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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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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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渝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5〕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5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勘定市和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1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委会关于199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19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城区开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25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8〕6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8〕78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我市主城区第七期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请示的通知(渝府发〔1999〕3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3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40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2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56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5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77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9〕7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3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9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渝府发〔1999〕9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9〕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粮改政策促进粮食结构调整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6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21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0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107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111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0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府发〔2001〕27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1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5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的通知(渝府发〔2001〕5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1〕7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127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2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渝府发〔2002〕75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营运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69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70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3〕78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0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46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60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4〕7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5〕19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9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5〕98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48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5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22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7〕26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90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7〕117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4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电力保障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9〕50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意见(渝府发〔2009〕90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中型沼气新技术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10〕34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14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18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8〕32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治理对中小学生下暴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33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40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重要政务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8〕49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IC卡推广应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8〕102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中小学校捐资助学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1998〕11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13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3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5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摘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33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137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41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9〕10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15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9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关于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重庆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43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3号)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9〕71号)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76号)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的通知(渝办发〔2000〕2号)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0〕71号)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4号)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1〕3号)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北部城区的3个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9号)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108号)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7号)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1号)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2〕48号)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9号)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63号)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74号)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利用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拉动装备材料工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89号)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76号)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159号)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71号)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97号)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3〕204号)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2号)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4〕102号)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4〕196号)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24号)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41号)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2号)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86号)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1号)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8号)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11号)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46号)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5〕12号)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5〕28号)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5〕83号)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5〕88号)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66号)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77号)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渝办发〔2005〕198号)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03号)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04号)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5〕216号)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4号)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1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9号)1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3号)1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1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9号)1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实施农村康居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42号)1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1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机构和地震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6〕170号)1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73号)1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6〕183号)1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1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1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意见(渝办发〔2006〕249号)1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6〕284号)1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号)1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27号)1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1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60号)1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7〕98号)1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1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58号)1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66号)1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7〕194号)1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246号)1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1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283号)1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7〕285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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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垫江县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精)
![垫江县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精)](https://img.taocdn.com/s3/m/ff22e7f0aeaad1f347933f0a.png)
垫江县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考试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简章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5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考试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及聘用单位顺序根据垫江编办发[2009]69号文件批复,本次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考试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4名。
聘用单位及顺序:白家镇农业服务中心→裴兴镇农业服务中心→大石乡农业服务中心→沙河乡农业服务中心。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1、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2、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4、服现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5、入伍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纳入安置范围。
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安置范围。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2009年10月20日至21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报名时领取准考证)。
2、报名地点:垫江县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人:杨铁钢、代小波联系电话:746695793、报名手续:报考者持本人退伍证、身份证、近期2寸彩色同底免冠照片2张。
4、资格审查由垫江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查,符合资格者方可报名参考。
