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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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
故情况的通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2016年,全省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54起,死亡59人,同比分别减少3起、17人,下降5.26%和22.37%,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呈总体稳定好转的态势,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偏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主要特点
(一)事故发生地相对集中。

发生4起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州(市)分别是玉溪市(9起、10人)、文山州(7起、8人)、普洱市(6起、6人)、楚雄州(5起、6人)、西双版纳州(4起、5人)、昆明市(4起、4人),该6个州(市)共发生35起事故、死亡39人,分别占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64.8%、66.1%;同比事故下降的州(市)有昭通、曲靖、玉溪、红河、临沧、怒江等州(市),其中红河州事故同比分别减少5起、7人,下降62.5%、63.6%,怒江州未发生死亡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7个重点县共发生事故13
起、死亡14人,分别占事故总数的24.1%、23.7%,同比分别减少4起、18人,下降5.9%、59.4%。

其中新平县(5起、6人)、马关县(3起、3人)、个旧市(2起、2人)、香格里拉市(2起、2人)、东川区(1起、1人)、禄劝县和澜沧县未发生事故,澜沧县已连续2年未发生事故。

(二)采掘施工作业单位事故多。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驰宏会泽矿业分公司项目部、云南东源矿山工程公司大红山项目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大红山项目部、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项目部、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承包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鲁奎山铁矿采掘作业)、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大红山铁矿项目部、温州井巷公司大平掌铜矿项目部、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及驻景谷盛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登海山铜矿项目部、温州通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驻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湖南涟邵建工集团云矿红牛矿业项目部、中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等采掘施工作业单位共发生事故13起、死亡14人,占事故总数的24.1%和23.7%。

(三)部分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非煤矿山事故控制不力。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起、4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3起、3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2起、2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起、2人)、云南黄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起、2人)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13人,占事故总数的22.2%和22%。

并且事故多发生在外包采掘施工作业单位。

(四)下半年事故比上半年多。

从年初到年末,事故逐渐呈上升趋势,1季度11起、13人,2季度12起、13人,3季度15起、16人,4季度16起、17人。

1至2月,大多数矿山停产,事故相对较少,3月份随着大多数矿山复工复建,事故明显上升,下半年,随着市场形势好转,建筑用砂石料等原材料需求旺盛,事故逐渐增多。

特别是10月份发生了11起事故、死亡12人。

(五)事故类型相对集中。

高处坠落(10起、11人)、冒顶片帮(9起、11人)、车辆伤害(9起、10人)、机械伤害(8起、8人)和物体打击(8起、8人)5类事故有40起,造成44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74.1%和74.6%。

特别是机械伤害事故同比增加了5起、5人,上升166.7%,物体打击事故中有4起是在破碎站下料口因倒料和疏堵发生的。

另外,坍塌、中毒和窒息、触电、淹溺事故共发生10起、死亡11人。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占比大。

全年共发生露天矿山事故29起、死亡31人,同比增加6起、8人,分别上升26.1%、34.8%。

露天矿山事故中小型采石(砂)场事故有24起、死亡25人,分别占露天矿山事故总数的82.8%和80.6%;地下矿山发生事故23起、死亡26人,同比减少9起、25人,下降28.1%和49%。

选矿厂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

二、事故主要原因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非煤矿山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未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重效益、轻投入,重要求、轻落实,长期不检查不过问安全生产工作,忽视解决存在问题,致使制约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安全保障能力得不到提升。

(二)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保障能力低。

露天矿山台阶不规范,无规范的生产作业平台,“一面墙”、高陡边坡现象突出。

地下矿山以采代探、生产系统不健全现象严重。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落实不严格,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查不出隐患,或查出隐患后整治不彻底不及时,长期对一些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随处可见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听之任之,埋下事故祸根。

(三)安全设施设计深度不够、质量不高、指导性不强。

部分小型地下矿山和
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安全设施不满足规范要求,企业不及时组织变更设计,不按设计凭经验组织采矿的现象较多;评价机构编制假报告,且一些设计单位和评价机构联手作假。

