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1〕3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1〕32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空管局: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报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换季工作,加强《规则》宣贯培训,完善协调机制和协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9月3日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确保航空器起降安全,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跑道表面状况分为干跑道、湿跑道和污染跑道。
干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其表面无可见湿气且未被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和积水等污染物(见附件1)污染。
湿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覆盖有任何明显的湿气或不超过3毫米深的水。
污染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有很大一部分(不管是否为孤立区域)都覆盖有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和积水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
第四条跑道表面状况具体包括跑道状况代码以及跑道表面污染物的种类、深度和覆盖范围等。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通报及污染物清除工作。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管制单位和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或协议,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民用航空适航理念和原则
适航性责任
•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 原材料的选用到试验制造、组装生产,直 到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 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要对其使 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 适航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 术鉴定和监督检查。
25
适航标准要求的安全水平
• 3、现代民用飞机的实践活动所表现的安全 水平
– 北美,百万分之0.2左右。 – 欧洲,百万分之0.3左右。 – 我国和欧洲基本相当。 – 非洲百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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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要求的安全水平
• 3、现代民用飞机的实践活动所表现的安全 水平
– 适航标准要求的是最低安全水平,国际民用航 空实践(设计、制造、生产、运营、维修)表 现的安全水平高于适航标准要求的最低安全水 可靠性与系统工程学院
提纲
• 概述
– 民航发展 – 适航性与民航安全 – 适航理念的来源和发展
• 适航标准 • 适航管理
2
• 现代交通运输体系: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 管道
– 铁路运输下降(中国例外) – 公路运输迅速发展 – 水路运输作用明显 – 管道运输日益扩大 – 航空运输突飞猛进
安全性要求 • 航空产品的维修保养 • 机场设施 • 空中交通管理 • 空中保安措施 • 环境:气象 • 维修站、运输公司的资格
12
适航性与民用航空安全的关系
• 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 • 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
程影响民航安全 • 适航性要求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最低安全
标准
和有关部件的可靠性设计要求
• 适航要求规定即维修性的评审是民用航空 器型号设计审定的一部分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1. 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民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安全运作进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通航安全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促进民航行业安全管理和质量提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通航领域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运营单位。
3. 评估原则通航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如下:•全面性原则:评估应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如管理组织、员工素质、专业水平等。
•及时性原则:评估应及时进行,掌握客观真实情况,防范事故隐患。
•客观性原则:评估应客观公正,数据真实可靠,避免主观意见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隐私保护原则:评估应保护被评估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评估报告不得泄露。
4. 评估内容通航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1. 航空公司评估内容航空公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员工岗位匹配、专业素养、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标准、安全运作流程、安全控制等;•安全数据评估,包括事故、事件、违规等安全数据的分析和评估。
4.2. 机场评估内容机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运行保障部门及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保障体系、应急预案、现场安全管理等;•地勤保障评估,包括旅客服务、行李安检、登机口管理等。
4.3.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通讯控制评估,包括无线电通讯、调度安排、指挥流程等;•航空交通管制评估,包括航空器流量控制、航线监管、空域管理等。
5. 评估程序通航安全评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2.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3.组织评估实施;4.收集评估数据和信息;5.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6.确定评估结论和建议;7.编制评估报告;8.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进落实。
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是指中国四川航空公司制定的对航段进行分类和定级的标准。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班数量不断增加,航线网络不断扩展,为了更好地管理航段和提高服务质量,川航制定了这一标准。
该标准旨在根据航段的重要性和需求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以确保航班运营的安全、高效和顺畅。
本文将从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内容和要求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这一标准的制定目的和意义,并探讨其对川航航班运营的影响。
通过对这一标准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航空公司运营管理的重要性,为航空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川航定级航段标准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分别介绍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内容和要求,以及实施效果。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展望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对这三个部分的分析和讨论,旨在深入了解川航定级航段标准,探讨其在航空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1.3 目的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航空公司对不同航段的服务水平及定级标准,提高乘客的航行体验和安全保障。
通过明确航段定级标准,可以确保航空公司在不同航线上提供一致的服务水平,使乘客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航班。
此外,定级航段标准的制定还有助于航空公司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
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航空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和提升整体行业服务水平。
2.正文2.1 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川航定级航段标准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航空公司为满足乘客需求和提高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化措施。
作为国内知名航空公司之一,川航一直致力于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和舒适的飞行环境。
