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处理工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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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工艺守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焊后热处理的条件,热处理方法和工艺规范。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焊后热处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如已修订,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固容规》)第4.6条。
GB/T30583-2014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规程
NB/T47015-2011 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150.4 压力容器制造、检验和验收第8条
3、进行热处理的条件
3.1 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除遵守本守则外,还应符合设计文件与合同的要求。
3.2 焊后热处理应在产品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且经过检验合格后,在耐压试验前进行。
3.3 钢制压力容器的焊后热处理应遵守GB/T 30583的相应规定。
3.4 碳钢和低合金钢制焊件低于490℃的热作用,高合金钢制焊件低于315℃的热作用均不作为焊后热处理对待。
3.5 《固容规》引用标准要求和设计图样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3.6 钢板冷成形受压元件,符合下列任意条件之一,且变形率超过表9-1的范围,应于成形后进行相应热处理恢复材料的性能。
a)盛装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b)图样注明有应力腐蚀的容器;
c)对碳钢、低合金钢,成形前厚度大于16mm者;
d)对碳钢、低合金钢,成形后减薄量大于10%者;
e)对碳钢、低合金钢,材料要求做冲击试验者。
表 9-1 冷成形件变形率控制指标
3.7 GB150.4第8.2.2条规定,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焊后热处理,焊后热处理应包括受压元件及其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1)焊接接头厚度(即焊后热处理厚度,δPWHT)符合表9-2的规定者。
(2)图样注明有应力腐蚀的容器。
(3)用于盛装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碳素钢、低合金钢制容器。
(4)相关标准或图样另有规定时。
3.8 对异种钢材之间的焊接接头,按热处理要求高者确定。
但温度不应超过两者中任一钢号的下相变点A c1。
表 9-2 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焊接接头厚度
3.9 改善材料力学性能的热处理,应根据图样要求制定热处理工艺,母材热处理试件应同炉进行,如改变材料热处理状态时应重新热处理。
3.10 封头冷成形后的热处理应按GB/T 25198第6.
4.5条的规定进行。
3.11 需焊后进行消氢处理的容器,如焊后随即进行焊后热处理则可免做消氢处理。
3.12 焊后热处理厚度(δPWHT):
3.12.1 等厚度全焊透对接接头的δPWHT为其焊缝厚度(余高不计),即与母材厚度相同。
3.12.2 对接焊缝连接的焊接接头中,焊后热处理厚度δPWHT等于焊缝厚度;角焊缝连接的焊接接头中,焊后热处理厚度δPWHT等于角焊缝厚度;组合焊缝连接的焊接接头中,焊后热处理厚度δPWHT等于对接焊缝和角焊缝厚度中较大者。
3.12.3 不同厚度元件相焊时的δPWHT:
a) 两相邻对接受压元件中取其较薄的一侧母材的厚度;
b) 筒体内封头结构,取筒壁厚度和角焊缝厚度中较大者;
c) 在筒体上焊接管板、平封头、盖板、凸缘或法兰时,除图9-1所示δf>δ0取法兰厚度δf,其余则取筒壁厚度;
d) 接管、人孔等连接件与筒体、封头时相焊时,取连接件颈部焊缝厚度、壳体焊缝厚度、封头焊缝厚度,或补强板等连接件角焊缝厚度中的较大者;
e) 接管与法兰相焊时取接管颈在接头处的焊缝厚度,管子与管板相焊时取其焊缝厚度,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相焊时取焊接处焊缝厚度,焊接返修时取所填充的焊缝金属厚度。
图9-1筒体焊接法兰(δf>δ0)
3.12.4 整体焊后热处理时或同炉内装入多台容器或零部件时,应按未经焊后热处理部分的最大δPWHT作为焊后热处理计算厚度。
4、焊后热处理操作人员要求
4.1 热处理操作人员应经培训与考核方能上岗,熟悉并掌握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
4.2 热处理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热处理工艺卡和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4.3 热处理检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热处理记录,并核实与热处理工
艺是否一致。
5、焊后热处理设备要求:
5.1 焊后热处理炉应符合GB/T 30583-2014第5条有关规定,并按第5.2条规定测定有效加热区。
