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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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5
未按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相关规定
-5
46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
-10
47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相关规定
-2
48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电子投票统计
+5
通过物业监管系统满意度调查平台或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平台统计
18
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会议资料
+2
可按培训次数累计加分,当年度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10分
19
积极参加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房协(物业)、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
会议资料
+1
可按培训次数累计加分,当年度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10分
获得中国物业管理、自治区房地产(物业)、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表彰文件
+15、+10、+5
4
企业员工受到国家部(委)级或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的
表彰文件
+15、+10、
+5、+3
5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业绩材料
+8、+4、+2、
+1
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一年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报道累计加分不超过5次
15
所负责的住宅(含商住)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
辖区统计资料
+5
统计数据期限为每年1T2月,每年1月份统计上一年度数据
16
所负责的非住宅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
辖区统计资料
+2
统计数据期限为每年1T2月,每年1月份统计上一年度数据
17
企业所负责的所有住宅(含商住)物业项目全年平均满意度达85%及以上的
-20
31
未通过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程序承接住宅项目的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
-15
32
在申报或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相关规定
-15
33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按要求办理项目撤出备案登记撤出项目的
相关规定
-10
34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
相关规定
20
在突发事件或阶段性重点工作(如扫黑除恶、文明城市创建等)中按照政府要求积极响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有效开展应对工作并受到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认定材料
+3
同一事项只能加1次
21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相关规定
+1至10
记分类型:企业减分
22
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
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
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业加分
1
获得国家、部(委)级或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的
表彰文件
+25、+20、
+15、+10
此记分值为最高分,表彰如有等级按等级依次递减,每一级减1分
2
获得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表彰文件
+8、+5
3
相关规定
-10
40
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相关规定
-10
41
未经双方约定,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
相关规定
-10
42
未落实项目经理人制度的
相关规定
-10
43
委派未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且未生成项目经理信用编号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相关规定
-5
44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
66条
-20
28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
66条
-20
29
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
-20
30
取得营业执照,未在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建立企业和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擅自开展物业服务的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10
35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日常检查的
相关规定
-5
36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相关规定
-5至T5
37
参与招投标有恶意竞争、低价竞价等行为的
相关规定
-15
38
物业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发生身体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相关规定
-15
39
阻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相关规定
-5
49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相关规定
-5
50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多人有效投诉,并未及时处理的
相关规定
-1
每事项1分
51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按规定进行演练和落实的
相关规定
-2
52
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公共秩序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
6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证书
+5
7
企业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创新
根据成果资料
+5
8
企业成立党组织、联合党支部的
批复文件
+5、+2
9
党组织被授予星级称号的
表彰文件
+2至10
每级递增2分
10
获得县处级及以上党组织认定的党建项目或党建工作创新做法的
认定文件
+5
11
获得县处级及以上党组织认定的党建工作在行业内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的
23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
62条
-20
2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
63条
-20
2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
65条
-20
26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物业管
理条例》第66条
-20
27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认定文件
+5
12
加入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
协会会员名册
+3
13
承接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且履行合同约定1年以上的
物业服务合同
老旧小区以建设主管部门定义为准,按服务项目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计0.1分,不足1万的,按1万平米计。
14
承接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且履行合同约定1年以上的
物业服务合同
承接且履行合同1年以上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服务项目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计0.3分,不足1万的,按1万平米计。
相关规定
-5
53
物业信用监管系统企业所有数据信息同步不及时、不准确的
相关规定
-5
每发现一次扣5分
54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相关规定
-3
按事项扣分,每次扣3分
55
未按政府要求配合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
相关规定
-5
56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扰乱物业市场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不良行为
相关规定
-1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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