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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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湘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报告责任1.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二、调查程序1. 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调查小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三、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相关证据、损失情况及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影响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详细,并在报告中提出对事故预防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于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理。

2. 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发现的管理不力或违规行为,单位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相关管理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处罚规定1. 对于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员工,将根据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改进措施1.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有效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员工和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保障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意义。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发布实施,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事故应急和调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

首先,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安全生产必须人为本,注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预防为主,强调防范事故发生的基础工作和措施;必须综合治理,强调整体安全管理;必须科学管理,倡导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

它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并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的要求。

同时,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制度。

它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一些涉及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的特定行业和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审查。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它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和调查工作。

这一规定的落实,对于及时应对、处置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它明确了对于事故责任人的查处和处罚,并强调了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实施,能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湘安监信[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安监信〔2010〕57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为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在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湘安监信〔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精神,现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工作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一)加强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各单位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事故信息。

(二)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和处置。

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及时上报。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信息(含重特大涉险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至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上报至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每天至少续报2次(其中早晚各1次);较大事故每天至少续报1次。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共1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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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1-34001湘安监应急〔2011〕6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出现交通事故以后,要及时的对交通事故进⾏处理,包括如何处理事故车辆,双⽅的责任如何划定,伤者如何进⾏救治等等都是在交通事故发⽣以后需要注意的⼀些处理步骤,那么湖南省交通事故要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店铺为你分享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 (2006年5⽉31⽇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27⽇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2年3⽉31⽇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乘车⼈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作纳⼊安全⽣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

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148号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148号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1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8月9日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建筑和其他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文化、体育、商贸活动和集会重大安全事故;(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直接负责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安监综[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安监综〔2008〕180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审批发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专用线、专用铁路进行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4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HNPR-2022-34001湘安监应急〔2022〕66 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合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wei)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一、调查准备工作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

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是湖南省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首先,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细则规定了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

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评估,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要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内容,确保应急预案的执行。

同时,要注重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其次,细则还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要求。

预案的实施是保障预案有效性的关键环节,需要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能够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有效的实施。

细则规定了应急组织的指挥流程和决策程序,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地应对。

此外,还规定了应急资源的调配和管理,包括物资、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应急资源的充足和高效利用。

在实施中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确保各方面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和积极配合。

最后,细则还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细则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案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预案要予以纠正,并对优秀的预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各单位来说,要加强对预案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另外,细则还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预案能够及时修订和查阅。

总之,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该细则的实施,能够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I,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类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一般由发生地消防救援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过程中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分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六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湘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查找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牲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僻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一)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妥善控制事故现场和相关责任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快速报告制度。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交安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湘安监信[2009]1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安监信〔2009〕12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渠道畅通,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置事故信息,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即知即报、首报从快、续报及时、逐步完善”的原则,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信息处置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应急救援科学、安全、有效。

第四条负有事故信息报告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单位、个人依法如实进行事故信息报告,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和制约。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的事故信息,包括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灾、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特种设备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湘应急函〔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应急函〔2023〕34号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厅﹝202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省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规范》(湘应急﹝2022﹞114号)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规范格式。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标题、结构、字体、字号、附件等都要符合规定,做到科学、严谨、规范,不能自行其是、自以为然。

二要精炼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要对技术鉴定报告、管理报告以及应急救援报告等报告高度概括和总结,叙述清楚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发生事故时状态、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追究建议、防范措施等,不能简单堆砌、照抄照搬。

三要表述对应。

做到“三对应”:原因分析和定性要对应,直接原因不能以客观因素代替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处理档次要对应,责罚相当,不能出现责任小、处理重或责任大、处理轻等情况;整改措施和暴露的问题要对应,不能套话空话、无的放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3月14日附件: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益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湘政发〔2008〕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煤矿、铁路、内河交通(包括内河水域发生的船舶火灾事故)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在我市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属企业和市直机关发生的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中央、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三、国防科研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不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

涉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参照上述事故调查权限,在上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认定的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不能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调查。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5月29日XXX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有关的安全出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出产违法行为予以劝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出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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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
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调查组织
第二条湖南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负责
组织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调查组成员由专门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长由安全监管部门指派。

第三章调查程序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工作。

第五条调查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数据收集、事
实查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和检验。

第四章调查报告
第七条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
调查报告。

第八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地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调查报告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调查报告应当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并向群众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落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瞒报、谎报或者拒不执行调查组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需要延长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审查决定。

第二章调查组织
第二条湖南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负责
组织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调查组成员由专门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长由安全监管部门指派。

第四条调查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数据收集、事
实查明、责任追究等工作。

调查组应当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应当佩戴标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和专业。

第三章调查程序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工作。

当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

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由安全监管部门决定是否成立调查组,并且确定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及其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和检验。

调查组应当与事故当事人进行交流,听取他们关于事故发生的陈述。

同时,调查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记录、文件等,以及必要的专家鉴定意见。

调查组还需对事故发生的现场进行勘察和检验,了解事故过程、现场环境和设备状况,对元凶进行初步推断。

第四章调查报告
第七条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
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将
调查结果整理成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成因、过程,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地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经
过以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调查报告应当基于客观事实,真实准确地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生产和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调查报告还需提供相关数据和分析,以支持其结论。

第九条调查报告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相
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调查报告应当明确责任人的追究,包括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失职责任人等。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调查报告应当
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调查报告应当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并向群众公开,
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调查报告应当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供其参考和决策。

同时,调查报告还需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第五章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
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有关损失和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报告中应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
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落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政策,确保相关责任人接受处罚,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监管
部门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受调查结果的同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诉进行核查处理,并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瞒报、谎报或者拒不执行调查组工作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瞒报、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不执行调查组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调查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需要延长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审查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长的,由湖南省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审查决定,并依法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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