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的通知
电力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元/组
900
110kV(普通型)
元/组
950
110kV(氧化锌型)
元/组
1300
220kV(普通型)
元/组
1400
220kV(氧化锌型)
元/组
1800
计数器
元/组
30
3
耦合电容器试验
35kV
元/组
250
110kV
元/组
400
220kV
元/组
900
4
耦合电容器交接试验
35kV
元/组
元/组
300
35kV(氧化锌型)
元/组
600
110kV(普通型)
元/组
700
110kV(氧化锌型)
元/组
900
220kV(普通型)
元/组
1100
220kV(氧化锌型)
元/组
1300
计数器
元/组
20
2
避雷器交接试验
10kV(普通型)
元/组
150
10kV(氧化锌型)
元/组
200
35kV(普通型)
元/组
500
配电变压器
元/年、千伏安
9
4
配电站收费代管
根据固定资产价值、设备投运年限、设备所处环境情况按固定资产2~4%计取
代管包括每年检修调试一次,特巡二次,及24小时事故抢修等。
二、电气试验
1、变压器试验
序号
项目
单位
规格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变压器预试
元/台
变压器容量≤
500kVA
800
变压器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电压比试验、线圈直流电阴试验、空载试验等。另:特种变压器加收50%;有载调压变压器加收20%;三绕组电力变压器乘以系数1.2;单项电力变压器组如配有备用相变压器乘以系数1.2;若为三相干式变压器、整流变压器乘以系数0.8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哈价发[2009]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2.13【实施日期】2009.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价发〔2009〕6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林业地区物价局:现将《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9年哈尔滨市物价局十项价格惠民举措任务分解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物价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价格政策,提供好各种价格服务,维护好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物价局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全国、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稳物价、安民生,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调控,创建价格优良环境以及党和政府关注、群众最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价格问题,采取领导带队、组建团组、确定目标、分步实施、定期深入等措施,进一步深化价格惠民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活动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取消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停征的收费项目认真进行梳理,与相关部门进行逐项核对,对停征的收费项目退出许可证管理,进行停征收费项目专项检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二)打造“农价宝”价格信息服务平台。
市物价局与市移动公司合作,在8区10县(市)首批发展5000户“农价宝”用户,通过移动公司价格信息服务平台,将5万多条价格信息编制成短信,以最低的行政成本,以最快的服务手段,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济价格字[2009]52号
济南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济电营[2008]235号)收悉。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规范供电经营收费,完善供电服务,现就你公司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向用户事先告知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活动期间的保电,应免收发电车租赁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带电作业接(卡)火工程费每次7400元。
(二)发电车租赁费
1、额定发电容量为300—4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3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1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2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2、额定发电容量为6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6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2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5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三)电缆沟占用费在租赁期内按照单根电缆30万元/千米收取。
(四)箱变租赁
三、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项收费标准要在营业场所公示。
对不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济价格字[2005]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供电营业收费批复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4月27日印发。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颁布时间】 2008-04-25【实施时间】 2008-05-10【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
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带电作业收费标准
35kV互感器 23 (含干燥) 110kV电压互 24 感器(含干 燥) 220kV电压互 25 感器(含干 燥) 26 瓦斯继电器 27 28 29 10kV变压器 800kVA以上 10kV变压器 800kVA以下 110kV变压器 套管检修(含 干燥) 220kV变压器 套管检修(含 干燥) 500kV变压器 套管检修(含 干燥)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
表7-2 序 号 工程项目 单 收费标准 人工费 位 单价 台 4932.24 690.00 材料费 机械仪表 维护费 520.06 920.18 基价 临时设施 其他直接 间接费 财务费 1% 费3.15% 费60.94% 108.49% 94.82 233.55 420.49 476.55 748.58 848.39 30.10 74.14 利润 7.00% 施工津贴 301.28 633.28 税金 3.4% 备注
690.02 21.18 595.28 617.12 633.04
226.50 359.67 10.83 11.04
9828.64 1702.00
419.02 310.29 475.64 321.67 192.52 329.97
台 10230.38 1932.00 台 10199.04 782.00
30
台 11802.01 920.00
7065.00
563.00
8548.00
269.26
560.65
998.11
85.48
732.30
226.50 381.71
31
台 51886.47 630.00
黑价联字〔2010〕10号
黑价联字〔2010〕1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10〕10号发文时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降低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0年修订本)》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含检定证书费。
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并经检定机构同意的,可收取补发手续费50元/证。
三、仲裁检定收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校准和测试收费标准由检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成本构成,以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为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朔源考核费;管理费。
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六、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检定机构同意检定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检定费。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送检的计量器具。
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
八、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维修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带电作业收费标准
3272.70
155.10 1705.87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
