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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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公司/组织中的每一位
员工在参与生产过程中,除了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原则是指,每个员工除了承担自身所属岗位的职责外,还有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职责由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岗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划分。

2. 工人职责:工人应当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设备,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工人还有责任及时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3. 技术人员职责: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措施。

他们还应对岗位上的安全操作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和研究。

4. 管理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演练和检查,确保员工安全操作。

他们还有责任指导和监督员工的安全行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员工,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时,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突出和取得成绩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司/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以上是《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明确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旨在提高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水平,
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一、单选题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综合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B、6月19日C、6月29日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六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B、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

这一制度最早见于国务院()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

A、1963B、1973C、19835.《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B、枪弹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6.《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B、许可C、安全7.《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是指()。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介绍信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工作证件C、有关部门制发的一种专门的证件8.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A、降级B、降职C、撤职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1年B、2年C、3年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正善煤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岗双责”制的基本目的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的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基本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监管、分级检查、归口管理”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四大体系”,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工作内容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区政府领导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协调,谁协调、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主任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①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②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③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④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生产谋划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营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谋划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义务体制。

第二章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特地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情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XXX、XXX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义务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拍照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义务追究。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1.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负最高安全生产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 安全生产分管人员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各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 生产一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1.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隐患发现、督促整改不力、事故发生等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

2.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3. 安全生产分管人员要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4. 生产一线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类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方式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签署安全责任书。

2. 安全责任书要明确责任承担和追究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实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监督。

3.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监督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对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应负责配合。

3. 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开事故调查结果,向社会公众通报。

以上是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要求和方式,能够提高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责任感,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宣传 内容和形式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 员工安全意识
利用宣传栏、海报等多种形式 进行宣传,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定义: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进行追责 目的: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实施方式:通过问责、处罚等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义: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完善和落实
03
实施“三个必须”原则
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管安全
行业主管部门 需制定安全生 产相关政策法 规,并监督执 行
定期开展安全 生产检查,确 保企业安全生 产符合标准要 求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和处理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和困难
加强对实施方案执 行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确保各项措施 落到实处
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责任 和义务
加强法律法规 宣传教育,提 高企业和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 法律意识
严格执法,对 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严厉打击, 确保法律法规 的有效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 职责和任务。
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保 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
一岗双责
党政领导干部在 履行岗位责任的 同时,必须承担 起安全生产工作
的责任。
添加标题
企业负责人要切 实履行好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同 时也要对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形成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共识。

”作为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人员一定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党建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

“一岗”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

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两条:一是在经营及管理活动中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一是通过经营管理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落实“一岗双责”,对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抓好“五不”机制建设,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起着关键作用。

按照全面开展、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围绕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从岗位、部门、单位“三个层次”,认真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腐败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相应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覆盖企业经营管理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预防腐败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机制。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廉洁从业主题教育和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活动在各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纪委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源头预防腐败的需要,是落实今年党委抓好矿区清风正气,凝心聚力谋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廉洁从业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和现实危害性,牢固树立廉洁从业意识,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各分管领导要按职责分工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活动。

2.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及具体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二、厂站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认真履行法人的职责,全面负责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经费。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4、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督促检查一次全站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重视消防工作,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性能良好、有效。

6、制定全站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7、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站职工安全意识及素质,做到持证上岗。

8、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主持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定期公布全站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9、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交通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减少损失,落实事故的处理决定和善后工作。

三、分管理安全的副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本站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主持研究、制定办法和采取措施,确保无安全隐患存在,及时完成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党员干部履行本职岗位应有的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安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预防事故灾害发生,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减少社会治安案件)。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
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顾名思义,“一岗双责”是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同时履行好两种职责,即:在做好中心工作或分管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好对完成中心工作任务具有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的其他工作职责。

比如,我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鲁外职院党字[2006]2号)中规定,“党委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其他副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上述要求就是对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即: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完成好各自主抓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必须对诸如单位、部门及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和作风建设、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履行应尽的领导职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概念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共同承担责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发展。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基础。

它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共同负责,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发展。

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基础。

它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共同负责,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发展。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在于:1、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制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2、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3、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发展。

三、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实施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2、强化安全生产领导。

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导,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3、完善安全生产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完善安全生产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2024年度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方案

2024年度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方案

2024年度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方案2024年度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农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机制。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红线,强化责任,注重预防,狠抓治本,夯实基础,推动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大力推进农业安全生产,进一步减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打造良好的农业安全生产形势。

三、工作职责(一)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农业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局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局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必须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农业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局的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局其他分管领导是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必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安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分管业务范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农业农村局是农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实施,扎实抓好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农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和日常农业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湘办[2014]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办〔2014〕2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和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范围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央在湘和省属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频次(一)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成16个由厅级领导带队、相关专家为骨干、各行业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常年检查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以综合性检查督查和专业性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针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突出重点时段,不定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市、县、乡政府(或安委会)要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常年检查组,市、县两级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以上,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次以上。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副职,对分管部门、行业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带队检查1次以上。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精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精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xx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xx市xx 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x 委办[20xx]xx号)的通知要求,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将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为零,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党委、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人员,村居“两委”人员。

第三条“党政同责”是指社区党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社区党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村居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六条社区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办事处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办事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办事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宣贯《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宣贯《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宣贯《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安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宣贯《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省安委会2018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原则同意在全省集中开展《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宣传贯彻活动”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除附件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意义,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规定》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组织学习宣贯,并经省委深改组审议出台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紧扣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是指导我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出台《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防范遏制事故、守护好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发展红线底线的重大举措,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并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举措。

一是要把《实施细则》纳入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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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二章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市州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委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打击阻挠和干涉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督促、指导组织和人事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七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六)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七)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第十条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入每年1月底前要向上级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记入全省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监部门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监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严格安全生产问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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