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一日通报五案 前西南证券高管涉嫌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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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

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

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作者:奥丁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1年第03期对于全球股市来说,2010年虽然经历了许多动荡,但整体维持上涨, MSCI世界指数上涨9.55%。

有人说是中国经济拯救了世界,然而从中国国内来看,A股却大幅下跌,上证综指累计下跌14.31%。

根据相关媒体调查,有7成投资者亏损。

除了再融资、紧缩政策等“天灾”外,也有人祸因素,屡屡曝光的老鼠仓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其牺牲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获取了个人的利益,损大家为小家,严重侵害了基民的利益,影响恶劣。

所幸的是,证监会在2010年也明显加大了监管力度,全方位出击,深度挖掘,挖出了很多只“硕鼠”。

李莉、唐建(上投摩根)——老鼠仓第一案旧案后有黑幕主角资料:李莉,证监会职员。

唐建,2006年9月14日起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

事件回放:唐建案是中国老鼠仓的第一案。

2006年证监会发现,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的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证监会决定,取消唐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

虽然这是2007年的事件,但由于它是基金业的老鼠仓第一案,目前依然有很大影响,李莉门事件又揭开了其背后的内幕。

2010年,央视报道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股市内幕交易,当时主要涉嫌的股票是三一重工。

就在事件逐步平淡下来时,李莉的前夫再次向媒体曝光,李莉之前曾经大批购买上投摩根基金,获利丰厚。

而之前涉案的三一重工,恰恰是2006年上投3只基金(双息平衡、中国优势和成长先锋)的重仓股。

据调查,2006年12月,有国内某知名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和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和法律部多名干部去欧洲“公务考核”,李莉也在其中。

8天行程中只有1天半的公务活动,其他均为观光游览,为此基金公司支付了约26万元的旅游费用。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本小组成员:卢潇烨、龚晨晨、康倩、张颖、郭珍宇)波澜壮阔的牛市行情让投资者们切实体会到了“粮食丰收"的喜悦,然而喜悦的背后是“鼠患”横行。

在此,我们小组将详细地讨论几个具有代表性“基金老鼠仓"案例的后果和对以后基金业发展的影响。

1案例详情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于2007年被中国证监会查实,唐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查处的第一人.2006年9月14日,唐建成为新募集成立的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当时基金发行规模为54亿元,至2006年底净值突破百亿。

根据晨星(深圳)基金数据中心对106只股票型基金的回报率排名,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排第45位。

截至5月15日,成长先锋的单位净值为1.9867元.而事实上,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事实上,唐建案恰与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应。

《通知》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监控各公司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拿唐建开出首刀,既是切实加强监管的一个必然,也是对市场中潜流暗涌的“老鼠仓”行为的厉声警告。

这声警告,非常及时而必要。

然而巨大的利益诱惑,并没有阻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2008年,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

证监会认定王黎敏为市场禁入者,7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罚款50万元。

2009年,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一)

“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一)

“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一)摘要:“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在十一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刑法修正案(七)》已颁布,但关于是否将“老鼠仓”行为人罪以及如何人罪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老鼠仓;内幕信息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两名基金管理人员开出了市场禁人的罚单,理由是两人利用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买卖自己管理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获利数额巨大。

一般用“老鼠仓”指称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修正案(七)接受证监会的建议,在刑法180条下增加一款,对“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比照内幕交易罪处罚。

对这种规定,学界看法并不统一。

争议主要体现在是否应当将老鼠仓行为人罪,以及如果将“老鼠仓”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作为对内幕信息罪的改动,还是设立“背信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一、“老鼠仓”行为应作为犯罪处罚有论者认为,“老鼠仓”是基金行业的潜规则,特别是由于“老鼠仓”构建的种类多样,流程设计也越来越精良,实际上根本无法根治,因此只能与“老鼠仓”和平共处。

然而,业内的这种呼声并不构成对“老鼠仓”行为人罪的否定理由。

主要原因是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是人类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是不能根除的,但是人类社会依然要制定刑法,打击犯罪。

因此,是否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和刑法本身的价值取向,而与是否能够根除无关。

“老鼠仓”案例

“老鼠仓”案例

韩刚获刑一年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2011年05月23日02:42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

