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
中国经济金融自由化(1)
中国经济金融自由化内容提要中国的金融自由化进程的独特景观和中国渐进式经济转轨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
从制度主义分析出发,本文深入探索了中国金融自由化进程滞后性的内在逻辑根源,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回顾了中国金融改革20年的总体进程和基本特征,描述了中国金融自由化在产权结构和市场竞争两方面的历史进展。
但本文同时也着重指出,中国金融自由化的滞后性固然为维持体制内产出提供有力支撑,但这种滞后性所导致的金融发展水准滞后、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以及金融稳定性降低等代价,是更值得注重的基本经济事实。
本文最后对中国金融自由化的未来走势作了简要分析。
中国经济转轨金融自由化产权结构市场竞争一、中国金融自由化摘要:产权结构和市场竞争中国迄今为止的20年经济转轨过程因为其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非凡性和世人瞩目的经济绩效而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相关中国渐进式经济制度变迁和其他绝大多数转轨国家的激进式制度变迁的优劣利弊的考察,成为转轨经济学中争议最多的领域。
但是学界和国际金融组织获得共识的观点之一是,中国的渐进式经济转轨依靠于稳定的金融体系的支撑,换言之,中国在金融领域改革的滞后使得金融体制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制度特征,国家对于金融体系的“强金融控制”补充了国家财政水平弱化的趋向,给其他公共部门的改革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和巨大的成本补偿。
“制度变迁成本分担假说”揭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金融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度变迁不平衡的内在根源,但是尚未说明支撑这种不平衡性改革的背后力量,实际上,中国之所以能够选择这种渐进式的不平衡的经济改革路径,其背后的支撑力量来自于强大的国家控制力。
张杰(1997)从国家控制水平的角度补充了世界银行(1997)的观点,即中国的渐进改革确实得益于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和高额国民储蓄,但是金融体系稳定性和高额国民储蓄并不构成中国渐进转轨的充分条件,国家控制水平才是新问题的核心。
在中国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国家利用财政力量和财政渠道来配置资源的“财政投融资”行为持续弱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金融部门的强大控制使得国家水平得以维持,从而能够积聚和动员巨额国民储蓄并将这些储蓄用于支持体制内产出和整个公共部门改革。
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4-10-08[作者简介]唐宏飞(1966-),男,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金融法研究;钟铭佑(1965-),男,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第26卷 第6期2005年6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l.26 No.6Jun.2005[文章编号]1004 5856(2005)06 0085 04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唐宏飞,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摘 要]文章从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法制互动性入手,比较系统地论述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
同时,金融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健全将严重地抑制金融创新,致使金融创新规避金融法制,导致金融创新在法律的真空中运行。
金融法制只有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为金融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撑,才能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升中国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关键词]金融;金融创新;金融法制[中图分类号]F830:D912.28 [文献标识码]A一、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法制的互动性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与国际相呼应,金融创新促进了中国金融法的发展,有利于中国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
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量,只有仔细研究金融创新对金融法制的影响,才能形成合理的、适应市场发展和改革需要的金融法。
同时,金融创新规避法律的功能也要求中国金融法实施合理化,以进一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
只有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风险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利于金融资产营运的稳定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在市场中更加灵活,打破了原有的金融业务分割的局面,实现了业务交叉,导致传统的金融法已不再具有效力,需要创新具有更大活动空间的金融法律。
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制度提出的挑战,认为随着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是少见的。
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全球金融整合浪潮预示着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我国金融整合,由金融机构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内在动因,以及政府化解特定金融机构风险和消化巨额不良资产包袱等外部环境促成。
将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放在国内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金融业本身改革发展的要求以及入世后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力的需要等重大背景下,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有其独特的动因,将对我国的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提出独特的挑战。
_、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
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理、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总结我国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体系框架
总结我国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体系框架
1、对电子银行进行规范的立法主要有: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我国电子支付领域至今最主要的立法)
