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地方法院法官培训体系统一管理改革的机制性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0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委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辽宁法院系统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推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重点,以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主要改革内容,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根据《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16﹞14号)和《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6﹞31号),结合辽宁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队伍。
(一)划分司法人员类别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实际需求,突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制定《辽宁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
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
司法行政人员包括办公、人事、政工、党务等从事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
(二)实行法官员额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三级法院功能定位、法官业务工作要求、办案保障条件、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核定法官员额。
以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基数,确定全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
法官员额分配要体现向基层办案一线倾斜的政策,案件量多的地区法院可以适当提高。
法官员额设置在履行审判执行相关工作职责的部门,不承担办案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法官员额。
浅谈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谈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蠡县人民法院政治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逐年递增,新型案件、复杂案件也大有上升的趋势,这无疑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的司法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办案水平和质量,影响到法院司法为民、调节社会矛盾的能力.而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就必须加强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近年来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根据各级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经过多年有效的教育培训,基层人民法院队伍状况呈整体上升的良好态势,但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加强的地方。
(一)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普遍存在。
笔者所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人均每年办理150余件案件,刑事审判审判庭审判员人均每年办理80余件案件,执行庭平均年执行案件近200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干警把绝大多数精力都用在案件处理上,集中学习也受此客观因素的影响开展的少,干警自觉学习的精力和时间更加少,业务知识的学习也表现为用什么、找什么、学什么,使得政治业务理论学习不深入系统,在办案中表现出政治敏锐性不强,就案办案问题时有发性,并且个别情况下存在汇报不及时,说理讲法不到位的现象。
(二)教育培训不贴近实际,理论性偏强,学习效果不好.目前的培训对于法学理论体系、法律渊源、经济、政治、社会方面学习内容不多,急需急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多,使得法官的知识面狭窄.目前进行的教育培训采取的大多是组织学习理论政策、领导讲话、法律法规,受教育者在集中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厌烦情绪,出现打瞌睡、开小差等情况,思想不能集中.在教育培训中,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方法,如讲学、述学、网络教学以及研究式学习方法,但干警对此却表现出无兴趣,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比较差.(三)没有形成健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保障机制。
近几年,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培训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的考核机制,往往是计划很好,效果不好,只摆花架子,不下真功夫,年度考核以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认定学习效果,干警没有感受到教育培训考核的压力,学习不深入,仅仅是照本宣科、浅尝辄止,拿参加培训当休息,将培训变成了提高政治福利待遇和获取法官等级晋升的一道程序。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与制度出路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与制度出路顾彬[摘要]法官会议历经制度生成、试点摸索、发展运行以及总结规范等阶段,其积极意义毋庸讳F,但践行者对这项制度仍存在犹豫、困惑乃至抱怨态度。
法官会议的实践积弊颇多,在宏观层面存在定位异化、功效弱化、痼疾恶化等三方面问题,成因源于制度设计、关联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体制环境及司法理念等多个层面。
法官会议的改革进路需要树立五大理念,即专一理念、服务理念、系统理念、科研理念及创新理念,只有如)这项制度的未来发展才会有出路。
[关键词]法官会议;实践积弊;制度出路;变革理念[中图分类号]D92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2-0054-07一、法官会议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运行困惑2013年10月,最高院下发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在上海、江苏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上述两项改革的试点工作*1+"《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第5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o 2015年2月,最高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纲要》的有关情况,该意见第30条将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作为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的一种有效手段。