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

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

2.4 万亿泰康资管摊上烦心事!原投资经理涉嫌“老鼠仓”,成交1.165 亿获利346 万

2.4 万亿泰康资管摊上烦心事!原投资经理涉嫌“老鼠仓”,成交1.165 亿获利346 万

2.4万亿泰康资管摊上烦心事!原投资经理涉嫌“老鼠仓”,成交1.165亿获利346万泰康资管前投资经理王广群,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刊记者 王琅|文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最新对“老鼠仓”的判罚: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管)前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王广群,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非法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两名涉案人员共计趋同交易11653万元,非法获利合计346万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广群和被告人李锡峰均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另有一王姓人员另案处理)72F INANCIAL CIRCLES /金融圈·保险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泰康资管涉“老鼠仓”案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涉及人员三名。

王广群,男,1988年2月12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泰康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李锡峰,男,1987年2月15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玺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一王姓人员另案处理。

因本案王广群和李锡峰二人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广群担任泰康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期间,在其具有交易决策权的“传统(医药组)”“团红(医药组)”等产品投资账户组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见面等方式将上述未公开信息告知被告人李锡峰、王某,并暗示二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

被告人李锡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王广群系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股票交易决策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及实际控制的7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王某亦利用本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经审计,被告人李锡峰控制的证券账户与被告人王广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39支,成交金额人民币8847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260万余元;王某证券账户与被告人王广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27支,成交金额2806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86万余元。

三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

三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

三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作者:暂无来源:《投资与理财》 2009年第22期基金经理是金领中的金领,被成千上万的基民奉为明星;数十亿元的资金在他们的操纵之下进出股市;100万的平均年薪更是让人羡煞。

这些拥有高薪、让人羡慕的基金经理们,大部分都是具有名校背景、硕士以上学历的高材生。

在太和顾问调研的十余家基金公司的45个基金经理中,百分之百都是本科以上的学历,其中硕士占到73.3%,博士及以上II.I%。

在这样高学历、高收人群体中,仍有一些基金经理很不安分,为己谋利。

近日,就有3位基金经理再次涉嫌“老鼠仓”。

三基金经理均师出名门11月6日,深圳证监局公告,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深圳证监局立即启动稽查提前介入程序,随后正式立案稽查。

“老鼠仓”丑闻一出,3位昔日叱咤股市的基金经理沦为经济罪案的嫌疑犯。

涂强,生于1969年,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05年3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公司。

韩刚,1974年出生,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0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长城久恒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海,1978年生,199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与财务专业,经济学学士。

曾就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任职债券交易员。

2005年6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助理。

从毕业学校来看,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中国的一流综合类学府,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则是高级金融研究人才的摇篮。

考取这些学校的学生,无疑在学习能力上是很优秀的。

而从这样的高等学府毕业出来的学生,也应该是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天之骄子。

揭秘五大“老鼠仓”运作模式

揭秘五大“老鼠仓”运作模式

揭秘五大"老鼠仓"运作模式2014-06-06金桐网众享资本市场自建立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行为屡禁不绝。

近年来,监管层利用大数据排查这一利器,在资本市场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监管风暴。

在繁多的案例中有以下最具代表性的五大“老鼠仓”模式。

随着监管方式日渐成熟,各类违法者不断闯入公众视野,涉及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士也越来越多。

不少业内人士称,只要制度有漏洞,面对高额收益和相对低廉的违法成本,依然有各类金融从业者“前仆后继”。

梳理近年曝光的案例发现,各类“老鼠仓”案件不仅牵连当事人的配偶、父母等亲人,还涉及他们的朋友圈、校友圈、生意圈等各类圈子。

方法一:手握重金获取先机手握重金的资产管理人一直是资本市场瞩目的焦点,其中的佼佼者更是身兼资金和信息双重优势,他们的一举一动自然会引发市场的猜测和跟风。

资产管理人便是“老鼠仓”的高发地带,部分资产管理人一边指挥旗下巨资挥斥方遒,一边察市场之先机让私人账户提前精准踩点。

深圳某私募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在”老鼠仓”的运作模式中,最常见的是投资经理以配偶、父母等亲人、朋友或第三人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建仓时点买入个股。

