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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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规范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与监管工作。
第三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存在于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立即整治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工作,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严肃认真。
第五条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应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台账,确保问题的追踪与整治进展的及时披露。
第六条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应遵循风险评估原则,评估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整治。
第二章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
第七条为加强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工作,设立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
第八条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由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推动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工作;
(二)协调煤矿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治理工作;
(三)对各煤矿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四)研究制定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条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煤矿重大隐患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煤矿重大隐患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煤矿进行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
(二)根据隐患情况,确定隐患整治方案,并制定相应的整治计划;
(三)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煤矿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对整治进展较慢、存在隐患治理不力的煤矿,进行挂牌督办治理;
(五)对挂牌督办的煤矿进行定期的现场督查和评估;
(六)对已整治完成的煤矿进行验收,如达到验收标准,解除挂牌督办治理。
第四章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挂牌督办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或者整治不力的煤矿,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治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治理的煤矿,应当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并按照整治计划进行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治理的煤矿,应当将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报送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挂牌督办治理的煤矿,应当按照整治计划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挂牌督办治理的煤矿,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整治工作,并报送整治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挂牌督办治理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十八条挂牌督办治理的煤矿,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整治工作的推进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整治工作进展较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的措施。
第二十条对未按照整治计划进行整治工作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整治完成的煤矿,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验收,如达到验收标准,解除挂牌督办治理。
第五章信息共享与公示
第二十二条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公示平台,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与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煤矿重大隐患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煤矿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中,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煤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行业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