5.2 热处理设备应满足热处理工艺要求并完好,热处理加热设施,应保证工件受热处理各部位均匀受热,温度可以调控,测温装置应经校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5.3 热处理装置(炉)应配有自动记录曲线的测量仪表,并且自动绘制热处理时间与工件壁温关系曲线。
5.4 不得使用燃媒炉进行焊后热处理。
6、热处理方法和要求
6.1 热处理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编制热处理工艺。
6.2 整体焊后热处理可以采用炉内整体加热方法或容器内部加热方法。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炉内整体热处理,并将焊件放置在有效加热区范围内。
6.3 无法整体加热时,可采用分段热处理,但重叠热处理部分长度不小于1500mm,且相邻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使温度梯度不影响材料的组织和性能。
6.4 B、C、D、E类焊接接头,球形封头与筒体连接接头以及缺陷焊补部位,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
6.5 局部热处理有效加热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焊缝最大宽度两侧各加δPWHT或50mm,取两者较小值;
b)返修焊缝端部方向上加δPWHT或50mm,取两者较小值;
c)接管与壳体相焊时,应环绕包括接管在内的筒体全圆周加热,且在垂直与焊缝方向上自焊缝边缘加δPWHT或50mm,取两者较小值;
局部热处理的有效加热范围应确保不产生有害变形,当无法有效控制变形时,应扩大加热范围;同时靠近加热区的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使温度梯度不影响材料的组织和性能。
6.6 焊后热处理温度以在焊件上直接测量为准,应将热电偶直接焊在焊件上,在热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热电偶与焊件接触松动、脱落。
6.7 焊后热处理应在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检测合格后耐压试验前进行,有热处理要求的产品试件应随产品同炉热处理。
6.8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相焊时,应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规范执行。
对有再热裂纹倾向的钢材,焊后热处理时应防止再热裂纹产生。
6.9除设计图样另有规定外,奥氏体不锈钢焊接接头可不进行热处理。
7、热处理工艺参数
7.1焊后热处理规范见表9-3,当碳钢和某些低合金钢制焊件焊后热处理温度低于表9-3中的最低保温温度时,最低保温时间按表9-4规定。
焊后热处理温度不得低于表9-3或表9-4中最低保温温度。
7.1.1 Fe-1、Fe-3类的钢制焊件,当低于表9-3中的最低保温温度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可按表9-4的规定延长保温时间;Fe-9B类的钢制焊件保温温度不得超过635℃,当低于表9-3中的最低保温温度(最多允许降低55℃)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可按表9-4的规定延长保温时间。
7.1.2 Fe-5A类、Fe-5B-1组的钢制焊件,当不能按表9-3中的最低保温温度进行焊后热处理时,最低保温温度可降低30℃,降低最低保温温度后的焊后热处理最短保温时间:
a) 当δPWHT≤50mm时,为4h与(4×δPWHT /25)h中的较大值;
b) 当δPWHT>50mm时,为表9-3中最短保温时间的4倍。
7.1.3 Fe-6类、Fe-7类中的06Cr13, 06Cr13A1型不锈钢,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无需进行焊后热处理:
a) 钢材中碳含量不大于0.08%;
b) 用能产生铬镍奥氏体熔敷金属或非空气淬硬的镍-铬-铁熔敷金属的焊材施焊;
c) 焊接接头母材厚度不大于10mm,或母材厚度为10mm~38mm 且焊件时保持230℃预热温度;
d) 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
7.1.4 Fe-7类、Fe-10Ⅰ类焊件当温度高于650℃时,降温速度不得大于55℃/h,当温度低于650℃时,应快速降温。
7.2 在保温时除另有规定外,各测温点的温度允许在热处理工艺规定温度的±20℃内,但不能超出规定的限值。
表 9-3焊后热处理推荐规范参数
表 9-4焊后热处理低于规定最低保温温度时的保温时间
7.3 焊后热处理操作
7.3.1 碳素钢、低合金钢的焊后热处理操作应符合如下规定:
a) 焊件进炉时,炉内温度不得高于400℃;
b) 焊件升温至400℃后,加热区升温速度不得超过5500/δPWHT℃/h,且不得超过220℃/h,最小不低于55℃/h;
c) 焊件升温期间,加热区内任意4600mm长度范围内温差不得大于
140℃;
d) 焊件保温期间,加热区内最高与最低温度之差不得大于80℃;
e) 升温和保温期间应控制加热区气氛,防止焊件表面过度氧化;
f) 焊件温度高于400℃时,加热区降温速度不得超过7000/δPWHT℃/h,且不超过280℃/h,最小不低于55℃/h;
g) 焊件出炉时,焊件不得高于400℃,出炉后应在静止的空气中冷却。
7.4 正火
7.4.1 正火条件
对于正火状态使用的钢材。
7.4.2 正火工艺规范按表9-5
表9-5 钢板、封头、筒节正火工艺规范
8、热处理质量检验
8.1 热处理后应进行热处理检验,整理热处理曲线图,填写热处理检验报告。
8.2 热处理结果(记录、报告、温度-时间曲线)真实、完整、清晰,签名确认齐全,并按时存档,保存期不少于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内。
附:焊后热处理工艺曲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