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规范官员亲属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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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作者:邵国晶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通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比较突出。

本文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表现形式、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阐释,只在为整治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1、引言近期,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整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破坏市场规则,滋生蔓延腐败,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2、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哪些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自古有之。

唐代《唐六典 ·吏部》就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

”改革开放30余年,为规范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问题,党和政府发布规定多达几十份,纵观其发展过程,大概经历了几个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商办企业成为社会潮流,一些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获取暴利,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

为了制止这种现象,1985年1月,中央纪委以一号文件形式启动对领导干部经商的清理,同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第一次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出禁止性要求。

这一时期,主要以中央、国务院发文规范进行清理为主,内容明确简略。

2000年5月,中纪委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要求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均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对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看法

对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看法

对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看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这话一说出来,大家的反应都是“这可不行啊!”想想,我们在生活中总会听到那些公职人员忙着做生意,打着公职的幌子,私下里却在挣钱。

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他们本该在岗位上尽心尽责,为大家服务,却想着如何赚快钱,真是个大大的败笔。

公职人员的身份可不是随便玩的,肩上扛着的是责任和使命,哪能随便越界呢?我们常常说“当官要清白”,可这清白在哪里呢?想象一下,一个人穿着正装,表面上是个公职人员,背地里却在搞投资、做生意,真是让人看了心里一阵不舒服。

就像家里有个长辈,平时说要做好榜样,结果自己却在偷偷摸摸做一些不太合适的事情,心里那种矛盾感,哎,真是说不出的滋味。

这种行为简直是自打嘴巴,谁敢信呢?要知道,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不能为了一己私利,牺牲公众的信任和利益。

大家可能会说,“哎呀,挣点外快也没啥吧?”可问题是,公职人员的工作本身就是一种责任,不能把这责任当成赚钱的工具。

想象一下,一个老师,平时在学校教书育人,放学后却在街边开个小摊卖零食,虽然看起来好像无伤大雅,但要是家长们知道了,是不是就会觉得这老师不够认真呢?所以呀,不能以为做一点小生意就能混过去,人在做,天在看,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

再说了,这样的行为不仅仅影响自己,更是影响整个团队。

一个公职人员违规经商,旁边的人看到后会不会觉得,“哎,这行不行啊?我也试试?”大家都想趁机捞一把,那这个圈子可就乱了套。

久而久之,大家都觉得这事儿很正常,结果就成了一种风气,真是让人头疼。

公职人员本应该是我们社会的楷模,结果却成了带坏风气的“黑锅”。

我们中国有句老话:“不怕慢,就怕站。

”公职人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稳扎稳打,不能心急。

想要通过不当方式来快速致富,最终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大家都想过上好日子,可这条路走得不正,迟早会有一天摔得很惨。

咱们可是不能因为眼前的小利,就放弃了大义。

听到某些公职人员被查的新闻,真是让人感慨。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 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权威论述]对于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习近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必须纠正。

——李克强[内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意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如何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府法治形象,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所在。

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发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

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感想

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感想

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感想近年来,一些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的亲属谋取私利的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思。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公共利益。

对于这一问题,我深感震惊和愤慨,同时也思考了其中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务员的职责和使命。

作为公职人员,他们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信誉。

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扭曲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而不应该因为有亲属在权力部门工作而获得特殊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因此,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他们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

同时,加大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最后,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倡导廉洁从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滥用职权的氛围。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的行动中来。

我们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参与社会监督等方式,为打击滥用职权行为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们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不以权谋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是一种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平原则的行为。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县少数党员干部不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

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

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为了坚决刹住这一不良势头,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社风的根本好转。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清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五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1、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违规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包括金融、房地产、旅游、娱乐、矿业等行业(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除外)。

2、凡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部门履行的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内投资入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3、在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

4. 单位集体违规经商办企业三、清理整顿的内容1. 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在所在部门涉及领域以自己或亲属、集体等名义投资入股、入干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3.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从事强行代办等有偿中介活动的;4. 在县(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6. 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7. 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13.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76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及其治理对策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及其治理对策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及其治理对策作者:王凌云据《晋书》记载,晋元帝时全国经济困顿,“公私窘罄,每得一豘,以为珍馐。