中国内地证券市场首个被查出的“老鼠仓”就是如此。

2007年5月,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获利逾150万元。

最终,唐建被公司辞退、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遭终身市场禁入,同时被没收“老鼠仓”获利并罚款50万元。

大多被曝光“老鼠仓”的投资经理人与唐建案的操作手法相似,包括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以及近年来引起高度关注的李旭利案等。

业内人士承认,基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这一顽症的原动力,和基金经理接近市场,具有比常人更多的个人获利机会有关。

这方面,券商“老鼠仓”第一案的主角、西南证券前副总裁季敏波的手法更为典型。

2011年4月,为了让“老鼠仓”能够低位吸筹,季敏波不惜用公司自营资金进行砸盘,在当日开盘集合竞价前,向交易员下达将西南证劵所持有的44.98万股景谷林业一次性全部清出的交易指令,让景谷林业上演了开盘后瞬间跌停的壮观场面,从而引起了监管层注意。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本报记者王婷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在京开幕。

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原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经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对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益犯罪等作出修改。

揭秘“老鼠仓”潜规刘

揭秘“老鼠仓”潜规刘
终 于 开 口说 话 了 。2 0年 1月 09 1 1 日, 2 景顺长城和长城 两家基金公 司同时发布公告, 认定公司原基金
经理 “ 老鼠仓”属个 人行为, 与基 金公 司无关。
对的一个时点上, 出现监管层的 会
行动雷声 大雨点小 。实际上 “ 老
为准则 》, 准则明确规定 , 该 证监
此 前 不 久 , 国 证 监 会 、上 中 海 交 易 所 在 上 海 组 织 召开 了 一 次
全国18 0 家券商和数十家基金风险 控制及I业务代表参加 的座谈会 , T 证监会市场监管 部有关负责人 和 上交所技术 中心 、市场监察部 相 关人员到会。据称, 此次会议主 旨 是对 刚刚结束 的全 国风险控制业 务检查作总结, 而证监会官员在会
协调 ”等 因素 , 如何根 绝 “ 鼠 老
仓 ” 仍 是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一 大 悬
念 。可 以说 , 国金 融业 将 掀起 一 中
本市 场上并 不稀奇 。”一家基 金
公司渠道经理告知, 在中国发展了 1 年的基金业 ,“ O 可以说 ‘ 老鼠仓 ’ 就没断过 。”加 上 目前 的监管体 制存在很多漏洞 ,“ 老鼠仓 ”不但 风险小, 能获得高额 回报。如果 还
位后, _将个人仓位率先卖 出获 便兀 『
取暴利, 当然 , 后 亏损 的是 公 有 最 资 金 和散 p 。
固 典 读 202 经 阅 0・ 10
用 堕 量 壤最 丝 多 些… … …… ……… …… …… . …… …… …… …… …… ….
会证券 犯罪侦查 局仍然未 介入深
起 自己的电脑就跑 还有传言说 , 上海很多 基金公司 的电脑硬 盘全 换了, 以销毁违规交易数据 。因此 “ 鼠仓 ”行 为并未得 到根本扼 老 制, 涉案人仅受到行政处罚 , 只对 情节严重者采取辞退处罚, 并未追 究责任并上报监管部 门。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

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

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

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在2007年10月份之前,沪深大盘总体呈现单边上行态势,虽然期间也曾经历过较大的震荡,但持续的牛市给人们带来的巨大财富,让市场各方沉浸在喜悦之中,投资者对于基金“老鼠仓”等危害市场的行为表现得比较宽容。

不少人认为,在一个新兴市场,基金“老鼠仓”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要自己赚钱,基金经理做“老鼠仓”也没什么关系。

但自2007年10月份起,受美国次级债危机的引发,沪深股市剧烈震荡,在股市赚钱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大量在2007年下半年入市的投资者不但赚不到什么钱,而且在波动剧烈的市场中出现亏损,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老鼠仓”的矛盾开始变得尖锐起来。

一、基金业中的“老鼠仓”在基金行业里,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如基金经理或公司其他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和信息优势,在基金完成买入某只股票前借用他人账户买入股票,在基金完成卖出前提前卖出股票的行为。

