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权之名为证据制度改革通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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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诉讼 程 序 中, 刑 事证 据 既是诉 讼活 动 的基础 , 是认 定 自证其 罪 原则 , 应 当就其 立法 内涵与沉 默权 的 关系相 区别 虽然 案件 事实 的根据 , 可 以说整个诉 讼活 动都是 围绕证 据为 中心而进 两者 的理念 都是为 了保障 被追诉人供 述 的 自愿性 , 即保 障犯罪嫌 被 告人 的意 思表 示真实 自愿 。但 两者 也有 区别 , 沉默 权保 行 的。可 以说 , 一 国有 关刑 诉法 规定 , 尤其 是刑事 证据 制度 的法 疑人 、 律规 定 能够 充分体 现该 国刑事 司 法 的文 明程 度 。 障 的是 犯罪嫌 疑人 的 自由供 述权 , 而 不得 强迫 自 证 其罪 原则是保
了较 大调 整 。特 别 是不 得强 迫 自证 其罪和 非法 证据 排 除两个 原 化 国家 的 司法权 力 , 正如 国家 司法权 的过 于扩 大 , 不仅 会不 利被 则 的确立 , 将我 国刑诉 法立法 水平 抬到 一个与 国际接轨 并顺应 当 告 人人权 的保 障 , 而 且也 是对公 众人权 的潜在威 胁 , 二 者有 同样 下社会 发展 的新 的法 制 高度 。
i ▲第 1 J 缸 会
2 0 1 4・l ( 中) ◆ 法 制 园地
以人权之名为证据制度改革通渠
徐 向阳
摘 要 证据 , 是刑事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事实、 认定犯罪、 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已经构成制约我国刑 事诉讼法良性发展 的制度性障碍。也构成对人权的侵害。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两 项 原则 , 是 本次证 据制 度改 革 的亮点 所在 。
旧法第 4 3 条 被新 刑诉 法修 改为第 5 O条 : “ 严禁 刑讯逼 供和 的侦 查模式 , 即从“ 口供到其 他证据 ” 模 式向“ 其 他证据 到 口供 模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 法方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式 的转变 。 我 国刑事 诉讼 制度 中 向来 秉持 着“ 口供 为王” 的准则 ,
第十 一届全 国人大 第五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了 《 关 于修 改 ( 中华 护犯罪嫌疑人在作 出供述时自由表达的权利。 对此两者权衡, 有
人民共 和 国刑 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新《 刑 事诉讼 法》 对 证据一章 做

种观 点值 得注意 , 即在 强调保 护 被告 人的权 利的 同时 , 不 能弱
相对合 理” 的方 式, 稳步 改进 , 而非 一下子扭 转局面 。 据 的“ 成色 如何 , 直接影 响定 罪量刑 , 影响 办案质量 , 影响人 权保 当按 照 目前“
障。
这 种 并存 的局面 虽然 有“ 自相矛 盾” 之处 , 但 也具 有一 种相互 “ 对
虽然对 证据 的阐述作 了很 大改进 , 但是 由于材料 说代替事 实 冲 ” 的作 用 , 防 止过于 强势 的国 家权 力和过 于逼 迫 的供 述要 求对 说仍然 会存 在 以偏概 全 的情形 , 证 据既 为事实 , 也为材 料 , 还可以 其 权利 的侵 犯 。同 时控辩 双方 都可 以各 自寻 找有 利于 自己的攻 而 且对 于犯 罪嫌 疑人而 言 , 未 来的 如实供 述义 务将 不再 是其他 有证 明效力 的信 息 。因此 我们对 证 据 的理解 不应 受其 局 防 武器 , 限, 而 应坚 持对 证据 问题 的多元 思 维和 多向角 度 。

的道理 。 ( 二) 与 旧法的 冲 突及 反思

证据 的重 新界 定和 拓延
民国时期 的法 学家夏勤 提 出: “ 法律 乃审判 官素 日所 修改 , 事
另外 , 很 多学者就 此提 出与第 l l 8 条“ 对侦 查人 员的讯 问, 犯
实 则假证据 而证 明 。 诉讼法 中所 谓证据 。 其范 围甚广 , 凡 是 以证 罪嫌 疑人 应 当如实 回答” 规定存 在争 议 。 一方 面不 得强迫 犯罪 嫌
重 口供 , 轻证 据 ” 是我 国 司法侦 查机 关一 贯运用 的利 器 , 正因此 证 实 自己有罪 。 该 条清 楚鲜 明地提 出不得 强迫 自证 其罪 原则 , 呼 “ 应 了早前 签署 的联 合 国《 公 民权 利和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中“ 任何 也间接催 生“ 刑 讯逼供 ” 无法遏 制 的情 势与 人权状态 的不稳 定 ; 现
明实体法 上及 程序 法上 之事 实 , 皆包括 之 。 盖法 院有 时裁判 刑法 疑人 自证 其罪 , 另 一方 面又要 坚持 犯罪 嫌疑 人如 实回 答义 务, 两
上之 事 实 , 有 时裁判 诉 讼法上 之 事实 。 故凡 可 以证 明实体法 上或 者必 然相 互矛 盾, 担 忧在 实践 中两者 冲突 时之 。 ” 证 据是 诉讼 的灵魂 。 刑 事证 这颇 具中 国特色 的一 个现象 , 我 国证据制 度还 不完 善 , 就应
二、 不得 强 迫 自证 其罪 概述 评析 ( 一) 新 法 的修 改 显 得过 于突 兀和 强势 。 这两 者之 间的“ 对冲 ” 效益 , 相对 于 当下 的
法制 发展 无疑 是一种 进 步 , 更 有助 于提升 人权 保 障的价值 空 间。
其实建立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原则的最大贡献就是改变传统
关键 词 刑 事诉讼 法 证据 制度 人权 保 障 作者 简 介: 徐向阳, 同济 大学法 学院 2 0 1 l 级 法律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法 学理论 。 中图分 类号 : I )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0 5 7 - 0 2
人不 被 强迫作 不利 于他 自己的证 言或 强迫承 认犯 罪” 的 规定 。 而 在不得 强迫 自证其罪 原则所 倡导 的“ 重证据 , 轻 口供” 的理念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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