项上一脔尤美,辄以荐帝,群下未敢先尝,于时呼为禁脔”。

现实中,少数领导干部正是怀着“禁脔”心态,把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与权力当成自己和亲属的“菜”,不仅背弃了自身职责和人民所托,更势必蛀蚀发展根基,破坏市场经济法则,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甚至严重导致腐败的滋生蔓延,影响当合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治理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领导干部亲属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

二是领导干部亲属与朋友、熟人合伙经商,以一定的资金或资产入股不参与经营,只参与利润的分配。

三是领导干部亲属与朋友、熟人合伙经营,商定一定的经营管理方式,直接参与经营。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领导干部亲属在事业单位工作,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二是领导干部亲属无工作,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经商打开方便之门;三是领导干部自己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利用亲属的身份进行经商。

二、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主要原因。

1、私心私欲重,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此前有报道,某省一国有能源企业集中向“靠山吃山”坚决说不,实行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清除掉“七大姑八大姨”式的中间供应商足有5600多家。

附着在国企身上的寄生虫可见一斑。

有道是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一些国企领导管不好家里人、身边人,让各种沾亲带故者乘虚而入,自己也加入其中分一杯羹,造成抢吃“唐僧肉”的乱象。

魏晋思想家傅玄有言:“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

”宋朝诗人有云:“私心胜者,可以灭公。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私心乃百病之根,因为私心膨胀,公私天平就会倾斜,党性原则就会丧失,甚至忘乎所以、为所欲为。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就是私心私欲在作祟。

2016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话题

2016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话题

近期申论热点一、家人冒用医保卡获刑【背景链接】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

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给很多人敲响了警钟。

这样类型的案件,虽然在诸暨市是首例,但在全国,利用社保卡或者公费医疗卡来为亲人或者他人买药而被判刑的案件却不在少数。

例如,2015年7月,江苏省高院就公布一起用亲妹妹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的案例,来自江苏洪泽的居民罗某去年8月在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早期乳腺癌,需住院手术治疗,但是,罗某并没有买医疗保险,于是用自己妹妹的信息住院治疗并报销费用,前后共报销医疗费人民币20228元,出院后,其妹妹又领取大病保险补偿费用人民币6230元。

结果,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获刑。

【深度解析】医疗资源作为一种全民性社会资源,而且由国家给予补贴,医保卡必须专人专用。

近年来,各地都出台了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使用条例,条例规定,凡是伪造医保卡、转让诊疗证、冒用他人身份看病买药等骗取医保费用行为,都要面临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新修订的《刑法》也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实施骗保行为视同诈骗,将受到法律制裁。

由此看来,母女两人动用家人医保卡被判诈骗,不过是依法行事,并无违越法律精神。

而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实是因为曾经发生的类似案例鲜有判罚未被提到法律高度来解决罢了。

【启示】家人冒用医保卡在法律上是不能容忍的:一是他们骗取的是国家的钱,而国家财政的钱来自公民纳税所得或者交费所得,他们骗取了医疗费,国家的钱就会减少,其他人就可能受到损失。

二是如果采取冒用亲属的方式来骗取医疗费用可以不追究,这样就可能鼓励更多的人不去交社保或者交医疗保险,国家的社保和医疗保险就会形同虚设,国家社保和医疗保险制度就无以存续。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等问题。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等问题。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等问题。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等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往往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我们将探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危害,然后深入剖析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我们将提出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期望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公平竞争。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指的是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公共资源或者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破坏了社会公平性。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长期的发展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会破坏市场秩序,令企业无法健康竞争,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出现一切皆有价钱的扭曲现象,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瘫痪。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破坏了政治生态。

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无疑玷得了无数人的斥责,因为利用公权力为亲属营利意味着践踏了平等公正原则和道德底线。