定级航段标准的制定也是为了确保航班安全、提升舱内服务水平和增强品牌形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八章特许飞行证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第十三章修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订)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订)【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9.04【实施日期】201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部长2017年9月4日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6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 2017年9月4日第五次修订)目录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第121.3条适用范围第121.5条定义第121.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第121.11条境外运行规则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第121.20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第121.21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第121.23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第121.25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内容第121.27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有效性第121.29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检查第121.31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第121.33条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第121.35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121.37条申请人的责任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第121.41条监察和检查的实施第121.42条安全管理体系第121.43条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第121.45条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第121.47条运行的近期经历第121.49条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第121.51条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第121.53条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第121.55条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第121.57条遵守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要求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的批准第121.91条航路批准的基本要求第121.93条航路宽度第121.95条必需的机场资料第121.97条通信设施第121.99条气象服务第121.101条航路导航设施第121.103条飞行签派中心第121.105条地面服务F章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第121.113条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第121.115条航路宽度第121.117条必需的机场资料第121.119条气象服务第121.121条航路导航设施第121.123条地面服务第121.125条飞行跟踪系统第121.127条飞行跟踪系统要求G章手册的要求第121.131条手册的制定和保存第121.133条手册内容总体要求第121.135条手册的分发和可用性第121.137条飞机飞行手册H章飞机的要求第121.151条飞机的基本要求第121.153条飞机的审定和设备要求第121.155条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第121.157条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第121.159条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第121.161条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第121.171条用语定义第121.173条概则第121.17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重量限制第121.17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21.179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所有发动机工作第121.181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83条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8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第121.18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第121.189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21.191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93条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95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第121.197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J章特殊适航要求第121.211条总则第121.213条旅客座椅间距第121.215条在客舱内装货第121.217条在货舱内装货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第121.301条概则第121.305条飞机仪表和设备第121.307条发动机仪表第121.308条厕所防火第121.309条应急设备第121.310条附加应急设备第121.311条座椅、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第121.312条座舱内部材料第121.313条其他设备第121.314条货舱和行李舱第121.315条驾驶舱检查单第121.316条燃油箱第121.317条旅客告示第121.318条机内广播系统第121.319条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第121.320条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第121.323条夜间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121.325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121.32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第121.329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第121.331条具有增压座舱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第121.333条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第121.335条氧气设备的标准第121.337条防护式呼吸装置第121.339条跨水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第121.341条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第121.342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第121.343条飞行数据记录器第121.345条无线电设备第121.346条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第121.347条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第121.349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第121.351条延伸跨水运行和某些其他运行的无线电设备第121.352条快速存取记录器或等效设备第121.353条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应急设备第121.354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第121.355条使用特殊导航方法的运行所用的设备第121.356条机载防撞系统第121.357条机载气象雷达设备要求第121.358条低空风切变系统的设备要求第121.359条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第121.360条近地警告/下滑道偏离警告系统第121.361条飞机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L章飞机维修第121.362条总则第121.363条适航性责任第121.365条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第121.366条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第121.367条飞机维修方案第121.368条可靠性方案第121.371条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第121.372条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第121.373条飞机的修理和改装第121.375条飞机的适航性检查第121.379条飞机放行第121.380条维修记录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第121.381条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第121.383条飞行机组的组成第121.385条飞行机械员第121.391条客舱乘务员第121.393条在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成员的要求第121.395条飞行签派员第121.397条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N章训练大纲第121.401条训练的基本要求第121.402条实施训练的特殊规定第121.403条