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双十一期间的一宗侵权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上某商家,商家在平台上售卖的一款商品涉嫌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
本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的相关权益包括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权。
在该案中,商家使用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未经授权便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因此,商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为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防止侵权行为。
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类似案例中,法院普遍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在未明知商家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并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合作,消除侵权影响,平台可以获得减轻责任或免责的可能。
然而,如果平台在明知商家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销售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那么平台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电子商务平台在商家发布侵权商品后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导致侵权商品在平台上持续销售。
因此,平台在该案中应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如果其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平台也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来看,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加大对商家的审核力度,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及时处罚和下架处理,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平台而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侵权行为,对平台而言也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到商品后发现与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在联系卖家退换货时,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遂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卖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卖家销售的假冒品牌手机壳,与品牌方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监管失职的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卖家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判决卖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
同时,电商平台因监管失职,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但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商 品案 , 等。这些 案件 引 发 了人们 对 网络交 易 等
平 台提 供商 法律 问题 的思考 , 法律 上 如何 给 淘 在 宝这类 新 型法 律 主 体 进 行 定 位 , 确 其 权 利 、 明 义 务 和责任 , 已成为 电子 商务 发展 中急待 解 决 的新
问题
一
套通 过计算机 程序 控制 , 由计算 机 自动 完 成 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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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olfN n n n e i , aj g2 0 9 , hn ) L w Sho o aj g U i rt N ni 10 3 C ia i v s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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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 islg lrs on i ii n t e a e p sblt y.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1、张三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陆某等4人假冒“凤 凰”自行车商标标识9500套;
2、以每套1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李四等2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 识4000套。 以上共销售假冒商标标识13,500套,销售款12,050元,从中获利4900 元。
•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张三销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 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项 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 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 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 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 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 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 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
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市值百万的淘宝金冠店被查封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擅自注册或使用别人的商标,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项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在我国,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下面将介绍几起著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1.淘宝网假冒UGG案2012年,澳大利亚UGG品牌与淘宝网展开了一场控诉大战。
UGG品牌发现,在淘宝网上存在大量假冒UGG的网店,这些商家利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赚取非法利润。
UGG品牌依法提起诉讼,淘宝网拒绝承担侵权责任并称只是提供平台。
最终,法院判决淘宝网需赔偿UGG 品牌5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监管责任。
2. iPhone商标争议案2004年,苹果公司正式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但该商标被一家名为“上海嘉通”的公司优先注册。
随后,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并在多个法院层面争夺商标权。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嘉通公司取消“iPhone”商标注册,并认定苹果公司对“iPhone”商标享有优先权。
3.三只松鼠商标侵权案2020年,知名休闲零食品牌“三只松鼠”发现一家名为“江苏三兄弟松鼠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并使用了与其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
三只松鼠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对侵权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4.雀巢咖啡商标争议案2007年,雀巢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雀巢咖啡”商标时遭到了一家名为“巢妞”公司的抢注。
雀巢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雀巢咖啡”商标是雀巢公司的合法专用商标,并判决巢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在我国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同时,这些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权人应当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时,除了普通损失赔偿外,对侵权人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其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商标的使用价值、知名度、声誉等,因此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比普通损失赔偿更高。
第二,商标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商标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提醒商人在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案例一:北京公安部门查获一家涉嫌侵犯其他著名品牌商标的私酒厂,商标侵权后追加惩罚性赔偿超过100万元,并做出批量毁掉造假商品。
案例二:某地方一服装店使用“NIKE”商标,被判定为商标侵权,除赔偿方面给予200万的损失赔偿外,还被追加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案例三:依法查处淘宝网一家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店铺,商标侵权后被追加惩罚性赔偿40万元。
总之,商标侵权行为虽然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对商标侵权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知名度、声誉和品牌形象,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的正当性。
商标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让商标侵权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商标惩罚性赔偿也能够起到劝诫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准则,对商标侵权者进行量化评估和赔偿,以保障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庭审的观后感
