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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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供暖热计量工作制度

供暖热计量工作制度

供暖热计量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供暖热计量工作的规范进行,提高供暖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供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供暖热计量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供暖热计量工作应保证各用户受益公平,计量结果公正,收费标准公开。

2. 科学、准确、高效原则:供暖热计量应采用先进的计量技术和设备,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工作效率。

3. 节能减排原则:通过实施分户热计量,促进用户节能减排,降低供暖系统整体能耗。

三、供暖热计量对象与范围1. 供暖热计量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

2. 供暖热计量范围:包括供暖系统中的热源、输配系统、末端散热设备等。

四、供暖热计量设备与技术1. 供暖热计量设备:包括热量表、温度传感器、流量计等。

2. 供暖热计量技术:采用分户计量、分区计量、动态计量等方法。

五、供暖热计量实施步骤1. 前期准备:对供暖系统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热计量方案。

2. 设计阶段:根据热计量方案,设计供暖系统热计量装置。

3. 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安装热计量设备,确保设备质量。

4. 调试阶段:对热计量设备进行调试,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5. 运行阶段:定期对热计量设备进行检定、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数据处理与分析:对供暖热计量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分析,为供暖收费、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六、供暖热计量收费制度1. 按照热量消费量进行收费,即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越多,缴费越高。

2. 设定基本收费标准,根据用户供暖需求和实际热量消费进行调整。

3. 对节能用户给予优惠政策,鼓励用户减少热量消费。

4. 供暖热计量收费应定期进行,确保用户受益公平。

七、供暖热计量管理与监督1. 建立健全供暖热计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加强供暖热计量设备质量监管,严把设备进口关。

3. 定期对供暖热计量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热计量管理制度

热计量管理制度

热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减少热能浪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热能消耗设备,包括供热系统、锅炉房、换热器等。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热能利用效率、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管理机构和责任人1.本单位设立热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热计量设备的购买、安装、维护和数据管理工作。

2.热计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热计量工作全面负责,包括热计量设备的安装调试、数据监测、报表编制等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需配合热计量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热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热计量设备的选择和安装1.本单位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热计量设备,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2.热计量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影响,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热计量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五、热计量数据的采集和监测1.本单位应定期对所有热计量设备的数据进行采集和监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热计量数据的监测结果需要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3.热计量数据的存档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热计量管理报表和分析1.本单位应定期编制热计量管理报表,包括热量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数据,对比分析热计量数据,及时发现问题。

2.热计量管理报表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汇报。

3.对于热计量数据的异常情况,本单位需及时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七、热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本单位应建立热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2.热计量管理部门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热计量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3.热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结果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 2021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

(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

(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已经 2013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年9月6日201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热力计量管理制度

热力计量管理制度

热力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热力计量管理,保障热力计量设备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性、安全可靠性,提高热力利用效率,根据《热力计量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热力计量管理工作,包括热力计量设备的选择、安装、验收、维护、检定、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责任部门及人员1. 热力计量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和检定工作由热力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2. 热力公司热力计量设备的使用及抄表工作由抄表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负责;3. 监督检验机构为热力公司的技术管理部门。

四、热力计量设备的选择1. 热力公司应根据实际工程热负荷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热量计量设备;2. 选用的热量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计量准确、稳定、可靠、安全等特点;3. 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的维护管理便利性,以及后期的检定维护等问题。

五、热力计量设备的安装1. 热力公司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设计要求,对热量计量设备进行安装,并做好对应安全措施;2. 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安装的质量和可靠性;3. 安装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装合格。

六、热力计量设备的维护1. 热量计量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2. 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3. 维护记录应完整,确保后续的检定和使用。

七、热力计量设备的检定1. 热力公司应定期对热量计量设备进行检定,确保设备的计量准确性;2. 检定由热力公司的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3. 检定后应有详细的检定报告和记录。

八、热力计量设备的使用1. 热力计量设备的使用应由专业的抄表人员进行,确保抄表的准确性;2. 抄表人员应定期进行抄表数据的核对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3. 使用数据应及时录入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方便后续管理和使用。