2015年9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法院各条线可以分别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提供法律适用意见”"2018年11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了法官会议若干议事规则,并在第一条明确了法官会议的制度定位,即“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o“法官会议”历经制度生成、试点摸索、发展运行以及总结规范等阶段,笔者身在审判一线工作,知悉媒体、学界对这项制度的褒扬歌颂[2_6],但也亲历了办案法官的抱怨、犹豫和彷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义。
要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增强接受考核的自觉性,全面正确理解考核的价值导向和指标内容。
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确保《指导意见》平稳实施,不断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法律障碍
州大学警耜法 学 版
2 0 1 4 年 第 1 期
先 进行 省 以下地 方 法院 、 检 察 院人财 物统 一管 理 。 这 是最 终 目标 与现 实状 况全 面衡 量 的结果 , 司法 管理 体制改 革 的这一 基 本方 向值得 肯定 。 虽 然 省 以下地 方法 院 、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 一管 理 的具 体方 案 尚在讨 论 之 中 , 并不 十分 明确 。 不过 , 就 笔者 的认 识 , 认 为推 动 省 以下地 方法 院 、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 一管 理这 一 改革 设想 , 可 能与 现行 宪法 、 法律 之规定 不 相符 合 , 存在 明显 的法 律 障碍 。
省 以下地方法院 、 检察院人 财物统一管理
改革的法律障碍
高其 才
内容摘 要 : 《 中共 中央 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提 出推动省 以下地 方法院 、 检察院人财 物统 一管理 , 这 一改革 设想可能与我 国《 宪法 》 和《 地 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组织法》 、 《 各 级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 《 人 民法院组织法 》 、 《 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 》 、 《 法官法》 、 《 检察官法 》 、 《 民 族 区域 自治法 》 等规定不相符 合 , 存 在 明显的法律 障碍 。 这 一 改革可 能重新配置地方权 力 , 涉及对人 民代表
实施 ” 的考虑 , 而 由于 “ 司 法机 关 的人财 物 完 全 由中央 统 一 管理 ,尚有 一定 困难 ” , 故“ 循 序 渐进 ” 之下
清华 大学 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 载《 人 民法 院报 ) ) 2 o 1 3 年1 1 月1 6日 第2 版。 ②孟建柱 :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 载《 人 民法院报 ) ) 2 o 1 3 年1 1 月2 6日 第2 版。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孟建柱: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中国网 时间:2013-11-25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原标题:孟建柱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浅谈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谈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蠡县人民法院政治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逐年递增,新型案件、复杂案件也大有上升的趋势,这无疑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的司法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办案水平和质量,影响到法院司法为民、调节社会矛盾的能力。
而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就必须加强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近年来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根据各级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经过多年有效的教育培训,基层人民法院队伍状况呈整体上升的良好态势,但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加强的地方。
(一)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普遍存在。
笔者所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人均每年办理150余件案件,刑事审判审判庭审判员人均每年办理80余件案件,执行庭平均年执行案件近200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干警把绝大多数精力都用在案件处理上,集中学习也受此客观因素的影响开展的少,干警自觉学习的精力和时间更加少,业务知识的学习也表现为用什么、找什么、学什么,使得政治业务理论学习不深入系统,在办案中表现出政治敏锐性不强,就案办案问题时有发性,并且个别情况下存在汇报不及时,说理讲法不到位的现象。
(二)教育培训不贴近实际,理论性偏强,学习效果不好。
目前的培训对于法学理论体系、法律渊源、经济、政治、社会方面学习内容不多,急需急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多,使得法官的知识面狭窄。
目前进行的教育培训采取的大多是组织学习理论政策、领导讲话、法律法规,受教育者在集中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厌烦情绪,出现打瞌睡、开小差等情况,思想不能集中。
在教育培训中,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方法,如讲学、述学、网络教学以及研究式学习方法,但干警对此却表现出无兴趣,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比较差。
(三)没有形成健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保障机制。
近几年,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培训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的考核机制,往往是计划很好,效果不好,只摆花架子,不下真功夫,年度考核以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认定学习效果,干警没有感受到教育培训考核的压力,学习不深入,仅仅是照本宣科、浅尝辄止,拿参加培训当休息,将培训变成了提高政治福利待遇和获取法官等级晋升的一道程序。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5•【文号】法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内设机构数量。
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
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
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精简内设机构数量。
各级人民法院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
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不得要求下级法院对口设置相应机构,也不能以考核评比、经费划拨等方式变相限制下级法院整合内设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和审判团队组建。