《网上银行业务暂行办法》(2001年)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
2、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电子签名法》(2004年)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9年实施)
3、银行卡使用规范主要有: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 卡规范》(2010年)等
4.对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立法主要有: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立法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及其风险防控研究
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及其风险防控研究作者:全毅薛同锐来源:《贵州省党校学报》2022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中国积极融入国际金融服务市场,有序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全方位推动对外开放、全面履行开放承诺,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既是行业发展的自身需要,也是在国际国内双循环背景下的时代需求。
本文在梳理了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沿革后,分析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中面临的挑战、压力与风险,针对金融业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风险防控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4 - 0089 - 09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回溯1978年,中国金融服务业踏上对外开放征程。
40多年来,金融产品从简单到复杂,金融服务从局部到全面,我国金融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在华投资力度不断加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银保监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上半年,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共计41家,分行115家,代表处139家,总资产3.73万亿元;外资保险机构共计66家,代表处85家,专业中介机构17家,总资产1.94万亿元。
本节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将其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92年,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起步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主要通过货物贸易活动实现对外经济往来,有关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法规相对较少。
随着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经济特区的设立,各类外资机构陆续进入中国设立营业网点。
与此同时,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同步开启,1992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投资者开户暂行规则》,B股试点的开启,标志着中国证券交易正式走出国门。
境内企业可以在境外市场进行股票债券融资,极大地扩展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丰富了企业的股本构成。
整体而言,这一阶段我国的外汇和境外资本都处于短缺状态,但是充足的劳动力供给吸引了不少外资机构的青睐,为金融业开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金融行业监管不足的原因及改善建议 (3)
金融行业监管不足的原因及改善建议引言:金融行业在现代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并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然而,近年来我们也经历了一些金融风险事件,揭示了监管不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金融行业监管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一、原因分析1. 资源短缺金融行业庞大而复杂,在有效监管过程中需要大量资源投入。
然而,在许多国家,监管机构面临着预算不足、人员匮乏等问题,这导致其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此外,即使有一定资源投入,由于监管机构跨部门协调不够流畅,可能造成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2. 监管规则滞后金融行业的发展迅猛,新产品、新业务层出不穷。
然而,监管规则往往滞后于市场创新和发展速度。
这就给了金融机构某种程度上的行为空间,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和灰色地带。
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合法的门槛跳跃,规避监管要求,使得监管防线形同虚设。
3. 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金融机构由于其复杂性和专业性质,远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依赖于金融机构自身提供的信息来进行有效监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出于私利目标而隐瞒、篡改或掩盖信息,给了监管机构制定合适措施所需的准确和全面数据基础。
4. 法律法规缺陷一些国家在立法方面存在缺陷,没有对金融行业充分地进行规范并确立相应责任和义务。
此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进程也因政治等因素受到干扰,并未能及时出台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供参考。
二、改善建议1. 加强资源投入各国政府应加大预算投入并加强人员培训,在维持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下更多功夫。
此外,鼓励不同部门间的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
2. 提升监管规则灵活性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修订并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以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同时,建立灵活性较高、能够同时跟进市场变化且具备执法力度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技术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透明化,并引入新技术手段作为补充,以有效减少监管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浅析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措施
一
机制将趋于 灵活 , 有管制的浮动利 率将 向开放 的市场利 率转变 。 必将 使金融机构面临 比较明显 的市场利率风 险。
( 流动 【 五) 生风险 这是指存款 人按照正当理 由要求提款 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不 能支付的风 险。一是现 金支付能力不 足, 二是不能满足企业 、 单位 等
