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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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演出市场管理,保障演出市场秩序,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演出,是指在农村地区举办的各类文艺、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等演出活动。
第三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主体、多方参与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创新,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演出市场管理融入农村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相关资源,提高文化产业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健康的演出理念,倡导节约、俭约、廉洁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应当倡导社会责任和诚信守法,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提高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组织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引导和支持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建立农村演出市场的信息平台,公布演出信息、市场行情、票务价格等相关信息,提供便利、透明的服务。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演出市场的秩序、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农村演出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推动演出市场的艺术创新和业态升级。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演出市场的财政投入,支持演出场馆、文化公司、艺术团体等文化机构的发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演出市场的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主体投资兴办演出活动。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奖励机制,对农村演出市场的优秀演出作品和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演出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演出市场的保险制度,保障演出市场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演出市场的运行行为。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价格监管,严禁演出市场的不正当定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安全监管,确保演出场馆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保障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卫生监管,提高演出场地的卫生标准,保障观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演出市场的版权监管,保护演出作品的版权,打击盗版行为,保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农村演出市场管理制度办法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利用农村演出市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侵犯观众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文化、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各级政府是指市、县、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