五、考试(总分100分)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定于2009年10月23日上午9:00—11:00,地点在县委党校,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六、考核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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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秀山职教中心教师简章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的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秀山职教中心教师10名。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秀山县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一)。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拟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年龄在30周岁(1981年7月1日后出生)以下,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76年7月1日);4.身体健康。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三、招聘方法及程序本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报名、试讲、实作、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1.报名时间:2011年1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
联系电话:************,138****8866;联系人:车志明。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1)本次考试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报名、网络报名和委托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往届生填写《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并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011年应届毕业生凭《2010年公开招聘秀山职业教育中心教师报名推荐表》参加报名。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50元。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c6da556f1aff00bfd51e67.png)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2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A3打印)(1)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A3打印)(1)](https://img.taocdn.com/s3/m/47d8c836960590c69fc37685.png)
编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单位(甲方):受聘人员(乙方):说明1. 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 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 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 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2—甲方(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一、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项执行:(一)本合同期限为 5 年,自2019 年9 月30 日至2024 年9 月29 日止。
(试用期为12 个月,自2019 年9月30 日至2020 年9 月29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一)甲方聘用乙方在教导(务)处(部门)从事专业技术(教育教学)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2.3.(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对事业编人员考察报告
![对事业编人员考察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e672905fd5bbfd0a78567355.png)
对事业编人员考察报告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指导、管理、协调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实绩较为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建议年度考核评为优秀。
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
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中能认真学习,认真分析总结自身情况,积极改进,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能和同事们以诚相待,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该同志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习能力强。
能比较全面地掌握xx-xx知识和我单位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胜任自身的本职工作。
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胜任岗位工作,对待所负责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人品端正、做事踏实、行为规范、与其他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认真刻苦,工作积极,热情周到,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优秀,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服从整体安排,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起榜样作用,为我们xx树立良好形象。
该同志一年来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教育中勇于创新,学生德育思想教育到位,课堂管理完善,服从领导安排,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本年度考核为合格。
该同志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师德修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脚踏实地地做好一个教师的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本年度考核为合格。
该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
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勤于钻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理论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该同志工作热情高;人品端正、德行优良、待人真诚,对待工作严谨、处处为集体考虑,能够虚心接受同事给予的建议,与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认真,积极勤奋,态度端正,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关心同事。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0199731844769eae109ed0d.png)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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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原则而订立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按 相应程序,通过审核即为有效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几点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适用范围:仅供事业单位正式在册职工签订聘 用合同时使用,各单位对借用人员、临时工使用无效。 2.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 3.聘用合同的期限 (1)分类。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短期合同:3年以下(含3年),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 期合同。 中期合同:3年至5年,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大多数岗位。 长期合同:5年以上,适用事业单位中技术含量高、稳定性强的岗位; 长期合同的条件:巴南府发〔2003〕72号第十八条“对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 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 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签 至退休”。渝人发〔2004〕2号补充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按在本 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项目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 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事业单位管理与职称管理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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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 四、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五、事业单位人员奖惩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主要政策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巴南人 事发〔2006〕154号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以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 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6个公 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 327号)等
人事部: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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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根据⼈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职员和⼯勤⼈员,适⽤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层次或短缺专业⼈才、海外⾼层次留学回国⼈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主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成⽴由⼈事、纪检监察⼈员、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作的组织实施;区县(⾃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作由区县(⾃治县、市)政府⼈事⾏政部门会同⽤⼈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㈡遵守宪法和法律;㈢具有良好的品⾏;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㈤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应聘事业单位⼯勤⼈员岗位应具有⾼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㈥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才经市政府⼈事⾏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㈦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㈧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https://img.taocdn.com/s3/m/0f48b1e1af1ffc4ffe47acfe.png)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渝中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渝中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https://img.taocdn.com/s3/m/ebe808783c1ec5da51e27015.png)
渝中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渝中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为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3名。
(详见《2012年渝中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1.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2月27日至1994年2月27日期间出生);4.在报名开始日(即2012年2月27日,以下统称为报名开始日)前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且取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体检文件标准;6.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它条件。
五、招聘程序及办法每位报名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名,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考核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政策法规(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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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同级别 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确定,作为单位人员聘用、续 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当年年 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调整岗位或低聘;连续2年年 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奖励 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九)、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 用察看、开除。
(三)确认 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调动前后的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 并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不同人事 (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新的审批 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其资格取得的时间 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办理确认手续需提交以 下材料:①《关于重新确认XXX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 ②《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 二);③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部队转业或 自主择业人员提供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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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核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 评语,不确定等次。 • 2、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 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工 (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 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 次。 • 3、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 • 3、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3、资格考试 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农业等系列以及卫生系列晋升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均列入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者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二)初定 •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 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 术资格。 • 2、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 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 3、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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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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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四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选任、考任、任命等多种形式。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选举制产生的有任期制的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副职领导、专职纪检人员、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专职团委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命或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其任期一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人事争议处理;(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4至8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其军龄或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考核合格并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工作时,原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其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聘后考核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或试用期考核结果,由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