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合作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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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合作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日本合作金融是政府推动形成的合作性的金融体系,根据自愿、民主、互助的合作原则建立起来的农民间互助的金融服务组织,这种金融体系是日本学习欧洲合作金融组织,并结合本国国情的实际建立起来的。
本文主要是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来分析日本合作金融的制度建构。
标签:日本合作金融制度变迁政府
一、日本合作金融的主要特征及制度安排
农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弱势群体,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正规的商业金融机构都不愿意给农户贷款,而小农户在生产和购买生活资料等方面的信贷需求就不能满足,农村中的高利贷利息率很高,给农民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于是,农民就联合起来,建立资金互助组织,日本早期的“赖母子”和“报德社”就是这样的民间信贷合作组织。
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推动了全国农户的高度组织化,接近100%的农户加入农协,自此,以信用事业为主轴,包括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各种保险业务,农户经营指导、农用机械与设施的共同利用等业务的综合农协形成(综合农协是三级组织模式的日本农协的一种基层农协)。
日本合作金融是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农协)紧密融合在一起的,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总结起来,日本合作金融的特点是:(1)三级信用组织模式,基层农协—县联社—中央联社(农林中金库)。
(2)政府扶持,法制保障。
(3)完备的风险体系保障。
日本合作金融的成功,除了严密的组织体系、政府大力支持、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外,最重要的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严格按照合作金融原则运行,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二、制度经济学分析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把制度变迁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类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日本合作金融体系的形成是政府推动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无论哪一类制度变迁,变迁的动因都是主题的财富或效用的最大化,他们从事制度创新与变迁都是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无论政府、团体、个人,其制度变迁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如此。
政府作为日本金融体系的主要推动者,介入制度变迁有如下好处:
首先,具有规模经济,建立严密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政府在农村金融供给方面,信息自愿较为充分,贷款决策成功率较高,各级信用社独立性较强,自主性较大,同时也易于政府政策的上传下导,提高了组织效率。
再次,制度供给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
日本合作金融体系作为一种公共的金融服务组织,个人或某个团体缺乏激励去积极进行制度创新,而政府就可以强制受益者分摊成本。
另外,金融本质上是财产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交易活动,是一种信用转让活动。
因此,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而风险的分散在大范围的经济主体之中,才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政府通过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保障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合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也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三、结论
制度存在的一个理由是来自规模经济和外部效果的收益。
作为生产单位的个
人是太小了,以致于他不能把这些经济中的大部分内在化。
为开拓这些收益需要有集体的行动,这时就需要集权组织(国家)出面强迫当事人同意,这就是霍布斯规范定理: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日本合作金融制度就是在国家的支持和推动下形成的。
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生存、发展的空间乃在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即合作金融能够提供一种直接面向农户、信贷交易成本较低,授信额度较小的融资方式。
政府具有天然的强制性,在制度实施和组织成本方面具有优势。
日本合作金融在政府的支持下,不但可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更好地缓解制度供给的外部性与搭便车问题,而且在金融风险的分散上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金融制度安排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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