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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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6.09.27
•【文号】公交管[1996]180号
•【施行日期】1996.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1996〕180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武警、军队号牌汽车肇事可否按无证驾车处理的请示》((广)公交传〔1996〕256号)收悉。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不属于无证驾驶。
此复
19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