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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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2.30
•【文号】劳部发[1993]441号
•【施行日期】199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8日)废止
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
知
(劳部发〔1993〕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部、营房部,有关总公司:
原劳动人事部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人锅〔1987〕9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提高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做好考核工作,现颁发修订后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请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新规则的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
监察局。
按原规则考核合格所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资格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涡流(ET)、声发射(AE)。
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三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经资格考核,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对境外称: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省考委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下同)、地市和企业考委会。
第五条全国考委会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有关部、委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四个。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
1.负责Ⅲ级(必要时可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2.对境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考核;
3.组织编写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4.组织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5.承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6.指导省以下(含省)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7.与国外无损检测考核机构交流考核工作经验。
第六条省考委会受省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省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三个。
省考委会的职责:
1.负责Ⅱ级(必要时可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2.指导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3.承办省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4.组织Ⅰ级考委会的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第七条地市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受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地市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企业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
企业考委会受本企业领导并由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教育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二个,Ⅱ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三
个。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职责:
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及地市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第八条各考委会应制订与考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同时应具备考核所需的设备、试件、试块、器材及场地。
第九条省以下(含省)考委会成立后,应由相应的监察机构报上一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各考委会应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报送监察机构,并抄报上一级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监察机构对所管辖的考委会的考核工作应进行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无损检测报考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经历应满足表1的要求。
2.双眼矫正视力应在1.0以上,并具有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所要求的颜色分辨能力。
<font size=+1>
表1
┌────────┬───────────────────────────┐
││报考级别
│
│├───────┬───────┬───────────┤
│报考人员的学历│Ⅰ│Ⅱ│Ⅲ
│
│├───────┼───────┼──┬────────┤
││从事所报考无损│持所报考无损检│持Ⅱ│其中持所报考无损│
││检测方法的实习│测方法Ⅰ级证的│级证│检测方法Ⅱ级证的│
││时间(月)│时间(年)│(个)│时间(年)│
├────────┼───────┼───────┼──┼────────┤
│无损检测、焊接专││││
│
│业大专以上学历│3│1││2│
├────────┼───────┼───────┤├────────┤
│其它理工科大专以│││2│3│
│上学历│3│2│注│
│
├────────┼───────┼───────┤├────────┤
│││││
│
│中专以上学历│6│3││4│
├────────┼───────┼───────┤├────────┤
│其它学历│12│4││5│
└────────┴───────┴───────┴──┴────────┘ 注:其中一个Ⅱ级证必须是RT或UT。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报考人员应向表2所列的所在地的初审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无
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一)及有关材料,初审机构审查后送复审机构
审查。
表2
┏━━━━━━━━━━━━┯━━━━━━━━━━━━┯━━━━━━━━━━┓
┃报考的级别│初审机构│复审机构┃
┠────────────┼────────────┼──────────┨
┃Ⅰ级│ /│地市级监察机构┃
┠────────────┼────────────┼──────────┨
┃Ⅱ级│地市级监察机构│省级监察机构┃
┠────────────┼────────────┼──────────┨
┃Ⅲ级│省级监察机构│劳动部监察机构┃
┗━━━━━━━━━━━━┷━━━━━━━━━━━━┷━━━━━━━━━━┛
</font>
第十四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考人员可到外地接受考核,复审机构应将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表及时转至外地相应的监察机构。
1.目前尚未成立考委会的地区;
2.考委会尚无条件对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考核;
3.考核计划无法满足报考人员的需要。
第十五条考委会应将考核时间、地点通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缴纳考核费。
第十六条考委会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
每次考核,每种无损检测方法的主考人员不应少于三人,并应指定一人负责。
第十七条考委会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后,报相应的监察机构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监察机构签发资格证书(附件二),对其中参加Ⅰ或Ⅱ级考核的外地报考人员的成绩,应分别转至报考人员所在地的地市级或省级监察机构,并由其对考核合格人员签发资格证书。
报考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考委会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或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诉,监察机构可根据情况对考试成绩进行复审。
第五章考核方法、内容及评定
第十八条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方法分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其中对报考Ⅲ级的人员还必须进行口试。
第十九条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笔试按表3的要求命题;
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检测仪器的调试;
2.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3.识别缺陷的信号、指示及影像;
4.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font size=+1>
表3
┏━━━━┯━━━━━━━━━━━━━━━━━━━━━━━━━━━━━━━┓
┃试题总量│①RT、UT考核不少于30道题;
┃