表7-2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单 收费标准 机械仪表 临时设施 其他直接 间接费 财务费 利润 税金 工程项目 人工费 材料费 基价 1% 位 单价 维护费 费3.15% 费60.94% 108.49% 7.00% 施工津贴 3.4% 高压断路器检修 说明:小修按检修1/2收费,更换元件费用另收取费用,按现行市场价。(五环以外-六环内收费总价*1.1 六环以外总价*1.2) SN10-10-1型-II型 台 1822.85 131.92 687.00 520.06 1338.98 42.18 80.39 143.12 13.39 113.26 32.48 59.04 SN10-10-3型 台 3281.60 263.84 1178.00 920.18 2362.02 74.40 160.79 286.24 23.62 203.50 64.96 106.07 10KV真空开关 台 1750.88 109.94 687.00 520.06 1317.00 41.49 66.99 119.27 13.17 109.05 27.06 56.84 35KV多油开关 台 21174.91 791.53 11630.00 4496.24 16917.77 532.91 482.36 858.73 169.18 1327.27 194.87 691.83 35KV少油开关 台 11414.25 703.58 3410.00 4496.24 8609.82 271.21 428.76 763.32 86.10 711.14 173.22 370.68 110KV开关检修 台 29333.50 769.55 15187.00 8081.30 24037.85 757.19 468.96 834.88 240.38 1843.75 189.45 961.04 220KV开关检修 台 49063.47 1583.06 33582.00 4496.24 39661.30 1249.33 964.72 1717.47 396.61 3079.26 389.74 1605.04 110KV液压机构 台 19935.37 615.64 9750.00 5800.24 16165.88 509.23 375.17 667.90 161.66 1251.59 151.56 652.38 220KV液压机构 台 34523.76 813.52 21266.00 6381.24 28460.76 896.51 495.76 882.59 284.61 2171.42 200.28 1131.83 110KVSF开关检修 台 25789.67 813.52 12187.00 7881.24 20881.76 657.78 495.76 882.59 208.82 1618.87 200.28 843.82 220KVSF开关检修 台 43415.86 813.52 26582.00 8781.36 36176.88 1139.57 495.76 882.59 361.77 2733.96 200.28 1425.06 500KVSF开关检修 台 59884.90 813.52 39873.00 9781.36 50467.88 1589.74 495.76 882.59 504.68 3775.84 200.28 1968.13 110KV组合电器检修 台 24061.06 813.52 12187.00 6381.24 19381.76 610.53 495.76 882.59 193.82 1509.51 200.28 786.82 220KV组合电器检修 台 41326.96 879.48 26582.00 6781.36 34242.84 1078.65 535.96 954.15 342.43 2600.78 216.52 1355.64 一次设备检修 不含更换元件费用,单接地刀闸 增加20%, 双接地增加30%.(五环以外-六环内收费总价*1.1 六环以外总价*1.2) 500KV刀闸检修 组 10194.85 1011.40 4400.00 1596.36 7007.76 220.74 616.35 1097.27 70.08 630.85 249.00 302.79 220KV刀闸检修 组 5396.80 527.69 2200.00 996.18 3723.87 117.30 321.57 572.49 37.24 334.07 129.91 160.35 110KV刀闸检修 组 3040.96 263.84 1100.00 796.12 2159.96 68.04 160.79 286.24 21.60 188.76 64.96 90.60 35KV刀闸检修 组 1819.85 153.91 550.00 596.06 1299.97 40.95 93.79 166.98 13.00 113.03 37.89 54.25 10KV刀闸检修 组 1446.38 109.94 350.00 596.06 1056.00 33.26 66.99 119.27 10.56 90.03 27.06 43.21 220KV站带电 站/次 58188.87 857.493 30000 18500 49357.49 1554.76 66.99 930.29 493.57 3668.22 211.11 1906.43 水冲洗 110KV站带电 站/次 40837.07 637.623 15000 18500 34137.62 1075.34 522.56 691.76 341.38 2573.81 156.98 1337.64 水冲洗 35KV站带电水 站/次 28765.90 483.714 5000 18500 23983.71 755.49 388.57 524.78 239.84 1812.47 119.09 941.97 冲洗 备注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哈财综[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哈财综〔2010〕218号)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财综〔2008〕141号)和200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编制了《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截止2010年6月1日仍在全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6月1日以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省、市规定变动外,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附: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二○一○年六月四日附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黑价商检[2018]4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4.10
【实施日期】201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价商检〔2018〕47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 号)精神,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部署,配合推进电价改革,纠正和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助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省局决定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各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水泥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检查时限为2017年以来电力价格法律、
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时限为2016年度阶梯电价追加情况。
检查时间从2018年5 月1 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三是对部分市(地)2017年电价检查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重点是:(一)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1.燃煤发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
哈尔滨电费收费标准
哈尔滨电费收费标准哈尔滨市的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主要是根据居民用电、工商业用电和特殊行业用电等不同情况进行收费。
下面将详细介绍哈尔滨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以便居民和企业了解并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首先,针对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居民用电采用阶梯电价制度,即按照不同阶梯的用电量进行不同的电价收费。
一般来说,每户家庭的月用电量在150度以下的部分按照低价电价收费,超过150度的部分按照高价电价收费。
这种阶梯电价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居民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
其次,对于工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
工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相对复杂,一般是按照用电功率和用电时间来计费。
具体来说,哈尔滨市工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分为峰谷电价和单一电价两种模式。
峰谷电价是指在一天中分为高峰期、平谷期和低谷期,不同时间段的电价不同,而单一电价则是一天中电价保持不变。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情况选择适合的收费模式,以降低用电成本。
最后,针对特殊行业用电的收费标准。
特殊行业用电主要指的是矿山、农业、渔业等特殊行业,这些行业的用电特点不同于居民和工商业,因此其电费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特殊行业用电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行业特点和用电需求来制定的,以满足特殊行业的用电需求,同时也要合理利用电力资源,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的电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旨在鼓励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同时也兼顾了不同行业的用电需求。
