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乌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08〕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总则为了保障全市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牧区和广大农牧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供水工程管理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建制镇、乡集镇、农村、牧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包括嘎查,下同)或自然村(包括浩特,下同)供水工程以及农村牧区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条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高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章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第三条各旗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供水量大小,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自筹为辅新建跨乡镇或有工业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内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现供热智能化,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落实国家“双碳”节能减排任务目标。
在2022年—2024年两个供热期内,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为试点城市,以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为重点,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供热管理智能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
二、工作任务供热计量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用户参与、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开展实行集中供热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试点工作,并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开展试点工作。
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公共机构用房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一、供热收费的适用范围
本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供热期间内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其他应用单位所使用的热源供热系统收费。
二、供热费用的计算
1、收费标准
供热费用根据实际热量而定,收取面积单价优惠收费。
根据政府部门
规定,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的标准如下:
供热期间内:半年内(6月份~11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
0.4元;半年后(12月份~5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0.3元。
2、计量方式
采用自动供热计量系统,把热量按照台面积计算热价,实行热价核算,对热量进行收取。
三、供热收费的管理
1、收费方式
所有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在使用供热系统时,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于热源供热站交纳供热押金,并于供热期结束后按
照实际售价支付供热费。
2、收费计算
供热费用按照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清算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每月供热费用按照本月实际消费的热量计算:收费标准×月度平均热量。
3、缴费方式
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汇款等支付供热费用。
四、其他事项
1、供热收费管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乌政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发〔2014〕5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7日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城镇燃气的规范管理,保障城镇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城镇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管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燃气设施,燃气作为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气层)、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二条依据《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城镇燃气经营由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集宁区城镇范围内燃气的特许经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特许经营。
第三条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或旗县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燃气特许经营许可部门经过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确定。
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确定后,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燃气特许经营许可部门与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
供热计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供热系统的计量管理,提高供热效率,保障居民用热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系统中热量计量的管理工作,包括热力计量仪表的安装、使用、维护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热力计量设施的管理,确保热力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确保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热力计量设施安装管理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合格的热力计量设施,并在供热系统中合理布置。
第六条热力计量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设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热力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监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热力计量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设施台账,记录设施的安装位置、型号、编号等信息,确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热力计量设施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设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热力计量数据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管理系统,对计量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备份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报送制度,向相关部门和用户提供准确的计量数据。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热力计量数据的监测和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数据。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数据公示制度,向用户公示计量数据和计费标准,确保用户权益受到保护。
第四章热力计量审核管理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力计量审核制度,对热力计量设施和数据进行定期审核,确保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热力计量设施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热力计量审核结果的跟踪和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2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供热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供热收费相关工作。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本单位对供热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包括供热基础费、公共供热费、个人供热费等。
2.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公平合理原则,合理反映热力企业的成本和其他相关因素,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收费程序1. 供热收费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热力的数量和期间进行计量,并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
2. 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供热费用,并保存缴费凭证以作备案。
四、收费通知1. 热力企业应提前向居民发放供热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供热费用的计算方法、收费标准以及缴费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
2. 居民应及时核对通知书的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热力企业提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五、收费方式1.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选择在线支付、银行代扣、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
2. 收费方式应符合便民、高效、安全、公平的原则,并尽量减少居民的经济负担。
六、收费管理1. 热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收费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收费工作的准确、高效执行。
3. 收费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七、收费监督1. 收费部门应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供热收费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2. 居民也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邮件等途径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将严肃处理。