庭审的观后感庭审的观后感细细品味一部作品以后,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吧,是时候写一篇观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
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庭审的观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庭审的观后感篇1上周五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
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本案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原审被告杨海林,案由是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
原审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盗墓笔记4》的专有出版人,原审被告杨海林在淘宝网上销售该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海林销售的《盗墓笔记4》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印刷样式上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该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被告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其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被告淘宝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有审查义务,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淘宝网在被告杨海林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首先询问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上诉人认为淘宝网不负有销售主体的资质审查义务,而且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没有规定淘宝网负有这项义务。
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一审法院创造性地为淘宝网规定了资质审查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淘宝网有审查义务,也无法完成该审查义务,因为淘宝网无法通过网络限制发布信息内容,卖家随时都会变动,也无法限制销售商品的范围和价格,审查卖家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易,审查卖家的资质就更难上加难。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范本一: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1.1 背景介绍1.2 案件概况1.3 案件起因2. 案件分析2.1 商标权的定义与作用2.2 商标法律框架2.3 案件事实分析2.4 执法机构的介入3. 法律问题分析3.1 侵权行为界定3.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3.3 侵权责任的认定3.4 案件相关法律条款解读4. 法院判决分析4.1 判决结果描述4.2 法院判决的理由4.3 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4.4 对商标权的保护程度的影响5. 案件启示与评论5.1 对电子商务侵权问题的重视5.2 商标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 5.3 线上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5.4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建议6. 结论与建议6.1 案件结论总结6.2 对电子商务侵权的应对建议6.3 对商标权保护工作的启示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 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商标法律框架:商标法律框架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
4. 执法机构:指负责商标保护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
5. 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的专用权,以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在其他类别范围内的保护。
6. 侵权责任认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7. 法律条款解读:对商标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
范本二: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1.1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问题1.2 商标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3 案件选取及目的2. 案件事实分析2.1 案件主要当事人信息2.2 案件涉及商品及商标信息2.3 涉案电商平台的介绍2.4 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分析3. 法律问题分析3.1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3.2 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界定 3.3 商标权的取得与保护3.4 涉案商标的合法性分析4. 法院判决及意义探讨4.1 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4.2 判决对侵权责任的认定4.3 案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影响 4.4 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及责任分析5. 设立防范机制的建议5.1 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问题5.2 对电商平台的合作与监管机制建议5.3 对电商从业者的建议和提醒5.4 提升电商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6. 结论与总结6.1 案件的结论总结6.2 商标侵权问题的观察和认识6.3 对电商侵权问题的思考和建议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排他的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1 - O l ;修回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作者 简介 :杜 颖( 1 9 7 2 一) , 女, 汉族, 内蒙古赤峰人, 中央财经 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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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 www c l a s t o r g c n
摘
要 :近年来 , 电子商务 飞速 发展 ,它不仅改 变 了人 们的消 费习惯 ,也对传 统商标法律制度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一 直 以 来 , 中 国 司法 实 践 倾 向 于 给 网络 交 易平 台一 个 宽松 的 发展 环 境 ,而 对 其 施 加 较 轻 的 义 务 。 因立 法 缺乏直接可适 用的明确规 定,在 裁判商标间接侵权 案件时 ,法 院往往会 参考著作权 法律制度 中的避 风港原 则
一
增 长阶 段 ,阿里 巴 巴、网盛 上 市 ,苏宁 国美 等传 统零 售 实践 和立 法对 相 关 问题 的 回答 ,整理 出 目前 中 国立法 和 司 商 纷纷 跟 进 ,红 孩子 、京 东 商城 等 更是 引爆 了整 个B 2 C 市 法就 网络 交易平 台 间接 侵权 问题 的政 策取 向 。 场 。… 2 0 1 2 年1 1 月1 1 日,阿 里 巴巴集 团宣 布 ,其 双 十一 促
0 0 5 年 ,上 t h e C h i n a I n t e r n e t )联合 业 界各 方在 北京 发 布 了 ( ( F o r e c a s t 说 , 中国司法 实践 总 体上 持否 定 的态度 。早在 2 2 0 1 3 : 中国 电子商 务 蓝皮 书) ) ( 以下简 称 蓝 皮书 ) , 海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就 做 出过 判决 ,认 为从 事 实和 法律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文章从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易趣商标侵权案和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两案例入手,从理论上分析如何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
标签: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商标权穷尽。
一、案件回放(一)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原告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称:国内众多商店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获”许诺销售”的”PUMA及图”、”PUMA”、”豹图形”牌产品,均可认定为假冒或仿冒(侵权)产品,理由是该公司并未开通网络销售渠道。
而且淘宝网上PUMA运动鞋售价大大低于市场通常零售价。
同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原告多次告知并充分了解被告知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删除在其网站上的有关商标侵权信息,违反了事前的”合理的管理责任和合理的审查义务”以及事后的积极补救义务,实际上是为网络商店卖假售假提供网络支持平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协助他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辩称:”淘宝网系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行为的本身,因此其并非该案的销售方。
而且目前法律或规章并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作实质审查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也没有权利逐一检查遍布全国或全球的销售者。
(二)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本案原告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系合法注册于丹麦王国的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拥有”ONLY” “VERO MODA” 和”JACK&JONE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初,绫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开办运营的易趣网(网址:或)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而冠以原告和原商标权人MTHP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