积极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审判业务机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高法〔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高法〔2021〕8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司改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委政法委《贯彻〈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全省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定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法〔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根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培训条例》、《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以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持续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全面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法院队伍能力素质,为顺应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1.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
广大干警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廉洁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作风持续改进。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以M县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样本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
“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具体举措更体现出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以M县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考察样本,基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基层法院司法改革推进情况(一)工作人员分类情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行政事务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根据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M县法院将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
在分类比例方面,员额法官根据以案定额原则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总体不突破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其余人员全部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员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根据这一分类原则,M县法院将当时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分类为:员额法官29人;审判辅助人员58人,其中法官助理27人、书记员4人、司法技术人员1人、司法警察11人、行政人员15人。
员额法官配置到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身份但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大部分转为法官助理,少数转为行政人员。
(二)审判执行团队配置。
在人员定岗及团队编配方面,M县法院保留原有庭室格局,以原审判庭为单元组建办案团队,为每名员额法官配备相对固定的审判辅助人员。
各团队与审判庭重合,兼具审判与调研、指导与协调的职能。
原则上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组建办案团队,结合审判工作和现有人员编制实际,组建民事审判团队8个、刑事审判团队2个、行政审判团队1个、执行团队1个、立案团队1个、综合团队1个,共计14个团队。
司法部门的司法体系改革方案
司法部门的司法体系改革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变得尤为重要。
司法部门扮演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其改革方案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门的司法体系改革方案,旨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以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法官独立性的加强作为司法体系的核心,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法官培训机制。
完善法官培训制度,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培养,提高其独立、公正和尽职的能力。
2. 完善法官任职和晋升机制。
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官任命和晋升机制,避免不当政治干预,确保法官的选拔和提升是基于其能力和道德素养的评估。
3. 设立法官独立性保障机构。
成立独立的法官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法官独立性,对违反法官独立原则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处。
二、司法程序的简化与加速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需要对司法程序进行简化与加速,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1. 强化调解制度。
在争议案件中,积极倡导和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加强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推行互联网审判。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电子立案、电子送达和在线庭审等系统,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提高审判效率。
3. 加强证据保全和调取机制。
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机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证据调取的合法性和效率,提高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质量。
三、司法公开与透明度的提升为了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需要加强司法公开和信息公示,让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
1. 加强庭审公开。
适当扩大庭审公开范围,让公众能够进入法院旁听庭审,提高司法公开的程度和透明度。
2. 建立案件查询系统。
通过建立在线查询系统,让人民群众可以随时查询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提高司法公开的效果。
3.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增加舆论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司法行政工作概述ppt课件
(三)执法性工作和非执法性工作 1.执法性工作 执法性工作分为两类: 一类是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对罪犯、吸
