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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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4.09
•【字号】深交规[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
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0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0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0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04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0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0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07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08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09 从事港口经营
10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11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12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13 占用、挖掘道路
14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15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16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17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1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20 水路运输经营权
21 营运船舶经营权
2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
(二)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
(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
(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技术要求:
① 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
本技术要求等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条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条件,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②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车辆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等级应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

(3)车辆数量要求:
①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一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指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即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2)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注: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申请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除符合第(1)、(2)项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三章第一节。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供);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下载打印的电子名称证)(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2)已成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
5.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7.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由申请人编制)1份,内容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原件1份);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8.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7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指标购置的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下载打印的电子名称证)(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5.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审批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普通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制作文书或证件;
5.送达文书或证件。

(二)招标程序: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新的客运班线后,如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则启动招标程序: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5.开标、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向中标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

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
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采用普通程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采用招标方式的,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标注具体的经营范围),有效期4年。

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的同时为申请人投入的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注: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2.综合货运站(场)是指以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除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以外的货物的仓储、配载、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3.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以及集装箱拆(装)箱、装卸、堆存、搬移、清洗、维修等功能的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集装箱中转站、海运仓储场所和港外堆场。

(三)设立客运服务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七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道路运输站(场)及客运服务点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用房、仓库、仓储库棚、堆场、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兼营集装箱维修业务的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还需具备以下设施条件:
① 用于维修业务的专用场地,与其他场地间有专用防火通道隔离;
② 用于修理集装箱的专用机械和设备;
③ 有符合环保、消防相关标准的处理能力。

(2)经营综合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6600平方米,经营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11000平方米;
(3)应分别设有车辆进、出检查道口;
(4)站内道路一般应采用双车道无交叉的环形行驶路线;
(5)堆场、仓库、仓储库棚、道路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1)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设备,兼营维修业务的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还需有专用消防设施;
(2)出口应设置车辆称重设备;
(3)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标准或技术要求建立覆盖生产作业区的视频监控系统、生产作业信息系统、出入站车辆人员识别系统,并具备数据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共信息平台实时共享的功能;
(4)综合货运站应具有不少于2台动力叉车,从事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相应的集装箱的装卸机械设备;
(5)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应具有不少于2台与业务相适应的集装箱堆高专用机械装卸设备,有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相应的动力叉车。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综合货运站应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2)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应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车辆进、出检查操作规程,货物堆放、装卸、保管操作规程等;
(2)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装卸搬运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等。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第五条。

(三)设立客运服务点:
1.经营者必须为本市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2.有1-2个合法专用长途班车停车位;
3.有不少于10个候车座位或室外候车亭,候车室必须具备一定的通风设备;
4.有一定的治安防范措施,以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配备必要的行李安检设备及消防设备;
6.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7.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三品检查制度、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应急保障机制);
8.使用深圳市联网售票系统售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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