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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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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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秀山职教中心教师简章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的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秀山职教中心教师10名。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秀山县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一)。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拟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年龄在30周岁(1981年7月1日后出生)以下,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76年7月1日);4.身体健康。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三、招聘方法及程序本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报名、试讲、实作、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1.报名时间:2011年1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

联系电话:************,138****8866;联系人:车志明。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1)本次考试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报名、网络报名和委托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往届生填写《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并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011年应届毕业生凭《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教师报名推荐表》参加报名。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50元。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2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发布日期:2003-12-10执行日期:2003-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考调高中教师简章.doc

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考调高中教师简章.doc

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考调高中教师简章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面向县内公开考调一批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高中教师。

一、考调原则1、坚持严格编制管理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

二、考调范围及对象秀山县公办学校(含高中、初中及职中)2009年、2010年、2011年符合资格条件的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2009年考调对象为秀山县普通高中高2009级任课教师和全县符合资格条件的美术、信息技术教师。

2、2010年考调对象为秀山县普通高中高2010级任课教师、职业中学符合资格条件的教师、全县符合资格条件的初中教师(信息技术学科的考调对象为全县符合资格条件的信息技术教师)。

3、2011年考调对象为秀山县普通高中高2011级任课教每名具备考调资格的教师只有一次考调机会。

高2010、高2011级任课教师若不能按质保量完成高2010级、高2011级教育教学工作,经学校和教委考评将被取消考调资格。

三、资格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普通师范院校及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报考英语学科的教师若后学历为函授本科者,则前学历需为本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含脱产进修)学历。

3、具有与考调岗位相应学科的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4、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技能。

5、具有3年(含)以上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中学高级任职资格的高中教师年龄可以放宽到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近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2009年考调岗位说明:1、2010年考调岗位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体育、信息技术。

2、2011年考调岗位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体育。

五、考调报名及审核加分1、考调报名符合资格条件的2009年考调对象并愿意参加考调的教师必须于2009年6月25日-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在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报名。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渝人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二月一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和面试;(五)体检与考察;(六)公示;(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对事业编人员考察报告

对事业编人员考察报告

对事业编人员考察报告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指导、管理、协调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实绩较为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建议年度考核评为优秀。

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

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中能认真学习,认真分析总结自身情况,积极改进,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能和同事们以诚相待,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该同志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习能力强。

能比较全面地掌握xx-xx知识和我单位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胜任自身的本职工作。

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胜任岗位工作,对待所负责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人品端正、做事踏实、行为规范、与其他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认真刻苦,工作积极,热情周到,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优秀,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服从整体安排,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起榜样作用,为我们xx树立良好形象。

该同志一年来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教育中勇于创新,学生德育思想教育到位,课堂管理完善,服从领导安排,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本年度考核为合格。

该同志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师德修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脚踏实地地做好一个教师的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本年度考核为合格。

该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

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勤于钻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理论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该同志工作热情高;人品端正、德行优良、待人真诚,对待工作严谨、处处为集体考虑,能够虚心接受同事给予的建议,与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认真,积极勤奋,态度端正,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关心同事。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方案.doc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方案.doc

重庆市江津区罗坝学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渝人发[2008]6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渝人发[2008]106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2号),《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发[2012]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本方案于2012年4月25日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讨论,收集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5月2日经单位岗位等级设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于2012年5月3日至2012年5月9日在本单位进行了公示,并报区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局审核备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组织领导:本次岗位聘用在重庆市江津区罗坝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接受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龙教发(2011)43号”批复文件精神,江津区罗坝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评小组名单如下:1. 领导小组:组长:袁增权(校长)成员:邱堂源(副校长)刘敏(副校长)刘涛简德廷2. 考评小组:组长:袁增权(校长)成员:邱堂源(副校长)刘敏(副校长)刘涛简德廷刘奎陈平谢征惠黄昌玉杨芳(备用成员)二、竞聘范围依据《关于转发津人发[2008]331号、[2008]332号、渝人发[2008]41号、[2008]42号文的通知》(津教人[2008]183号)文件精神,竞聘上岗在江津区罗坝学校内部进行,学校的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空缺岗位,均实行公开竞聘,参聘人员为本校本层级的在册(即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教职工。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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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原则而订立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按 相应程序,通过审核即为有效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几点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适用范围:仅供事业单位正式在册职工签订聘 用合同时使用,各单位对借用人员、临时工使用无效。 2.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 3.聘用合同的期限 (1)分类。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短期合同:3年以下(含3年),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 期合同。 中期合同:3年至5年,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大多数岗位。 长期合同:5年以上,适用事业单位中技术含量高、稳定性强的岗位; 长期合同的条件:巴南府发〔2003〕72号第十八条“对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 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 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签 至退休”。渝人发〔2004〕2号补充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按在本 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项目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 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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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 四、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五、事业单位人员奖惩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主要政策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巴南人 事发〔2006〕154号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以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 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6个公 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 327号)等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根据⼈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职员和⼯勤⼈员,适⽤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层次或短缺专业⼈才、海外⾼层次留学回国⼈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主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成⽴由⼈事、纪检监察⼈员、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作的组织实施;区县(⾃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作由区县(⾃治县、市)政府⼈事⾏政部门会同⽤⼈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㈡遵守宪法和法律;㈢具有良好的品⾏;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㈤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应聘事业单位⼯勤⼈员岗位应具有⾼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㈥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才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㈦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㈧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政策法规(2015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政策法规(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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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同级别 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确定,作为单位人员聘用、续 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当年年 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调整岗位或低聘;连续2年年 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奖励 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九)、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 用察看、开除。
(三)确认 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调动前后的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 并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不同人事 (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新的审批 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其资格取得的时间 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办理确认手续需提交以 下材料:①《关于重新确认XXX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 ②《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 二);③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部队转业或 自主择业人员提供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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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核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 评语,不确定等次。 • 2、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 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工 (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 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 次。 • 3、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 • 3、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3、资格考试 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农业等系列以及卫生系列晋升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均列入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者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二)初定 •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 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 术资格。 • 2、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 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 3、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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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四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选任、考任、任命等多种形式。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选举制产生的有任期制的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副职领导、专职纪检人员、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专职团委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命或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其任期一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人事争议处理;(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4至8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其军龄或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考核合格并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工作时,原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其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聘后考核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或试用期考核结果,由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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