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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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6

•【字号】湘安监信[2009]129号

•【施行日期】2009.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安监信〔2009〕129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渠道畅通,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置事故信息,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即知即报、首报从快、续报及时、逐步完善”的原则,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信息处置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应急救援科学、安全、有效。

第四条负有事故信息报告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单位、个人依法如实进行事故信息报告,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和制约。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的事故信息,包括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灾、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特种设备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生产能力、证照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现场涉险人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紧急情况使用电话报告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

第三章事故信息报告的程序与时限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在依本条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在湘企业发生的事故(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除外),还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安监站。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二)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应当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联动机制,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故发生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时续报事故和事故救援进展信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1次。

第十三条事故首次报告可采用电话等快捷方式,随后应立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直报系统等文字报送方式进行事故补报和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按《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湘安办〔2009〕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五条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协助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处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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