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

合集下载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误认定或者未认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不是非常清晰,比如对于一些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受到了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1.2 认定流程繁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导致了认定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

1.3 存在舞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工伤认定,导致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有效认定。

二、解决对策2.1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完善和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避免因为标准不清晰导致的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2.2 简化认定流程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认定时间,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减轻其经济和心理负担。

2.3 加强监管和惩治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舞弊现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沟通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进行维权。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面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权益和待遇,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和标准的了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和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工伤认定服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企业如何举证?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企业需要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对员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异议。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那么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 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异地施工受伤的工伤认定:
对于异地施工受伤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地点和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来确定工伤认定和处理的程序。

6. 如何处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或因工外出,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原因受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7. 其他问题:
例如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工伤,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伤认定标准和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老板不认可工伤,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这导致了认定时间较长,给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一定挑战。

3. 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难度大:由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发展过程较长,与工作环境有关的因素可能不易被确认。

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简化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的审核环节,提高认定效率。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职工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2. 统一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解释和执行,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标准,在国内建立起更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于复杂病例进行定向评估和指导。

4. 完善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机制:针对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
难题,可以加强医学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提高对这类疾病的诊断和认定能力。

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工伤认定更加公正、高效,并为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由

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由

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由
反对工伤认定的行政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认定错误:工伤认定机关认定的事实不准确或错误,如忽略了某些证据或将无关证据作为认定依据,导致认定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

2. 证据不充分:工伤认定机关认定工伤的证据不够充分,缺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认定结论,或者认定结论与已有的证据相矛盾。

3. 判断依据不合理:工伤认定机关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判断依据存在问题,或者依据不当,导致认定结论无法支持或存在明显的错误。

4. 程序违法: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依法听取申请人的申辩意见、未进行实地勘察等,导致认定结果有瑕疵。

5. 机关违规操作:工伤认定机关在认定中存在过错或不当操作,如存在利益冲突、主观偏见等,导致认定结果不可靠或不公正。

以上是一些可能导致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由,实际上还可能存在其他具体情况和因素,具体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因部分企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受伤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伤亡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使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笔者试从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一些探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时,首先要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这显然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

3、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

在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对其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1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为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为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实践中出现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主管部门或者权威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结论,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工伤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改善这些问题。

一、问题:鉴定标准的不明确1.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对工伤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

2.部分工伤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策:1.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职业病、职业伤害的标准和认定要求。

2.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二、问题:认定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1.当前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劳动者等待工伤认定结果的时间较长。

2.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多次提供证据,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对策:1.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2.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工伤认定平台,方便劳动者提交材料,加快认定结果的出具时间。

三、问题: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1.很多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缺乏了解,难以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商家或单位的欺骗和侵害。

对策:1.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伤认定程序和标准的认识。

2.建立工伤认定信息公开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权威的工伤认定资讯和指导。

四、问题:劳动者申诉渠道不畅通1.部分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申诉渠道不畅通,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当前工伤认定申诉的流程不够简明清晰,容易给劳动者带来困扰和阻碍。

对策:1.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申诉渠道,确保劳动者有效维权。

2.简化申诉流程,提供可行和便捷的申诉方式,缩短申诉处理时间。

个人观点: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以职工集体出游意外受伤为例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以职工集体出游意外受伤为例

判 决后 , 制 药公 司不服 , 向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提 起上 诉 。该 院
伤、 右 颞骨乳 突骨折 、 右 脑脊 液耳漏 、 右 鼓膜 穿孔 、 右 耳混 合性耳 经开庭 审 理,认 为本 案 民事 争议 部分适 宜协 调解 决 。经多 次协 聋、 右侧颞 骨骨 折 、 左 侧颞 叶脑挫 裂伤 。与制 药 公司签订旅 游合 调, 在制 药公 司 已经支 付 张某 部 分医疗 费用和 工 资的情况 下, 双 同的齐 之风旅行 社 因此 赔偿 张某 2 3 0 0 0元 。 同年 l 2月 l 4日, 张 方当成 了和解 , 协商减 免制药 公 司的部分 工伤赔 付 , 具 体数额 与
伤 认定 纠纷 。


