天候监控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件。
第三条监控中心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监控中心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监控中心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认真执行管理制度,绝不违反规定操作,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监控中心设备及维护第六条监控中心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监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监控中心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自调整设备参数,发现设备故障需及时报修处理。
第九条监控中心设备的巡检记录和维护记录应当详实保存,备份数据及时更新,方便查询和使用。
第十条严禁未经授权私自更换设备,更换设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监控中心数据管理第十一条监控中心的数据必须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备份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更新备份。
第十二条监控中心的数据只能由相关管理人员访问和操作,不得将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控中心数据的查询和分析必须经过审批,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不得私自泄露数据内容。
第十四条监控中心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确保安全事件的及时处置。
第四章监控中心安全保密第十五条监控中心的安全保密工作是保障公司经营秩序和商业机密的重要保障,监控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保密培训,加强安全保密意识,不得擅自将监控中心的工作内容外传或透露给他人。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提高监测监控效果,确保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测监控系统是通过使用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像的系统。
四、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原则包括公正、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一、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监测监控系统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设备,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设备的摆放位置应当合理,确保能够最大程度地覆盖监测范围,并且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三、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更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数据管理一、所有监测监控系统所获取的数据均为敏感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并设置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能够访问和使用。
二、数据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保证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尽量缩短保存时间。
三、数据的备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应当在法律、道德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禁止滥用数据进行侵权、违法和违纪行为。
第四章运行管理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保持稳定和连续,不得因故障而中断或影响。
二、对于系统报警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录,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三、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设备检查、软件更新、数据清理等,确保系统的运行效果。
四、对于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操作技能和遵守管理规定的意识。
第五章安全管理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数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非法访问或篡改。
二、对于设备的摄像头和录像设备,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侵犯他人隐私。
三、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系统的设备和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浙江省公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指南
前 言
为指导公路隧道的监控量测工作,使公路隧道施工监控量测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公路隧道施工监控量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 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指南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发布。
为了满足隧道设计、施工以及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特定桩号里程或区域进行的具有代表性意义 的监控量测项目。 3.1.6 监测断面 the monitoring 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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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点或测线所在的隧道横断面。 3.1.7 周边收敛 the convergence displacement 隧道周边上两点间的相对位移,变化量称收敛值,定义正值为隧道内缩,负值为外扩。 3.1.8 拱顶下沉 vault settlement 隧道顶部测点的绝对沉降(量),定义正值为隧道下沉,负值为上扬。。 3.1.9 地表沉降(或隆起) the surface settlement 隧道开挖影响区地表沉降,定义正值为地表下沉,负值地表隆起。。 3.1.10 控制基准 control values 保证隧道围岩及结构稳定规定容许位移值及力学指标。 3.1.11 信息反馈 information feedback 将监控量测中采集到的真实可靠、有效的监测数据及时反馈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及施工单位,让参建各方及时掌握数据、管理施工风险、做到动态反馈设计与信息化施工。 3.2 符号 H——隧道埋深; B——隧道跨度; U——允许位移值; BQ——围岩基本质量指标; [BQ]——围岩基本质量指标修正值; Rc——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 K1——地下水影响修正系数; K2——主要软弱结构面产状影响修正系数; K3——初始应力状态影响修正系数; Kv——岩体完整性系数; Jv——岩体体积节理数; u——位移; v——位移速率; l——掌子面与监测断面距离; K——安全系数。 4 一般规定 4.1 总体要求 4.1.1 建设管理、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要各司其职,明确管理流程和各自职责,由建设单位牵头 建立公路隧道动态反馈设计及信息化施工、监测体系。 4.1.2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独立开展监控量测工作。 4.1.3 设计单位应进行监控量测设计并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断面、监测频率及控制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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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初级水产品、投入品等药物残留抽检和同步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执法两部分。
第三条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均执行本规范。
涉及行政执法内容的,按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实行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渔政部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病害防治机构、检测机构等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
原则上要求以上各部门、机构全程参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五条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控计划的制订和下达;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控计划,并为参与监控工作的各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各地须根据省的监控计划制订相应的执行工作计划和具体抽样方案(渔政部门日常执法的抽检可纳入该计划)。
第六条渔政部门是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主要力量,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检查、执法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开展现场检查。
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检查生产许可证件;检查生产、用药及销售记录;检查渔药或其它投入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2、确保现场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违法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违法行为的启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七条检测机构依照监控工作要求,检测机构负责具体的抽样技术支持和检测工作。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经计量认证合格。
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
第八条省渔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控计划,并协助监控数据的汇总、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病害防治机构协助以上部门、机构做好现场检查和抽样、取证工作。