持 内外政策 的平 衡 , 了采用传统 的财 政 、 币和外汇政 策外 . 除 货 还可 以考虑选 择其他 一些政 策工具 用于政 策组合 。 ( )加强中国外汇储备管理 二
中国外汇储备 已高达 1 万亿美元 , . 6 如何管理及运作 中国增长 过 快外汇储 备 , 为社会关注 的焦 点问题 。 已成 以往我们将部分PE储备 I , 投资于美 国的 C O 和 MB 产品 ,这些产 品被视 为高收 益和低风 险 D S
存款者转账支付需求 。 严重的流动『 生风险会触发银行 信用风险, 即存 款者挤提存款而银 行无法支付 的风险 。居 民储蓄余额的稳定增长掩
盖了银行流动性 问题 ,因为高额储蓄增长使 银行在资金方面有 回旋
、
金 融 风 险 成 因的 分 析
( 我国金融 市场对 外开放面 临的风险 一) 随着我国经济 的迅 速发 展 , 国金融 企业积累了大量 资本 . 我 在这 种情况下 , 金融企业界 出现 了一股走出去 的热潮 , 大多数金 融企业对
机构也没有完全公正 的履行评级标准 。 ( 建 立和 完善金融法律 框架及保障体系 三) 我国将进一 步完善金融业 内部 的法律体 系 ,理顺银行业和征 券
债业务 , 如果加大直接融资比例 , 势必造成居民储蓄存款被分流用来购 买股票 , 容易造成银行资金周转困难 , 进而引发挤兑风险 。 ( 资产风 险 四)
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发展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业;存在问题;发展对策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our country financial development problem and put forwards to the relative strategy.Key Words: finance; existence problem; development strategy一、中国金融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金融业缺乏竞争力从银行业看,主要表现为资产质量恶化,资本严重不足,收益急剧下滑。
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决定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按国家规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不得超过15010。
而我国银行的不良债权已大大超过了这一比例。
到2005年,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重即达23.3%,与当年商业银行的总准备率22010相当。
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看,证券业的竞争力问题较为典型。
这主要表现为证券业规模偏小,实力有限。
众所周知,证券业展开竞争和抗御风险是要以必要的规模和实力作为保证的。
目前,证券经营机构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规模普遍偏小。
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各自资产总额都在10000亿元以上。
而在证券公司中,截至2005年10月,全部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约为3900亿元,规模最大的申银万国证券资产仅有400亿元左右。
如果再与外国投资银行相比,中国证券的实力就相差更远了。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资本市场和证券业的对外开放,随着跨国大型投资银行大举进军中国资本市场,以国内现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实力,是无法与其比肩相争的,所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2.金融缺乏创新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存在两大问题:其一,金融创新过于依赖政府。
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还不是真正的企业,金融创新主要依靠政府和金融主管当局,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过程。
其二,在有限的金融创新中,各领域进展失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金融稳定目标】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相互促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投资银行1-3章练习题
1、以下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的是()。
A.证券承销B.兼并与收购C.不动产经纪D.资产管理解答:C2、()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核心业务。
A.证券承销B.兼并与收购C.证券经纪业务D.资产管理解答:A3、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起源于()。
A.北美B.亚洲C.南美D.欧洲解答:D4、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明确规定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开。
解答:《格拉斯•斯蒂格尔法》5、投资银行在英国称为。
解答:商人银行6、做市商是委托代理商,他们通过实际的或电子证券交易互相报价,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为他们(证券的买者或卖者)的交易提供服务,只收取佣金而不承担价格或利率变动风险。
解答:错误。
这是经纪人的概念。
7、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交叉是必然趋势。
解答:正确。
8、证券市场由()主体构成。
A.证券发行者B.证券投资者C.管理组织者D.投资银行解答:ABCD9、通常的承销方式有()。
A.包销B.投标承购C.代销D.赞助推销解答:ABCD10、以下属于投资银行的功能的是()。
A.媒介资金供需B.构造证券市场C.促进产业整合D.优化资源配置解答:ABCD11、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确立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解答:《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2、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业间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开始。
解答:《1999年金融服务法》13、当前我国金融体制采用的是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解答:错误14、简述分离式模式的优缺点解答:优点:第一,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
第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凸现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本源业务的实质性区别,使其能各司其职,充分利用各自的有限资源,来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
第四,分离型模式严格的分业经营,弱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因竞争被淘汰的概率,从而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一、现行法律中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力度较为薄弱,立法散乱,呈零星、分散状态,不成体系,主要通过基本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金融法律法规则通过调整各种行业行为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直接保护。