由于有公募基金的数以百亿甚至千亿的资金优势做后盾,基金“老鼠仓”的获利率相当高,其利润来源中的大部分其实是对基金资产的转移。

从根本上来说,“老鼠仓”问题是制度缺陷和缺乏完善监管体系大背景下催生的必然利益输送方式。

由于基金从业人员靠利益太近,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管,则极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个人私利,而“老鼠仓”则是谋取利益的主要方式。

基金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利为相关利益者服务的同时,则必然会损害大部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二、“老鼠仓”事件的影响自2006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牛市行情的来临,基金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普通百姓投资股市、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首选理财方式。

目前,基金已经成为我国国内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这与投资人理财观念的更新和对基金行业的信任是分不开的。

而基金“老鼠仓”事件的爆出,犹如在炙热燃烧的焰火上泼了一盆冷水,使得投资人对刚刚熟悉的专家理财形象开始质疑,同时对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也产生怀疑。

虽然基金“老鼠仓”在业内一直私下相传,但其暴露于公共视线之下则是在2007年5月。

“老鼠仓”行为之刑法定性与控制

“老鼠仓”行为之刑法定性与控制

“老鼠仓”行为之刑法定性与控制作者:聂成涛来源:《市场周刊》2009年第03期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1日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处理,立刻引起法律界人士关于该事件的热议和思考。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1日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处理决定,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这是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

所谓老鼠仓,也即证券市场的“鼠患”,是指基金经理或拥有机构资本控制权的人在使用公有资金买入、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或亲朋好友、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即建仓),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会率先卖出从而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甚至可能因此被套牢,此问题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以及运作资金的职业优势炒作股票,涉嫌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老鼠仓本质上是一种将公家资金转化为私人资金的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具有隐蔽性,不易被人察觉。

职业经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违背诚信原则,从而做出这种行为,其不仅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会导致所服务的机构严重亏损。

在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从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严重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财产应负的忠实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此案中的情况,证监会期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在刑法修订中增加针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上述“老鼠仓”行为的背信罪,以刑法制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除此之外,证监会还将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刑法中对“老鼠仓”行为虽然没有口对口、词对词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违法运用资金罪(即《刑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监会狠击“抢帽子”深挖“老鼠仓”

证监会狠击“抢帽子”深挖“老鼠仓”

证监会狠击“抢帽子”深挖“老鼠仓”作者:维农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4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严重扰乱资本和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近来,自证监会表示了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之后,证监会史无前例地公布了多起证券违法违规案例,坚决而有力地打击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继2011年12月9日证监会公布六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后,12月23日,证监会又通报了五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包括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老鼠仓”涉刑第一案、首例涉及阳光私募的“抢帽子”市场操纵案等。

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也因此更显得任重而道远。

操纵证券市场案内幕首次披露2011年12月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余凯操纵市场案。

经查,余凯等人于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撰写84篇荐股文章,传递给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禧达丰)总经理白杰旻,白杰旻以自己及禧达丰名义在多家财经网站发布。

同时余凯操纵35个证券资金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相关股票,并于荐股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获利。

累计交易金额41.7亿元,获利3959万元。

此前,余凯等人从2008年2月到2009年3月期间,利用控制8个证券账户预先买入“ST 金花”、“ST松辽”、“澳柯玛”等45只股票,蔡国澍控制两个个人证券账户预先买入“ST松辽”、“ST宏盛”、“ST中房”等11只股票。

余凯组织罗翠旭、蔡国澍等人撰写荐股文章,以其他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述预先买入的股票,并在荐股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

余凯累计交易金额10.63亿元,获利1466万元,蔡国澍累计交易金额6074万元,获利164万元。

证监会分析认为,余凯等人操纵市场的行为,是一种更加隐蔽的“抢帽子”交易。

余凯利用禧达丰发布荐股文章,同时用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卖出股票,更加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上投摩根老鼠仓案例分析.

