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共有的二元结构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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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共有的二元结构的浅析
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于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两大范畴,一切财产关系和利益,不外乎是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法律表现. 所谓二元,首先指的是物权制度两个中心,一个是财产归属,一个是财产利用。
在财产利用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在财产归属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财产利用人的利益。
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富的基本途径,产生新的财产归属问题.我们
既不能说财产归属不重要,也不能不承认财产利用的现实价值,因
而只能说,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我们社会是同等的重要.中国的物
权制度,应是解决财产归属问题和财产利用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个财产归属制度和财产利用制度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财产归属讲的是所有权,而财产利用讲的是占有权,那么在本门中就主要针对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的阐述。
一、所有权的含义和特点,特征
(一)定义:
传统的所有权有两种表述。
一为抽象概括式,如“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二为具体列举式,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式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这些需要许多具体说明和解释的定义,也是一些容易宰理解和适用时产生歧义的定义。
孟勤国老师认为,所有权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表述,所有权是不同于其他物权的物权,这两点是不变的。
把所有权定义如下: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所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二)特点:
1.这与以往的所有权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表述上凸显了所有权定义的目的。
所有物,是指财产归属于所有人的利益,表明所有权是财产归属意义的物权。
所有是财产归属的事实表述,所有权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表述,而所有物,是财产归属关系的连结点,在所有权定义中指明所有物,较之于笼统地说物或自己地财产,更能体现财产归属地性质。
永久和充分地物权,是指所有权存续上没有时间限制和行使上极少限制,表明所有权不同于占有权。
与占有权不同,所有权首先是一种一般地控制力。
支配力所形成地法律关系。
其基本价值和作用在于确立物或财产归属于一定主体,至于财产归属确立后所有人如何支配物或财产,已非所有权关心地重点。
2.所有权是一种永久地物权。
这不是指所有权永远存在或永远为某一所有人拥有,所有物常因消费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所有权也会发生转移或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所有权地永久性是指所有权没有事前确定地存续期限,只要所有物地可识别、可控制地特征没有改变,所有权就一直存在,除非是所有权消灭,所有权不会消灭。
3.所有权的行使能充分体现所有人的意志。
一方面,所有权中
的法定义务极其有限,主要是要求所有权的行使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以与承担相邻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社会最低的道德要求为基础,是一个公民或法人在社会中应有的责任。
另一方面,所有权的权利表现几乎不可穷尽,不能确定所有物的所有人有权做什么,只能着眼于所有人不能做什么,这种反面的约束为所有权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三)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概括和抽象财产归属权利,表述了一切财产归属权利的共同本质。
为了反映和说明所有权在特定条件下的某些特性,以便物权法作针对性的规定。
对所有权有了一下的分类:
1.不动产所有权。
这事基于物权客体的特性而命名的所有权。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在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概念的价值。
2.动产所有权。
相对于不动产,客体是无须登记的财产。
与不动产所有权比较,动产所有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其取得、移转和行使受法律、公共利益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较少,能较为充分地体现所有人地自由意志。
3.国家所有权。
这是依所有权主体地特点命名地所有权。
自人类有了国家以来,国家一直是国有财产地所有人,这是一个众所周知地事实。
4.集体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共同构成中国现行法律中重要地所有权分类。
集体所有权直
接反映集体所有制。
二、占有地定义与法律关系构成
(一)占有的定义
1.传统物权理论与实践中的占有权,是指占有权能或有权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形式或合法占有形式而存在。
二元结构物权理论则将占有权作为与所有权并肩而立的物权,系非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的物权的总和或概括,用以表述财产利用关系。
因此不能以传统物权理论的眼光看待这里的占有权。
从占有权的特定含义和功能出发,可以对占有权作以下定义:占有权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物权,非所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的基础上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允许的方式实现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这一定义有四层含义
第一、占有权主体是特定的非所有人。
财产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有权而且实际占有和控制财产,这种状况在法律上被表述为占有权。
第二、占有权以占有他人财产为前提。
占有是实际握有的事实,在实物形态的财产中,实际握有表现为对实物的掌握和支配,在价值形态的财产中,实际握有表现为对财产交换价值凭证的掌握。
