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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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
计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3.02
•【字号】赤政发[2003]011号
•【施行日期】2003.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
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3]0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自治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日
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
第一条为使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过对市区各地类产值实际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境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标准》(见附表)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征地计费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本地区前三年的统计资料,并经典型抽样调查后,核定不同典型土地的平均亩产量,并计算各类农作物的副产品如秸秆等的价值,以平均亩产量乘以农作物综合单价计算平均亩产值。

第四条耕地分类含义如下:
水浇地:指地势平坦,坡度为2度以下(不含2度),有水源保证,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其中保灌地为优,非保灌地为劣。

旱平地:指地势平坦,坡度在2-6度(不含6度),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其中盐渍沙化地为劣,其余为优。

旱坡地:指地势不平坦,坡度在6度以上,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其中有工程措施的为优,无工程措施的为劣。

水田:指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配套设施齐全,有固定水源保证,种植三年以上为优,其它为劣。

露天菜地:指固定种蔬菜的耕地,粮菜兼种,种植粮食为主的按水浇地计算。

简易保护措施的大棚菜地,指竹木大棚,冬季没有增温措施。

第五条林地征用补偿依照林业部门有关标准执行,国土部门不再重复计算补偿。

第六条征用农村宅基地,易地重建,按新划土地类别补偿,原用地不再补偿。

如所划土地类别低于原有土地类别,按原类别补偿。

规划区内执行城市拆迁标准的土地,补偿费参照水浇地产值计算,不再补偿安置补助费。

空闲地、荒草地等参照旱平地和旱坡地计算土地补偿费,不再补偿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本规定根据物价变化和产量变动,需要调整时另行公布。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征地计费暂行规定》(赤政发
〔1996〕53号)同时废止。

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年产值
水浇地优1024
劣809
旱平地优460
劣367
旱坡地优265
劣191
水田优1092
劣815
露天菜地2387
简易大棚3069
温室大棚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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