(1)基本法律《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二是行政责任缺失,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金融机构违规泄漏客户信息进行处罚的直接依据。
(2)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其中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该法规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其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作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艰苦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把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保护好、运用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综合国力和民族凝聚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很高。
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物权法出台后,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要求更加迫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工作。
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
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促使中国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绿色金融成为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逻辑和框架两个方面,探讨发展中国绿色金融所需的关键因素和路径。
一、逻辑分析1. 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严峻的环境问题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压力,中国需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绿色金融是这一进程中的关键要素。
2. 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需求绿色金融是为可持续发展服务的金融模式。
随着人们对环境可持续性的认识不断加深,传统金融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3. 国际环境与新机遇全球范围内的推动下,绿色金融正在成为全球金融业的一种趋势。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重要责任。
发展绿色金融不仅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需求,也为中国在全球绿色金融领域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重要机遇。
二、框架建设1. 完善金融制度和政策建立绿色金融的逻辑基础是完善金融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金融市场机制、评估和激励机制等。
政府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形成切实可行的绿色金融体系,提高市场对绿色金融的认可度。
2. 增强金融机构的绿色意识和能力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的主体,应加强绿色金融理念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绿色意识和专业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满足社会对绿色投资和融资的需求。
3. 加强对绿色项目的评估和认证绿色金融的核心是评估和认证绿色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效益。
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绿色项目评估标准和认证机制,提高绿色项目的可信度和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资金投向绿色领域。
4. 建立绿色金融市场和投资平台发展绿色金融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投融资平台。
金融法治工作总结7篇
金融法治工作总结7篇第1篇示例:金融法治工作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金融法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不断提升金融市场法治化水平,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以下是对金融法治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一、加强金融立法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各级立法机构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框架,着力解决金融创新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为金融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
依法严格监管金融市场,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监管部门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监管,加强对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监管。
金融执法机构依法开展金融执法活动,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加强金融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和效能,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
金融执法机构还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应对跨境金融犯罪等挑战。
五、展望未来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金融法治工作,不断提升金融市场的法治化水平,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创新,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金融立法、金融监管、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金融法治工作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我们将继续加强金融法治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共同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
第2篇示例:金融法治工作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作者:王宏伟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2期金融业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和枢纽。
