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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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

该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同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其所追求的为民、利民、便民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在今天仍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包括:
1.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农村,了解案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判案。

这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通过宣传教育来解决问题。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 方便群众,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4.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这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马锡案件时采取的五次审判的特殊方式。

马锡案件是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在我国法院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其审判方式的选择是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考量。

1.国家政治形势20世纪30年代,我国正处于国家动荡和政治混乱的时期。

国共两党的斗争激烈,政治环境不稳定,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及审慎。

2.司法体制的不完善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尚未完善,法院的职能和权力范围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需要借助于特殊的审判方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内容马锡案件的五审判方式是指在审理该案件时,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五次审判。

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的我国法院历史上并不常见,它的出现和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1.第一审首次审判在当地法院进行,该审判由初审法官主持。

在第一审中,法院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的审判要点。

2.第二审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的重审。

此次审判由高级法院的法官进行,目的是对第一审判的法院判决进行复核,确保对案件的审理不出现遗漏、错误等情况。

3.第三审第三审是再次对前两次审判的重审,此次审判仍由高级法院进行,以确保前两次审判的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第四审第四审是较为特殊的一次审判,它由高级法院的专门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旨在研究和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合法性。

5.第五审第五审则是最终判决。

九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对第四审判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

这意味着在马锡案件中,九江市人民法院经过五次审判,确保了对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和谨慎。

三、社会文化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五审判方式在马锡案件中的使用,体现了法院对审判公正和合法性的高度重视。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

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

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

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

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

我们不反对必要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

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2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深入群众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深入群众, 了解民情民意
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收集 证据,了解案件真相
尊重群众意见,听取群众诉求, 维护群众利益
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制定审判 方案,提高审判效果
方便群众
审判地点:选择在群众方便到达的地方 审判时间:根据群众作息时间安排 审判方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群众容易理解 审判结果:及时公布,让群众了解案件进展和结果
判效率。
采用就地审判、 巡回审判等方 式,方便群众 参与,提高审
判效率。
马锡五审判方 式注重调解, 减少诉讼案件 数量,提高审
判效率。
采用简易程序, 简化审判流程, 提高审判效率。
增强群众信任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和和解,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稳 定。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了人民群 众对审判的信任。
促进社会和谐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减 少矛盾
注重法律宣传,提高民众法律 意识
注重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注重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4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
注重调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减少诉讼成 本。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提高审判效 率。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重调解,强调 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
公正审判
当代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浅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浅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浅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论文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划下了光辉的一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为现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它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其司法为民的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

尤其它部分优秀的体制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包括强调实体正义,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发挥它的司法功能。

[论文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实体正义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作用。

当前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况“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

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和精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马锡五同志扎扎实实服务于边区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第二,“注重调解,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第三,深入实际,重证据、依法断案,以理服人。

法官判案时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

马锡五同志一直坚持重证据,轻口供,树立了良好的审判作风;第四,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政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色之一,也为现今审判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务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诟病,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今司法制度相比较仍有其局限性。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中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中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中)(二)、权力的组织网络与国民党从外部植入新精英而推行自上而下的官僚化、保甲制等垂直整合不同,共产党在实现由城市向农村的转移之后,就将社会动员作为国家政权伸入村庄的有效手段。

而要实现有效的社会动员,一方面要依赖一个效忠于国家的“赢利型经纪”阶层(杜赞奇,1994a),另一方面需要有一套有效的动员机制。

共产党正是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将地主、佃农、雇工、自耕农、无业游民等这些传统的职业划分转化为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这样新的“类分体系”,由此利用阶级斗争不但找到自己的代理人,而且找到了有效的乡村动员机制(李康:1999)。

当然,在村庄中的阶级成分的划分不仅仅是一套新的认知和类分体系,由于这种类分和“进步”、“解放”、“独立”、“富强”之类的意识形态的等级制的话语体系联系起来产生出一种独特的阶级观,这种阶级观使得村庄在心理产生了两极分化(polatization),共产党通过诉苦、批斗之类的权力技术使这种心理上的两极分化转化为一种阶级仇恨,这种仇恨最终推动了为统称为“阶级斗争”的种种实践,比如剥夺地主的财产直至肉体上消灭地主,从而最终导致了村庄结构的转变。