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第121.405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第121.407条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第121.409条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第121.411条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资格第121.413条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训练第121.415条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第121.417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第121.419条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第121.421条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第121.422条机组成员的保安训练第121.423条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第121.429条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第121.431条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第121.433条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第121.435条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第121.439条定期复训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第121.451条概则第121.453条驾驶员的执照要求第121.455条必需的训练第121.457条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第121.459条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第121.461条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第121.463条航线检查第121.465条熟练检查第121.467条机长的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第121.469条机长的特殊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第121.471条飞行机械员的合格要求第121.475条客舱乘务员的搭配要求第121.477条客舱乘务员的合格要求第121.479条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第121.481条概则第121.483条飞行机组的飞行时间限制第121.485条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期限制第121.487条飞行机组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第121.491条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第121.493条客舱乘务员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第121.495条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第121.501条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第121.503条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R章高级训练大纲第121.504条目的和资格要求第121.505条高级训练大纲的一般要求第121.506条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第121.507条定义第121.508条高级训练大纲的批准第121.509条基础理论课程。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2〕3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2〕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水平,推动行业提质增效,民航局在总结近几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境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和民航发展态势,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制定了《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1月24日2022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为健全航班正常考核机制,努力提升航班正常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
一、考核范围1.航班正常的考核范围仅限于国内航班。
2.国际和港澳台航班暂不考核,恢复时间及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以2019年数据为基准,同时将大兴机场纳入考核范围。
4.当突发区域性疫情时,民航局将视情对相关航班豁免考核。
二、考核标准(一)航空公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1.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当月国内客运离港航班正常率低于50%(不含)、排名后3位,并且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比最高(含并列)的航班,自通报后(不含当月)第二个月起取消该航班时刻。
每月计划航班数8班(不含)以下或国内独飞航段的航班不列入统计范围。
2.在时刻主、辅协调机场当月预先飞行计划执行率低于85%(不含)的国内客运航空公司,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在该机场新增客运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
CCAR-121-R6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 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9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 121.417 条(c)款(1)项中“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250 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c)款(2)项(i) 目中“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 时间不得少于 800 小时”。(c)款(3)项(i)目中“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 得少于 500 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800 小时 ”。
第 121.1 条目的和依据.................................................................................................................... 1 第 121.3 条适用范围........................................................................................................................ 1 第 121.5 条定义................................................................................................................................ 2 第 121.7 条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 2 第 121.9 条飞机的湿租.................................................................................................................... 3 第 121.11 条境外运行规则.............................................................................................................. 4 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 4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民航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35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更加有序、公正、高效,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招录、择优入库、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质监总站;(二)就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5.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5月20日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2018年3月4日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条款的要求。第121.5条定义(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定义》中规定。第121.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a)民航局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e)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或者在其所辖地区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持续监督检查。