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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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
【规范概说】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条文解读】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①地皮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地皮;②地皮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地皮承包经营权自地皮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不需要“登记”,此时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
理由在于:一是登记属于公示手段,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通过确定一个总的承包方案,然后在分包的方式进行,加之村集体的熟人社会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所以不需要“登记”这种手段来加以公示;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不能让渡的权利,虽然有经营权的存在,也是想在不打破现有机制的情况下,创造一个可以自自由让渡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牢不可破、不能变动的权利,其不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来具有对世性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读】此处需要登记机构发放证书,属于“确权登记”,其目的首要是通过基层政权组织来检查地皮承包经营权的发放是否妥当、合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互换和转让”,一般而言,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对外“互换和转让
的”,因此,“互换和转让”均在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内部而进行,转让的空间和可能性都非常狭窄,这也就是“三权分置”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①地皮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地皮承包经营权仍自地皮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②此时的登记是随便性而非强制性的,因为是熟人社会,且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且不克不及越过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外,所以不需要要求强行登记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解读】一旦承包,则三十年、五十年之内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能随意被打破,即便人口的变迁也不能调整承包地的用途,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调整。
比如因自然灾害,耕地全部毁损灭失,则村民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调整承包用地,此处可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收回。
比如,某农户的全家进城务工,完成城市化,虽保留农村户籍,但是全家人在城里生活,其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就可以转包给农村的其他村民,发包人不得以农民不在农村居住而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地皮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解读】征收承包地的,需要补偿,此处属于彰显民法典的价值,即小我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百三十九条地皮承包经营权人能够自主决意依法采纳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别人流转地皮经营权。
【解读】地皮经营权。
所谓三权分立,其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努力的克制承包经营权的身份的属性,如果说集体的地皮所有权绝不可坚定,到目前为止,承载着社会保证功能的承包权也不克不及真正被破除,那么破除的真正办法就是创造能够自在流通的经营权,此经营权能够流通,能够出租、能够典质等。
三权分置的具体内容包括,即是在农地之上,我们需要挖掘出三种权利:
一是,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此是宪法公有制的体现;
二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是以农户作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为前提的,此身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承包权本身的让渡,是不可能越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三是,土地经营权。
即我们又需要土地的流转,其实在之前也有土地的流转,比如某种植大户,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将数十位村民的土地租赁过来进行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某种植大户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和保护,但仍有不圆满的地方,因为某种植大户并没有对土地上的权利,对土地不享有物权,比如,某种植大户资金短缺的时候,其不能那租赁合同去银行那里取得融资,但是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则可以去银行那里获融资;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等;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解读】地皮经营权人。
比如,甲村将地皮发包给村民XXX、XXX、XXX,尔后XXX、XXX、XXX将地皮经营权转让给A公司,此时A公司就具备了物权法上的地位和权利,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间内自主的开展经营(自在,是相对于地皮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组织)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①土地经营权,随着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但是对于超过五年的土地经营权,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在出租、融资等),则需要登记,这样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融资等,相当于一项独立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地皮,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能够依法采纳出租、入股、典质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地皮经营权。
【解读】家庭联产承包之外的“四荒地”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