第三章抽样与检测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与检测机构等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检测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抽样单位应如实填写《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样单》,抽样单必须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代表)签字、盖章。
如无盖章者按手指印。
抽样人员必须保证有2人及以上,抽样前应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有效证件,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并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样单位知情声明》交给被抽检单位。
抽样单一式四联,分别由检测机构、被抽检单位、抽样单位和当地渔政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必须保证渔业主管部门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到场,并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同一养殖单位、同一养殖批次、同一养殖品种、同一年度,农业部、省、市三级不得重复抽样(阳性跟踪抽样除外)。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采样程序和规范要求(详见《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样补充规定》),样品必须现场分割、混合,并按要求包装封存。
抽样时等量抽取三份,一份用于检测机构检测,一份用于检测机构备样,另一份用于被抽检单位留样。
如不留样可抽检两份样品,但抽检方和被抽检方须签署《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不留样声明》。
检测机构备样应在检测结果上报后在适当条件下(一般-18℃以下)继续保留三个月以上。
对于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剩余的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均不得随便丢弃,须报任务委托部门同意后才能作销毁处理。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实验室应有样品接受、处理、登记、贮藏的文件程序和记录,保证样品符合分析、复验和复查的要求。
实验室根据检测需要对检测用样进行缩分处理,做好样品检测状态标识(检测状态标识分别为“待检”、“在检”、“检毕”、“备查”),避免样品混淆和污染。
检测机构实验过程须做好实验空白、加标回收和双样平行等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在抽样后须尽快组织检测,原则上要求从抽样到出结果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拒绝抽检档案。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采取多种形式拒绝抽检的,经抽样人员劝说后仍不接受抽检的,应现场填写《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查拒检认定表》,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将依此对拒绝抽检的单位予以查处和曝光。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检出阳性结果的,应在48小时内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以快递等可确认送达时间的方式送被抽检单位,同时抄送省、市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省渔政总队和省渔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第十九条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复检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章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的后果、情节轻重等情况,依法相应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工作由各级渔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渔政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结果的处理遵循“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
各级渔政部门接到《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依法暂停被抽检单位的相关产品上市。
如被抽检单位承认抽检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的,渔政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如被抽检单位依法提出复检申请的,根据复检结果依法处理。
确认检测结果有误的,产品予以解禁,检测机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市场不合格结果的处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将案件移交工商部门。
渔政部门责成被抽检单位查明禁药源头,并跟踪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渔政部门对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逾期未办理的给予通报,重大案件由省渔政总队予以督办。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决定的,整改期限满后,当地渔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违规生产单位黑名单制度,进行专库管理,加大监管和监测力度。
第二十八条饲料、渔药或其它养殖投入品、海水配制原料等,抽检发现禁药成份的,由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辖区系统内进行警示。
是否向外通报、宣传,由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九条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渔业主管部门、渔政部门以及检测机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被抽查单位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检测机构承担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任务资格;1、同一年度内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以及补验结果不合格的;2、检测过程出现重大失误、对后续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报送检验结果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控任务的人员应当对监控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外擅自公布或披露检测结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省渔政总队对各地监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产地检查记录表填写说明:带“□”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划“√”;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监管部门人员签名(2名):被检查对象签名:检查时间:年月日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不留样声明甲方(抽样单位):乙方(被抽检单位/户):甲方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抽检安排,于()年()月()日在乙方人员陪同下在乙方()号池或档口抽取了()样品,样品编号为(),用于测定药物残留。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抽样地点,同时抽取同等数量的样品进行留样,作为乙方对甲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检样品。
现乙方自愿放弃留样,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将以检测机构的备用样作为复检样品,并承认备用样及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法人或代表:电话:电话:监证人:年月日注:此文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检测机构、抽样组织单位、抽样单位、被抽检单位保存。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样单位知情声明本人经抽样部门有关人员说明,已熟知以下情况:1、明了留样保存方法和条件,保证所留样品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保存:样品经密封后,在-18℃以下冷冻保存,保证样品无发臭,封样单无破损,标签无脱落等现象。
2、本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5天内将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或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复检机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定,复检经费由我预付,如结果有误,则复检费用由原检测单位支付,反之由我承担。
被抽检单位法人或代表: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抽样单位:抽样人:注:本声明一式二份,被抽检单位和抽样单位各执一份。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拒绝抽样认定表注: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所在地渔政部门留存;第三联送交省海洋与渔业局。
20 - 号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年月日在贵单位(池号或档口)抽取样品(编号为)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其中项目检测结果为,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现将结果通知你们。
收到本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于48小时内寄回我单位。
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或省海洋与渔业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邮政编码:510222,联系人:陈树立,联系电话:020-)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未寄回回执的,视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检测机构(公章)年月日注:复检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支付,如原检测结果确认有误的由原检测单位承担。
……………………………………………………………………………20 - 号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