引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期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文内容:一、商标权保护案例1.1坚果商标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坚果公司针对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品提起了起诉。
坚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了其在商标注册之前就在该行业内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方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了坚果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其停止继续侵权。
1.2商标权纠纷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商标的权益保护。
公司发现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图案和名称进行商业活动。
公司及时采取了法律行动,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二、专利权保护案例2.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掌握着一项在通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
某外国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起诉对方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庭最终判决了对方侵权,并给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定的赔偿。
2.2博朗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博朗公司的一个关键专利。
某家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与博朗公司专利相近的产品,博朗公司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
在法庭审理期间,博朗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方的恶意行为。
最终,法庭判决侵权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博朗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音乐作品侵权案这个案例中,一位音乐家发现有人未经他的授权,在网络上发布了他的音乐作品。
该音乐家将侵权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被告方赔偿了音乐家的损失,并下令其删除和停止传播侵权作品。
3.2文学作品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一位作家发现有人抄袭了他的作品并出版发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商标权益的侵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以下将分析一起商标侵权案例。
案例概述: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欣蓝”作为其自有产品的商标,但发现已经有一家公司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商标“新蓝”。
某公司认为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提起了诉讼。
案例分析: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权人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
如果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
首先,根据案例描述,某公司已经向商标局正式申请注册商标“欣蓝”,如果该商标经过审核并成功注册,那么该公司将享有商标权,拥有使用商标的独占权。
其次,商标法明确规定“同一或者近似商品”下的商标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和被告公司的产品都属于同一商品范围,即存在竞争关系。
商标“欣蓝”与商标“新蓝”在字形上非常相似,只是第一个字母发生了变化,而且也有相似的发音和意义。
由此可见,商标“新蓝”与商标“欣蓝”属于近似商标。
最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司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如果法院认定对方使用商标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可以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否则,对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引起了人们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关注,并提醒了企业和个人要合法使用商标,避免误用他人的商标,以免引发商标法律纠纷。
同时,也提醒商标权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使用商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民法案例分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9年,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淘宝公司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
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某在淘宝平台上销售A品牌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A品牌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A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
同时,淘宝公司认为许某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违反了服务协议。
淘宝公司诉称,许某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要求许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7)沪01民终13085号民事判决。
案件焦点:1、许某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许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淘宝公司的商业利益;3、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与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许某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应由许某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某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未侵犯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
出售假冒A品牌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淘宝公司的相应处罚,不应再被起诉要求赔偿。
B公司不应对其参与经营之前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结论:1、许某的售假行为构成违约在许某进驻淘宝平台前,曾签订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不仅是淘宝公司对于许某这些商家的管理规约,也是许某与淘宝公司就在淘宝商城中开办店铺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合同。
就协议的性质而言,我们可以将之认定为格式条款。
由于淘宝公司是一个大型的网络服务公司,旗下进驻商家极多,难以与每个商家签订具体的协议,因此使用格式条款具有必要性。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这可算是商标界的一场“大戏”啊。
想当年,王老吉凉茶那是相当出名,红罐包装几乎成了它的标志。
后来加多宝开始运营王老吉品牌,把这牌子打得更响亮了。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商标授权到期之后。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极为相似的红罐包装,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家都习惯了那个红罐,猛地一换还真可能分不清。
就好比你一直管一个人叫张三,突然有一天另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人也说自己是张三,这不得乱套啊?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加多宝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似包装,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就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益。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授权可得谨慎,到期之后该怎么处理得提前规划好,不然就容易引发这种大的纠纷。
二、“新百伦”与“纽巴伦”商标侵权案。
这名字听起来就很容易让人迷糊。
“新百伦”在市场上是挺火的运动鞋品牌,口碑不错。
可“纽巴伦”就有点“浑水摸鱼”的感觉。
“纽巴伦”这个品牌,它的商标和商品外观与“新百伦”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于消费者来说,走进商场,看到两个名字这么像,鞋子款式也有点像的品牌,真的很难分得清。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双胞胎聚会,要准确认出谁是谁,可不容易。
在这个案子里,“纽巴伦”这种故意接近“新百伦”商标的行为,明显是想借着人家的知名度来给自己揽生意。
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新百伦”的商标权。
这也提醒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别被那些山寨品牌给骗了。
同时,企业也要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这种类似的侵权者来捣乱。
三、“iPad”商标侵权案。
苹果公司的iPad那可是风靡全球的产品。
但是在中国,它却遇到了商标上的麻烦事儿。
原来啊,有个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了iPad这个商标。
苹果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这个名字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那块地已经是别人的名字了,你却直接在上面盖,这肯定不行啊。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剖析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剖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首选方式。
