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文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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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文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
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1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
【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向文;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张向文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张向文
【当事人-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张佳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牛娟玲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佳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牛娟玲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佳晋牛娟玲杨小虹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向文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予答复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合法性重复起诉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1:37: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28日,南方都市报珠海读本06-07版刊登名为《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的新闻报道。

4月16日,南方都市报针对该报道作出更正说明,“该专题内容全部图文均由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提供,由该办对其真实性负责,并非本报记者采写。

" 2019年6月6日,张向文通过EMS向吉大街道办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事项与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一致。

2019年6月10日,该邮件显示投递并签收。

自该邮件显示签收后至张向文方起诉前,吉大街道办仍未就张向文的《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张向文的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吉大街道办不予答复张向文关于要求公开、出示吉大街道办通过南方都市报珠海读本06-07版公开刊登发布的《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中涉及张向文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的行为系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2.依法判令吉大街道办向张向文公开、出示吉大街道办通过南方都市报珠海读本06-07版公开刊登发布的《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中涉及张向文的相关档案资料,具体内容:拟写《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
造涅槃重生》的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含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投稿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含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吉大街道办向南方都市报支付的刊登费用以及付费方式;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下称加新华公司)股东王俊成反映其与张向文就《吉大旧村改造项目》中关于开发理念、对待吉大旧村老百姓态度、与政府合作方式等存在严重分歧的档案资料;反映王俊成独立运作推进吉大村旧改项目以及得到广泛认可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就推动完成《吉大旧村改造项目》过程中,反映张向文掣肘及不配合的档案资料;以及吉大街道办认定张向文掣肘、不配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反映王俊成提议与张向文互相回购股权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股东王俊成反映关于加新华公司的存续会对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档案资料;以及吉大街道办认定加新华公司存续会对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吉大街道办关于2018年1月23日“加新华公司公章盗窃案"事件的档案资料;吉大街道办关于认定“加新华公司公章盗窃案"是由张向文实施或者指使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向文非法使用加新华公司公章的档案资料;以及吉大街道办认定张向文“非法使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吉大街道办关于认定张向文指使、实施“加新华公司公章盗窃案"并“非法使用"公章之行为损害了加新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向文向法院申请用章时,王俊成以其中可能损害加新华公司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反映张向文申请盖章时可能损害加新华公司利益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富泓公司董事长吴淑贤称250万系加新华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案件的和解补偿费用:(1)反映加新华公司违约、未按时交付回迁房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2)25户村民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与加新华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3)25户村民起诉加新华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案件的卷宗资料以及与加新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等、(4)25户村民收取250万的款项凭证;就张向文的举报和上访事项,反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实、处理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含结论性、程序性材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吉大街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张向文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张向文申请公开的第1-3项内容,是要求公开编写、供稿案涉新闻报道相关工作人员和刊登报道费用的信息。

因吉大街道办向《南方都市报》供稿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由此而产生的供稿相关信息明显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二是根据张向文申请公开的第4-15项内容,结合张向文起诉时认为“新闻报道中涉及张向文的内容对张向文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描述,张向文的上述申请是因对新闻报道内容存在异议,要求拟写该报道的行政机关即本案吉大街道办对新闻内容中一些语句措辞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举证及释明。

张向文的要求公开上述内容,在性质上属于以咨询的方式对新闻报道内容提出质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对于这种情形,张向文应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反复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维权。

张向文申请的内容均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不属于政府信息。

故吉大街道办针对该申请答复与否,事实上不会对张向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向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张向文。

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向文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向文认为,南方都市报刊登的更正说明明确了“涉案专题报道的内容全部图文由被上诉人提供,由被上诉人对真实性负责",涉案的专题报道内容涉及的正是加新华公司作为吉大旧村实施主体开展的各项工作内容,而被上诉人作为组织旧村改造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供稿行为属
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保存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的供稿行为严重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作为职能部门,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被上诉人未经司法审判、未经涉案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便撰稿在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发布,影响的不仅仅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审裁定混淆和曲解了被上诉人提供涉案稿件行为和南方都市报登载涉案文章行为的性质和关系。

一审裁定有意割裂了被上诉人供稿行为和撰稿行为的整体关系,并以片面强调论述供稿行为的方式掩盖忽略被上诉人的撰稿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张向文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4行终1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文。

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娟玲,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广发巷某某。

负责人:冯风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向文诉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吉大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行初4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9年3月28日,南方都市报珠海读本06-07版刊登名为《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的新闻报道。

4月16日,南方都市报针对该报道作出更正说明,“该专题内容全部图文均由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提供,由该办对其真实性负责,并非本报记者采写。

