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江北委发〔2012〕28号核收: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18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社区社会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设在社区的专门服务机构,属临时机构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负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负责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相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消防安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环卫绿化、物业监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教师招聘100名人员简章
重庆市涪陵区2012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100名教育工作人员简章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引进优秀人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本次共拟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00人。
其中:高中教师岗位25人、初中教师岗位10人、城区小学教师岗位22人、农村小学教师岗位18人、幼儿教师岗位15人、中职教师岗位10人。
具体招聘学校及学科岗位详见《涪陵区2012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附后)。
三、招聘条件(一)涪陵五中、涪陵实验中学、涪陵高中的应聘人员需985、211工程院校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其余高中教师岗位和初中教师岗位、城区小学教师岗位需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幼儿教师岗位需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农村小学教师岗位需2010年毕业生至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中职教师岗位需2010年毕业生至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所学专业符合应聘学科岗位要求。
其中幼儿教师岗位可为音乐专业。
(三)具有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中职教师岗位除外;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在报到时提供)。
(四)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语文教师岗位需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要求(详见《一览表》)。
四、招聘范围凡符合本简章规定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以下人员不属招聘范围: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7.现役军人;8.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9.涪陵区内在职公办教师;10.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和阅卷工作;(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报名资格;(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五)公布成绩;(六)考核与体检;(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后考核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五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六章相关事宜第七章组织实施与监督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2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忠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考试调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拓宽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类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忠州镇、东溪镇、复兴镇、黄金镇、新生镇(以下简称五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和五镇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前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上级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和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开考调)。
第三条公开考调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考调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考调工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在5月至6月开展,下半年在10月至11月开展。
特殊情况可适时开展。
第二章考调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空缺职位(岗位)补充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县同类性质单位、同类经费渠道、同类个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中公开考试选调,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考试,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
第八条参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考调职位(岗位)相同的职工身份和经费供给渠道;(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渝人社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相关医院: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体检工作,总的情况较好。
近年来,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适应招录机关新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经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共同审定,决定确定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等82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见附件)。
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我市公务员体检原则上应当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在体检工作中,提倡开展异地体检,大力推广抽签决定体检机构等好的做法。
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体检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公务员录用体检资格等处理。
招录机关和体检机构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根据⼈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职员和⼯勤⼈员,适⽤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层次或短缺专业⼈才、海外⾼层次留学回国⼈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主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成⽴由⼈事、纪检监察⼈员、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作的组织实施;区县(⾃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作由区县(⾃治县、市)政府⼈事⾏政部门会同⽤⼈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㈡遵守宪法和法律;㈢具有良好的品⾏;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㈤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应聘事业单位⼯勤⼈员岗位应具有⾼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㈥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才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㈦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㈧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二、事业单位聘任协议管理
• 主要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实施 方法旳告知》(渝府发〔2023〕37号,巴南府发〔2023〕72号转发)、重庆 市巴南区人事局有关转发《事业单位聘任协议(范本)》旳告知》(巴南人 事发﹝2023﹞15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渝人发〔2023〕2号)(巴南人事发〔2023〕81号)等1+11个文件、渝府 发〔2023〕73号(巴南府发〔2023〕101号转发)、渝人发〔2023〕164号 (巴南人事发〔2023〕275号)。
• (二)考核内容、原则、等次
• 考核旳内容涉及德、能、勤、绩4个方面,要点考 核工作实绩。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旳任 务为基本根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有不 同旳考核原则和要求。考核等次分为优异、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 优异等次旳人数,一般掌握在单位参加考核人员 总数旳10%,最多不超出15%,我区执行旳是 14%。
• (4)依法服兵役旳。
•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 旳,乙方应该坚持正常工作,继续推行本协议;6个月后 再次提出解除本协议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旳,即可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
• 6.本协议签订时所根据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协议无法推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协议 旳,双方均能够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
• 政策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方法》(巴 南委发〔2023〕11号)、《有关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有关问题旳告知》(巴南人事发〔2023〕329号)
• 选拔任用旳原则 • (一)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下列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公开招聘2012年度中小学教师简章为了充实教师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有关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担任中小学教师。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90名大学毕业生担任中小学教师。
其中,普通中小学招聘175名,中职学校招聘15名(具体见《招聘岗位设置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1)2010年、2011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范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全国范围内的毕业生,可报考九龙坡区普通中小学教师。
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岗位的可以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2010年、2011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师范和非师范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全国范围内的毕业生,可报考九龙坡区中职学校教师。
(3)2010年、2011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范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九龙坡区生源毕业生,可报考九龙坡区中梁山以西地区指定农村边远学校教师。
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岗位的可以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说明:师范生须持加盖毕业院校行政公章的《师范生证明》原件。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受师范类限制,但需专业大类对口。
四、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素质。
(四)年龄在35岁及其以下(197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五)自愿在九龙坡区教育系统服务5年及以上。
(六)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取得公共英语三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CET四级考试成绩355分及以上)、计算机一级证书和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渝中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渝中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渝中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为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3名。
(详见《2012年渝中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1.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2月27日至1994年2月27日期间出生);4.在报名开始日(即2012年2月27日,以下统称为报名开始日)前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且取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体检文件标准;6.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它条件。
五、招聘程序及办法每位报名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名,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考核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渝人社发〔2016〕30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04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规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规范一、引言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确保新员工的质量和素质,本文档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的规范和流程,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招聘考察的目的招聘考察的目的是对新员工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包括对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
通过考察,事业单位可以了解新员工的适应能力、发展潜力以及是否符合单位的需求。
三、招聘考察的内容1、教育背景: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学历、专业背景以及学习成绩等。
2、工作经历: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成果等。
3、专业技能:主要考察应聘者是否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以及技能水平。
4、综合素质: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等。
四、招聘考察的流程1、初步筛选:根据应聘者的简历和应聘岗位的要求,进行初步筛选。
2、面试:对初步筛选通过的应聘者进行面试,了解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3、专业技能测试:对面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评估其专业技能水平。
4、背景调查:对专业技能测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5、综合评价:根据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和背景调查的结果,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录用。
五、招聘考察的注意事项1、招聘考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应聘者得到公平的对待。
2、招聘考察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流程,确保考察的有效性。
3、招聘考察应注重保护应聘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或侵犯个人隐私。
4、招聘考察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和管理,保证招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招聘考察的结果应作为新员工录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可作为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的参考。
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招聘考察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推动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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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暂行办法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组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考察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抽调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同志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不少于2人。
二、考察内容
(一)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二)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三、考察方法
考察采取个人填写考核材料,考察小组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
四、考察结果的认定
考察小组要对每个考察对象做出鉴定,写出鉴定材料,并认真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表》,考察表进入个人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察为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一)不符合报名范围和条件的人员;
(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的人员;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人员;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考察结果的运用
考察结果要通知本人。
考察合格人员,结合总成绩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为拟聘人员。
若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出现的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纪律
考察小组在考察期间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随意表态,不得接受与考察对象有关的吃请、收受礼品等,发现违纪行为将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严格执行“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的考察工作责任制,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招入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