由于正是通过阶级斗争,共产党将农民紧紧地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从而使原有的地主、富农等旧式地方精英失去了统治村庄的基础。

“被迫失去其农民跟随者,传统的地方精英就无法诸诉暴力抗议-例如就象他们在南京政府统治的十年间那样-以阻止政府企图实行地籍普查、集中收税、实施减租、登记村庄的武器和消除乡村迷信。

”(Chen,1986:506)共产党在打击地主、富农等封建剥削阶级的同时,也将宗教组织、家族组织等传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1994a)皆作为“封建”典型而统统扫除掉,(Schurmann, 1968:423-24)这样就为共产党政权伸入村庄扫清了道路。

当然,正如Popkin(1979:244-245.)所言,农民是“理性的”,他们具有“一种统一的投资逻辑,它可以适用于市场、村庄、与乡村精英的关系和集体行动”。

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背景
• ⒈ 与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利益群体相关 • ⒉ 与中国共产党思考问题的方法相关
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的原因
• ⒈ 马锡五个人原因 • ⒉ 亲民作风深受民众拥护 • ⒊ 在战争的环境下,陕甘宁边区制定法非常少 • ⒋ 农村的生活环境 • ⒌ 可动员的资源不限于司法资源 • ⒍ 得到政府大力拥护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 一、马锡五其人 • 二、“封棒儿”案 •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背景 • 五、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的原因
马锡五其人
• 马锡五(1899-1962),祖籍陕西延川,出生于农民家庭, 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后随父逃荒审判方式
• 一、特点
• 二、司法系统内部争议
• ⒈ 不坐堂办案,亲自到办 • ⒈ 司法专业审判原则
案现场调查研究
• ⒉ 审判基本场所,审判基
• ⒉ 程序简单
本原则,司法尊严感
• ⒊ 尽量将群众意见与国家 • ⒊ 法院审判应按照既定法
法律有机嫁接
律规则
• ⒋ 将调解与审判合一
• ⒋ 破坏现代司法理念
•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先后担任陕甘宁西北边区院长,人魔 法院副院长,将这种审判方式在全国推行。
“封棒儿”案
•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14 年后,封棒儿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判决封棒儿与张金才之子“买 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儿在他人家吃酒席时与张柏偶遇,一 见钟情,相互表白要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贪图钱财,将女儿卖给 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违抗父命,暗中通知了张柏。张金才纠集 二十余人深夜闯入封家,强将封棒儿抢回与张柏成亲。封彦贵告到华池 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处徒刑6个月,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 决后,各方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1943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 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马锡 五上任不久,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棒儿路遇马锡五,马锡五在路旁一 棵大树下受理了封棒儿的上诉。受案后,马锡五深入乡村调查了解查清 事实后,邀请知情群众参加,就地在乡政府院子里公开审理此案。马锡 五当众审明案情,又征求群众意见。他又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细致 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批评封彦贵和张金才的违法行为,教育封棒儿 和张柏自愿结婚也应到政府登记。马锡五讲道理态度诚恳,深入浅出, 分析是非通俗易懂,说明利害真切感人。在此基础上,马锡五判决撤销 华池县原判,判决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有效,但应履行登记手续;张金才 扰乱治安,判处徒刑;封彦贵买卖婚姻,科处苦役。判决后,群众认为 入情入理,受罚者表示服判,一对青年更是皆大欢喜。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1.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方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式和方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律界公认的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以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定义、特点、应用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2.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定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个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和裁决时,依次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和复核等五个阶段。

这种方式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地处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3.1 完备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包含了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和复核等多个环节,确保了案件得到充分而全面地审理。

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立性和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或纠正审判中的错误和偏差。

3.2 阶段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将案件审理过程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立的任务和职责。