八、违约处理1. 如居民逾期未缴纳供热费用,热力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停供热服务、加收滞纳金等。
2. 违约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范本,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内蒙古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在内蒙古这些地区,冬天的时候⾮常的寒冷,这些地区⼀般都是⽤的地暖进⾏供热的,这个供热是需要收取费⽤的,那么具体的收取标准是如何等等,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内蒙古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1、凡居住在授时中⼼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2、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每⽉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计算。
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每采暖季300元。
3、住户的建筑⾯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积为准。
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积确定。
授时部住户的建筑⾯积按契约中规定的⾯积为准。
⼆、供热费
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城市)进⼊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定费⽤。
是主要⽤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员、房屋等⼀切的相关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内蒙古地区的收费标准,这种情况是按照每平⽶每个⽉2块5进⾏计算,如果是集体宿舍的话,每⼈就是300块钱的收取标准,这个算来的话,还是⽐⼀般的居民要划算⼀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国有企业供暖设施的改善和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已逐渐成为国有企业供暖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制度,保障供暖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供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特将《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二、计量与收费1.计量(1)供暖费计量方式采用户表合表的方式进行计量,其中户表计量的使用单位热量及天然气热值按照国家热计量规范计量;合表计量的则采用流量集中计量、热量集中计量两种方式,具体计量方法及标准应科学、合理、公正。
(2)计量设备管理国有企业供暖计量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校准,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应按规定进行,不得有漏检、泄漏现象,保障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3)计量数据记录供暖计量系统应定期采集、统计计量数据,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存档保存。
计量数据应及时准确,并可供用户查阅。
供暖计量单位应根据上一计量周期的升数、度数等数据确定本计量周期的计费标准,确保计量标准的公平合理。
2.收费(1)费用项目划分国有企业供暖费用主要包括热力费、供热设备维护费、能耗费等。
按照项目划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障用户权益。
(2)收费方式国有企业供暖费用分预付与后付两种方式,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预付方式下,供暖企业应在每个供暖季节开始前发放供暖费通知,并按照通知收取供暖费用,确保客户预缴供暖费用后实现正常供暖;后付方式下,供暖公司应在供暖期结束后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
供暖费用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每个供暖季节。
(3)费用标准供暖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供暖费用的调整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确保用户利益。
三、收费收入管理1.收入管理国有企业供暖费应按规定收入划入供暖费专户进行管理,资金不得私占、挪用和滞留。
2.账务处理供暖费收入和支出应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账目清晰、真实并及时报送。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模板】
***件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价格处2019年2月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自2007年6月国家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字[2007]1195号),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我区结合实际未出台过相关机制,目前自治区供热价格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的《暂行办法》和我区于2011年5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开展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将自治区供热价格管理授权于各盟行政公署、市政府。
为加快改革步伐,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相结合,2018年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并于2018年8月1日起供热价格管理授权于各盟行政公署、市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关于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方面提出的,“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2017年6月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准备在全区推行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因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我区印发的指导意见中部分内容有失公平性竟争,有排他性内容,对此我处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进行修改,征求自治区住建厅意见并经同意后,于2018年3月重新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同时废止了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开展推行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关机制报备自治区发改委和住建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内发改费字[2016]1050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050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通知》(厅发[2016]4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计量检定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现就减免和降低我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免收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商贸衡器定期检定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试行,试行一年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批准。
四、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并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修理费由检定机构自行制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六、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若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按检定周期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七、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使用单位有权免交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具体规定如下:(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五)需要修理的,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全市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建立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乌兰察布市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为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热量核定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出台的热量核定办法。
第二章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第四条供热计量价格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批,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基本热价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30%确定,计量热价根据现行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等指标测算确定。
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
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基本热价=现行面积热价×30%比例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热用户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GJ/㎡)第三章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
供热公司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公司的收费行为,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供热公司及其所属供热设施的用户。
第三条供热公司收费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方式第四条供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住宅供热: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2. 商服供热: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8元。
第五条供热收费方式:1. 现场缴费:用户可到供热公司指定收费大厅或供热站进行现金缴费。
2. 银行转账:用户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供热费用。
3. 网上缴费:用户可通过供热公司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缴费。
