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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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确保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土绿化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造林使用林木种苗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

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切实防止腐败行为。

二、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管理。

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标签;对未获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林木种
苗的调拨和出圃现象的发生。

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要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四、实行林木种苗订单制度。

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和国家投资及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实行合同订购的生产供应方式,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五、实行林木种苗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和国家投资及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必须调拨和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检验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良种和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

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的,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以各种名义索取回扣、手续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发布虚假收购信息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上报查处结果,并进行跟踪检查。

对不如实上报或检查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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