九、热力计量设备的维护1. 热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热量计量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巡检,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记录;3.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国有企业供暖设施的改善和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已逐渐成为国有企业供暖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制度,保障供暖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供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特将《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二、计量与收费1.计量(1)供暖费计量方式采用户表合表的方式进行计量,其中户表计量的使用单位热量及天然气热值按照国家热计量规范计量;合表计量的则采用流量集中计量、热量集中计量两种方式,具体计量方法及标准应科学、合理、公正。

(2)计量设备管理国有企业供暖计量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校准,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应按规定进行,不得有漏检、泄漏现象,保障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3)计量数据记录供暖计量系统应定期采集、统计计量数据,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存档保存。

计量数据应及时准确,并可供用户查阅。

供暖计量单位应根据上一计量周期的升数、度数等数据确定本计量周期的计费标准,确保计量标准的公平合理。

2.收费(1)费用项目划分国有企业供暖费用主要包括热力费、供热设备维护费、能耗费等。

按照项目划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障用户权益。

(2)收费方式国有企业供暖费用分预付与后付两种方式,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预付方式下,供暖企业应在每个供暖季节开始前发放供暖费通知,并按照通知收取供暖费用,确保客户预缴供暖费用后实现正常供暖;后付方式下,供暖公司应在供暖期结束后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

供暖费用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每个供暖季节。

(3)费用标准供暖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供暖费用的调整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确保用户利益。

三、收费收入管理1.收入管理国有企业供暖费应按规定收入划入供暖费专户进行管理,资金不得私占、挪用和滞留。

2.账务处理供暖费收入和支出应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账目清晰、真实并及时报送。

热控计量管理制度

热控计量管理制度

热控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热控计量管理工作、提高测量准确性和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热能供应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计量检定部门等。

三、管理体系1. 热控计量管理工作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小组负责具体执行。

2. 为确保测量准确性,实行“测检定一体化”管理,定期对测量设备进行检定维护。

3. 制定明确的热控计量管理流程,确保各环节工作顺畅。

4. 定期进行热控计量管理工作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热量计量1. 热量计量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计量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2. 热量计量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对热量计量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热控数据采集和传输1. 确保热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对热控数据采集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严格规范热控数据的传输方式和频率,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 对热控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安全保密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热控计量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2. 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保护。

3. 对热控计量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培训,强化安全保密意识。

七、责任制度1. 对热控计量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层层落实的责任制度。

2. 对热控计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2. 本制度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办法

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为推动热计量收费工作进程,城市规划、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主动协作热计量工 作。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主动探究对集中供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热系统的节能效果,各相关 部门、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应赐予协作。
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办法
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强集中供热计量管理,规范热计量收费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和系统 节能,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热计量收费,指城市供热单位按两部制收费方法对热用户收取热费。
1、பைடு நூலகம்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按当年建筑面积收费热价X建筑面积X基本热费折算比例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X耗热量X热量调整系数
2、热量调整系数用于修正用户在整栋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以体现热计量收费的相对公允 性
详细热量调整系数由物价部门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考虑到低保户的承受实力,按热计量收费的低保户暂按廊价管(2008)151号文件核算基本热费,如今后 出台新的低保户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核算。
第十四条实施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热计量收费合同,合同格 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热用户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全额按时交纳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以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将上一个采暖期的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供热单位如发觉热计量 表损坏应在15日内通知热用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9.16
•【字号】冀建城[2011]579号
•【施行日期】201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
通知
(冀建城〔2011〕57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工业大学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经组织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128-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0.1、3.0.2、4.3.1、5.1.2、5.2.1、5.3.5(1)、6.3.6(1、2)、6.3.9、6.3.10、6.3.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供热表计管理制度范文

供热表计管理制度范文

供热表计管理制度范文供热表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表计管理,提高供热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供热表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热表计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准确和保密。

第四条供热表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供热表计的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二章供热表计的安装和验收第五条供热表计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六条供热表计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安装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供热表计的安装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计的品质、安装位置、运行状态等。