这种分阶段的方式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逐步深入地审理,有利于法官进行专题研究和准确裁决。

3.3 重复性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再审、申诉和复核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次申请翻盘或申诉的机会。

这种重复性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公正的判决。

3.4 法律性马锡五审判方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法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司法纪律和道德规范。

4.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法院,在各类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适用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缺点5.1 优点•公正性:马锡五审判方式确保了案件得到全面审理,减少了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

•准确性:通过多个环节的审理和裁决,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障权益: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次申诉和翻盘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启迪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启迪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启迪曹思婕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闻名遐迩的审判方式。

当前,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程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理理念和基本精神起到了引导和启迪作用。

本文旨在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对照当今我国家事审判的现状,进而阐明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些许启示。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家事审判法官人格在中国的司法历史长河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唯一用人名命名的,它成为了我国司法建设历程中的里程碑,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审判经验”。

2015年2月12日,《马锡五传》座谈会在北京举办,该座谈会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探寻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与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国正积极地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我们值得深思:怎样的家事审判改革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和真正地被人民所信服。

马锡五审判方式无疑为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并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

马锡五同志将其个人智慧与法官人格、政治修养与司法理念以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服务宗旨无私地奉献给了我国的司法审判,在艰苦的革命战争时代背景下形成了中国典型的司法审判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主要体现有:一是司法为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之一。

司法为民主的审理理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官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全面收集证据,不轻信诉状,主动走访群众,揭露案件事实的真相。

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马锡五同志却把“铁杵磨成针”的精神运用到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上来。

最具典型的案件是华池县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案件(“刘巧儿”的原型)。

第二,审判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了人民陪审制度。

马锡五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初期,就明确提出了人民陪审制度,这不但是他个人对司法审判真知灼见的具体表现,而且是我国司法人员树立司法为民观念的具体落实。

论述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对当下中国司法的现实启示

论述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对当下中国司法的现实启示

论述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对当下中
国司法的现实启示
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是中国司法历史上的两个重要实践,它们对当下中国司法有着重要的现实启示。

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了司法的人民性和群众路线。

这种审判方式的核心思想是依靠群众、方便群众,通过座谈式审判来解决问题。

在当下中国司法中,人民性和群众路线仍然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工作应该以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审判方式来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其次,枫桥经验强调了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重要性。

这种经验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来预防纠纷的发生,并且通过调解等方式来化解已经存在的矛盾。

在当下中国司法中,我们应当借鉴枫桥经验,注重预防和化解矛盾,尽可能避免诉讼和冲突的发生,通过调解和协商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此外,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都强调了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司法工作的基石,也是我们应当始终坚持的原则。

无论是审判方式还是调解方式,我们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案件和矛盾。

综上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对当下中国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我们应当借鉴这两个实践的经验,坚持人民性和群众路线、预防和化解矛盾、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司法工作的借鉴作用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司法工作的借鉴作用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司法工作的借鉴作用一、引言司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而在司法工作中,审判方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审判方式,其优点得到了广泛认可和推广。

本文将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司法工作的借鉴作用进行探讨。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概述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審判長負責全面把握案件情況,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並給出初步意見;然後由三名審判員進行獨立思考和評價,最后由全體審判員共同討論、確定裁決結果的一種審判模式。

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1. 審理效率高:通过各个环节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了審理效率。

2. 審理质量高:三名審判員進行獨立思考和評價,并對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見解,從而提高了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審理透明度高:由全體審判員共同討論、確定裁決結果,使得裁判结果更加公正,更能体现司法公正。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借鉴作用1. 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提高審理效率,对于当前司法工作来说也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而司法资源有限,如何提高審理效率是当前司法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通过各个环节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了審理效率。

因此,在日常司法工作中可以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点,采取类似的协同配合方式来提高審理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客观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裁决结果上更加客观和公正。

三名審判員進行獨立思考和評價,并對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見解,從而提高了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当前司法工作中,可以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更加科学、公正、客观的审判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客观性。