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a)除经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向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c)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3)运行种类;(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负责运行控制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1)机组成员资格;(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3)飞行签派;(4)飞机的补给服务;(5)航班计划;(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中与所实施运行有关的规定。第121.11条境外运行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第121.21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本规则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应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行审查。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1)审查活动日程表;(2)本规则第121.133条所要求的手册;(3)训练大纲及课程;(4)管理人员资历;(5)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e)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f)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g)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21.23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121.23条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a)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1)满足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3)符合安全保卫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格的或者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安全运行;(2)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3)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121.43条(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4)对本申请人或者对其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第121.25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3)合格证的编号;(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7)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b)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1)主运营基地的具体地址,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其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2)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3)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4)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经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单上的任何飞机或者机场;(5)批准的运行种类;(6)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7)机场的限制;(8)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修时限的标准;(9)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10)飞机互换的要求;(11)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12)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13)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第121.27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性(a)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1)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2)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b)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1)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2)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3)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部分运行的条款失效;(4)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21.47条(a)款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第121.47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运行规范中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c)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第121.29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保存在主运营基地,并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当国际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上应携带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要素清单的副本。第121.31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21.21条(c)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2)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第121.33条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本规则G章规定的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每一条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编制在一起进行分发、携带、保存和更新。(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第121.35条运行规范的修改(a)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b)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i)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合格证持有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适用本规则第121.21条(c)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内提出申请:(i)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通过验证试飞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第121.3条(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的。(2)申请书应当以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3)在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审查情况后,局方将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证持有人:(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d)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c)款的程序。(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执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立即生效;(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第121.37条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1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第121.41条监察和检查的实施(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规定。(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1)合格证持有人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2)负责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第121.42条安全管理体系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该体系应当:(a)至少具备了下列功能:(1)对影响安全的危险源能够及时识别;(2)保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3)对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定期评估;(4)持续改进整体安全水平。