"
2019年6月6日,张向文通过EMS向吉大街道办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事项与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一致。

2019年6月10日,该邮件显示投递并签收。

自该邮件显示签收后至张向文方起诉前,吉大街道办仍未就张向文的《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诉称张向文的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吉大街道办不予答复张向文关于要求公开、出示吉大街道办通过南方都市报珠海读本06-07版公开刊登发布的《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中涉及张向文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的行为系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2.依法判令吉大街道办向张向文公开、出示吉大街道办通过南方都市报珠海读本06-07版公开刊登发布的《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中涉及张向文的相关档案资料,具体内容:拟写《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的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含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历经16年坎坷吉大旧村改造涅槃重生》投稿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含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吉大街道办向南方都市报支付的刊登费用以及付费方式;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下称
加新华公司)股东王俊成反映其与张向文就《吉大旧村改造项目》中关于开发理念、对待吉大旧村老百姓态度、与政府合作方式等存在严重分歧的档案资料;反映王俊成独立运作推进吉大村旧改项目以及得到广泛认可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就推动完成《吉大旧村改造项目》过程中,反映张向文掣肘及不配合的档案资料;以及吉大街道办认定张向文掣肘、不配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反映王俊成提议与张向文互相回购股权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股东王俊成反映关于加新华公司的存续会对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档案资料;以及吉大街道办认定加新华公司存续会对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吉大街道办关于2018年1月23日“加新华公司公章盗窃案"事件的档案资料;吉大街道办关于认定“加新华公司公章盗窃案"是由张向文实施或者指使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向文非法使用加新华公司公章的档案资料;以及吉大街道办认定张向文“非法使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吉大街道办关于认定张向文指使、实施“加新华公司公章盗窃案"并“非法使用"公章之行为损害了加新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向文向法院申请用章时,王俊成以其中可能损害加新华公司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反映张向文申请盖章时可能损害加新华公司利益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富泓公司董事长吴淑贤称250万系加新华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案件的和解补偿费用:(1)反映加新华公司违约、未按时交付回迁房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2)25户村民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与加新华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3)25户村民起诉加新华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案件的卷宗资料以及与加新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等、(4)25户村民收取250万的款项凭证;就张向文的举报和上访事项,反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实、处理的事实依据及档案资料(含结论性、程序性材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吉大街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张向文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张向文申请公开的第1-3项内容,是要求公开编写、供稿案涉新闻报道相关工作人员和刊登报道费用的信息。

因吉大街道办向《南方都市报》供稿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由此而产生的供稿相关信息明显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二是根据张向文申请公开的第4-15项内容,结合张向文起诉时认为“新闻报道中涉及张向文的内容对张向文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描述,张向文的上述申请是因对新闻报道内容存在异议,要求拟写该报道的行政机关即本案吉大街道办对新闻内容中一些语句措辞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举证及释明。

张向文的要求公开上述内容,在性质上属于以咨询的方式对新闻报道内容提出质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对于这种情形,张向文应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反复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维权。

张向文申请的内容均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不属于政府信息。

故吉大街道办针对该申请答复与否,事实上不会对张向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向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张向文。

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向文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向文认为,南方都市报刊登的更正说明明确了“涉案专题报道的内容全部图文由被上诉人提供,由被上诉人对真实性负责",涉案的专题报道内容涉及的正是加新华公司作为吉大旧村实施主体开展的各项工作内容,而被上诉人作为组织旧村改造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供稿行为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保存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的供稿行为严重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作为职能部门,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被上诉人未经司法审判、未经涉案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便撰稿在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发布,影响的不仅仅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审裁定混淆和曲解了被上诉人提供涉案稿件行为和南方都市报登载涉案文章行为的性质和关系。

一审裁定有意割裂了被上诉人供稿行为和撰稿行为的整体关系,并以片面强调论述供稿行为的方式掩盖忽略被上诉人的撰稿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吉大街道办辩称,原审裁定认定吉大街道办的行为并非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向文称涉案行为属于条例调整范围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不采纳该意见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张向文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2019)粤04行初38号、(2020)粤04行终13号案以及(2020)粤04行终9号案中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相同的诉求,张向文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案理由及结果
被上诉人吉大街道办向《南方都市报》的供稿行为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而综
观上诉人张向文申请公开15项具体内容,第1至3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其余均是上诉人张向文对《南方都市报》刊载的内容存在疑义,要求吉大街道办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质上属于问题咨询。

被上诉人吉大街道办对以上问题不予答复并不影响上诉人张向文的合法权益。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唐文
审判员宋义明
审判员陈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何凘诺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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