3. 提高司法透明度马锡五审判方式由全體審判員共同討論、確定裁決結果,使得裁判结果更加公正,更能体现司法公正。

因此,在当前司法工作中,可以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更加透明的审判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

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扬

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扬

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扬摘要:马锡五在陕甘宁陇东地区,多次到农村地区进行巡回审理,他自己审理了许多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及时更正了几起冤案,解决了许多困扰了他许多年的案件。

一桩桩、一起起疑难案件,到了马锡五手中,就奇迹般变得明晰起来。

在他主持审判或调处的案子中,罪犯被依法惩处,无辜的人被释放,维护和保障了公民的正当权利。

马锡五的“审案方法”在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仅如此,在当代社会,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由于其亲民性使得人民更相信司法,因此,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价值;司法保障引言马锡五始终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为查清案情,深入群众,倾听民意;这就是马锡五的审判方法。

这种做法是基于巡回审判而形成的,它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它的产生与普及,造就了一大批优秀法官,把人民群众的智慧作为动力来源,把多年的疑难案件一一化解;减少诉讼,加强团结,促进生产,保护抗日;要把新民主主义的司法体制落实起来。

一、继承与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明显,它越来越重视形式公正,越来越重视当事人对事实的证明责任,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体现了法官的中立立场,越来越为法官所熟知和使用;在学术界也得到了肯定与赞扬。

然而,放眼望去,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是能发现马锡五的审判风格在法官调解和审理案件中来回穿梭。

马锡五审判方法中的“解忧解难”、“主持公道”、“司法为民”等精神内涵,在当今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要探究马锡五的审判方法在新时期中国的生存之道,关键在于它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的法律环境,以及新时代中国社会对马锡五的审判方法的需要。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土面积大,人口多,农业人口仍然超过70%。

由于整体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致使人们的文化程度、法律观念的高低不一。

尽管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在快速发展,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日趋合理,但中国的社会仍然有两大特点:一是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性。

浅谈我国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谈我国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谈我国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我国抗日根据地产生发展并广泛传播的一种巡回审判的方式。

它产生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它通过将深入群众,将审判和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的实现了国家的审判与群众的利益相结合,由此开创了我国法院中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的先河,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审判与调解;意义;发展与变革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因其密切联系群众而得到广泛认可,并在产生后被不断地发展壮大。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重新提起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独特的审判方式,是为了探究其科学内涵及意义,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从而使我国法院的审判模式运作的更加合理。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科学内涵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适合对敌作战需要,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在担任庭长期间,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疑难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使群众真正的参与到案件审判中,并得到教育。

由此得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深入联系群众,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及时处理案件。

正是基于马锡五的这种审判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又简单易行,因而得到了当地人民的好评,成为了将群众参与司法与审判相结合的典型。

边区政府也对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进行学习和研究,将其加以总结,并在整个边区进行广泛的推广。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作用及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重提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是为了更好的对其进行研究,并将其真正的运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深远的现实影响。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理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深入探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牢记司法为民的思想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在司法过程中将调解和审判有效地结合起来,合理解决人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矛盾。

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划下了光辉的一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为现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它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其司法为民的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

尤其它部分优秀的体制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包括强调实体正义,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发挥它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实体正义;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作用。

当前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况“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

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和精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马锡五同志扎扎实实服务于边区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第二,“注重调解,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1]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第三,深入实际,重证据、依法断案,以理服人。

法官判案时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

马锡五同志一直坚持重证据,轻口供,树立了良好的审判作风;第四,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政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色之一,也为现今审判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务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诟病,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今司法制度相比较仍有其局限性。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下)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下)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下)(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在此我们发现,具体的调解技巧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要遵循群众路线,遵循党的路线方针。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调解技术只有放在权力的组织网络中才能发挥作用,现在,我们只有将调解放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这一总体的政治背景之下,才能理解为什么如此推崇调解制度。

最后,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批判旧司法、确立新司法的象征,成为共产党的司法制度决裂于国民党的司法制度的标志。