据以讨 论 的案例
( 一) 基本案 情 原告张 某系某 制药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制药 公 司) 的职工 。
2 0 0 9 年7 月l 8日, 张某在制 药公司组 织的云 台 山旅游 活动中 ( 旅 会保 障局作 出的工伤 认 定决定 。 游 费用 制药 公司负担 ) , 不慎摔 倒 , 造 成颅 脑受伤 、 左 颓叶脑 挫裂
二、 相 关问题 的法律适 用及 理由
( 一) 本案 的法律 适用 本 案系职 工 因在单 位组织 的旅 游活 动中 受伤而 引发 的工伤
民事赔 偿的起诉 。同年 6 月l 0日, 区人 力资源 和社 会保障 局 以 认 定行政 案件 , 争议 焦点之 一是张某参 加制药 公司组 织的旅游活 人 民法院裁 定张某受伤 案适用工 伤认定程 序为 由, 决定恢复 张某 动 是否属 于工 作原 因。 笔 者认 为, 制药 公司组 织的旅 游活 动是该 的工伤认 定程序 。 同月 2 3日区人 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局作 出被 诉 公司 为了激励 员工努 力工 作 、 提高工 作绩 效 、 增强 员工凝 聚力而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事关劳动者的权益和就业保障。

但当前工伤认定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需加以分析与思考。

一、工伤认定的对象工伤认定的对象是劳动者,包括职工、农民工等。

但目前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仍表现出不平等的地位,主要表现为(1)认定标准过高:农民工因工伤认定的标准要求高,比如工伤必须导致等级残疾才能被认定。

(2)认定难度大:农民工在从事危险作业时普遍存在行业规范不规范、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这给工伤认定带来很大难度,容易出现认定不了的情况。

(3)认定效率低:因工伤所造成的农民工损失大,频繁跋涉和长时间等待结果,严重依赖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时间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与规定,保障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的平等地位。

工伤认定的标准决定着工伤认定的识别范围,确保了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障。

目前工伤认定的标准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分类过于严格:工伤认定标准中将“因工死亡”、“工伤致残”、“职业病”等分类过于严格,导致许多本应被认定为三类工伤的案件无法被认定。

(2)认定条件不明确:目前工伤认定标准中对协议工资、休息日等条件要求不明确,导致许多工人难以得到工伤补偿。

(3)预防标准不足:工伤认定标准中缺乏对危险预防相关要求的规定,导致许多工人在危险环境下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

为应对这些问题,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以确保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工伤认定的过程是关键的、要保障的一环。

但在现实实践中,工伤认定程序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认定时限不清:目前在工伤认定时限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许多劳动者在认定程序中感到时间上的压力和短缺。

(2)认定过程不透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能理解,认为语义模糊、认定逻辑不清,在认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透明。

(3)认定结果不公:在工伤认定中,许多劳动者在认定结果中感到不公平,认为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所认定的结果十分不公。

浅谈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9年第3期作者简介:曹哲,女,1992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工厂大都实行机械化生产,可是这也很容易造成职工因为机械而受到伤害,并且机械工作时那轰鸣的声音也很容易使劳动者因为长期在嘈杂的环境中而引发职业病。

这些不仅使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也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工伤认定也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工伤我国目前对工伤虽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但我国现在对工伤有个普遍认同的观点就是:工伤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的伤残或死亡与工作有关;二是劳动者因工作中的某些原因所患的疾病。

像“尘肺”这类是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煤矿等含有粉尘的工作,因长期吸入一些小颗粒而使人的肺部受到损害,人们把这种因长期从事某工作而遭受的损害称为职业病。

在现实生活中,职业病受经济、生产力水平的影响,通常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

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其实就是一个确认程序,是指员工在上班过程中因为受到了某种伤害或者是在工作中因为某种因素导致身体患某种职业病后,其所在公司、员工自己或其员工的近亲属、公司的工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该员工所受到的伤害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