第三、占有权以允许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权能。
占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可以表现为多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同样是占有权的权能形态,因为占有权也是支配物的权利,而权能作为物的具体支配形式和方法,并不因为其所表现的权利不同而有本质区别。
第四、占有权是财产利用性质的物权。
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有具体的原因和目的,但占有权设定的一般意义是合理地、充分地利用财产资源。
(二)占有权的法律关系构成
1.占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种物权设于同一物权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双务、对等和互不干涉的特点。
占有权虽设于他人财产之上,但与他人的所有权没有主从关系,传统物权理论将一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看成是所有权的派生或所有权权能的转化,不肯赋予其他物权以独立的地位,是其无法摆正所有人与其他物权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因。
占有权的设立尽管离不开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能产生占有权,没有占有人一方的参与和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权不可能产生。
占有权是设立于财产之上而不是设立在所有权或所有人之上的,其设立的方式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所有权仅仅是所有人在占有关系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依据,在这里谁是所有人,占有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有权,占有权在同一物上如何平等相处。
占有人、所有人的关系说到底是同一物上的不同物权之间的关系。
2.占有人于一般非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物权排他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履行不作为。
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完全不受一般非物权人的干预,有权要求一般非物权人像尊重所有权那样尊重占有权,或者说要求一般非物权人将自己等同于所有人。
不管占有财产的是所有人还是占有人,对于非物
权让人而言,都是同一个法律状态,即一般非物权人在物上没有任何可以主张的权利,即使是所有人唆使或默许一般非物权认去干预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也必须认定这种行为侵权。
对非一般物权人的侵权行为,占有人有权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这也是占有人对所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占有权并不非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而是以占有人为中心形成的占有人、所有人和一般非物权人之间的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的分离的程度和性质
从一般意义上,无论财产利用如何分离于财产所有,所有人的财产利益是可以恢复和补偿的。
正是有了这样的社会基础,所有人才能放心地将财产交给他人经营,从而使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存在。
现代社会依然不乏所有人自己利用财产的现象,只是这种现象并不是需要物权法给予以新的关注,在这我们页不讨论了。
在这要讨论的是以财产利用为中心的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财产利用人作为一个物权人与一切非物权人的关系。
无论是谁占有财产,一切非物权人都负有尊重他人财产的义务,任何人均不能以占有财产者不是所有人为由而妨碍或侵害他人财产。
说的绝对一些,即使邻居拥有的是不义之财,也不能从邻居手中夺占财产,无论财产应归谁所有或占有,我们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财产。
其次,财产利用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关系。
财产利用人乃非所有人
一员,从一般意义上,其对所有人负有的尊重义务,不是不可以归结到财产归属和所有权之中,但事实上,财产利用人与一般的非所有人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财产利用人是特定化的所有权义务主体,其所负的不仅仅是不作为义务。
所有人的财产一但为财产利用人占有和经营,财产利用人就相应承担妥善地占有和经营财产、促使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就必须想方设法尽心尽职地利用好财产,任何疏忽或消极地行为都会导致财产利用人对财产所有人承诺的破灭,从而构成对所有人利益的损害。
现代中国因而需要一个像财产归属制度那样高度概括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财产利用制度。
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财产资源,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财产利用制度,以促进和保障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
应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状况予以梳理,把握现代社会财产利用的基本关系和特点,本着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公平合理、促进财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原则,明确财产利用的性质、地位、种类和当事人地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财产所有人和财产利用人确立起基本的法律规则,从而构筑统一的、稳定的、普遍适用的财产利用制度。
综上所述,现在中国的物权制度中应由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其与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平等共处,这是物权二元结构的基本定义所在。
在学习这本著作的过程中总结到,财产利用制度和归属制度在单独的运行中都要同时考虑具体的规则、制度和体系与相对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在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时,立法应寻
找调和的办法。
应该将全部的物权纳入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权利体系之中。
作者简介:陈维峰,男,汉族,1978年5月生,党员,XX经济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