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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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暴雨防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暴雨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暴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暴雨灾害防御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应急联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应急和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六条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市气象局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第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八条市气象局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暴雨灾害预警,提高暴雨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同时加强同各系统之间的沟通。
第九条各区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栏目、网络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发布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第十三条按照《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根据暴雨灾害的发展态势,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结合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Ⅳ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Ⅲ级响应: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Ⅱ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Ⅰ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四章暴雨灾害应急联动响应职责
第十四条Ⅳ级响应
区、县(市)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的预报、预警和灾害评估,通过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通报)最新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防汛抗旱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排水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城市排水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负责对道路、桥梁塌陷事故应急抢险,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督促指导港口、经营性码头加固有关设施,按照海事部门要求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营运,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搞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海事部门负责将暴雨灾害信息通知辖区各船舶和有船单位,督促各船舶和有船单位做好防御措施,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监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Ⅲ级响应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密切监视暴雨发展趋势,视情况及时更新和调整预警级别,第一时间通报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建设部门督导在建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立交桥下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住房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监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铁路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Ⅱ级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成立现场气象服务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和服务工作。
联合通信管理部门,全网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城管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设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住房部门在危险建设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监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铁路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邀请气象、交通等部门专家,制作专题节目,指导社会公众防灾避险。
武警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省军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省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Ⅰ级响应
省政府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报国务院请求支援,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联合通信管理部门,全网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畜牧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监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省军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冀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