该政府机构在接到该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构成认定工伤的条件的,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工伤认定。

3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3.1工伤申请主体申请先后顺序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劳动者出现工伤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申请人先提出申请,在第一顺位申请人没有按时提出后,才能由第二顺位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

这样规定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在职工受到伤害时,能够使他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保障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但《条例》并没有对第二顺位的申请人确定先后顺序,这样很容易出现若第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后,其第二顺位的申请人存在申请争议。

也没有规定职工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还是以职工的名义进行申请,对于工会也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工伤认定存在问题

工伤认定存在问题

工伤认定存在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伤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尽管政府对工伤认定近年来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我认为目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据调查,很多雇主为了降低成本,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会采取一些措施以避开工伤认定。

比如在员工工伤发生后,将其辞退,或者将其降低到其他岗位,以避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由于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这就给了雇主很大的操作空间,导致很多员工的工伤申诉无法得到认定。

其次,工伤评定机构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工作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但是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繁琐,评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容易受到质疑。

而且,由于这些评定人员是由政府任命的,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工伤申请被驳回或者得到不公正的待遇。

再次,工伤认定流程复杂,时间长。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工伤申请需要通过申请、初步筛查、鉴定、答辩等多个环节,整个流程耗时较长。

据报道,有些工伤案件需要耗费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

这不仅让工伤的鉴定结果容易被影响,还让工伤申请人等待赔偿的时间变得更加漫长。

最后,工伤赔偿金额过低。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赔偿金额主要由工伤等级和工伤基础医疗费用决定,而往往忽略了一些其他因素。

比如,很多工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面对长期休假、康复训练、再就业等问题,这些因素也应该纳入工伤赔偿范畴中。

但是现行的赔偿制度并未对这些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导致很多工伤赔偿金额过低,无法满足工伤者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问题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评定机构权威性不足、流程复杂时间长、赔偿金额过低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明确工伤认定标准,提高评定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简化工伤认定流程,加大对工伤赔偿金额的考虑,以保障工人的权益。

对工伤认定的建议

对工伤认定的建议

对工伤认定的建议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伤或患病,
由企业或国家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同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诸多的复杂情况,
工伤认定难度较大。

以下是我对工伤认定的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仍然存在缺陷。

建议政府部门加大修订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伤
认定标准,做到在政策上严明规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动态调整,使
其更加科学合理。

二、加强对工作场所安全及劳动保障的监管
预防事故发生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和前提。

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的
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员工了解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
工伤认定是一项综合性的任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医疗报告等
多个因素进行评估。

建议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规范评估流程,
增加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严格把关,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和公正性。

四、完善赔偿机制
工伤认定后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完善赔偿机制,适
时提高赔偿标准,并且增加财政支持力度,给予较大规模的保障和救助,让欠发达地区的企业也能承担得起赔偿责任。

总之,工伤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众多知识和复杂情况。

通过上述建议,可以有助于提高工伤认定准确率和公正性,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企业生产的优势,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一、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我国,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严格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了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作为能够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门槛之一,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再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实践中,关于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可以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并作出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专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由专业职能部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行使。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尚有争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并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与是否认定为工伤具有不可分性,应当一并进行审理。

其实,两种观点并不必然矛盾,第一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情形,第二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无争议的情形。

从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角度来分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尽量简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取得工伤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处理等程序,最短耗时也在半年以上。

工伤案件的办案心得

工伤案件的办案心得

工伤案件的办案心得工伤案件的办案心得工伤案件是一类涉及劳动者受伤或患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涉及到法律、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办理工伤案件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办理了不少工伤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些办案心得。

首先,对于工伤案件的办理,我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无论是对于受害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做到公正对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办事,不偏袒任何一方。