┃│②MT、PT、ET、AE考核不少于25道题。
┃
┠────┼───────────────────────────────┨
┃试题类型│是非题、选择题、问答题、计算题
┃
┠────┼───────────────────────────────┨
┃满分│100
┃
┠────┼───────────────────────────────┨
┃试题内容│1、无损检测的种类及其相关术语的基本概念
10%┃
┃范围及所│2、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的简明原理及安全防护知识
20%┃
┃占的分数│3、报考无损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检测的基本┃
┃比例│程序
40%┃
┃│4、有关安全规程、标准中规定的对锅炉压力容器采用的探伤方┃
┃│法、比例、合格的标准
15%┃
┃│5、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知识及焊接中常见的缺陷
15%┃
┠────┼───────────────────────────────┨
┃备注│问答题和计算题不少于25分
┃
┗━━━━┷━━━━━━━━━━━━━━━━━━━━━━━━━━━━━━━┛
第二十条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笔试按表4的要求命题;
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检测仪器的调试;
2.检测规范的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识别缺陷的信号、指示和影像,根据标准评定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表4
┏━━━━┯━━━━━━━━━━━━━━━━━━━━━━━━━━━━━━━┓
┃试题总量│①RT、UT考核不少于40道题;┃
┃│②MT、PT、ET、AE考核不少于30道题。
┃
┠────┼───────────────────────────────┨
┃试题类型│是非题、选择题、问答题、计算题┃
┠────┼───────────────────────────────┨
┃满分│100┃
┠────┼───────────────────────────────┨
┃试题内容│1、无损检测概论,有关规程、标准中对无损检测的要求30%┃
┃范围及所│2、锅炉压力容器结构、金属材料及制造工艺的一般知识15%┃
┃占的分数│3、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检测工艺40%┃
┃比例│4、报考的无损检测专业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性能┃
┃│及防护知识15%┃
┠────┼───────────────────────────────┨
┃备注│问答题和计算题不少于30分┃
┗━━━━┷━━━━━━━━━━━━━━━━━━━━━━━━━━━━━
━━┛
第二十一条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笔试分基础知识考试和无损检测知识考试两种,按表5的要求命题;
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检测仪器的调试;
2.检测规范的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判别并解释缺陷的影像、信号和指示,依据标准评定、分析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6.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表5
┏━━━━┯━━━━━━━━━━━━━━━━━━━━━━━━━━━━━
━━┓
┃试题类型│是非题、选择题、问答题、计算题┃
┠────┼───────────────┬───────────────┨
┃试题类别│基础知识(注)│ 无损检测知识┃
┠────┼───────────────┼───────────────┨
┃试题总量│不少于40道题│不少于50道题┃
┠────┼───────────────┼───────────────┨
┃满分│100│100┃
┠────┼───────────────┼─────────────
──┨
┃试题内容│1、有关条例、规程、规则的基本│1、报考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工┃
┃范围及所│知识20%│艺、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
┃占的分数│2、锅炉压力容器、金属材料及产│60%┃
┃比例│品制造工艺的基础知识│2、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的标准、┃
┃│35%│技术规范及技术管理知识┃
┃│3、相当于Ⅱ级水平的其它非报考│40%┃
┃│无损检测方法的知识│┃
┃│45%│┃
┃││┃
┠────┼───────────────┴─────────────
──┨
┃备注│问答题和计算题不少于35分┃
┗━━━━┷━━━━━━━━━━━━━━━━━━━━━━━━━━━━━━━┛
注:凡已持有某种方法的Ⅲ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报考另一种方法Ⅲ级证时,可免试
基础知识。
三、口试。
主考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所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简历、技术总结和编
制典型产品的无损检测工艺进行提问,综合考察报考人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口
试的成绩按优、良、中、差四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报考人员各科考试成绩同时满足表6相应级别要求时为合格。
报
考Ⅰ、Ⅱ级的人员,若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中有一科成绩不合格,可在一年内补考
不合格科目,报考Ⅲ级的人员,若实际操作考试和口试中有一科成绩不合格,可在
一年内补考不合格科目。
表6
┌──────────┬─────────────────────────┐
││合格标准│
│考试科目├───────┬───────┬─────────┤
││ Ⅰ │ Ⅱ │Ⅲ│
├───┬──────┼───────┼───────┼─────────┤
│笔试│基础知识考试│││≥80│
│(分)├──────┤│├─────────┤
││无损检测知识│ ≥70│≥75││
││考试│││≥80│
├───┴──────┼───────┼───────┼─────────┤
│实际操作考试(分)│≥80│≥80│≥80│
├──────────┼───────┴───────┼─────────┤
│口试│不考│优或良
│
└──────────┴───────────────┴───────
──┘
</font>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只能从事与其证书级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并按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的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解释检测结果,仲裁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无损检测的实习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无损检测的辅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加强管理,并建立无损检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检测质量方面的奖惩情况;
2.中断无损检测工作的起止时间;
3.接受技术培训的情况。
当持证人员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如果持证人员不再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地市级监察机构备案,并报发证机构。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构应对本地持证人员的无损检测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吊销资格证书等处分。
1.转让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2.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3.因严重漏检、误检,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
4.私自外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的;
5.从事与资格证书不符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的;
无损检测资格证书被吊销者,两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期满前九个月内,持证人员须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的监察机构提交复试申请表(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复试:
1.连续中断无损检测的时间超过18个月的;
2.本年度内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复试工作应由相应的考委会进行,但经所在地的监察机构(Ⅱ级人员指省级监察机构,Ⅰ级人员指地市级监察机构)同意,持证人员也可参加外地考委会组织的复试。
第三十条复试科目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笔试的内容侧重于考察报考人员对有关的无损检测新技术、新标准的熟知程度;实际操作考试是考察其操作技能是否达到相应级别的要求,可选取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部分实际操作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各科目复试成绩同时符合表7要求时,复试为合格,由相应的监察机构按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签发资格证书。
<font size=+1>
表7
┌───────────┬────────────────────────┐
││合格标准
│
│考试科目├────────┬───────┬───────┤
││Ⅰ│Ⅱ│Ⅲ│
├───────────┼────────┼───────┼───────┤
│笔试(分)│不考│≥75│≥80
│
├───────────┼────────┼───────┼───────┤
│实际操作考试(分)
│≥80│≥80│≥80│
└───────────┴────────┴───────┴───────┘
</font>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二、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