做好金融业的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以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建立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和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担保法》等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框架已基本确立,这也为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了主要的法律保障。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1.完善金融监管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1)完善金融监管是全球一体化的重要体现。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
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2)完善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
中国金融监管来自两方面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中國目前仍然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
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它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2.创新是完善金融监管的“催化剂”。
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建议人民银行如何紧密结合金融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更是呼声四起。
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需求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即将进入以具体制度设计为中心的阶段,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当下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一)法律界定: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官方文件中最早见于2006 年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目前虽已逐渐被广泛使用,但仅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的统称,并没得到立法界定的准确法律概念,其内涵范围也不明确。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 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 1 条规定:“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的总则彰示的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法》中包括“客户”、“借款人”和“存款人”几种不同称呼。
(二)立法理念:平等保护模式下向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原则缺位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尤其是金融监管立法,已形成强势公法规制理念,偏重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资金运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合规性,忽视金融产品、服务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两者视为平等民事主体,实质上并未对金融消费者实施倾斜性法律保护。
(三)立法模式:纵向分割式行业立法,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虽零星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规则模糊,如金融隐私权保护,《商业银行法》规定为存款人保密,《证券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对银行卡、征信、存款保险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及合格金融消费者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亦未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近年来,纵向分业式立法模式下,“一行三会”出台部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国金融立法缺陷与金融市场监管
足, 如新 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 的第三大 支柱 , 但是 , 中国金融 监管对此所 采取措施却 乏善可
陈, 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 2 、 中国金融监管 内容上存在重大缺 陷。首先 , 从 市场准入
2 、 中国金融立法 忽视 了 WT O法律框 架原则 , 人 为地将 内 资银行与外 资银行 、 外 国银行 区别 对待 , 不利 于 国内外 金融企
【 经济与法 】 E c o n o m i c s A n d L a w
2 0 1 3轩: 第 8期 ( 总第4 3 2期 ) 上
中国金融立法缺 陷与金融市场监管
刘 薇
( 美 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 美国 芝加哥 )
摘
要: 各 国金 融立法的一个重要指导 思想是 : 保证 国家货 币政策 的正确制定 和执行 , 保持 币值 的基本稳 定, 加 强金
众 所 周 知 ,世 界 各 国金 融 立 法 的一 个 重 要 指 导 思 想 是 : 保
证 国家货 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保持 币值 的基 本稳定 , 强
化金 融监管 , 维护 国家金融体 系安全有效 地运转 , 为 国家经济 的协调 、 稳步 、 健康发展创造一个 良好的金融环境。 从 这个 意义 上讲 , 确保 国家金 融安全 和经济安全 , 是 各 国金融立 法 的基 本
关键词 : 立 法缺 陷 ; 法律制度 ; 金 融 市场 监 管 ; 监 管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F 8 3 2 ; D 9 2 2 . 2 8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3 ) 2 1 — 0 1 1 8 — 0 2
中国承接金融BPO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承接金融BPO :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谢泽宇,郭健全(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93)[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金融BPO,即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日渐成为金融服务外包的重要形式。
当前,我国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竞争力不足是阻碍中国承接BPO的主要因素,表现在企业规模偏小,人才紧缺等。
我国应加快培育本土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提升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市场竞争力,协调服务外包城市建设,形成服务外包互补共赢的集合效应,完善法律框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良好的金融服务外包法律环境。
[关键词]金融BPO;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09-06[作者简介]谢泽宇(1990-),女,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国际贸易;郭健全(1972-),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