第六条供热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详细记录用户缴费情况,确保收费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收费流程第七条用户在申请供热前,需填写《供热用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
第八条供热公司对用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供热面积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供热公司向用户开具《供热申请受理回执》,并告知用户缴费时间和方式。
第十条用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供热费用,供热公司出具《供热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供热公司根据用户缴费情况,向用户发放供热卡或提供其他供热服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供热费用的,供热公司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价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公司有权停止供热服务:1. 拖欠供热费用的;2. 故意损坏供热设施,造成供热事故的;3. 其他违反供热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户因供热质量问题要求退费的,供热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价退还用户相应费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供热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区供热收费管理工作,保障供热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区的供热收费管理,包括供热计量、费用计算、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供热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应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供热企业应按规定提供供热服务。
第四条供热收费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助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供热收费管理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二章供热计量和费用计算第六条供热系统应建立供热计量装置,对供热用热量进行计量和统计,确保计费准确。
第七条供热计量装置应具有合法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定期进行检定和维修,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由供热企业负责,居民应按规定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供热费用计算应根据供热用热量和热价进行计算,公式为:费用 = 供热用热量× 热价。
第十条供热费用计算应按照制度规定的计费周期进行,一般设置为每月计费。
第十一条供热费用计算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计费准确无误。
第三章收费方式和标准第十二条供热费用的收费方式有计量收费和定额收费两种,由供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第十三条计量收费是按照供热用热量进行收费,费用根据计算公式和供热企业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定额收费是按照居民使用面积进行收费,费用根据供热企业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供热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供热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向居民公示,并及时通知居民有关收费规定的变动。
第十六条供热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供热费用的收费标准应考虑居民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公平,不得形成收费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八条供热费用应及时缴纳,居民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供热企业缴纳费用。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供热收费行为,保障用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供热服务供应商与用户之间的供热收费行为。
第三条收费标准
a) 供热收费标准由供热服务供应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b)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向用户进行通知。
第四条收费方式
供热服务供应商可以采用预收、后收、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供热收费。
第五条收费周期
供热服务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周期进行收费,并及时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六条费用调整
a) 供热服务供应商在收费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公示,确保用户知情权。
b) 用户有权知晓费用调整的理由,并提出异议和质疑。
第七条退费
a) 在供热服务结束或其他情况下,供热服务供应商应当退还用户已支付的应退费用。
b) 退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供热服务供应商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供热收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用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监督和投诉处理
用户对供热收费有异议和投诉时,可以向供热服务供应商投诉,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供热服务供应商向用户公告之日起开始执行。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适当修订。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是指根据供热计量数据,按照一定的计费标准对用户进行供热费用的收取。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供热服务质量、合理分摊供热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内容和调整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类用户在供热费用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2. 成本合理原则,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供热企业的成本,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3. 激励节能原则,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用户的节能行为,对于节能用户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内容。
1. 基本收费,基本收费是指供热服务的基本费用,包括供热设备的折旧费、维护费、管理费等。
2. 计量收费,计量收费是指根据用户实际的供热用热量进行计量,按照一定的单价进行收费。
3. 超标收费,对于超出一定标准的供热用热量,可以按照超标用热量的倍率进行额外收费。
4. 其他收费,其他收费包括供热服务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热水费、管道改造费等。
三、调整方式。
1. 定期调整,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进行合理的调整。
2. 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能源供应情况等都有所不同,因此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合理预测,在进行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调整时,应当进行合理的预测,充分考虑到未来能源价格、供需情况等因素。
综上所述,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成本合理和激励节能的原则,包括基本收费、计量收费、超标收费和其他收费等内容,并且应当定期进行调整,因地制宜,合理预测未来情况。
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可以更好地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合理分摊供热成本,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收费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供热收费工作。
第三条供热收费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供热用户的权益。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本单位供热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出热计量与供热收费第五条本单位供热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热量表,进行实时计量,计算供热量。
第六条供热合同应明确包括供热面积、供热周期、供热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供热费用按照实际供热量和能源价格进行核算。
第八条供热费用按照每户每月结算一次,用户缴费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
第九条用户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费用应当出具相关收费凭证,收费凭证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面积、供热量、能源价格等信息。
第三章供热费用收缴第十条用户应按照供热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供热费用。
第十一条用户可以选择直接缴纳供热费用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统一设立收费点,用户可选择距离居住地较近的收费点进行缴费。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缴费通知书,明确收费时间、收费地点和缴费方式等内容,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用户缴费信息,确保缴费记录的准确性。
第四章供热费用的催缴和欠费处理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费用催缴工作,确保用户按时缴纳供热费用。
第十六条用户逾期未缴纳供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催缴措施,包括发出催缴通知、上门催缴等。
第十七条用户逾期超过两个月未缴纳供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服务,并向用户发出公告通知。
第十八条用户逾期超过三个月未缴纳供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解除供热合同,并采取法律途径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供热费用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供热费用收取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热用户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用户对供热费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投诉。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如涉及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供热计量收费是指按照供热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并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的一种收费方式。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促进能源节约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具体内容和调整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各类用户在热量计量和收费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避免出现偏颇和不公平现象。