(b)明确地界定了整个组织内部的安全责任界限,包括高层管理者应对安全直接承担的责任;(c)制订并持续实施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保护数据来源的妥当防护措施;(d)制订供运行人员使用的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第121.43条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1)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应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2)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3)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4)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5)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6)本款要求的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其中,安全总监可以由本条(a)款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但应该报请民航局批准。(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i)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iv)本规则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v)本规则第121.131条要求的手册。(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G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天内通知局方。(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第121.45条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资源有效性评估管理指南
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资源有效性评估管理指南第一章概述1.1目的和依据为有效提升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航线网络布局,进一步加强航线航班运行的事中、事后管理,完善航线航班管理体系,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十三五”民用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等要求,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年旅客吞吐量千万级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其他机场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3说明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部指导民航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若干意见》提出要科学规划安排国内航线网络,构建以国际枢纽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为骨干,支线和通勤机场为补充的国内航空网络。
2015年1月9日民航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京津冀机场航线航班网络优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5] 4号),明确了北京新机场启用前首都机场航线航班管理将实施“三不增三引导”。
“三不增”即不增货运包机、不增国内客运加班、不增国内货运正班;“三引导”即引导机型由小改大、引导航线由支(线)改干(线)、引导航程由短改长,这是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开展航线航班资源有效性的评估工作。
2016年5月25日,民航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简称《深改意见》),共提出40项改革任务,其中围绕优化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管理提出了12项具体改革任务。
《深改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科学合理、简明有效、分类分级的航空安全保障能力主要指标体系,使之成为航空公司设立、运力增加、航线航班时刻资源分配和机场容量调整的重要依据,确保行业生产规模与安全保障能力总体动态匹配,为新时期航线航班管理提出了具体方向。
CCAR-135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一般要求
•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及其设备应当满足中 国民用航空规章的适用要求。 • 除本规则第135.187条规定的情况外,要求在 航空器上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且 处于可工作状态,否则不得按照本规则运行该 航空器。 • 按照CCAR-91部第91.413条规定需安装的空中 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应当满足CTSO-74C(C 模式)或者CTSO-C112(S模式)相应技术标准 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
适航检查
• 除非机长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 了所要求的维修工作,航空器处于适航状 态,否则不得开始飞行。对于合格证持有 人规定由机长进行飞行前检查的情况,应 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明确, 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的培训要求。
C章 航空器与设备
适用范围
•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和设 备的要求。本章的要求是CCAR-91部的航 空器和设备要求的补充要求,但是,本规 则不要求重复安装所要求的任何设备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 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 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 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 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 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 和(a)(3)规定的运行;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 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主要内容
• 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 CCAR-135部总体介绍 • CCAR-135部条款介绍
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 制定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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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修订稿)目录一、依据 (2)二、基本原则 (2)(一) 市场主导 (2)(二) 政府引导 (2)(三) 分级分类管理 (3)(四) 公开公平公正 (3)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 (3)(一) 基本要求 (3)(二) 核准航段要求 (4)(三) 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 (4)(四) 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 (6)四、航线航班评审 (7)(一)核准航线评审 (7)(二)登记航线评审 (8)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 (9)(一) 航线航班申请 (9)(二) 航线航班审批 (10)(三) 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 (11)六、航线航班监管 (11)七、其他规定 (13)附件: (14)北京新机场过渡期政策安排 (15)核准航段列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各管理局航线管理职责划分原则 (17)航空公司某机场航点计算方法 (19)航空公司“五率”计算方法 (21)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 (22)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修订稿)一、依据为规范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民航发2017[2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
稳步推进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放开,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政府引导。
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航班运行品质提升和资源有效利用。
一是资源保障能力和市场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正常性,提升运行品质;二是促进枢纽建设,提升枢纽的集散功能,疏解大型枢纽非国际功能;三是鼓励支线航空发展,促进东西部均衡发展,推动基本航空运输服务;四是服务国家制造强国战略,支持国产民机投入航空市场。
(三)分级分类管理。
将国内航线分为核准、登记两类。
涉及核准航段的客运航线为核准航线(核准航段详见附件2),其他客货运航线为登记航线。
核准航线及其他涉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机场(以下简称“三大城市机场”)的区际航线由民航局管理;其余航线由各地区管理局管理(具体划分原则见附件3)。
(四)公开公平公正。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坚持“资源公开、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公司在规划航线航班计划时,应遵守下列管理要求:1.公司没有因航空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运行保障、严重失信等因素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可自主安排航班计划包括航线、班期、机型等,但航班计划应符合本规则航线航班管理要求;2.客运联程航线最多可经停或串飞2个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的中小型机场;3.货运航线经停航点数量不限,不考核航班计划执行率。