一、中国金融BPO 规模及现状金融BPO这种模式首先在印度发展,印度政府将金融服务外包及其金融BPO作为本国经济振兴国策的高度来扶持和发展。
相对而言,金融领域BPO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它却是BPO中最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最有发展前景的部分。
从承接金融BPO企业来看,国内著名的BPO公司主要有华道数据、银联数据、元镁科技、赛迪呼叫等。
其中,华道数据是我国BPO行业的领军企业,专注于金融BPO。
而且,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市场结构已从最初的基础性文书业务、数据录入等相对简单的业务领域,发展到了运营过程、信息技术、会计服务、银行卡业务、人力资源管理、话务呼叫服务、定损理赔和后勤保障等综合化、多元化的领域。
从市场规模来看,根据IDC《中国BPO2008-2012预测及分析研究报告》,我国金融BPO占整体BPO服务外包市场约20%的份额,经过近几年的发展,2006-2008年的年增长率保持在21%左右。
虽然我国金融BPO发展速度另人乐观,但市场规模相对发达国家市场而言还比较小,不及美国市场规模的7.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文/吴晓灵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原人民银行副行长我一直从事金融业的工作,现在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从事立法工作。
几十年的金融从业经验加上我在人大立法工作当中的体会,使得我觉得有必要利用“长安讲坛”这个平台,把我这些年的思考谈出来。
希望在座的年轻人,都来关注金融领域的立法问题,共同推进我国金融立法的进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所有的经济、社会生活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
各项立法工作背后都有它的逻辑,在立法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现实,也要考虑到立法内容的一些内在逻辑和未来。
可能我今天讲的一些内容比较理想化,但是我希望能够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一、金融的概念国内和国际上对金融的概念是有不同理解的。
金融学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黄达教授写过一本书,他有自己独到的思考。
按照黄教授的想法,狭义的金融学一般来说是从国外学来的。
西方现在的金融学概念大部分是一种狭义的,金融学基本只局限于以资产定价为核心的微观分析,货币制度基本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
但是,中国往往采取大金融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前,金融基本上没有细分过,与商品经济并行的货币金融活动也没有严格的区分。
所以一直到1984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大一统的银行,既发行货币又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改革开放以后,金融学界开始研究金融问题,中央银行讲宏观调控,就是货币政策和货币供给与需求,金融市场谈的是货币政策传导对经济的影响,再还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
我们金融学的构架,特别是黄达老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第三版,基本上是按照这样一个框架在研究中国的金融。
近年来,西方也有货币经济学、金融经济学这样的学科,也开始从整体上研究金融问题,所以金融不止是狭义方面的问题。
二、金融的法律框架金融的法律框架应该包括两个大类。
一类为货币的法律。
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后,央行成为信用货币创造的调控机构,各国都有一部“中央银行法”,主要研究的是央行的职责和法定货币的创造。
还有一部法律是“票据法”。
票据包含商业票据、银行票据,还有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可以称为一种私人货币。
另一类法律,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的法律。
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在日本有一部《金融商品法》,就是把所有金融产品都放在一起进行立法,按照产品的法律关系来从发行、交易方面规定整体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按照法律关系的基础来规范我们的金融活动行为,可以分成四类。
第一类是间接融资的债权债务关系,最主要是信贷市场。
信贷市场最主要的特点是金融中介机构所筹集的资金以债权的方式自主运用,存款人承担中介机构倒闭的风险。
吸收存款是间接金融中介机构——银行的专属权。
存款是一种债务工具,它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所发行的债券的特点是存款资金使用的自主权转移给了银行,而债券发行人资金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发债说明中的用途。
第二类是直接金融的债权关系和权益关系,主要是证券市场的产品。
证券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其中不管通过债务工具还是股权工具筹措资金,都是投资方要直接承担融资方的风险。
第三类是信托关系,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市场。
信托关系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合同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处置财产,委托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第四类是大数定律下的互助关系。
主要是保险市场,保险业具有基于精算技术的经济补偿功能,投保人承担经营机构的偿付风险。
三、金融立法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按照法律关系制定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和界定风险责任。
一是在信贷市场上因为银行是存款人的债务人,存款人要承担银行倒闭的风险,因而信贷市场的立法重点,应该是控制资产运用风险和机构倒闭风险,对银行审慎经营提出要求。
二是在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人要承担融资人的直接风险,因而立法时要重在信息披露和保证公平交易。
三是资产管理市场,这是一种信托关系。
受托人的行为是否勤勉忠诚,能否把客户的利益优先,决定了委托人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证。
立法的原则是,要非常关注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托经营者的勤勉忠诚、客户利益优先。
四是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是基于大数法则的互助关系并实现经济补偿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注重诚实信用交易。
在保险业的发展中,由于保险产品的日趋复杂,保险逐渐从相互保险演变成由专门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因而有机构偿付的风险,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也要注意机构的偿付能力。
第二个原则是机构立法和行为立法相结合。
所谓机构立法,就是对于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风险控制进行立法。
金融行为立法是对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立法,主要是对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有的国家在立法方面,是机构立法和行为立法分开,美国的《证券法》界定的是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主要是一个行为法。
