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湘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2009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湘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23〕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落实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治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湘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7日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系统化治理(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
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湘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023年第四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测试(竞赛)题库含答案共190题
2023年第四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测试(竞赛)题库含答案(共190题)一,单选题.(共60题)1、2023年第二十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oA.排查重大隐患,开展应急演练B.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C.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答案:A2、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急管理部门不能()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B.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C.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止作业,接受检查答案:C3、张某是某国有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对企业发生的一起重大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张某处()的罚款。
A.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B.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C.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D.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答案:C4、根据《行政强制法》,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A.划拨存款、汇款B.罚款C.加处罚款答案:B5、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是()A.应急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C.生态环境部门答案:B6、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A.100B.200C.300答案:C7、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A.财产第一B.安全第一C.效率第一答案:B8、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A.生态环境B.公共利益C.社会安全答案:C9、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利、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A.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B.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C.经有关部门邀请后,工会才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答案:C10、根据《宪法》,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2•【文号】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6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为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8.涉外事故;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局令【2009】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2009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忠雄2019年11月19日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职工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湘应急函〔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应急函〔2023〕34号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厅﹝202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省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规范》(湘应急﹝2022﹞114号)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规范格式。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标题、结构、字体、字号、附件等都要符合规定,做到科学、严谨、规范,不能自行其是、自以为然。
二要精炼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要对技术鉴定报告、管理报告以及应急救援报告等报告高度概括和总结,叙述清楚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发生事故时状态、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追究建议、防范措施等,不能简单堆砌、照抄照搬。
三要表述对应。
做到“三对应”:原因分析和定性要对应,直接原因不能以客观因素代替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处理档次要对应,责罚相当,不能出现责任小、处理重或责任大、处理轻等情况;整改措施和暴露的问题要对应,不能套话空话、无的放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3月14日附件: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总结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安全生产法第83条)“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管理:P212)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汇总表1.事故分级三要素:人员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2.事故报告的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注: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至国务院安委办,最长需要9H ,即:单位(1H)→县(2H)→市(2H)→省(2H)→国务院(2H)→国务院安委办b.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现场保护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嫌疑人的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
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5、《安法》修正案对乡镇(街道)职责规定
2、地方性法规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 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 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 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4、我省对《安法》修订乡镇(街道)职责建议
安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大常委会委员第一审审议时认为,一般法律 授权职责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否则违反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总 局要求湖南省局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拿出方案修订明确乡镇、街道职责。 我局提出建议案:修正案总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 地管理职责,对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设立的派出 机构、驻地单位以及村(居)委员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法规定和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相关保障工作。第四章 增加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村(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在委托权限 内对本管理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 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 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 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并附详尽的必要性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文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文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一.立法目的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条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三.我认为重要的几条法规有:第三条对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准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第四章事故处理的3条法律条款第十九条关于事故调查中,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由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的总体概述说明。
四.部分处罚标准与情形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五.该法缺陷之我见即使经过了多少人的共同努力,通过多少次会议才能通过,它依然有它不够完善的地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 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有10章56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发展。
同时,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督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应急处置措施。
此外,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信息,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情况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总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这个条例的实施,能够提高湖南省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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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6
•【字号】湘安监信[2009]129号
•【施行日期】2009.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安监信〔2009〕129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渠道畅通,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置事故信息,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即知即报、首报从快、续报及时、逐步完善”的原则,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信息处置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应急救援科学、安全、有效。
第四条负有事故信息报告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单位、个人依法如实进行事故信息报告,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和制约。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的事故信息,包括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灾、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特种设备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生产能力、证照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现场涉险人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紧急情况使用电话报告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
第三章事故信息报告的程序与时限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在依本条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在湘企业发生的事故(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除外),还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安监站。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二)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应当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联动机制,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故发生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时续报事故和事故救援进展信息。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1次。
第十三条事故首次报告可采用电话等快捷方式,随后应立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直报系统等文字报送方式进行事故补报和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按《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湘安办〔2009〕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五条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协助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处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各级事故和涉险事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到达事故现场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好事故信息的现场核实、跟踪工作,随时保持与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的联系,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事故信息续报。
第五章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与责任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事故信息报告网络。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建立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保证事故信息接报与调度必需的专用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响应和机动指挥。
第六章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责任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实行逐月定量考核,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蓄意压报、谎报、瞒报事故和阻碍、干涉事故信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六)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4小时事故接报电话:*************,8569290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