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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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提高组织活动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的一切审批工作。
第三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活动内容健康、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审
批程序进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组织。
二、审批程序
第五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提前制定活动
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形式、组织者、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活动方案制定后,由组织者向学校领导提
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活动方案。
第七条学校领导接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活动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教育意义等。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学校领导应签署审批意见,
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组织者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活动,并
做好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十条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向学校领导提交活
动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制定详细
的安全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活动过程中,组织者应严格执行安全预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遵守活动纪律,不擅自离队、不参与危险活动。
第十三条活动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组织者
应立即启动安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
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活动安全。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如违反审批程序,擅自组织活动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活动过程中,如因组织者疏忽、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在审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如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