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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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信用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与卫生相
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卫生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卫生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职称、学历、专业等。
(二)卫生服务情况:包括从事卫生服务的机构、时间、岗位、服务项目、服务效果等。
(三)职业道德:包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卫生政策的情况。
(五)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
(六)社会服务情况:包括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志愿服务、健康教育等活动的情况。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更新
第五条卫生信用档案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卫生信用档案的建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收集资料:收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卫生服务情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资料。
(二)审核确认: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档案:将审核确认的资料建立卫生信用档案。
第七条卫生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第四章档案查询与使用
第八条卫生信用档案查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查询:卫生信用档案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二)保护隐私:在查询过程中,应当保护相关人员隐私。
(三)合法使用:查询卫生信用档案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
第九条卫生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一)现场查询:查询人持有效证件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二)网上查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卫生信用档案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条卫生信用档案使用: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卫生许可、执业许可、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应当查询相关人员的卫生信用档案。
(二)医疗机构在招聘、考核、晋升等工作中,应当参考卫生信用档案。
第五章档案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查询和使用,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卫生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泄露卫生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