办案过程要透明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进展情况,让公众知晓,让正义得到伸张。

其次,对于工伤案件的调查,我们要注重细节。

工伤案件常常涉及到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损伤程度等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勘验,排除一切可能的疑点和干扰因素。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要认真听取受害者和证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全貌,同时也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再次,对于工伤案件的赔偿,我们要权衡公平与实际。

工伤案件的赔偿涉及到很多因素,包括受害者的损失程度、能力恢复情况、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等等,我们不能简单地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我们要照顾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合理需求,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对于工伤案件的办理,我们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合作。

工伤案件涉及到多个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的经验和知识来办理,需要与相关专家进行合作,从法律、医学、技术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和解决问题。

我们要善于倾听和学习,与专家进行沟通和交流,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办理工伤案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科学、公正等多个因素,要注重细节、公平公正、与专家合作。

我相信只有我们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更好地办理工伤案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想

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想

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想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想工伤案例是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和感想。

首先,工伤案例的发生对于企业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警钟。

它警示我们要重视劳动安全,做好预防工作,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社会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其次,工伤案例提醒我们要关心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

工人是社会的劳动者,他们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他们遭受意外伤害时,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关心和帮助。

政府要加大对工伤受害者的救助力度,建立完善的救助体系,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赔偿。

同时,我们作为社会成员,也应该关注工伤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最后,工伤案例告诉我们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安全第一。

同时,我们要学会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遇到危险情况,我们应该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并协助他人逃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护自己,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工伤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和感想。

我们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劳动安全,关心受害者,增强安全意识,为创建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而共同努力。

同时,我们还要呼吁社会各方各界共同关注工伤问题,为工人权益声援,为工伤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人与工作环境的和谐发展。

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悟

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悟

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悟在处理工伤案例过程中,我从中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启示和感悟。

工伤案例的启示和感悟主要包括了对于保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工作安全意识的必要性,以及重视预防工伤的重要性。

首先,工伤案例启示我们要重视保护工人的权益。

工人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应该得到公平的待遇和尊重。

工伤案例反映了一些企业在工作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尽责,导致了工人的受伤和损失。

这提醒我们,企业要承担起保护工人权益的责任,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只有保护好工人的权益,才能激励工人积极工作,从而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工伤案例使我认识到加强工作安全意识的必要性。

工作安全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对于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分析工伤案例,我意识到有些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缺乏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从而造成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明白工作安全对于他们个人和企业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工作过程中的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工伤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预防工伤的重要性。

工伤案例往往是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而事故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

通过分析工伤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常见的事故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预防工伤的发生。

预防工伤的关键在于对工作过程中的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改,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只有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之,工伤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启示和感悟,包括对于保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工作安全意识的必要性,以及重视预防工伤的重要性。

这些启示和感悟将指导我们更加注重工作安全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预防工伤的发生,确保工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的保护。

工伤事故的反思范文

工伤事故的反思范文

工伤事故的反思范文工伤事故的反思甲公司将一个采矿场转让给自然人张某,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使用甲公司招牌个体经营矿场,假设出现平安事故,由张某自理。

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又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务协议。

xx年,王某因矿井塌方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张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不愿再承当王某伤残赔偿等费用。

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又以被诉主体不明,无法确认主体的合法性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伤残费用32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原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在采矿过程中受伤致残属实,但因无工伤认定,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工伤,故判决维持原判。

从此,王某走上漫漫信访之路。

本案后经多方协调,王某最终从甲公司、当地政府等共获得15万元赔偿款,方息诉罢访。

王某工伤索赔案历经行政处理、仲裁确认、诉讼索赔、抗诉再审的漫长过程,未能得到有效救济,致其无奈地走上越级上访之路。

回过头来反思,造成王某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违法经营,使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化采矿行业是特种经营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但甲公司却违法将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某。

张某再以实际经营者身份与他人签订劳务。

实际经营者的更换,增加了劳动者是与单位还是与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确实认难度。

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确认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体权利的实现因程序性障碍变得复杂起来。

