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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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20年1号令,以及十三届第72、7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和今冬明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十三五”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理方案》和《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关于进一步强化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切实遏制臭氧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20年蓝天保卫战终期考核目标,推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继续保持全国标杆。

二、工作内容
(一)整治范围。

重点针对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清单(2020年版第一批)》(简称“第一批企业清单”)企业开展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参考名单见附件2。

(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将适时印发其他批次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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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任务。

对照《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帮扶执法手册(试行)》(简称“执法手册”)关于14个重点行业的督查评判表,逐一核对列入“第一批企业清单”企业落实督查要点的情况。

对不符合“执法手册”要求的企业,加大帮扶力度,依法限期整改;对符合“执法手册”要求的企业,经当地执法部门正式核实后销号;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

原则上,第一批监管企业应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销号整治工作。

适时组织专业力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要求核算整治工作减排量。

(三)相关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是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抽组专业精干力量、采取交叉执法的方式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时间安排
(一)交叉自查阶段(2-3月)。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交叉自查,逐一排查辖区内“第一批企业清单”企业落实“执法手册”的情况,对不符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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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手册”要求的企业,依法限期整改。

3月10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时限等自查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落实整改阶段(边查边改)。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不符合“执法手册”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帮扶,督促企业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整治进展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将成立督导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定期向各地市党委、政府通报整治进展。

(三)核查销号阶段(6月底前)。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第一批企业清单”企业销号整治工作,于7月5日前将销号整治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将于7月上旬前组织1-2周抽查巡查和现场执法,核查各地销号情况,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1.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帮扶执法手册(试行)
2.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清单(2020年版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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