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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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审准则》相 关要素与《办法》 中基本条件对应
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条件
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特殊要求
制度框架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为基础,制 定行业补充要求。 刑事技术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 充要求。 避免重复评审,减轻机构负担。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7章50条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 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 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 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 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两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
❖职业品德 ❖职业纪律 ❖专业胜任能力 ❖职业责任
承担社会责任
❖慈 善 ❖救济弱者 ❖公益服务 ❖应急技术支撑
(二)163号令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 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 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 客观、准确。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方法发生变更的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标准变更允许自我承诺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资质认定技术 评审程序简化
❖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 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 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
资质认定技术 评审程序简化
❖降低对管理要素的考核要求; ❖重点核查技术能力; ❖部分管理要素可以自我承诺符 合要求。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 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 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共5条对计量认证进行阐述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 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 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行为规范,共12条 1、独立性要求; 2、公正性要求; 3、利益冲突回避要求; 4、人员管理制度要求 5、设备、设施、环境要求 6、量值溯源和测量不确定度要 求 7、样品管理、测量不确定度评 估、数据分析要求; 8、数据和结果出具的规定; 9、能力验证规定 10、保密规定 11、申投诉规定 12、分包规定
除外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 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或 者整改不到位,相应评 审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评审周期 延长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
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流程时限 更加清晰
7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 认定审批流程(建议提
前3个月提出申请)
接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作 出受理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 日内完成评审
收到评审材料后20个工 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 作日颁发证书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 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
组织管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具体负责)
组织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组织管理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
水利部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 (水科教[1992]35号文件),成立“国家 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设在水利部国际 合作与科技司。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法无授权 不可为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管理体制
国作;
国家认监委(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应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章50条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86号令
从业规范 更加具体
163号令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或者 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且 不包括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内容。
其他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
其中一位作为评审组长
技术专家可以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 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 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要求开展评审 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结论
评审准则 基本规范 45工作日
❖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 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 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从业规范,共11条 1、总体要求:遵守法律、客观独 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恪守 道德、社会责任 2、独立、客观性要求; 3、质量体系有效性和资质认定要
VS 求持续满足要求;
4、数据和结果出具的规定; 5、人员执业、授权签字人要求; 6、禁止非法使用标志、证书; 7、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标志的规定; 8、样品管理规定; 9、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规定; 10、分包规定 11、保密规定
(二)163号令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 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
❖计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 ❖商检法。。。
遵守原则
❖客观独立 ❖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
恪守职业道德
建立了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制度 增加了法律责任制度
15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第一章 总则(7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8条)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6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8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7条) 第七章 附则(3条)
7章50条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1.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 位法人。 2.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 的企业法人。 3.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直属管辖的机构。 4.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 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2)许可简化规范了
延长了证书有效期
许可简化 规范
简化了技术评审程序 和内容
规范和明确了许可时 限、技术评审时限
增加了“技术评审管 理”一章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 外,4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过程中整改期限必须少于30个工作日 资质认定部门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必须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1、准入条件放宽了
• 资质认定的对象 由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调整为检验 检测机构
•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 够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性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均可申请 资质认定。
• 取消“在华设立外 资检验检测机构的
外方投资者,需要 具有3年以上检验
检测从业经历”的 准入规定。
163号令第二条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是依法成立,依据相 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 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 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准予许可,10个工作日内必须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3、从业规范增加了
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规定
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规 定 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上报年度报告、统计信 息的内容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4、监管措施强化了
建立了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建立完善了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了告诫制度
7章50条
(二) 163号令主要内容
申请对象主 体更加明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 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 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 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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