二、损害发生后,伤者欠缺法律知识,耽误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王某遭受严重伤残后,仅想到及时治疗伤情,没认真思考找谁赔偿、何时提出,如何索赔等。

故其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也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丧失了通过行政执法正常渠道,获得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机。

工伤案件思路(大全5篇)

工伤案件思路(大全5篇)

工伤案件思路(大全5篇)第一篇:工伤案件思路工伤案件思路一,相关概念解析(因为要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所以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相当重要),这说明排除了雇用关系、承包关系、定做加工关系、承揽关系、诸如保姆、钟点工,不具招工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招用的临时工,农村承包经营遍及雇用的长短工、农村及社会族群之间的帮工。

但是对于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是否属工伤,在重庆万州已有判例认定为工伤相关链接: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办法,2004年1月1日国务院条例一、非法用工:现阶段能进入仲裁程序,或叫能立案受理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之间变赔偿数额之间发生的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应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或是对外使用权的称号,只是另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而已,说明并不包括包工头雇用工人的情形。

非法用工与事实劳动关系非法用工是不一定构成工伤,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种特殊的雇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判断一是双方对工作内容是否约定,即是否达成了合意,当然有中介人员证明更好二是员工的工作内空是不是属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的意图,并非一次性工作,三是是否接受了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以及控制关系,比如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比如遵守规章制度(考勤与考核等到)这是关键。

劳动关系中,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另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也可以借鉴英国的雇员与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标准,即控制标准,并且综合组织标准,(所做工作是不是组成部分,比如护士对于医院与旅客对于出租车是不同的),还可以去考虑一下工具因素,即生产工具的归属。

工伤一案五问一改变

工伤一案五问一改变

工伤一案五问一改变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有很多,下面就工伤一案中的五个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改变的建议。

一、工伤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工伤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工伤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其合理性至关重要。

目前,一些工伤认定标准过于苛刻,导致一些合理的工伤案件无法得到认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工伤认定标准,合理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工伤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工伤赔偿标准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否得到合理赔偿的关键。

当前一些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工伤赔偿标准,合理地提高赔偿金额,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工伤案件处理流程是否高效?工伤案件处理流程的高效性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及时得到赔偿和治疗。

目前一些地区的工伤案件处理流程繁琐、周期长,劳动者在等待赔偿和治疗的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煎熬。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工伤案件处理流程,简化流程、缩短周期,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治疗,减少其痛苦和损失。

四、工伤案件的司法保障是否充分?工伤案件的司法保障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目前一些地区的工伤案件司法保障不够充分,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面临着诸多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工伤案件的司法保障措施,加强司法援助、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成功率,确保劳动者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工伤案件的预防措施是否完善?工伤案件的预防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目前一些地区的工伤预防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工伤案件频发。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工伤预防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改变是必然的,只有不断地审视和改进工伤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作者:马清华杨朝程钱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是当下行政诉讼中的新类型案件,随着国家经济和建设的发展,此类案件的数量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有不断攀升之势,对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关注和研究成为提升法院办案质量的必要。

作者以一起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引发的工伤案件为例,探讨了此类案件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析了在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

关键词工伤认定法律适用因工外出保险责任竞合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马清华,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朝程,山东沂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钱昕,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行政审判教研室,副教授,硕士学位,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与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78-02为活跃职工文化、增进员工交流、提升企业凝聚力,部分单位不定期组织一些文化活动,其中集体外出旅游为常见的形式之一。

在集体外出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的职工。

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造成颅脑受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骨乳突骨折、右脑脊液耳漏、右鼓膜穿孔、右耳混合性耳聋、右侧颞骨骨折、左侧颞叶脑挫裂伤。

与制药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的齐之风旅行社因此赔偿张某23000元。

同年12月14日,张某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月25日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制药公司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内制药公司除提交一份事故报告表外,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2010年2月10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对制药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1年4月21日,区法院(2010)民一初字第2821号《民事裁定书》以张某和制药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驳回张某对制药公司民事赔偿的起诉。