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法律进行教育改造、矫正的一 种专门性活动。主要包括监狱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工作和 社区矫正工作。 另一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 执法性工作的特点是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 专门工作。 (2)非执法性工作。非执法性工作是和执法性工作相对 而言,主要是指司法行政系统除了执法性工作以外,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 ,进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非执法 性工作,相对来说具有很大的弹性和灵活性,法制宣传可 以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可通过讲座、电 视、报纸等多种方式进行,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也可 以采取多种方式。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 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 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机构
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 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 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 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 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 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 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 干部局。
公 正
(二)当代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模式
1.大陆法系绝对分立模式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由司法部负
责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 是掌管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人事调动、 法官选任、基本建设和司法经费等司法行 政事务。法院专司司法权,不得染指任何 司法行政事务,形成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 的绝对分立。
2.英美法系的相对分立模式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行政权由法院和其 它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共同行使 英国:由大法官和 内政大臣行使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存问题及完善进路
6POLICY 区域治理作者简介:温佳钰,生于1995年,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务。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存问题及完善进路湘潭大学 温佳钰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的一项促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其对于促进科学合理的审判机制的建立以及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贡献。
然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推进的进程中也存在着法官办案压力大幅上升以及法官遴选机制和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的问题与困境。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诉讼分流机制以及法官遴选与退出机制,以此促进法官员额制改革预期目标之实现。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员额制改革;完善进路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5-0006-0001一、法官员额制改革初探“所谓法官员额制,就是在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层层筛选,让职业素养高、审判业务精的优秀人员,最后经过第三方特定组织——即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全面审查,确认进入员额法官序列”[1]。
员额制的实施可以让专业知识最深厚、审判经验最丰富的一批司法精英进入到法官队伍,实现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与精英化。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员额制改革的推行一方面推进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科学合理的审判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也将专业知识最深厚、审判经验最丰富的法官留在了审判一线,保障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但不可否认的是员额制改革推行进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与困境。
第一,法官办案压力大幅上升。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使涌入法院的案件大幅增多,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人数却骤减,案多人少的局面使得入额法官的办案压力大幅增加。
第二,员额制法官的遴选机制尚不完善。
新《法官法》第16条仅对法官遴选委员会做了宏观概括性规定,而对于人员的组成、程序的设置、标准的制定、考核的方式等内容都未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员额制法官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2017法官套改方案
2017法官套改方案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官职业发展途径不畅、评价机制不完善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17年,我国法官套改方案出台,旨在解决法官队伍建设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本文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1. 方案背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不容忽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法官队伍建设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职业发展途径不畅:法官晋升、职称评定等途径狭窄,导致法官在职业发展中遇到困难。
2.评价机制不完善:现有评价机制偏重案件数量和审理速度,忽视了法官的综合素质,容易导致应试化现象的出现。
3.专业培训不足: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养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不能满足实践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2017年,我国制定了法官套改方案。