上投摩根老鼠仓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 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相关法条——基金从业行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条——基金从业行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 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及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老鼠仓"频频爆出,缺失究竟在哪

"老鼠仓"频频爆出,缺失究竟在哪
栏目主持 :廖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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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鼠仓 ” 频频 爆 出 ◆ 缺失究竟在 哪
口 程美仁
“二 鼠 是时下人们对基金 t 仓”
公 司、证券公司 内部人员
发。张野落 网后 最终受 到了 法律的惩处 ,本 足 以警醒 那 些作 奸 犯科 者 .但 “ 鼠 老
理 肖俊光利用 自己的权 力 ,跟踪公司 自 营账 户买卖股票 。举报人提供 的部分交 易记 录显示 ,肖俊光借 用其 配偶邱葵花 的证 券账 户 ,在 20 0 7年 9月 1 至 3E l
2 的 5个 交 易 E 中 。先 后 对 应 兴 业 8E l l
说 “ 老鼠"是“ 个人行 为" , 很不靠谱
买卖 操作 之嫌 。 ( 《 据 中国经 济时报》
4月 2 报 道 ) 0E l
举报材料 一经爆光 ,立 即在市场引 起轩然大波。
张野也 因为建 “ 鼠仓”的事情东窗事 老
5 蒜 8\ E C
仓 ”行为被查 出来 以后 ,有关部 门也盖
棺 论 定 : 三 人 所 为 纯 属 个 人 行 为 。 今
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基 金 经 理 助 理唐 建利
刚 、刘 海涉嫌凭借 自己了解
的有 关 股 票 信 息 利 用 直 系 亲 属 或 近 亲 属 名 义 违 规 买
卖 股 票 , 股 票 交 易 账 户 金
额超亿元 。 无独有偶 ,2 1 0 0年 4月
1 2日,一位 自称兴业 证券 内部员 工 的 网民举报称 ,兴业证券信息技术 副总经
天 .当有人将兴业证券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 肖俊光违规 违法 的事 件揭示 之后 , 兴业证券立即就此发表 了一份声 明,声 明称 : “ 经调查 ,公司员工 肖俊光违反 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用 其家属名义开立 股票账户进行交易 ,情况属实 ,系其个 人违规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 ” 为什么那些个公司都要将本公司员 工 ( 主要是领导人 员 )建 “ 鼠仓” 的 老 事归咎于 “ 个人行 为”呢?笔者认为原

“老鼠仓”首遭牢狱严惩

“老鼠仓”首遭牢狱严惩

第37期荫钟林34周道E-mail :*******************读巴菲特WISDOM ·VIEW“老鼠仓”首遭牢狱严惩本周一,证监会通报了对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韩刚三桩“老鼠仓”案违法违规处理结果。

其中,韩刚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创了因“老鼠仓”而要“坐监”的先例,是载入中国股市和基金业史册的事件。

多年来,市场对于监管层在股市违法、违规以及违纪等行为监管上的少作为、不作为、甚至孰视无睹等多有诟病。

比方说,《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票”,但在遍及全国的各家证券营业部、包括在各大证券商的总部内,多数从业人员皆照炒不误,监管当局和《证券法》的律条反倒变成形同虚设。

“老鼠仓”在A 股得以产生的土壤和长盛不衰的深层原因,就是建立在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之上。

其实,“老鼠仓”在业内早就到了“法不责众”的泛滥程度。

打听、寻觅大机构和庄家的行踪,不仅成为很多投资人的自觉行为,甚至不惜将其上升到股市投资分析方法中“大资金动向”分析的高度。

在华尔街的金融投资分析方法中,我们亦可以见到诸如“行为金融学”的有关内容和说教,这与A 股中“大资金动向”的分析,即对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分析,可以找到两者重叠或交集的部分。

股神巴菲特就相当厌恶、甚至痛恨“老鼠仓”,他将这种不齿行为斥之为“拉衣尾”。

本次犯案的这三人既是大机构的投资人员,掌握数十亿至上百亿的巨额资金,又利用这些由自己亲自操控的大资金,来为个人和亲属的小钱柜谋取私利,当然令人深恶痛绝。

之前尽管也曾有犯下“老鼠仓”案的基金经理被取消从业资格并被课以罚金,包括像“永久禁入市场”这样一些看似严厉、又貌似很吓人的处罚,但是对于年薪数百万的基金经理而言,这些象征意味远重于实质内容的行政处罚措施,其实差不多也就等同于一纸空谈。