希望广大居民和企业能够理性使用电力资源,遵守电费收费标准,共同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电费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人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这样才能实现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带电作业收费标准
合计 人工费 材料费
16507 10689 17501
6095 4346 6519
2866 2569 2866
10265 16507 10689
3922 6095 4346
2569 2866 2569
17501 9947 16030
6519 3604 5618
2866 2569 2866
10318 16560 9682
GD015010
配电线路双回路及以上带电搭接断路器单侧 引(流)线
GD015011
配电线路单回路带电搭接断路器两侧引 (流)线
GD015012
配电线路双回路及以上带电搭接断路器两侧 引(流)线
GD015013
配电线路单回路带电断开三角环(符)引 (流)线
单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6207 4356 6758 6085 8313 3860 6042 4026 6317 6085 8313 4301 6703
3284 2323 3592 3283 4398 2044 3192 2137 3346 3283 4398 2292 3561
2923 2033 3166 2802 3915 1816 2850 1889 2971 2802 3915 2009 3142
4028 6254 4399
2569 2866 2569
17302 10212 16454
6890 3869 6042
2866 2569 2866
7827 11510 9947
1484 3445 3604
2569 2866 2569
16030 9947
5618 3604
2866 256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忠信2001年12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黑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规〔2020〕2号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以下简称1508号文件)要求,现将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电网各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按照1508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优化销售电价结构,调整35千伏、66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分类,与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电压等级分类保持一致,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公布的销售电价。
四、考虑到国家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五、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哈价行发[2014]23号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哈价行发〔2014〕23号)各区、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验分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
市、区、县(市)具体分工如下:市局负责市直属持证收费单位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审验结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内持证收费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局负责复核并出具审验结论;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持证收费单位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审验结论。
二、时间安排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5月31日前结束。
市直属持证收费单位的审验时间详见附表1,各区、县(市)的审验时间在市局规定时限内由本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三、审验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审验:一是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二是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三是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四是上一年度审验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黑价经[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2012〕150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我局出台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可靠运行,实现安全、优质用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了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百姓的好评。
为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办理用电申请并交纳费用的供电工程仍执行黑价经字[2008]119号文件。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包括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供配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可靠运行,实现安全、优质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压10千伏及其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哈政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6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取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有关费用(以下统称收费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纳入集中管理的收费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费项目及其收取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单位及其投诉电话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公示;未进行公示的,缴款单位有权拒绝缴费。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收费项目,根据其设立依据变更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受理涉及收费项目的申请后,向缴费单位出具缴费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二)缴费单位持缴费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进行缴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三)缴费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换取正式收据,并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1 / 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格[2016]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6〕57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针对我省电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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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6.29
•【字号】哈价格发[2009]8号
•【施行日期】2009.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的通知
(哈价格发〔2009〕8号)
哈尔滨电业局:
你局报来《关于配电工程带电作业收费指导性价格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使其价格标准有所遵循,更好地为用户服务,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配电工程带电作业应遵循有偿、自愿、服务的原则,并与用户签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合同。
同时,实际价格公示制度,事前向客户告知价格收费标准,让客户明明白白付费。
二、本通知制定的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对未列入收费项目,原则上参照相类似的价格标准执行,并向客户加以说明。
三、原《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批复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的通知》(哈价格发〔200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电业局配电工程带电作业项目价格标准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