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处置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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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处置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更多历史遗留问题,惠及更多农民群众,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路桥区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以下简称〈处置意见〉)作补充规定:
一、《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九条第(一)项调整为:“本处置意见适用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二、《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三条第(四)项调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之日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在对违法建造的住房进行处理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和规定面积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简易程序)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
三、《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七条第(六)项调整为:“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之日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对违法建造的住房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进行处理(造价指导价详见附件1),具体造价标准由各镇(街道)在指导价内结合实际制定。
”
四、《处置意见》(路政发〔2019〕1号)第七条第(七)项调整为:“2017年9月1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23号)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城乡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
五、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