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使用的调解技术类似于中国传统的司法技术(比如都为了“息事宁人”),但是它并没有被理解为传统司法技术的自然延伸,而是被塑造为新司法的形象,它所反对的恰恰是国民党所采取的西方化的现代司法:“程序至上”、“独立审判”、“依法审判”。

正是在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束强光的照射下,国民党的司法自然成了脱离群众的“坐堂办案”;脱离实际的“本本主义”:“不利于人民”或“与人民隔离”的“主观臆断、故弄玄虚、繁琐不堪”。

(谢觉哉,1996c:157)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区别共产党的司法与国民党的司法、区别人民大众的司法与资产阶级的司法、区别新法与旧法的标志,正如1945年绥德县的司法工作总结的“司法方针-政策”一节这样写到:在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口号下,我们就响应了政府的号召,制定了新的政策与方向。

自去年开始,我们就改变了旧一套的作风,实行了新的方针。

在这一年半当中,所有受理的民事案件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大部分采用调解的方法,先予以调解,万一不行才用判决。

凡经调解的案件,都是取得双方的同意而后调解之。

为了息事宁人,首先解释双方所争之点及消除过去一切成见,要在互谅的原则之下,问题才得以解决,收效很大,同时调解的案件没有一件上诉的。

(绥德县司法处,1945,着重为引者所加)正是在这些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政治话语中,我们发现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种种述说不再关心这种审判技术本身,它们围绕着这一非常具体的司法技术或司法实践,滋生出一种话语酶,这种话语酶在不断地发酵、孳生、繁殖、蔓延,以至形成一个独立的话语空间,这个话语空间越来越远离它由以产生的母体。

马锡五审判与中国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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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与中国革命
关键词:奥海清;马锡五;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内容提要:奥海清和马锡五开创的马锡五审判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共产党提出和推广了马锡五审判,是因为它对中国革命具有三个层面上的构成性意义。马锡五审判既满足了革命对司法的充分想象,也成就了司法对革命的最大意义。在1937—1945年间,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人员主要采用四种方式审理案件,即法庭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以及公审大会。本文所说的马锡五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也即它并非一种独立的审判类型。当然,马锡五审判也有不同的含义,它具有元初的状态和发展的状态两种用法。就其在本文中的使用而言,则主要意指后一种用法,或者说,它是一个韦伯式的理想类型。在这种情况下,“马锡五”就不只是马锡五个人,而是马锡五式的司法工作者。一马锡五审判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它的提出与推广经历了一个过程。(一)奥海清与马锡五多数学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是由马锡五首先实践的。事实上,马锡五审判虽然冠以马锡五之名,却是司法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笔者掌握的资料显示,奥海清和马锡五是名副其实的先行者。1.奥海清及其判例。奥海清(1897—1968),出生于神木县。1935年参加革命,同年加入共产党,1940年调任志丹县审判员。在职期间,他先后处理过300余件民刑案件,典型如王家糜子被盗案和袁、阎两家地界案等。判例一:王家糜子被盗案。1940年春的一天,袁家庄的袁某偷挖了王某的三斗六升糜子。王某告到区府,区府传讯审问,袁某拒不承认,区府报到县府。奥海清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袁