第八条供热表计的验收结果应当记录在台账中,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供热表计的日常维护第九条供热表计的日常维护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表计的运行状态、检修故障表计、清洁表计和周围环境等。

第十条供热表计的定期维护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在台账中,包括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内容和维护结果等。

第四章供热表计的校准和检测第十一条供热表计的校准和检测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供热表计的校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校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供热表计的校准结果应当记录在台账中,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供热表计的检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表计的运行状态和计量准确性。

第五章供热表计的换表和更新第十五条供热表计达到使用寿命、出现严重故障或无法满足计量要求时,需要进行换表或更新。

第十六条供热表计的换表和更新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十七条供热表计的换表和更新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供热计量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供热表计的换表和更新结果应当记录在台账中,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供热表计的数据管理和保密第十九条供热表计的数据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方法及存在问题探讨

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方法及存在问题探讨

建筑设计230产 城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方法及存在问题探讨王海霞摘要:集中供暖分户计量模式的应用,在满足用户供热需求基础上,可以有效降低资源浪费。

为全面落实此热能计量模式,需要针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基于其运行原则和要求,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要求,提高用户热能计费科学性。

关键词: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方法;问题1 分户热计量技术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的日益紧张,许多国家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尤其关注分户热计量技术对供热采暖过程中的应用水平。

目前我国的住宅供热系统大多采用的是垂直串联式供热系统,其具有结构简单、施工便捷而且工程造价较低的特点。

以供热面积为单位进行收费衡量的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逐渐不相适应,而演化成为了“商品”。

热能分配的商品化,加强了住宅用户的节能主动性,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然而,在供热管理系统中由于恶意欠费等现象的出现给供暖费用的收缴造成了严峻的困难,另一方面燃料资源的紧缺的双重打击下使供暖企业出现了周转困难,难以保障供暖质量,也就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进而又加重了欠费现象,如此便造成了严重的恶意循环。

分户热计量技术能够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室内温度调节以满足用户的舒适程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节能技术。

所以,供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技术的应用十分必要与重要。

2 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形式2.1 每户入口安装热量计即对每个单独用户的各散热器入口位置安装温控阀,这样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以根据个人需求来对室内温度进行灵活调节,在提高供热质量的同时,减少能源的损耗。

采暖系统的设计是,布网模式应尽量选择用双管形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供热要求,但是对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工程来说,因为用户数量比较多,采暖系统设计与施工时存在较大的难度,且所需成本较多。

2.2 用户分组安装热量计即对建筑内所有用户进行合理分组,然后在每组引入口位置安装热量计,然后在散热器入口位置安装温控阀,表面设置热量分配器。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京政容发(2010)61号、京政办发(2010)23号(★对该文件
有关排外规定的理解)。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 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 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 的除外。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 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第一,关于立法目的 (一)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 行为。这是制定本《办法》的首要目标。这一目标统领 着本《办法》以下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三)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控制人口、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三个方面。众所周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土地、 煤炭、天然气、电力、油料等资源条件有很强的依赖性。 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既是供热事业发展的目标,也是 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第二,关于立法依据 供热采暖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供热立 法要和国家有关能源、安全生产、规划、环保、工程 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特 种设备监察、产品质量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 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以体现法律、法规、政 策制定和执行的统一性。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 依据和参考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 方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国家及行业 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国家及本市有关行政 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0余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 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

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热力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公司热能供应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用户利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热量计量、能源消耗统计、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计量工作流程,提高计量管理水平,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计量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实施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二)组织计量人员培训,提高计量人员的业务素质;(三)负责计量设备的购置、维护、检定和报废;(四)负责热量计量、能源消耗统计、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计量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五)负责对外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计量设备管理第六条计量设备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的计量要求。

第七条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确保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计量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人为损坏。

第九条计量设备报废应经计量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计量数据管理第十条计量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计量数据采集、记录、存储和处理应采用电子化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应定期进行审核、分析和报告,为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计量人员管理第十三条计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计量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计量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计量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计量监督机制,对计量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计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供热计量技术规范最新标准