然而,电商平台上涌现出的商标侵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保护和维权变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展开剖析,探讨商标保护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A品牌商标侵权事件A品牌是一家知名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近期A品牌发现,在多家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盗用其商标的商品。
这些商品以类似的商标和包装形式出售,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
A品牌遭受了较大的商誉损害,同时也给其品牌形象和销售额带来了负面影响。
分析:在这起案例中,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平台的商家中。
商家利用虚假的商标信息进行销售,损害了A品牌的权益。
电商平台在审核商家入驻时,没有对商标信息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解决方案:A品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首先,A品牌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侵权商品的销售截图等。
然后,与电商平台取得联系,提供侵权证据,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商品,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
同时,A品牌可委托律师团队向平台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B品牌商标侵权案B品牌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居用品的企业,其商标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最近B品牌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有多个店铺盗用其商标,并销售假冒的产品。
这些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益,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导致品牌形象受损。
分析:这起案例中,电商平台作为销售平台,对店铺商标的推广和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平台对商标信息审核不严格,给不法商家提供了侵权的便利条件。
此外,消费者在海量商品中难以辨别真伪,也使得商标侵权的问题进一步严重化。
解决方案:B品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应对商标侵权。
首先,与电商平台沟通,提供侵权证据,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假冒产品。
其次,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真伪商品的识别能力。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选取一些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探讨网络侵权的原因、影响以及防范措施,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反思。
一、淘宝品牌侵权案例淘宝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拥有海量的商品和店铺。
然而,在这个平台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品牌侵权问题。
例如,某店铺以低价出售知名品牌球鞋,并冒用品牌的商标和Logo,诱导消费者购买假货。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品牌的声誉,还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品牌侵权案例的出现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保护。
商家利用虚假宣传和销售手段,误导消费者。
此外,对于网络平台来说,管理海量的商品和店铺也是一项巨大的挑战,监测和处理侵权行为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例如,某个开发者在应用商店上发布了一款与某知名应用软件极为相似的应用,并在宣传中暗示其与原软件有关。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原软件的知识产权,也误导了用户对软件的认知。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往往涉及到软件、音乐、电影等领域。
究其原因,其一是技术的进步使得复制和传播知识产权的成本大幅降低,其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因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三、个人隐私侵权案例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和用户数量的快速增加,个人隐私泄露和侵权案件也不断上升。
例如,某个大型社交平台因未能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
这些个人信息可能被用于实施钓鱼诈骗、恶意营销等违法行为,给用户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个人隐私侵权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隐私保护意识不足和技术手段不到位所致。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一定规定,但执行和监管仍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引导社交网络平台加强用户隐私保护,提高用户信息处置能力势在必行。
电商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箱包网店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电商侵权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箱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电商网店(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知名品牌箱包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箱包制造商,其产品以优质、时尚、耐用著称。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电商网店上销售假冒其品牌的箱包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被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在其电商网店上销售的箱包产品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设计的箱包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箱包产品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2.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设计的箱包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六、启示1. 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
一
、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 商 的法 律 地 位
权 与间接侵 权最根 本 的区别在 于是否 直接 导致 消费者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作 为网络 服务 的提供 者并不
直接参与销售侵权 产品的交易 , 那仅需 对是否构成 间接 到其侵权通知后 发现涉嫌侵权 的商 品信息 , 就 应该停止 侵权 进行探讨 。我 国《 商标法实施条 例》 第5 0条对商标 该卖家 的账号。对于 T i f a n y 的此项主张 , 法 院没有予 以
为 ,应 当从 网络交易 平台是一种 网络服务的本质人 手 , 提供商 的主观过错作 出明确的界定。 将平 台提供 商界定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 这也是 目前学界 ( 二 )司 法判 定 中对 主 观 过 错 的认 定 规 则
对 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的一种普遍一致的定位。
在德国“ R o l e x v . R i c a r d o . d e 案” 的判例 中早就提出了
台提供 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的责任认定
( 一) 间接 侵 权 责 任
侵权投诉通 知之后 , 平台提供商还应尽 快而又 有效 的删
除侵权信 息 , 并 采取进一步 的措施查 封涉嫌商 标侵权卖
家 的账号 , 尽可能消除权利人继续受到侵权侵害 的可能。 在T i f a n y 诉e B a y 案中, T i f f a n y 要求 e B a y一旦在 收
间接侵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 结合侵权法上间接侵权 的 支持 。 法 院认为侵权通知并不能绝对表明所涉商 品一定
最高法指导案例网购平台接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指导案例网购平台接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裁判要点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基本案情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易烤公司)诉称: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在嘉易烤公司投诉金仕德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判令:1.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金仕德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3.天猫公司撤销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4.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司连带赔偿嘉易烤公司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司承担。
金仕德公司答辩称:其只是卖家,并不是生产厂家,嘉易烤公司索赔数额过高。