对敢于顶风犯案、不惜以身试法者,尚不足以构成所谓高压态势和震慑、阻遏作用。

仅靠类似于“投资者教育”这种毫无约束力的形式来规戒与防范“老鼠仓”,简直就像形同虚设的“小儿科”,并且显得过于天真。

西南证券董事长遭实名举报

西南证券董事长遭实名举报

西南证券董事长遭实名举报
邵泽慧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1月8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重庆同创置业原董事长张明渝,在国内几个网上论坛挂出帖子,实名举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西南证券董事长翁振杰“涉黑”,并列出了线索。

【总页数】1页(P12-12)
【作者】邵泽慧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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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南证券涉嫌违法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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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系“老鼠仓” 曾宏案终审

保险系“老鼠仓” 曾宏案终审

保险系“老鼠仓” 曾宏案终审水平一般,趋同累计成交亿,获利119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市场俗称“老鼠仓”。

“老鼠仓”违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秩序。

而保险资金已与证券投资基金等构成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除了时不时爆出“老鼠仓”的基金、证券行业,“捕鼠风暴”自然也不会对在资本市场中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保险公司“手软”。

在2014年曾引起轩然大波的国寿养老权益类投资前负责人曾宏“老鼠仓”一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曾宏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累计买入、卖出趋同成交金额达人民币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9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虽然曾宏曾经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而近日,又有一起累计交易金额亿元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员刘某“老鼠仓”案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通报。

事实上,从公开资料梳理来看,2013年至今保险业已爆出7起“老鼠仓”事件,虽然频次、金额相比基金、证券行业仍然较少,但是这无疑也给保险公司的内控敲响警钟。

而随着大数据的运用,这些险资“硕鼠”也变得愈加无所遁形。

曾宏案细节披露2014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对外通报,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担任某保险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总经理的曾某利用所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控“老鼠仓”并非法牟利,并于2014年3月被抓捕归案。

尽管当时中国人寿表示对案件并不知情,但种种迹象显示上述的曾某就是国寿养老权益类投资前负责人。

而随着庭审的结束,曾宏案的细节也随之浮出水面。

本报获得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间,曾宏在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团队高级经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高级经理、投资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团队总监等职期间,利用因负责管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称“年金账户”)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年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位以及买卖时机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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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日通报五案前西南证券高管涉嫌老鼠仓
21世纪网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风暴正在衔枚疾进。

12月23日下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五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包括证券公司从业人人员“老鼠仓”涉刑第一案、首例涉及阳光私募的“抢帽子”市场操纵案等。

首先是证券公司从业人人员“老鼠仓”涉刑第一案,2011年12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前西南证券高管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情况。

2011年4月12日,“景谷林业(600265.SH)”开盘后不久出现较大跌幅。

证监会核查发现,当日“景谷林业”集合竞价开盘价为11.43元/股;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托管于上海、浙江、吉林地区的“孙某某”等9个账户以接近跌停价的10.37-10.39元/股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9点30分36秒,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每股申报卖出景谷林业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股迅速下探至10.37元/股。

根据媒体的反映和交易监控,证监会对上述情况展开了初步调查,发现孙某某账户组与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

2011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历,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动公安机关侦查。

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而在阳光私募首例涉嫌“抢帽子”市场操纵案件中,证监会在2009年5月,对陈杰、湖北国贸盛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盛乾”)涉嫌“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陈杰动用近1.2亿元资金持有约80%份额的国贸一期基金,进而从国贸盛乾取得该只基金账户的控制权,同时陈杰利用其控制的两家公司,收买雇佣多名证券公司研究员,在互联网和两家电视台发布荐股文章和节目,同期,陈杰指挥操作国贸一期账户,在荐股文章和节目发布前先买入或持有相关股票,待发布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卖出股票获利。

陈杰和国贸盛乾通过上述“抢帽子”操纵手法,先后交易55只(次)股票,共计获利2488万余元。

目前,证监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在刑事侦查中。

此外,证监会当日下午还通报了东北证券保代秦宣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的情况,时任东北证券保代秦宣,在担任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时,泄露并利用其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现已被依法逮捕。

此外,证监会还公布了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以及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们账户买卖证券行为等。

(21世纪网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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