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 1930年,随刘志丹参加红军,从事兵运工作。
• 1935年,担任陕甘宁省苏维埃主席,后被任命为陇东地区 专员。
• 抗战期间,共产党边区精兵简政,取消专职法官,行政长官 兼任司法职务。马锡五兼任陇东地区法院院长,审理出一系 列为百姓称赞的案子,被百姓称为“马青天”。
• 1943年4月,《解放日报》介绍其事迹,将其审判方式第一 次命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将这种审判方式在边区推 行。
结论
• 综上,在现代社会去光大马锡五审判方式 不现实。
•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先后担任陕甘宁西北边区院长,人魔 法院副院长,将这种审判方式在全国推行。
“封棒儿”案
•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14 年后,封棒儿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判决封棒儿与张金才之子“买 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儿在他人家吃酒席时与张柏偶遇,一 见钟情,相互表白要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贪图钱财,将女儿卖给 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违抗父命,暗中通知了张柏。张金才纠集 二十余人深夜闯入封家,强将封棒儿抢回与张柏成亲。封彦贵告到华池 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处徒刑6个月,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 决后,各方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1943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 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马锡 五上任不久,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棒儿路遇马锡五,马锡五在路旁一 棵大树下受理了封棒儿的上诉。受案后,马锡五深入乡村调查了解查清 事实后,邀请知情群众参加,就地在乡政府院子里公开审理此案。马锡 五当众审明案情,又征求群众意见。他又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细致 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批评封彦贵和张金才的违法行为,教育封棒儿 和张柏自愿结婚也应到政府登记。马锡五讲道理态度诚恳,深入浅出, 分析是非通俗易懂,说明利害真切感人。在此基础上,马锡五判决撤销 华池县原判,判决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有效,但应履行登记手续;张金才 扰乱治安,判处徒刑;封彦贵买卖婚姻,科处苦役。判决后,群众认为 入情入理,受罚者表示服判,一对青年更是皆大欢喜。

马锡五审判方式“红色法治基因”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启示

马锡五审判方式“红色法治基因”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启示

马锡五审判方式“红色法治基因”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推进诉源
治理工作的启示
林鸿基
【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45)3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着丰富的“红色法治基因”,这对于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如何将人民法治的“红色基因”更好地融入到司法活动中,是基层法院亟需考虑的问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坚持党的领导、便民为民原则和调判结合原则,能够为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赋能。

【总页数】4页(P86-89)
【作者】林鸿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推进诉源治理机制
2.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服务推进社会治理的进路优化——以赓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红色基因为视角
3.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的实施进路研究
4.关于基层法院诉源
治理工作的调查与建议--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为样本5.新时代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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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上)Organizational Nexus of Power and Governmentality of Law: Formation of New Legal Tradition in 1940s Communist China Jiang ShigongAbstractThere are two opposite kinds of approaches to the studies of mediation characterized by the Ma Xiwu’s Judicial Mode in 1940s communist China. One, based upon historicism, maintains that importance of mediation in legal system of communist China exhibits the continuance and extension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n the history. The other, based upon functionalism, emphasizes the breakup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nd the modification of mediation by communist ideology.Based upon the reflection and criticism of these two kinds of approaches, with some new materials, the article brings forward new approach of relation/event based upon ‘archaeology’ and ‘genealogy’ in the sense used by Foucault to this topic. In this way, the article put the Ma Xiwu’s Judicial Mode as an incidental historical event into the power relations in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empire to modern nation-state in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state-making, the state law transplanted from the West met the resistance from the indigenous customary law exemplified by marriage law. In order to settle such troubles, the Communist Party used various power techniques and constructed ‘organizational nexus of power’ so as to put its power into the rural society. Therefore, the incidental medication practice was integrated into the nexus of power as a special kind of governmental art. In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legal discourse regarding law as autonomous system and political discourse regarding law as efficacious instrument of governance by the Party, state law was eventually subject to the governmentality as an instrument, which constructed the heart of new legal tradition. In this new tradition, the aims of law are not social justice but the Party’s policies, not settling disputes but modifying and governing the society. It is in this tradition that we could underst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est and the rule by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这一时期所发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成为中国共产党法律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这一传统直至今天依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

一般说来,对于陕甘宁时期的调解制度的研究存在这两种流行的主张。

一种我称之为“文化延伸论”,这种理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推动的调解运动不过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受儒家伦理影响的“无讼”思想的体现和延伸,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实践继受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

另一种理论刚好与此相反,我称之为“文化断裂论”。

这种理论认为中国共产党所推行的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历史上的调解传统在性质、权威依据、目的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着不同截然不同,(Fu Hualing, )它差不多成功地“改变了调解的过程和功能”,“政治功能强烈地渗透在调解中,以至于指导着调解人对纠纷的看法以及用来解决纠纷的标准,从而调解的政治功能遮蔽了其解决纠纷的功能。