(四)外包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管理不严格。

部分发包单位未真正将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部分采掘施工作业单位对所属工程项目部疏于管理,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严格,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得不到及时整治,部分一线采矿作业人员为在矿山周边招募的临时工,缺乏正规的教育培训,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自主保安、互助保安能力弱。

(五)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

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重发现问题、轻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的现象比较突出。

据各州(市)上报有关数据统计,2016年,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共检查矿山6302座(次),实施经济处罚仅419万元,怒江州、西双版纳州2016年非煤矿山执法检查中的经济处罚为零,德宏州仅处罚0.27万元。

在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中,有的地方注重督促企业转型升级有关证照的办理,忽视督促其规范采矿和整治安全隐患,并没有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开展转型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事故信息填报不规范。

在事故直报系统内填报事故情况时,有的事故管理分类错误,将不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类别的事故填报为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如楚雄州武定县将该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成品砖堆场装车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归为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

有的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主要经过及原因、事故类型辨识定性不准,有的事故基本情况查明后不及时在直报系统中续报更正。

三、下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始终以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工作举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以下工作落实:
(一)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把好源头控制关。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5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新(改、扩)建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的;不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的矿山基本条件的;没有完成矿山所在州(市)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规定的转型升级任务的。

监管执法检查时,发现开采现状与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必须责令企业采取按设计整改作业现场或变更设计等措施,达到按设计规范开采的要求,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严厉整治不规范的采矿行为。

重点整治无设计开采和不按批准的设计开采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凡是发现没有设计或不按设计基建和生产、地下矿山每个生产中段不满足2个以上安全出口、没有完善的机械通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未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露天矿山不分台阶(层)开采形成“一面墙”或高陡边坡、采场存在明显滑坡坍塌危险,尾矿库存在库内无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和浸润线高度不满足安全要求、尾矿堆积坝出现沼泽化或严重拉沟,以及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等情形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其中,露天矿山凡是采用“一面墙”式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的,发现一处,停产整顿一处,绝不能变通。

(三)切实抓好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

督促所有停产停建矿山书面向当地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需要入井从事维修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火灾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

尾矿库停止运营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并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矿山复产复建前,企业必须组织复产复建检查验收,向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建报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现状开采深度超800米和单班下井人数超50人的地下矿山、现状开采高度超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及其他高危矿山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长期停产未完成转型升级工作的,不得复工复建。

对停产停建期间,未报告自行组织生产或基建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停建,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切实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矿山的安全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矿山的安全管理,针对事故特点督促矿山企业完善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D级风险矿山监管和检查,按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

怒江州兰坪县和泸水县境内的铅锌矿区,红河州个旧市境内的锡矿区、建水县境内的铅锌矿区,昆明市东川区境内的铜矿区,文山州麻栗坡境内的钨矿区、马关县境内的铜锡矿区,玉溪市新平县境内的大红山矿区,楚雄州牟定县境内的铜矿区、武定县境内的铁矿区等要作为各州(市)的重点矿区进行重点监管。

(五)加强对外包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管。

督促采掘施工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包单位一体化管理,严禁以包
代管,包而不管。

严禁将主提升、主排水、主通风系统外包给采掘施工企业。

省外采掘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包采掘施工的,要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其监督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检查外包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严格执法。

(六)及时准确填报事故信息。

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要迅速核查事故的详细信息和真实情况,并按照事故要素及时填报事故信息。

填报时要认真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单位、事故主要经过及原因、事故企业管理分类、事故类型等事项,尽量做到准确填报。

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上述填报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经调查核实不属于非煤矿山事故的,要及时从事故库中剔除。

凡工作不认真导致事故误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严格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严格监管执法作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做到应罚则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提请政府关闭等措施,促进企业限期整改。

要依法依规查处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确保处罚事项落实到位,对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停产整顿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停产整顿的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督促企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复产前,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附件:1. 2016年非煤矿山事故分类统计表
2. 2016年非煤矿山事故明细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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