供热计量技术规范最新标准

供热计量技术规范最新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提高,供热计量技术在供暖系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供热计量技术的应用,提高供暖系统的能效,确保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计量设备选择、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

2. 供热计量应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安全的原则。

3. 供热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计量设备选择1. 计量设备应选用经过国家认证的产品,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应根据供热介质、流量、压力等参数选择相应的计量设备。

3. 计量设备应具备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功能。

三、安装与调试1. 计量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设备稳固、安全。

2. 计量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校准。

3.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调试,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四、运行维护1.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建立计量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

3. 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管理1. 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实时收集和存储计量数据。

2. 对数据进行分析,为供热系统的优化提供依据。

3. 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防止数据泄露。

六、质量监督1. 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计量设备和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鼓励用户参与监督,提高供热计量的透明度。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遵守本规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范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范的制定旨在推动供热计量技术的发展,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效,促进节能减排,保障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方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推动供热计量技术的进步。

热力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热力公司的计量管理行为,保障热力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热力供热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热力公司所有涉及计量工作的部门及员工。

三、计量仪器设备管理1.计量仪器设备的采购热力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选用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计量仪器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确保计量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计量仪器设备的验收热力公司应对新购进的计量仪器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3.计量仪器设备的定期检验与校准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与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

4.计量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热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计量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制度,定期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5.计量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计量仪器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或出现无法修复的故障时,应及时报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计量数据管理1.计量数据采集热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计量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准确地记录和存储计量数据。

对于手工采集的数据,应进行双重检查确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计量数据处理热力公司应建立计量数据处理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排除故障。

3.计量数据存储与备份热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计量数据存储与备份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避免数据丢失。

4.计量数据报告热力公司应定期编制计量数据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报告应包括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异常数据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计量人员管理1.计量人员资质要求热力公司应对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制定明确的资质要求,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计量技能和知识背景。

2.计量人员培训热力公司应定期组织计量人员培训,更新其计量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计量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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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集中供热热计量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强集中供热计量管理,规范热计量收费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热计量收费,指城市供热单位按两部制收费办法对热用户收取热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为推动热计量收费工作进程,城市规划、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热计量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对集中供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热系统的节能效果,各相关部门、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实施热计量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完备的热计量设施和达标的节能建筑是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基本条件.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热计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第八条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市区范围内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原单管串联式与控制阀在室内的供热系统,改造为单户循环、户外控制,并具备安装热计量条件的供热系统,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计量改造。

既有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加装热计量表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承担,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工程,所需资金分别由政府、供热企业、用户共同承担"。

经测算,每改造一户(约80平方米)需要资金5500元,其中:分户改造材料、人工费2700元,热计量装置2800元。

政府给予每平方米18元资金支持,其余由企业和用户承担。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规定,达到二步节能标准.其采暖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达到可调控、变流量调节和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安装楼前热计量总表、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恒温控制、通讯控制、通讯线路等装置.
第十条既有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采暖系统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后,方可实施热计量收费.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应积极探索对既有建筑实行热分配式等其它热计量收费方式.
第三章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应依据国家《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城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分类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两类。

第十二条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占总热费的30-60%.
1、热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按当年建筑面积收费热价×建筑面积×基本热费折算比例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热量调整系数
2、热量调整系数用于修正用户在整栋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以体现热计量收费的相对公平性.具体热量调整系数由物价部门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考虑到低保户的承受能力,按热计量收费的低保户暂按廊价管〔2008〕151号文件核算基本热费,如今后出台新的低保户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核算。

第十四条实施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热计量收费合同,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热用户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全额按时交纳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以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将上一个采暖期的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

供热单位如发现热计量表损坏应在15日内通知热用户。

第四章热计量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楼前热计量总表以外的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热计量总表及其以内的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房管、物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进行维护。

公有住房出售后,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房管、物业单位均可将其负责维护的全部用热设施或热计量设施有偿委托供热单位或经供热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维护管理,代维费用额度由委托与被委托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如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热用户垫付。

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热用户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

若热计量表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表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读数计费。

热计量表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标准进行缴费.
第二十条供热管理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热计量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其它集中供热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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