”(Lubman, 1967:1278.)调解已被发展为一种社会动员的工具,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是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和意识,以此来贯彻党的主张、维持社会秩序、实现对社会的重建。

(Lubman , 1967;Johnson, 1982)这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其实建立在不同的理论研究方法之上。

一般说来,主张“文化延伸论”者采用的文本分析的方法,尤其侧重于对法律和政策文本的分析,通过这种分析将共产党的采取的调解制度区别于西方或者苏联的法律而显示了法律文化中的独特性。

而主张“文化断裂论”者采用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这种功能主义的方法将调解制度看作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功能的工具,由此导致对调解的形式、调解的技术、支撑调解过程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调解的政治功能的关注(Lubman, 1967)。

但是,正如主张“文化延伸论”无法细致区分共产党的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采取的不同的策略和技术,主张“文化断裂论”亦无法解释为什么以“矛盾”和“斗争”的哲学思想为核心的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尽管与儒家传统文化的截然不同,竟然会采取传统的以和解为核心的调解手段?事实上,共产党意识形态中的“斗争”哲学不是体现在调解实践中,而是体现在“批斗”这样的法律实践中(强世功,2000b)。

调解制度为什么不是在共产党的瑞金时期而是在延安时期才会发展起来?这种在中国法律史上运用娴熟的调解技术,在中国共产党这里如何就变成了一种全新的发明呢?这些问题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或者政治策略。

这些问题的提出意味着我们对“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制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

它们首先要求我们不是把作为它作为普遍性的法律实践来加以处理,无论是作为体现文化传统的普遍性,还是作为制度构造的普遍性,而是作为一个独特性的“历史事件”来对待,尽管这种特定的历史事件产生了普遍的效果。

如果我们在“知识考古学”的意义上来理解“陕甘宁边区的调解”,这就意味着我们将哪些要素和它放在同一个知识地层上就以考察与分析,是把它和儒家传统下的民间调解放在一起来分析,还是和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组织技术等等放在一起来分析,还是和日本的调解实践或者美国的ADR运动放在一起来分析,等等。

其次,对这种具备特殊性的“事件”的分析不能采取一个简单的化约主义的理解,将“事件”理解为一系列更宏大的要素的产物或者结果,比如“文化延伸论”将其理解为“历史”或“文化”的产物,“文化断裂论”将其理解为“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也绝不是采取一种孤立的方法来认识“事件”,毋宁说采取的是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方法,将“事件”和围绕事件、构成事件的一系列权力关系结合起来分析,这种方法具备了“谱系学” (福柯,2000a)的某种特征。

正是通过对权力关系的分析,使得“事件”与总体权力关系的“配置”(dispolitif)(德勒兹,2000)发生了关联。

正是基于这种“考古学”和“谱系学”方法上的考虑,本文通过对一些档案和文献材料的考察,将“陕甘宁边区的调解”放在中国从传统帝国向现代的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加以分析和理解,从而揭示它在中国的现代性意义,并试图对上述问题给出一个初步的阐释和解答。

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从传统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在中国的展开,整个社会的权力关系的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新型的西方法律制度也开始深入到乡村社会,并陷入到困境之中。

正是在这种困境中,以调解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出现了。

第二部分分析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如何利用种种权力技术塑造并构筑“权力的组织网络”以培养了新式的地方精英,从而将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社会,并由此发动群众,试图实现对中国社会的根本性改造。

马锡五审判所带动的调解运动正是和上述权力要素放在同一个“地层”上加以分析和考察。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偶然的司法实践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果,并成为共产党的法律原则或制度的象征,就在于这种司法技术与权力的组织网络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效果,成为一种新的权力组织技术。

第三部分分析围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种种话语实践和非话语实践,分析调解这种独特的权力技术如何被纳入到新的权力机器或“配置”之中,成为共产党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从而导致了法律的治理化,创设了中国法律的新传统。

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作为中国法律新传统的法律治理化问题。

在此,法律的目的既不是通过审判来实现社会正义,也不仅是通过调解来平息纠纷,而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现实共产党改造社会、治理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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