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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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3]4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0
【实施日期】201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3〕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各级各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和绩效考评范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1 月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本市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完善各级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逐步
设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
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和警示约谈制度。
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 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检查。
辖区半年内发生2 起死亡5-9 人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5 起死亡3 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性质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相关负责同志。
有下列情形
的,给予通报警示并监督整改: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1 个季度发生超员20% 以上、
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占本运输企业车辆总数20%以上的;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1 个季度车辆交通违法发生率达到2 次/辆的;专业运输企业6 个月内发生2 起以上一次死亡3 人以上交通事故且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机关、团体等单位1 个季度车辆
违法发生率达到0.5 次/辆以上、发生有导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且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责任单位。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制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强化
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装备配备标准,
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严格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
高速公路建设同规划、同施工、同使用的要求。
二、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
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
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戒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客货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五)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1000 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审批,严格监管客运车辆夜间运行时间和行驶速度。
同一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营运申请人达3 个(含)以上时,应当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安全服务质量优良的企业承担运营;营运申请人不足3 个时,通过集体审批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加强长途客运中途休息点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落到实处。
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 时至5 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每日22 时至次日凌晨6 时期间,客运车辆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