(二)核准航段要求1.核准航段范围根据市场放开及宏观调控需要逐步进行调减;2.为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线网络质量,民航局根据市场需求及资源保障情况,对核准航段设置最大航班量。
当连续两个航季,航班计划量均达到最大航班量或航段任一端保障资源提升20%及以上时,应按比例增加最大航班量;3.以核准航段两端中任一端为主基地或通航点数达到15个(含)以上(通航点计算方法见附件4,下同),且“五率”(公司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万时率、公司原因航班不正常率、定期航班计划执行率、旅客投诉率、政府性基金缴纳率,下同,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5)积分排名在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可新进相关核准航线。
(三)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为继续有效疏解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非国际枢纽功能,提升集散能力,继续对上述枢纽机场采取以下特殊要求(该要求适用北京新机场):1.北上广三角之间的航线:以航线两端任一点为主基地或通航点数达到20个(含)以上,且“五率”积分排名在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可新进入北上广三角之间的航线运营。
2.不受理航空公司以北京、上海、广州枢纽机场为经停点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货运航线不受此限。
3.在三大城市机场中,某公司在该城市通航点数达到15个(含)以上的,可新开直达该城市的支线航线,即直达年吞吐量200万以下机场(以民航局发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航线。
完全使用国产支线飞机运营的支线航线除外。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可用现有涉及三大城市机场对应支线航线经营许可“一对一”置换或延伸现有航线航班的方式,满足支线机场通达三大城市的需求。
5.支线航线原则上在一个城市不重叠(包括两场和本场,历史已重叠的除外)。
新增支线航班量原则上不超过14班/周;原支线航班量不足14班/周的,可补齐至14班/周。
6.北京首都机场货运航线航班总量保持不变;北京新机场货运航线航班总量参照北京首都机场执行。
(四)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1.为保证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班经营的计划性、稳定性,在以下情况可受理客运航空公司加班、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1)公司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期间,在有定期航班运营的航线上,申请加班计划备案;(2)公司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期间,在无定期航班运营的航线上,申请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在无直达定期航班的航线上,可将现有经停航线改为临时经营直飞航线;(3)在保障重大运输、飞机定检、地方政府有特殊临时要求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加班、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
2.航空公司安排加班、临时经营航班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安排加班的航线,必须具有该航线经营许可,并且已连续运营2个月以上;(2)航空公司最近连续两个月份定期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航线,不受理其加班备案申请(未安排航班计划的,视同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独家直飞航线上安排加班计划的不受执行率水平限制;(3)公司安排临时经营航线不得涉及两个(含)以上千万级以上机场,除非该公司具有这两个(含以上)机场之间直达航线经营许可或两个千万级机场间无直达定期航班。
四、航线航班评审换季时,各公司航线航班量按照上同航季和上航季航班计划最大值进行平移(以受理换季航线航班申请之日数据为准)。
平移后,客运航空公司仍有新开航线和增加航班量需求,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按评审规则评审通过后执行。
(一)核准航线评审1.航空公司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量,考核指标需符合标准(首次申请客运航线经营许可、利用自有核准航段航班量调整航线的除外)。
2.在核准航段可供分配航班量范围内,直达航线航班优先于经停航线航班;基地公司(指主运营基地设在核准航段任一端的航空公司)优先于非基地公司;同等条件下按“五率”积分分值进行排名。
上次集中受理已申请新开航线或增加航班,获批后尚未执行或者换季时被削减航班量的,该航线丧失优先权。
3.公司在新获经营许可航线安排航班量或在已运营航线增加航班量,每次评审时以不超过14班/周作为一组,超过14班/周的部分进入第二轮进行配置。
4.1家航空公司每航季可新进入4条核准航线经营(含利用自有核准航段航班量调整的航线)。
5.航空公司可利用自有核准航班量直接将串飞、经停航线调整为直飞航线,亦可将直飞航线调整为成串飞航线,但不能将直飞航线调整为经停航线。
(二)登记航线评审1.航空公司可在符合本规则第三部分航线航班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市场需求申请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登记(涉及北上广三大城市枢纽机场的航线,需考核指标达到标准)。
2.独家经营的航线,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增加航班量(涉及北上广三大城市枢纽机场的航线需考核指标达到标准)。
3.非独家经营的航线,航空公司可在考核指标达到标准时,申请增加航班量,数量不限。
(各类型航线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见附件6)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一)航线航班申请1.航空公司依据本规则通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申请或在已运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请。
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应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
2.新增航线经营许可或在已运营的航线上增加航班量,原则上根据民航局通知的换季、季中时间节点,集中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以下情况除外:(1)新成立航空公司(含新扩大经营范围)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涉及新投入使用机场的经营许可申请以及涉及国家战略、特殊政策、地方政府特殊需求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可根据开航需求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要求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则进行评审并及时发布信息;(2)除集中受理时间外,地区管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安排其他时间受理新增航线航班申请,但需及时将新增许可情况公布并录入“系统”。
(二)航线航班审批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按程序开展航线航班审批,并定期公布行政审批情况。
1.民航局负责管理的航线(1)核准航线。
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进行初审并公示,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方面遇到的具体情况会签相关运输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并公布准予增加航班量的航线。
(2)登记航线。
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进行初审,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方面遇到的具体情况会签相关运输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并公布准予增加航班量的航线。
2.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管理的航线由各地区管理局按照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要求,结合本管理局实际,参照民航局的做法,制定本管理局内部审批程序。
(三)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符合撤注销条件的航线经营许可由颁证单位按程序实施,并在“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六、航线航班监管(一)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红色旅游航线、西部及支线机场航线,原则上不准调减航班,保持航班稳定性。
(二)航空公司不按航线审批权所属管理局申报或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航线经营许可的,按规章要求进行处理。
(三)因机场停航、安全等原因,航空公司可申请暂停既有航线经营许可,暂停最短期限为一个航季;航空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既有航线经营许可的,按程序撤(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且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航空公司不得申请暂停或终止本航季新获得的航线经营许可。
(四)公司未主动终止航线经营许可的,出现下列情况,民航局和各管理局应按程序撤(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1.连续两个航季未安排航班运营的;2.新航线许可在许可证书注明的开航日期起60日内未安排正班计划的(申请延后开航的需注明具体理由,延后时限最长为30天;机场受空防安全、运行安全、航班正常处罚时,处罚期不包含在内);3.上两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50%且本航季已公布月份的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