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高危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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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高危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高危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
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检维修、改造等项目中的
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转动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
第五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培训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危险作业申请。
项目实施
部门应在对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基础上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业务部门意见。
第三章作业过程管理
第七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按照审批的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作业按照审批
的内容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
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第四章作业后清理
第十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在作业完成后,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
场整洁、无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对作业后的现场进行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该作业。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实施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