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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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30
•【字号】池政办〔2016〕78号
•【施行日期】2016.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16〕78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涉企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和省级切块需市级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的企业类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的要求,分项或分类制定完善涉企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制度分配管理涉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涉企类专项资金申报受理、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公示、拨款统一由市产业基金公司办理。
省级切块涉企类专项资金申报受理、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公示等由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财政部门将所需项目资金拨到市产业基金公司,市产业基金公司根据备案材料审核把关后拨付。
第五条当年一个企业或多个企业同一法人的有多个项目,除专利、品牌、标准、证书、入规、纳限及市长质量奖等奖励类补贴外,按一个最高项目金额奖补,不得重复奖补项目资金。
第六条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涉企类专项资金应当按程序公示、公开。
项目评审结束后,对拟支持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支持项目确定后,应将补贴项目、补贴金额、补贴对象在政府和部门网站公开,直到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估结束,同时公开相关政策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涉企类专项资金应当纳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监管。
市本级涉企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录入比对筛查、预警核准,告知财政部门事先加载涉企资金指标;省级切块涉企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比对筛查、预警核准,涉及市财政事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告知
财政部门事先加载涉企资金指标。
对涉企系统出现预警予以通过并支持的项目,必须注明充分的理由,并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批准预警项目函”。
出现预警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第八条涉企类专项资金奖补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经办部门(市产业基金公司)与企业签订“借转补”合同,实行“借转补”模式。
第九条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实施单位的,须对项目进行核查验收,同时按财政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要求,负责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第十条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涉企项目申报情况(含省级以上项目),须及时向市产业基金公司备案,以便全面掌握项目申报情况,杜绝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涉企类专项资金须纳入审计和财政监督管理范围,对审计、财政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市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整改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在次年预算中,应减少或取消相关涉企专项资金安排;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已发布的财政涉企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