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

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1

【实施日期】2016.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

办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销号工作,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湘安〔2010〕7号),省安委办制定了《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9月11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风险或者事故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本省实际确定。

第四条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同级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一)已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