天猫公司答辩称:1.其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要经营方或者销售方;2.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能确定;3.涉案产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确定;4.在不能证明其为侵权方的情况下,由其连带赔偿5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公司业已删除了涉案产品的链接,嘉易烤公司关于撤销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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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公共选修课期末论文2012 —— 2013学年第二学期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专业班级: 10 生物技术学生姓名:刘蒙学生学号: 201006040041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2013年 6 月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2)一、案情回顾 (2)(一)一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2)(二)二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2)二、商标权中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定及法律依据 (3)(一)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三个要件 (3)(二)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3)(三)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4)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4)四、淘宝网商标侵权案的现实意义 (5)五、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有何启示 (5)参考文献 (5)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摘要: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如何确定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较新颖,同时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以“衣念诉淘宝案”为代表,商标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大多又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在本案中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键词:淘宝网衣念商标侵权间接侵权经典案例引言: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衣念公司)是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
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卡通小熊的图案与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衣念公司认为杜国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曾于2009年9月开始,7次发函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
淘宝公司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案情回顾(一)一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争议焦点:1.被告杜国发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淘宝公司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3.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1.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2.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3.驳回原告衣念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衣念公司负担922元,由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负担1000元。
(二)二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淘宝公司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
二、商标权中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定及法律依据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其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的合同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在无“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存在的前提下,可视为对商标权人的“直接侵权”行为。
第三人没有直接实施入侵权利人“权利版图”的行为,却对他人“直接侵权”行为进行引诱、教唆或有意帮助,其行为便构成“间接侵权”。
[2](一)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三个要件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2.将商号在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3.造成了使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造成误认、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则。
(二)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间接侵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商标间接侵权,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构成要件:1.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
如果仅有间接侵权的行为意图,是不可能成立间接侵权的。
2.造成了商标直接侵权的后果。
商标间接侵权的成立必须要以商标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
但我认为,商标间接侵权即使为商标直接侵权提供便利和帮助,如果内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侵权就只停留在意图或准备阶段。
3.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否则,间接侵权行为作为直接侵权的辅助部分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4.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
一般来讲,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为他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提供场所,进口商标侵权产品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
只有在“故意或明知”的情况下,间接侵权人才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间接侵权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间接侵权。
由此可见,商标“直接侵权”成立的核心在于权利被侵犯的客观事实,而“间接侵权”成立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的可责备性。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在于行为是否直接侵入权利人“权利版图”之内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客观事实[3]。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在此平台之上进行交易的模式可称之为C2C模式[4]。
在此模式下,交易平台提供商首先建立一个电子网络环境下的虚拟交易市场,通过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用户可在该平台登陆并发布商品信息,而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则通常在该虚拟市场以外通过第三方支付、银行、物流等途径进行。
初审法院在“衣念诉淘宝”一案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淘宝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宝网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
而淘宝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亦注明:“淘宝网仅作为交易地点,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
”因此,将其认定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参照商铺或柜台出租者进行“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一方面可以在未来立法中简化“间接侵权”行为模式,另一方面亦可参照现有案例,有利于分析研究。
四、淘宝网商标侵权案的现实意义对于单一型网络交易的平台经营者来说,只是创立一个网上交易的平台,而不实际参与买卖双方具体的交易过程,且因为平台发展的需要,此类平台大多为开放性平台,平台经营者不会对加入的商户设立过多的条件,因此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而承担责任。
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为网络商户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案件,涉案的淘宝网也是国内最大、最具影响、最具实力的网络交易平台,该案对如何判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五、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有何启示“人无信而不立”,这是每个大学生都知道的箴言。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大学生应有的道德基础;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
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诚信固然重要,可还有一句话叫“不知者无罪”。
话虽如此,可法律里并没有这一条。
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生存技能,而且要学习法律知识。
法不容情,不要轻信不知者无罪,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
面对各种侵权,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即将走向社会的我们,未来在自己的创业道路上一定要引以为戒。
参考文献:[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2]王中正.试谈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研究.[EB/OL]/sbq/sbss/201104/1166394.shtml[3]张相羽.第三次修“法”能否为“商标权”正名.[J].中华商标, 2009(3).[4]江波.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J].财经,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