同年6月10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人民法院裁定张某受伤案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决定恢复张某的工伤认定程序。

同月23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在工伤认定范围内,予以认定工伤。

制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理过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视为因工外出。

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该院于2011年10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后,制药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本案民事争议部分适宜协调解决。

经多次协调,在制药公司已经支付张某部分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情况下,双方当成了和解,协商减免制药公司的部分工伤赔付,具体数额与旅行社意外伤害赔偿相当。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制药公司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金;制药公司于和解当日将工伤待遇补助金一次性过付给张某;有关张某的工伤待遇问题一次性了结。

协议履行完毕,上诉人制药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该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撤诉。

二、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及理由(一)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张某参加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笔者认为,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该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而鼓励员工参加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与单位工作紧密相关,为工作目的特别安排的事宜。

张某在该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属工作原因并有获得工伤保护的权利。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规则适用的理由对职工在集体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情形,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以及人民法院审查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时均应适用上述规则。

具体理由是:1.相关法律依据宜采用扩张性解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原则上也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

《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也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劳动保障相关立法偏重于对职工的权利及用人单位义务方面的规定,其目的主要为平衡现实中二者在劳动关系上的不平等(一方为管理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地位上明显存在强弱之分)。

故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情形,若作扩张性解释具有合理性,则应适用扩张解释,以便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法律的宗旨相符。

2.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具有“工作原因”性质职工受伤时从事的活动具有“工作原因”性质是认定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的重要条件。

但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活动特征和活动内容进行判断。

虽然本案涉及的活动具有旅游休闲特征,但该活动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进行的,有关活动内容都是制药公司事先安排,并由其承担相关旅游费用,故此次活动应属单位行为而非职工的私人行为;另外,这种集体活动除了为职工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单位加强职工间团结协作、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式与手段,与单位工作具有实质意义的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形式之一;再者,这种活动自身也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唯有制药公司的职工才享有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也唯有该公司职工参加了活动,本次集体出游才能成行。

综上,张某在旅游中所受伤害具有“工作原因”性质,可视为“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

3.工伤认定主要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意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列举性规定中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外,其他款项均未规定应排除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方面该条例强调“工作原因”,而非“本人不负主要责任”。

故行政机关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列举性规定部分没有明确或穷尽的、但又不属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侧重于适用无过错原则来确定工伤保险责任,即在排除了法定不予确认工伤的情形后,职工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所受伤害不属法定不予确认工伤情形,且活动本身带有“工作原因”性质,故应认定为工伤。

三、两种保险责任竞合的处理本案张某所受伤害应属工伤保险范围,但因旅行社为参团成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得此伤害也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故案件涉及到两种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规定对张某作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制药公司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值得讨论。

对此,笔者持以下观点:(一)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尽管旅游活动具体带队的旅行社与张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但制药公司不能以此对抗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虽然制药公司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明确将该次旅游活动交给旅行社负责,旅行社也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参加旅游的职工进行了人身安全投保,但旅行社与职工之间是由于旅游合同而产生的意外伤害赔偿法律关系,它不同于用人单位同职工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属行政部门法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见,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时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实现该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

故作为用人单位,制药公司应依法按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赔偿应遵循公平原则尽管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但若单位事先与旅行社签订了正规的旅游合同,确保了职工遭受旅游意外伤害时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险,则应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外出活动中人身安全方面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在此情况下,若发生了职工意外受伤事件,不宜按照普通工伤案件(无保险责任竞合情形)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因为虽然现实中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地位上存有强弱,劳动部门法也倾向于保护职工的权利,但不能忽视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在本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故二者关系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宜过分强调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使其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不然对企业积极开展文化建设不利。

在此情形下,较为妥当的做法是视用人单位对职工人身安全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适度调整工伤保险赔偿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如下标准:以无保险责任竞合的普通案件的工伤赔偿金扣除旅游人身意外伤害赔付金所得数额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给付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经协调,制药公司与张某按此算式商定了工伤赔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属合法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