2. 经济合理原则,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原则,确保供热企业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保障供热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同时也要考虑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防止过高的收费标准给用户带来负担。
3. 激励节能原则,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激励节能原则,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鼓励用户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二、具体内容。
1. 基本收费标准,基本收费标准是指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设施的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等因素确定的基本收费标准,一般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进行计费。
2. 热量计量收费,热量计量收费是指根据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并结算的收费方式,一般以每千瓦时热量为单位进行计费。
3. 差别化收费标准,根据用户的不同类型和热量利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例如对于工业企业和居民用户可以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调整机制。
1. 定期审查,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2. 公开透明,在进行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调整过程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公正现象。
3. 合理调整,在进行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供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之,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供热企业、用户和社会的各种利益,确保其公平、合理、透明。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才能更好地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实现能源节约和环保的目标。
热力公司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热用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供热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办法第四条供热收费价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供热收费包括供热费和初装费两部分。
第六条供热费按月计收,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费,其他用户按实际使用热量计费。
第七条初装费一次性收取,用于供热设施安装、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供热收费采取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收费流程第九条热用户申请供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供热申请表;2. 房屋产权证明;3. 身份证明;4.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供热客服部对热用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供热申请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供热客服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热用户提交的供热申请进行实测、复核,确认供热面积。
第十二条实测供热面积确认后,由供热客服部填写《热用户供热审批表》,并按审批流程报审。
第十三条《热用户供热审批表》审批结束后,供热客服部与热用户协商供用热合同条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四条热用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五条供热客服部负责供热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供热客服部应建立供热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
第十七条供热客服部应定期对供热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核对,确保收费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供热客服部应妥善保管供热收费资料,防止遗失、损毁。
第十九条供热客服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供热收费工作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供热收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和部门,给予批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公司旨在确保供热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热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
乌鲁木齐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讨论稿)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和谐乌鲁木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建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建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热计量技术规程》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90212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保障热力生产企业、热力经营单位、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和节能环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价格行为及供热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价格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管理热价。
第五条供热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同时,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第七条在不增加热用户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可以协商并以奖惩相结合模式确定热价,上限可参考政府定价、下浮不限。
具体条件和程序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章供热价格的分类与组成第八条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道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道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热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九条热力销售价格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供热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
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
(一)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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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全市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建立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乌兰察布市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为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热量核定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
出台的热量核定办法。
第二章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供热计量价格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批,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基本热价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30%确定,计量热价根据现行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等指标测算确定。
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
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基本热价=现行面积热价×30%比例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热用户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GJ/㎡)
第三章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
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
第八条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时,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超收热费退还用热户。
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第九条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第十条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费,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第四章热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十三条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按热用户全额热费金额的1‰按日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新闻舆论宣传,鼓励群众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待计费条件成熟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第十九条试行期后市发改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