其一,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不仅让那些真正有能力的企业无法获得公平的机会,而且还让消费者无法获得公平的权益。

其二,这种行为还会加剧公职人员和亲属的腐败倾向,使得道德沦丧成为一种常态。

其三,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都是一种伤害。

其四,对亲属的纵容谋利行为也直接违背了公职人员职责,造成了个人利益与公职权力的滥用,对社会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

解决方法在进行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努力。

政府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完善法律法规,严查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倒逼相关人员不敢违法作恶。

教育机构应当对公职人员和社会大众进行更加深入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树立“拒绝腐败、维护公平”的社会共识。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7号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7号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7号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党组管理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副总监;(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三)公司所属各单位科级及相当于科级的部门或机构的副经理及以上干部;(四)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亲属包括:(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二)领导干部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三)领导干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四)其他亲属。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四)受聘担任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五)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六)在集团公司所属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20%以上;(七)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八)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九)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发生业务往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均不得与公司、集团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围绕中国石油平台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干部亲属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其本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令其亲属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终止与相关单位业务往来。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权私用 只有红灯没绿灯!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权私用 只有红灯没绿灯!

【事件链接】近日,有网友在网上爆料,湖南省常宁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肖齐兴,在退休前将弟弟、儿子、侄儿、外甥媳妇4名亲属招进了本单位,其儿子在上学时就已经进入了事业单位编制。

同时,该单位还按干部职工“打分”的高低,安置了数十名干部职工的亲属。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后证实,帖文反映情况均真实存在。

【现象分析】局长退休前利用手中的权力“招进”4名亲属,还别出心裁靠打分高低安置数十名职工亲属,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论资排辈后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

从生物学上讲,近亲繁殖往往会导致后代畸形的恶果,而权力这样的东西,“近亲繁殖”也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腐败。

诚如某局长所言:照顾本单位子弟就业,这以前在常宁乃至湖南都是“通病”。

好一个“通病”!看来都习以为常了,难怪现任局长李文君会振振有词地辩称:“人家单位不照顾我们的子女,我们自己还不照顾呀”!这是一种典型的公权私用的行为,将公家的权力变相化作个人谋私的权力,用以谋取小团体利益。

这样的公权私用,与我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左。

它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阻碍了民主进程,破坏了社会和谐,降低了行政效率,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策】根除权力“近亲繁殖”这颗“毒瘤”已迫在眉睫。

中公教育专家以为,权力“近亲繁殖”实为权力垄断、权力制约机制不健的后果。

一旦权力垄断,官场被少数人控制,一些官员就会妄图把权力“家族化”。

既然明知这是“通病”,又岂可让这个“病”越来越严重,又岂能让它永远“病”下去?要治这一“通病”就得下决心,出狠手,做大手术,彻底根除“近亲繁殖”的“毒瘤”,让公权私用只有红灯没绿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选聘人员进单位的时候,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操作,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腐败病毒的生存土壤就会越来越少。

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和层层监督,局班子要发挥民主集中制,切记搞“一言堂”,“一把手”更需严于律己,用好手中的权力,不要为了私利弄得“晚节不保”,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及其治理对策作者:王红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已成为领导干部落马的重要原因,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影响市场正常竞争,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中石化集团已制定相关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切断其经商的动力和权力保障,才能彻底根治这个问题。

因此,要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界定范围,确保经营合规合法,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务求实效,杜绝隐形经商现象。

加强监督问责,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发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达到震慑效果。

同时,将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情况纳入干部任免考察,要让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明白,要发财就不能当官,要当官就别想发财。

关键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作者简介:王红霞,河南省濮阳市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三社区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队,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政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66-02近年来,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已成为热点焦点问题之一,也是领导干部落马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5年2月6日,中石化党组根据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中,“关于多名领导人员的亲属在系统内经商或与中石化有业务往来,有的通过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牟利等问题”,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亲属、子女退出在中石化的业务经营。

这说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已引起中石化高层的重视。

集团公司制定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从业规定》,要求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违规经商问题专项治理,并将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让“权”、“利”彻底分家。