而我国是把从事某一类业务的机构如何准入、管理、退出,以及这个机构所经营的各种产品规范也包括在里面。
所以,我们国家的立法是行为立法和机构立法结合在一起的。
在行为立法的时候,我们要理清监管的边界。
哪些行为可以由市场自主去做,哪些行为要由监管当局负责市场准入和许可,这就有一个金融监管边界的划定问题。
图一理解监管图这张图,纵轴讲的是由于私人侵占导致社会的损失,横轴是由于政府的侵占导致社会损失。
在市场行为当中,最初没有国家来管理,都是靠私人之间的协议来维持市场秩序。
如果太无序,就会造成很大的社会损失,所以才逐渐开始从私人间的纠纷裁决到最终的立法,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市场权益人的权益。
通过司法解决问题,如果案件太多,不断打官司,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所以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为,更多地是需要同样的行为规则,因此就建立了监管制度。
最早建立的应该是药品监管制度,逐渐发展到金融领域各项涉及公众利益的监管制度。
如果仅仅靠一般市场监管还不行的话,就要由国家控制,但是国家控制一旦出现失误,将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损失。
这就有一个监管边界的问题。
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哪一些行为必须要通过立法和监管当局来控制,哪一些行为可以给市场更多的自由。
立法还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监管主体及罚则。
如果违法的成本太低,违法的人就会比较多。
很多人说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其实关键问题不在于中国的法律少,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有是罚则太轻,违法成本太低。
有些上市公司欺诈,给客户带来那么大的损失,按照现在法律最多罚款60万元。
有些人在资本市场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犯罪的动机是很强的,如果没有重罚就不可能使他很好地遵守法律。
国外的税法,不管你是什么人,一旦发现你逃税都会给罚。
所以国外很多人非常怕税务机关,它并不是每天都来查你,但是一旦被查着,就会罚得非常之狠。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主体,没有一个恰当的、令人敬畏的罚则,这部法律是难以实施的。
四、当前金融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一)在货币法方面,我们有1995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4年制定的《票据法》。
《人民银行法》修法面临的问题,一是央行独立性的问题。
当时在改革开放条件下经济出现过多次过热,我们意识到必须要有一个《人民银行法》,而且也意识到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该有它相对的独立性。
当时立法的结果,是让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独立于地方政府,独立于财政。
但是,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人民银行是内阁成员。
央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现在是一个咨询机构,能够提一些货币政策调控取向的建议,但是不能作出决策,而各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决策机构。
在进一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时候,有一个对央行宏观调控独立性的考量问题。
在目前政府管经济的条件下,想让人民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恐怕短期之内不可实现。
但是,是否可以考虑在货币政策操作过程当中,让央行可以有更大的独立性。
二是金融稳定的职责。
中央银行该不该有监管的职责。
货币政策的职责和监管的职责放在一起好呢,还是相对独立好呢。
在这次金融危机之前,各国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
以英国金融服务局的产生,把监管权全部都放到金融服务局为标志,产生了央行和货币政策分离的趋势。
但是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对此进行了反思。
央行是最后贷款人,甚至是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最后提供者,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权在向央行集中。
英国在英格兰银行之下设立了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
在中国央行金融稳定的职责该怎么来体现呢?《人民银行法》里有一句话,国家建立金融稳定调节机制,这意味着中央银行在金融领域方面承担着比较大的职责。
这句话是2003年银监会分设的时候写进去的,但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方法。
三是央行进行货币政策调控,还需要有很多的基础设施。
比如支付结算系统、金融产品登记、托管系统,金融综合统计等。
这三个方面都应该在今后修订《人民银行法》时更多地加以考虑。
我国的《票据法》应该大修了,但是因为其它的法律所涉及的矛盾更多,《票据法》的修订一直没有列入日程。
现行《票据法》对实体经济最大的制约,是要求票据发行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融通票据就不太有合法性。
所以,每一次票据合规性检查都是在检查真实贸易背景。
这几年央行发行了短融券,其实是对《票据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突破。
另外,现在的票据很多已经是电子票据了,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很多的交易结算都是在网上进行,很多票据也是电子的,如果没有一部法律对电子票据进行规范,也会产生比较大的隐患。
尽管现在没有发现比较重大的案例,但是小的纠纷还是在不断地产生。
(二)关于金融市场的立法。
金融市场可以分为四个市场:证券市场、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资产管理市场。
图二金融市场结构图这张图没有更多的细化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因为在这两个市场上,对于机构和市场认识的分歧不是特别大,但是对于资产管理市场和信贷市场,现在有很多的认识上的分歧。
1. 证券市场立法。
证券市场的立法大家都非常关注,而且《证券法》已经进入到了人大一审。
全国人大一审之后,股市的波动对《证券法》该怎么修订也有影响。
虽然共识多,但分歧也多。
我讲讲《证券法》修法的重点。
一是证券的定义。
我认为,证券应该是代表特定财产权益的,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可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我希望《证券法》能够有这样一个定义式的开头,然后再有充分的列举。
美国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大危机之后,把所有可能归于证券性质的凭证、合同的名称全都列在一起,虽然没有下定义,但是列入的范围非常之广。
我们想要把证券范围扩展,遇到了很多不同意见。
实践证明,如果不能够有效地把证券范围扩展的话,在经济生活中,很多财富就不可能流通。
很多资产只有证券化了,才能流动起来,流动起来才能更好的增值。
如果不把证券的定义拓展,大量的证券活动就没有法律依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也很困难。
二是尊重投资人、筹资人的财产运用自主权,以投资人参与情况规定信息披露要求。
投资人是根据信息来确定价格和做出选择的。
如果投资人参与的多,信息的披露就应该非常的充分,这也是我们在企业公开上市前,要求它的信息必须充分披露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