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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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查勘比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草地核实 林地核实
重点评估范围
全查
其他评估范围
50%
50%
50%
30%
30%
80% 50%
重要单位工程
全查
50%
80%
90%
混合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查勘比例
混合类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 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 中线型分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
四、行政验收程序及要求
1、验收条件 2、验收内容 3、验收形式及要求 4、验收合格标准 5、验收程序 6、其他要求
验收条件
1、通过技术评估。 2、主要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尾工基本完成, 技术评估提出的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3、临时征占地已经整治完毕并符合归还当地的条件。 4、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5、历次验收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的内容
1)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 保持设施是否完成。
2)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 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 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技术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 GB/T 22490--2008) 技术评估机构:水利部认可的16家。 技术评估范围:防治责任范围。 技术评估对象:水土保持措施。 技术评估方法:实地测量、典型调查、样方测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720082009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水保函200730号关于督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他相关文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 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 验收。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 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 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 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申请。
承担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监测工作的单位,不得承担 同一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
三、水土保持设施自查初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 GB/T 22490--2008)
验收主体:建设单位 验收对象: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提交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内容
开展技术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达标。 3)资金落实,管护明确。 4)设施运行正常。 5)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合格。 6)主要报告齐备。 7)遗留问题已有安排处理。
技术评估应包括的内容
1)评价。 2)设施调查及评价。 3)目标分析,效果评价。 4)质量评估,投资分析。 5)公众调查,总结经验,问题处理。
1)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 同约定的标准。
2)按SL336—200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 的质量等级。
3)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 设的条件。
4)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质量及投资。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的条件
1)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 2)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 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 行。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入使用后, 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本单位工 程安全运行。
验收合格标准
1、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建成,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3、六项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 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到位。
验收程序
1、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受理验收申请。 2、听取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汇报,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3、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 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4、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从水土保持设施竣 工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 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 5、查阅有关资料。
验收内容
1、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 文件的要求。 2、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3、检查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 4、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5、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形式及要求
1、验收组。 2、表决形式。 3、验收组成员签字及意见。 4、列席代表。
评估成果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 情况说明。 3、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 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评估中重点问题的处理
1、六项指标 2、防治责任范围 3、投资问题 4、电厂灰场建设事项 5、设计变更 6、植物措施问题
第十三条 开展技术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由方案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成立专家 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技术评估单位代表应当作为验收组 主要成员出席。
验收会议应当依据验收申请、历次检查结论、技术评估 报告和档案资料等,检查项目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 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 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8月1日)
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 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 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 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
六、几点思考
1、如何界定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 2、如何看待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第九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完成水土保 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完建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 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 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工作总结报告,向具有方案审批权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验收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申请或提出补正 材料的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其他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纪 要的通知》 (2007、2008、2009)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 的通知》 (水保函[2007]30号) ◆《关于督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 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 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 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 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 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需编制方案报告书、但不需开展技术评估的 项目,应当检查项目现场,结合历次检查结论,评价防治效 果,填写验收鉴定书。
需编制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应有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水土保持专家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依据现场检查意见和历 次检查结论,填写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评估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 且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须进行技 术评估。
二、16号令主要条款修改及其解读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 2005年
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4、听取汇报、咨询 5、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处理责任 及核查单位。 6、宣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7、验收组成员的“验收意见”上签字。
其他要求
1、重大问题处理。 2、验收合格的项目。 3、遗留问题处理。 4、合格条件。 5、奖励。 6、后期管护。
技术评估程序
1)熟悉项目,初查现场。 2)调查取证,推断施工期状况。 3)专家查勘与评估。 4)提出评估初步意见。 5)意见征求。 6)复核,完成报告
单位工程检查的方式、方法
1)检查方式。 重要单位工程,全面核查。 其他单位工程,核查主要分部工程。
2)检查方法。 重要单位工程,使用较高端设备,精细检测。 其他单位工程,采用目视检查等。
线型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查勘比例
A类 重点评估范围
B类 其他评估范围
重要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 50% 30% 80%
分部工程 40% 50% 30% 50%
评估合格条件
1)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建成,满足要求。 3)防治目标达标。 4)资金使用合理,制度健全。 5)管护责任明确,运行正常。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挖填土石方量; 2、跨越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3、前期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需本期合并验收的改 扩建项目; 4、涉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项目。
第十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 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方案审批权的相应水行 政主管部门认可且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资质的单位承 担,评估单位应当对评估结论承担技术责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目录
一、法律依据 二、水利部令第16号主要条款修改及其解读 三、水土保持设施自查初验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五、行政验收程序及要求 六、几点思考
一、法律依据
1. 法律及行政法规 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及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