为何要一再对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严令禁止?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就涉嫌利用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职权为企业经营提供不法利益。

由于普通大众与领导干部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的不平衡性,若领导干部利用了先期掌握的信息,再动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普通大众是没有办法进行竞争的,就必然会破坏市场法则,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古代对官员亲属部下经商的限制与惩处

古代对官员亲属部下经商的限制与惩处

古代对官员亲属部下经商的限制与惩处作者:陈忠海来源:《新传奇》2022年第31期为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违法犯罪,历代都制定了任职回避制度。

如东汉“三互法”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所在地任职,两州长官也不得到对方籍贯地任职。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进行徇私舞弊、利益交换。

官员及其亲属经商,在历朝历代规定得颇为严苛。

不仅明令禁止,还配套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官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的,有被弹劾、降职等风险。

制度难挡利益诱惑先秦时代多重农抑商,从事商业活动不仅限制多,而且没有社会地位。

汉朝以后,商业活动逐渐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商人。

他们生活奢靡,挥金如土,引人羡慕,一些官员也跃跃欲试。

汉武帝时,政治家董仲舒提出“贤良三策”,其中谈到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的问题,指出:“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

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

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

”意思是为官者及其家人都不能求财,不能与民争利,领朝廷俸禄就够了。

汉武帝接受了这样的思想。

到了唐代,除严格限制官员经商外,还从法律上防范其通过家人或其他代理人经商牟利。

《唐六典·吏部》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

”宋代以后大体延续了唐代这方面的制度,且规定更加细化,如明律中对王公勋戚直系亲属违规经商、欺压百姓等违法行为做出罪加一等的规定。

规定明确而严密,但挡不住经商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

为规避监督和打击,官员们往往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子弟、亲属经商。

这种情况在宋朝很流行,比如: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右朝奉大夫温俊乂“遣子弟载陶器四车入京贸易”;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广东运判徐楠“纵子女卖酤私酝”……任职回避制度为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违法犯罪,历代都制定了任职回避制度。

如东汉“三互法”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所在地任职,两州长官也不得到对方籍贯地任职。

唐宋时期还规定,官员不得在驻地娶妻纳妾,否则严惩。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进行徇私舞弊、利益交换。

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管理办法

**市************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亲属是指具有《**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第五条所列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人员禁止违反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性活动:(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人员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开办商标代理机构;(二)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或开办广告经营机构;(三)从事企业注册代理业务或开办企业注册代理机构;(四)从事拍卖抵押业务、充当经纪人或开办拍卖抵押公司;(五)向************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参与************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基建项目的投标、承建等活动,承揽**服装制作和商标、广告、营业执照等证、照印制等市场经济活动;(六)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公司等机构中,为与************机关职能相关的具体事项和************机关管辖的案件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活动;(七)在**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人员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九)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公职人员亲属经商检讨范文

公职人员亲属经商检讨范文

公职人员亲属经商检讨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公职人员亲属经商是一个复杂敏感的问题。

作为公职人员的亲属,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当经营,避免利益冲突。

下面我就此问题谈几点检讨:
1. 我应当牢记作为公职人员亲属的社会责任,不能利用这层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能卷入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

2. 经商过程中,我必须公平竞争,坚持诚信经营,不能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获取不当优势。

3. 我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遵守行业规范,依法纳税,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4. 我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掩饰公职人员亲属身份。

5. 如果企业与公职人员所在部门有利益关系,我会主动回避相关业务,以示公允。

6. 我会反思在经商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规、道德操守的行为,并汲取教训,确保今后能够做到诚信经营。

我感到作为公职人员亲属从事经商活动,社会责任非同一般。

我会认
真检讨,。

公职人员家属经商检讨书

公职人员家属经商检讨书

您好!在此,我谨以诚挚的心情,向您提交我的经商检讨书。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的家属,我深知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家庭的形象和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

然而,在过去的某段时间里,我因个人私欲膨胀,未能严守家庭廉洁,参与了经商活动,给家庭和公职人员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此,我深感愧疚,特向组织及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一、检讨原因1. 缺乏党性修养。

