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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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17
•【字号】嘉办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维护我市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自愿,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所实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拥有志愿者队伍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均可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嘉峪关站注册成为志愿团体。

第八条注册成为志愿团体应当遵照市文明办、市民政局相关要求执行。

志愿团体要鼓励和指导志愿者个人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

第九条志愿团体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志愿者注册审核,志愿项目发布、志愿服务记录的确认、录入、更新和保护,并接受注册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联络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符合志愿者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网,按照程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通过,成为实名注册志愿者,获得唯一志愿者编号,生成电子版志愿者卡。

第十一条志愿者注册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应当做好注册志愿者的指导、统计、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应大于本市常住人口比例的13%。

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所登记注册机构市民政局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市文明办和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为志愿者提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需要的相关培训;
(六)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四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享有获得志愿服务的优先权;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二)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
(三)尊重服务对象,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五)不得向接受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文明交通引导、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六章志愿服务记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团体(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或单位)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评价、活动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团体应当及时为参加本团体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核实并录入服务时长,确保有志愿服务时间记录的志愿者人数达到注册志愿者的50%以上。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志愿服务团体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志愿者因参加志愿服务获得表彰奖励的,相关志愿团体或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其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获奖日期、表彰奖励名
称等。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投诉或举报,志愿团体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予以记录。

第三十五条志愿团体应当向志愿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及时采集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不同省份之间转移接续,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第三十七条当志愿者到本人加入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志愿团体或单位请求核实志愿服务记录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时,相关志愿团体或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志愿者关系转接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志愿者可以申请转接志愿者关系:
(一)志愿者因户籍、住址变动时;
(二)志愿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
(三)志愿者外出学习或者工作时间较长(1年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

第三十九条志愿者转接关系时需登陆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由原志愿服务团体出具介绍信,一并移交给所接收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十条在转接志愿者关系时,经所接收志愿服务组织同意后,由志愿者个人在原站点登陆个人账号,进入个人中心,按照流程提示,操作完成服务记录的转移。

第八章保障激励
第四十一条志愿服务记录是开展志愿者嘉许回馈工作的重要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激励挂钩。

第四十二条建立全市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由注册团队根据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和服务评价等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认定其为嘉峪关市一星至五星级志愿者,由市民政局和市文明办联合为星级志愿者颁发志愿者标识。

第四十三条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四十四条市文明委原则上每两年开展全市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表彰。

鼓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鼓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嘉许回馈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升学、入伍、就业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接受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方面,根据政策给予优待或优惠。

第四十六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四十七条切实加大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投入,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重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八条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和支持,建立多渠道、社会化筹措资金机制,保障志愿服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市民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市民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五十二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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