2. 方案内容2.1 法官职业发展途径的拓宽为了解决法官职业发展途径不畅的问题,方案提出了以下措施:•建立健全法官晋升制度: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和业绩考核等措施,拓宽法官的晋升途径,提高晋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设置专门岗位:在法院系统中设置专门的管理岗位,为法官提供其他发展方向,如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等。
2.2 评价机制的改革方案针对评价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以下改革措施:•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不仅着重考察法官的案件质量和审理效率,还要综合考核法官的专业素养、审判定位和公正司法能力等方面。
•引入同行评议机制:通过建立同行评议制度,让同行法官对被评价法官进行评议,有效减少评价机制中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2.3 专业培训体系的建立方案将加强专业培训,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规范的培训体系:通过制定法官培训计划、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等方式,提供系统的培训课程,涵盖法学理论、实务操作等方面。
•推行终身学习制度:建立法官终身学习制度,鼓励法官参加各类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3. 方案意义2017法官套改方案的实施,对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法官队伍建设:通过拓宽法官的职业发展途径,提升法官的职业满意度和积极性,促进法官队伍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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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并导致其他培训 问题 的逐步显现 , 与此 同时 , 吸收现代企业 的人力 资源管理 思想 是近年来 公共行政 部 门人事管理工作 的趋 势_ l I 。所以 , 建立一 种科 学 、 合理 、 规 范、 实用性强 的基层法 院人 才培训体 系 , 具 有重要 的学 术价 值 和现实意义 。
2 0 1 4年 第 3 2期
经济研究导 } U
EC 0N0MI C RE S E ARC H GU I DE
No . 3 2. 2 01 4 Se ia f l No. 2 5 0
总第 2 5 0期
省 以 下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培 训 体 系 统 一 管 理 改 革 的 机 制 性 障 碍
省 以下 地方法 院人 财物统一 管理改革 的机制性障碍首 先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上 , 而对基层法 院人力 资源培训 体 系的现状 进行科学规 范的系统 分析是构建 完善 的基层 法
( 二) 基层法院人 力资源培训体系不衔接 基 层法 院人 力资源培训体 系是建立在将 法院业 务工作
与法官 队伍建设有机结合 基础之 的。 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是 使 法官管 理 : I = 作 与审 判执行 业务 工作 高度融合 、 有效衔 接
提高重 视程度 并从更新培训理 念人手 ,逐步 丰富培训 内容 、 拓 展培训方式 、 完善培训 机制 , 最终实现更 新和强化基层 法 院人力 资源培训统一管理 机制 的目的。
实问题 , 如何有效利用并发挥审判资源的最大价值值得深思。
一
、
当前 基层法 院人 力资源培训体 系的现状 分析
限的审判资源与数 目庞大的众多案件之间有效协调 , 将对基 层法院的有效运作发挥 巨大的影响力。同时 , 全 国为数不少的
基层法 院普遍存 在机构臃肿 、 职能庞杂 、 业务 流程不畅等现
体 系是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的首选 , 也是法官受益的最佳提升 途径 。而当前基层法 院培训体 系的理念差强人意 , 很有必要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4 ) 3 2 — 0 2 9 6 — 0 3
当前 , 司法改革面临 的突 出问题是我 国各级法 院特 别是 基层法 院管 理的“ 机制性障碍 ” 普遍存在 , 如何将基层法 院有
强化法官素质管理 , 完善法官培训体系是基层法院培训 体 系的核心理念 。 高质效 的审判需要高素质的法官 队伍和高 水平 的审判管理机制 。基 于基层法 院的视角 , 优化法官培训
状。 进而 以科学管理机制构建基层法 院人 力资 源培训体 系, 力争使基层法院的应用培训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 特 别是针
对基 层 法 院 法官 , 要 突 出培 训 的 职 业 性 和 实 效性 。
关键词 : 地 方法院; 培 训 体 系; 统 一 管理 ; 机 制 障 碍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院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的首要前提。 法官培训体系是指有关法
官 培训及其综 合测 评 的各项 密不可 分 的组 织规 划 、 实施 程
的重要支柱 。但 是 , 当前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缺乏衔 接性 的既 有缺 陷 , 一 定程 度 上影 响 了培训 实效 , 具 体体 现
在: ( 1 ) 培训制度可操 作性较差 , 不少基层法院受地方组织人 事部门影响 , 教育培训 制度较多 , 但是规 定的 内容缺 乏实用 性, 而且 培训 制度相互 之间不能有 效衔接 , 由此使得 在培训 实践中培训制度不好操作 、 难以区分 、 容 易误判 。( 2 ) 各级各 层 次法官培 训的实绩 与法官的选拔 任用相 分离, 各种培训在
化 的法官人才队伍 , 并 建立 高效 的法 官培训 管理机 制。而传
统 的地 方 化 、 行 政 化 色 彩浓 厚 的 法 院 培训 价值 理念 已 经 逐 渐
激励法 官的 良性 发展 和长期 收益方 面难 以发挥其 实际价值 ,
其考评作用更加难以发挥 实效 。( 3 ) 培训管理缺乏科学机制 , 杂乱无序 , 这极大的削弱 了培训的实际价值和应有作用 。( 4 ) 基层法 院的法官 培训档案不够健全 与规 范 , 培训主体之间的
赵 冰 1 , 2
( 1 . 青 岛大学 商学 院 , 山东 青岛 2 6 6 0 7 1 ; 2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 院 , 济南 2 5 0 0 2 2 )
摘
要: 改革开放 3 0多年 来, 我国基层 法院的人 力资源培训体 系建设与 管理机制始终带有明显 的行政化 、 地方化
特征 , 其 中的法官教 育培训 、 岗位业务考核更加具有显著的地 方化特征。 而 目前 实施的《 法官培训条例》 和( 2 o l 1 —2 0 l 5 年全 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则具有显著的职 业化特征 。 破解 法 培训体 系统一管理改革机制性障碍 的基本思路应是弱 化并 消减培训的行政化、 地方化特征 , 强化并 完善职业化培训 管理体制 。应科学分析基层 法院人力资源培训 体 系的现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1 0 — 2 法 院的法官培训 目标是法官 适用法律 时必须坚持
基金项 目: 最高人 民法院 2 0 1 3年度重大课题 项 目“ 关于推进 法官职业化 、 提升 司法公信力的调研” 阶段 性研 究成果 作者简介 : 赵 冰( 1 9 7 7 一 ) , 男, 山东济 南人 , 青岛大学商学院公 共管理专业硕士研 究生 ; 济 南市槐 荫区人 民法 院法官 , 法律硕
序、 具体步骤 和培 训参 与者 等要素 , 其应独立 构成一个特定
的系统 。 现对 当前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 系现状 的科学分
析 阐述 如 下 。
( 一) 基层法院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理念不先进
随 着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的不 断 深 入 , 要求 司 法 机 关 特 别 是 基 层 法 院 在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中应 着 重 培 养 一 支 高 素 质 、 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