在党的纪律和规矩面前,我没有严以律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未能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导致经商行为的发生。

2. 法律意识淡薄。

我对国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对经商活动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清,导致在经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3. 家庭观念错误。

在家庭生活中,我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忽视了家庭廉洁的重要性,将个人利益置于家庭利益之上。

4. 社交圈不良。

在社交过程中,我没有谨慎交友,与一些不良商人交往过密,导致被其利益所诱惑,参与经商活动。

二、检讨内容1.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今后,我将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到廉洁自律。

2. 提高法律意识。

我将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规经商行为。

3. 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

我将加强家庭廉洁教育,培养家庭成员的廉洁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廉洁的家庭氛围。

4. 严格交友。

我将慎重选择朋友,远离不良商人,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确保家庭生活纯洁。

5. 积极配合组织调查。

我将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组织的处理。

6. 加强自身修养。

我将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家庭形象,为公职人员树立榜样。

三、整改措施1. 加强理论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增强党性修养。

2. 参加廉政教育。

我将积极参加廉政教育活动,接受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3. 主动报告情况。

我将主动向组织报告自己的经商行为,接受组织的审查和处理。

4. 退出经商活动。

我将立即退出经商活动,将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公职人员形象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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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规范官员亲属经商2016年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要开始了,湖南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了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背景链接】
2015年5月4日,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这一规定引发人们纷纷点赞。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制订相关文件的汇报;并在3月5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肯定上海市委针对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意见,要求上海在试点中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稳妥实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标准表述】
[现状剖析]
当前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尤其因为领导干部有权,不仅其本人容易受关系所累,其家属也是“最受欢迎的人”。

有的人为了扩大关系网,达到个人目的,想出种种办法接近领导攀附权势,甚至不惜重金拉拢腐蚀领导的家属,把这些他们认为有用的人拉下“海”,从而为自己傍到“靠山”。

如此“潜规则”,是腐蚀党员干部、败坏党风的沉疴毒瘤。

大量事实证明,领导干部一旦掉进关系网、人情陷阱而不能自拔,很容易出问题。

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
企业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中央巡视组发现贪腐领导干部的重要线索之一。

[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清理官员在企业兼职的力度加大,“红顶商人”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是官员亲属经商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官员亲属经商不仅容易产生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贪赃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危害,对党威信、对政府的公信力、对干群关系都造成了消极负面的影响。

对于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现象,有关部门曾多次出台禁令,但三令五申之下,这一现象并未被有效遏制。

剖析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公职人员对亲属经商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不少人根本没意识到亲属经商违背了基本的权力伦理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相关的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够、规定不够细化等原因。

[重要性]
上海出台最严新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是一种突破和进步。

要想管住官员手中的权力和膨胀的私欲,通过不断地高压反腐,打“老虎”拍“苍蝇”,有恃无恐的贪腐有所收敛,但是并没有让腐败绝迹。

要想管住官员手中的权力,还得从外围进行“包抄”,管住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亲人经商办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遏制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关键在于“严”字当头。

执行党的纪律要“严肃”,不能有任何含糊。

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习近平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

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否则再多的禁令也都是做样子看的,极易造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笼子要编织得“严密”一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严格要求要落实到位,光靠干部的觉悟还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

规章制度要发挥效力,必须要结合实际,制定得更加严密一些。

比如,对于有的领导干部的家属交叉任职、跨地区“互相关照”、通过“朋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还需要更有力地约束。

领导对自己要“严格”要求,严以用权。

“头上三尺有神灵”,面对群众的眼睛,领导干部自我要求越严越好。

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在处理人际关系和人情问题上,领导干部既要真诚待人,乐于助人,不能六亲不认,更要讲党性讲原则,努力做到慎独慎处慎微,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坚持按党纪国法政策制度办事。

如果你想更进一步考试信息,请关注: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ml/guojiagongwuyuan/?Wt.mc_id=bk123 90),里面有更多的、最新的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及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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